特定農業區 - 嘉義縣人力發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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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特定農業區 - 嘉義縣人力發展所

103年 Smart主管成長營
經濟發展處 張志銘
103.03.20
規劃思維
• 從區域及城鄉總體規劃的角度,思考未
來10年、20年……發展。
• 產業、人口發展與社會結構的轉變是規
劃的重要元素。
• 思考區域定位,以
都市計畫及地使用
為策略,將土地與
人口的關係緊密
結合與發展。
嘉義縣土地使用分析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面積比例8.66%
分區項目
•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面積比例85.24%
一般農業區
• 未編定土地面積比例6.10%
山坡地保育區
µ
6,000 12,000
24,000
Meters
圖例
一般農業區
森林區
特定專用區
特定農業區
山坡地保育區
林班地
鄉村區
河川區
未登錄地及其他
工業區
風景區
都市計畫區
嘉義縣市鄉鎮市界
16,825.10
8.85%
28,741.77 15.11%
工業區
404.60
0.21%
森林區
9,274.09
4.88%
河川區
7,729.18
4.06%
特定專用區
9,569.83
5.03%
特定農業區
0
面積(公頃) 比例(%)
38,062.54 20.02%
鄉村區
2,393.88
1.26%
風景區
1,483.48
0.78%
579.56
0.30%
未登錄地
其 及其他
他
林班地
都市計畫區
總計
58,638.96 30.84%
16,465.00
8.66%
190,168.00 100.00%
10
農地面積基礎統計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經辦竣重劃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未辦竣重劃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經辦竣重劃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未辦竣重劃
台糖特定
專用區農
牧用地
18萬ha
(占全國土地面
積5%)
9萬ha
(占全國土地
面積2.5%)
5.4萬ha
(占全國土地
面積1.5%)
12萬ha
(占全國土地
面積3.4%)
3萬ha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27萬公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17萬公頃
(占全國土地面積 7.5%)
(占全國土地面積 4.9%)
Total
44萬公頃
(占全國土地
面積0.01%)
Total
47萬公頃
4
擬定嘉義縣區域計畫
壹、區域計畫之初探
貳、與嘉義縣綜合發展計畫之不同
參、擬定嘉義縣區域計畫
區域計畫之初探
何謂區域計畫?
為何擬定直轄市、各縣市區域計畫?
區域計畫之重要性?
區域計畫之法令位階
一、屬「法規命令」性質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
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其所稱之「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
合上開二項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
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係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區域計畫法第5條規定辦
理,且其計畫內容係指導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都市計畫
之擬定及檢討變更,以及區域內開發或建設計畫,並未特別針對個別單一土地
進行規範或限制,故其定性應係屬「法規命令」。
二、非屬「行政處分」性質
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 開發許可: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 土地使用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資源型使用分區變更: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9
區域計畫之功能
區域計畫之功能
 上承全國區域計畫,對下指導都市計畫地區與管制非都市土地
 銜接國土計畫,為嘉義縣最上位之「法定空間計畫」
國土計畫
嘉義縣非都市土地管理與管制
全國區域計畫
未來方向
資源型
嘉義縣區域計畫
限制發展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條件發展
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與
區域計畫土管規定
嘉義縣設施建設
國家
公園
都市
計畫
新訂及
擴大都
市計畫
區位
非都市
土地
環境敏
感保護
設施型分
區區位
設施型
快速開發
簡化行政流程,尤
其各部門政策重要
設施或政策計畫
嘉義縣都市發展核心
新訂
新發展核心
擴大
人口及產業集中地區
災害管制
區域計畫法
§6:擬定機關
§7:計畫內容
§9:審議核定程序
§13:通檢或個案變更
區域計畫
§11:都市計畫
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
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審議新訂或擴大
都市計畫申請案
城鄉發展
一、城鄉發展指導原則
二、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之指導原則
§12:部門計畫
非都市土地開發
審議作業規範
審議大面積設施
型使用分區變更
國土保育
一、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
用指原則
城鄉發展
三、開發利用申請設施型
土 地使用分區變更
區位之劃設原則
§15:非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作業須知
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
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審議小面積用地變更
基本原則
一、強化使用分區指導功能
二、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
三、考量環境敏感特性,研訂土
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
四、因應特殊需求管制需要,會
同相關機關訂定管制規則
資源型使用
分區變更
土地使用分區劃定
二、非都市土地
劃定原則
劃定標準
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重點
重點1.建立計畫引導使用模式
 界定「環境敏感地區」、「農地」及「城鄉發展地區」範圍劃
設及使用原則,以指導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據以建構土地
分區使用計畫,以引導土地有秩序使用。
 環境敏感地區:除現行20項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及31項「二
級環境敏感地區,其中增列淹水潛勢地區、國家重要濕地、
聚落保存區、文化景觀保存區、地質敏感區(地質遺蹟)、
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國家公園內之一般管制區及遊
憩區、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等8項。
 農地:依據「農地需求總量」重新檢討特定農業區及一般
農業區範圍,並視需要保留都市計畫農業區。
 城鄉發展地區:研訂「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指導原則」及
「開發利用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之指導原則」。
重點2.建立快速通關機制
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案內明訂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範圍、
區位、機能及總量者,各該都市計畫之新訂或擴大作業逕依
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毋須再經本部區委會審議。
 如屬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需要,其新訂都市計畫
程序亦逕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 開發利用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按:開發許可區位)
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依法許可。
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案內得視需要,依劃設其區位;區
位、規模及性質越明確者,其後續將搭配不同簡化許可程序,
如:
‧免分析產業供需
‧開發必要性及產業閒置情形
‧免取得用水計畫同意(縣市控管額度內)
‧建議農業主管機關簡化農地變更之評估事項或文件
重點3.研訂農地需求總量及分級管理原則
 行政院農委會依據100年全國
全國農地需求總量/直轄市、
糧食安全會議結論,研定全
縣(市)農地需求量
國糧食需求總量(74~81萬公
頃);嗣又訂定各直轄市、縣
農地分級
(市)農地需求量。
 本次通盤檢討依據總量及農
檢討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
地分級成果,進行特定農業
劃定原則
區及一般農業區之檢討,以
確實保護優良農地;都市計
檢討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
畫農業區並應依據都市發展
範圍
需求予以定位。
 確定特定農業區應以農業使
用為原則,一般農業區應以
檢討農地土地使用管制
農業及相關產業使用為原則,
後續將據以修正其土地使用
管制規定(包括:容許使用項
加強農地使用管制
目等)。
農地等級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度分析結果,其將非都市土地特
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其他土地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及都市
計畫農業區範圍內土地,按農地資源條件區分為4種農業區,
各該種農業區之定義及面積分別如下:
 第1種農業區:具有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
能及曾經投資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土地,面積約為40.7萬
公頃。
 第2種農業區:具有良好農業生產環境,為促進農業發展
多元化之目標下所劃設之土地,其仍有糧食生產之維持功
能,面積約為13.3萬公頃。
 第3種農業區:具有糧食生產功能,但生產環境受外在因
素干擾之土地,面積約為8.2萬公頃。
 第4種農業區:位於坡地供農業生產之土地,面積約為
24.3萬公頃。
類別
縣市別
第1種
農業區
第2種
農業區
第3種
農業區
第4種
農業區
新北市
0.12
0.18
0.24
0.38
0.92
0.39~0.41
桃園縣
2.10
1.15
0.77
0.51
4.53
3.48~3.81
新竹縣
0.62
0.34
0.24
2.43
3.63
3.11~3.39
苗栗縣
1.17
0.43
0.72
3.51
5.82
4.82~5.28
臺中市
1.71
1.33
0.71
1.53
5.28
4.29~4.69
彰化縣
4.29
1.31
0.56
0.58
6.73
5.90~6.46
南投縣
1.80
0.05
0.16
3.72
5.73
5.29~5.80
雲林縣
6.21
1.19
0.69
0.32
8.42
7.44~8.16
嘉義縣
4.29
1.22
0.76
1.78
8.06
7.01~7.69
臺南市
5.00
3.39
1.17
0.52
10.08
8.63~9.47
高雄市
1.68
0.62
0.46
0.14
2.90
2.16~2.35
屏東縣
7.32
0.54
0.55
1.55
9.95
9.13~10.01
宜蘭縣
1.40
0.57
0.29
0.83
3.08
2.51~2.73
花蓮縣
1.44
0.79
0.58
3.18
5.99
5.13~5.62
臺東縣
1.53
0.17
0.31
3.28
5.29
4.70~5.14
總計
40.68
13.27
8.20
24.27
86.41
74.0~81.0
小計
農地面積
參考量
單位:萬公頃
新北市所分配農地
面積0.92萬公頃。
嘉義縣所分配農地
面積8.62萬公頃。
而新北市主要係以
二級產業及三級產
業為發展。
而嘉義縣卻為其他
縣市糧倉。
但每年嘉義縣所得
分配款及稅收卻比
其他縣市少。
重點4.研訂特殊土地之使用指導原則
基本原則
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國土保育
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海岸海域
海岸地區、海域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農地維護
農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
城鄉發展
城鄉發展基本原則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指導原則
開發利用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指導原則
未登記工廠土地管理指導原則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土地利用原則
其他(水庫集水區、濕地等)
重點5.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處理原則
 土地應避免位於優良農地或周邊為優良農地:優先輔導遷廠至
鄰近閒置工業區
 達使用分區變更規模(非都市土地5公頃、都市土地3公頃):
依法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循都市計畫檢討、變更
 未達工業區變更規模者:增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於符合整體規劃方式且提供必要適當的公共設施等條件下,允
許特定地區內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屬特定農
業區者可視條件(是否位於優良農地)檢討變更為一般農業區。
重點6.刪除水庫集水區公有土地出租、讓售限制相關規定
 鑑於行政院業於97年9月22日函示略以:「(按:復育工作)因
現行法令均有規範可供執行管理,建議回歸各部會現行法規辦
理。」又區域計畫應係就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研擬指
導原則,至涉及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權利相關規定,宜回歸相
關部會之法規規定規範。
 是為符行政院97年9月22日核定原則及區域計畫內容,爰於本
次二通(草案)內配合將相關內容刪除。
重點7.健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配合原住民族土地特殊需求、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因地
制宜考量,增訂地域篇(或專篇)
 依各種使用分區(含海域區)類別,分別研擬各使用地之容許
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
 配合環境敏感地區及未登記工廠之土地管理增修訂相關規定。
其他縣市區域計畫成果案例-台南市
計畫人口總量預測與分派(民國116年)
限制發展地區範圍與區位
產業發展人口與用地總量預測與分派(民國116年)
都市計畫農業區定位
土地使用計畫圖
台南市區域計畫之土地使用計畫圖
透過區域計畫整合
資源、調查縣內人
口、產業等相關資
料後,訂定縣市上
位空間計畫,並有
效土地使用管制,
避免資源重複投資
或於敏感地區開發。
與嘉義縣綜合發展計畫之不同
嘉義縣區域計畫功能
如何執行嘉義縣區域計畫
嘉義縣區域計畫法令位階及效力
22
與嘉義縣綜合發展計畫之不同
區域計畫之位階
區域計畫為法定計畫,計畫內容需明確且具可行性
區域計畫之法源為區域計畫法,僅能由計畫層級間接指導都市計畫地區
區域計畫所擬定之內容由中央單位協助與指導,縣府內各機關依權責偕同完成
區域計畫所管制之事項以土地管制為目的
區域計畫
綜發計畫
是否為法定計畫
是
否
法源依據
區域計畫法
無
計畫目的與功能
土地管制為主
以執行計畫為主(軟、硬
體)
計畫執行單位
縣府與中央相關單位
縣府單位
計畫執行法律效力
強
弱
與人民私有財產關係
強(事涉土地管制)
弱(縣府所做政策、投入
設施設備、計畫)
計畫管制與指導範圍
全縣土地+海域範圍
全縣土地
計畫位階
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法(草案)
全國區域計畫
區域計畫法及關子法(修訂中)
嘉義縣區域計畫
區域計畫法及關子法(修訂中)
指導
管制
都市
土地
非都市
土地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都市計
畫法
城鄉發展、農業政策
國土保育、海洋資源
環境敏感地區限制
農地控管、成長管理
新訂及擴大都市計畫
非都市設施型土地使用分區
農業土地總量控制
氣候變遷調適與流域治理
十一種
分區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
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
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海域區
十九種
用地
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
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
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
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
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
目的事業用地、海域用地
嘉義縣空間發展最高指導原則(空間總體擘劃)
資源型:限制發展地區(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條件發展地區(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
嘉義縣部門協調平台(所有計畫整合協調)
設施型:非都市土地快速開發(部門需求)
發展都市計畫地區:總量控管、新訂及擴大
擬定嘉義縣區域計畫
嘉義縣區域計畫空間範圍
整體嘉義縣空間發展構想
面臨重大議題
25
1.
•
•
•
•
•
2.
•
•
•
3.
•
•
•
•
計畫總攬
總體規劃
產業、人口、住宅土地之分析預測
新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區位
非都市土地設施型分區
環境敏感地區之指認、氣候變遷調適
各項部門發展建議
土地使用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及變更原則
環境敏感地區項目檢討
整體土地使用計畫-城鄉、保育、農業、海洋
執行機制
各部門應辦及建議配合辦理事項(各機關)
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編定(地政局)
環境敏感地區資料之滾動式更新(各機關)
土地使用查處機制(各主管機關)
嘉義縣區域計畫空間範疇
26
 工作範疇—空間範疇
 共計18個行政區(二市二鎮十四鄉),共1,874.2531公頃
 依據內政部102.10.31指示,本次規劃所包含之海域部分336.1701平方公里
研究範圍示意圖
規劃範圍示意圖
濱海地區---海岸濕地復育特區
整體目標
鰲鼓濕地
雲嘉南濱海
國家風景區
東石漁港
海洋生態保育及復育、水產生
態養殖、生態旅遊、物產及觀
光旅遊
東石漁港、布袋港
漁產、漁業及加工品牌農業。
朴子溪河口濕地
布袋港
布袋濕地(已復原)
好美寮自然生態保護區
八掌溪河口濕地
濕地等自然資源
屬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範圍,
不宜過渡開發,應朝向生態旅
遊觀光、鹽業體驗發展,產業
與環境共生。
17
平原地區---品牌及設施農業
田園綠核心產業空間發展
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大林
民雄
故宮南院 嘉義高鐵站
長庚醫院
朴子
嘉義市
太保
馬稠後工業區`
水上
整體目標
海城鄉發展區、高科技園區、
歷史與文創觀光。
六級產業化政策:品牌農業、
設施農業。
故宮南院
預計2015年底前完工,整合中
央投資與地方特色資源發展文
化觀光及融合傳統文化發展創
意產業。
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
馬稠後工業區
提供就業機會、產業整合。
教育資源
大林:南華大學、天主教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民雄:國立中正大學、嘉義大學(民雄校區)、吳鳳科技大學。
太保:大同技術學院。
朴子: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長庚科技大學。
18
丘陵地區---養生休閒農業生態軸
整體目標
水土保持、國土復育、休閒農
業、體驗農產觀光
仁義潭特定區
山坡地復育與保育
水土保育、環境敏感區不宜過
渡開發,國土復育。
奮起湖
森鐵特色旅遊區
番路柿子文創園區
吳鳳廟特定區
中崙風景特定區
農特產品
瓜果柑橘類、茶葉、柿子等。
推廣品牌農業、有機農業經營,
民宿經營輔導、打造山城小鎮
特色魅力,利用森林鐵路及台
三線景觀道路串連休閒農業生
態軸。
曾文水庫
西拉雅
國家風景區
台三線
19
高山地區---屋脊保育軸
整體目標
森林保護、棲地復育、部落生
態旅遊。
高山森林與地方特色資源結合
鄒族文化
保留原住民文化特色,例如:
鄒族小米收穫祭、來吉聖山節
等。
高山自然資源與生態
加強保育、復育,不宜過渡開
發。
旅遊部分:高山生態旅遊、部
落深度旅遊。
無毒有機之技術培育,結合觀
光。
阿里山
國家風景區
來吉風景區
森鐵特色旅遊區
鄒族自然文化中心
達邦
樂野
愛玉自然生態園區
伊斯基安娜自然生態區
達德安自然生態區
達娜伊谷生態區
20
31
重大議題討論
 重大議題—環境敏感地區之指認






國家公園內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
自然保留區
野生動物保護區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自然保護區
沿海自然保護區
古蹟保存區
遺址
重要聚落保存區
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
文化景觀敏感
生態敏感







沿海一般保護區
海域區
國際級及國家級之國家重要濕地





歷史建築
聚落保存區
文化景觀保存區
地質敏感區
國家公園的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







水庫蓄水範圍
溫泉露頭即其一定範圍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
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等森林地區
區域計畫劃設之森林區
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






優良農地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區
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地下礦坑分布地區
水庫集水區(非供家用或公共給水)
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
資源利用敏感
第一級敏感地




特定水土保持區
河川區域
洪氾區一級及洪水平原一級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災害敏感






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
洪氾區二級及洪水平原二級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海堤區域
淹水潛勢地區
山坡地
國土保安用地
 維持現況使用,限制其容許使用項目,
禁止土地使用變更
第二級敏感地
農業發展地區
城鄉發展地區
 依循環境敏感地之土地使用原則
嘉義縣市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分布示意圖
32
重大議題討論
 重大議題—人口及產業預測
 計畫年期定為15年,利用三種方法進行計畫目標年之人口預測,並進行各級產業所需土地及就業
人口之變化
 訂定各種容受力條件,預測嘉義縣最大之可承載人口
•
•
•
• 天然容受力
• 公設容受力
嘉義縣總人口推估及分派
• 土地結構
趨勢預測法:以過去十年各里之人口發展情形進行總量預測
世代生存法:由性別及年齡等資料推論人口結構
人口分派模型:以產業推估新增之就業人口,分派未來人口
預測總人口最大承載量
預測未來每人居
住面積需求
都市機能及城鄉發
展模式
• 發展軸帶與交通系統
• 產業發展趨勢與區位
• 重大建設注挹
•
住宅存量檢討
• 清查各行政區住宅存量(含非
都之甲乙丙建地)
• 推估未來每人居住面積來預測
未來住宅需求面積
環境敏感地區指認
• 環境敏感地區適宜
性分析
• 進行限制發展地區
土地建議
判定最大住宅需求
研擬土地釋出區位
• 新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區位建議
• 非都市土地設施型土地使用分區區位判定
1.都市計畫地區
2.新訂及擴大都計
3.非都設施型分區
33
重大議題討論
 重大議題—住宅供給土地預測
 初估目前嘉義縣住宅土地足敷使用
 住宅區位判定
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非都鄉村區樓地板面積及可容納人口統計表
項目
總樓地板面積
(m2)
可容納人口(人
)
住宅區
37,554,480
751,090
商業區
2,255,880
45,118
非都鄉村區
38,794,920
775,898
合計
78,605,280
1,572,106
註:住宅區容積以180%試算、商業區容積以240%減半試算、
非都甲乙丙建容積以120%試算
嘉義縣人口最大承載量推估
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非都鄉村區分布位置示意圖
每人最小住宅面積
(50m2/人)
計畫目標年之總人口數推估
計畫目標年家戶數推估
住宅需求
最大量
每人最小住宅面積需
求之趨勢預測
檢討目前土地結構
•
•
•
•
住宅區劃設總量
農業區釋出條件
非都市土地設施型分區劃設
新訂及擴大都市計畫
34
重大議題討論
 重大議題—農地存量預測
 依人口數 (現況人口、本計畫推估人口、最大人口乘載量)進行推估

計算式:農地面積*每單位耕地之稻米產量*每單位稻米可產生之熱量=人口數*每人每日所需熱量
 營建署分派農地存量為7~9.7萬公頃,目前法定農業區為61,918公頃(現況農
地為73,878公頃),須變更部分分區為法定農業區
75000
行政院農委會指導方向
第四種農業區
74500
74000
國土計畫指導方向
73500
73000
120
96
97
98
99
嘉義縣近五年耕地面積趨勢圖
100
100
80
60
24.1
22.5
14.9
15.1
15
農二(第二類)
促進農業多元發展地區
→ 允許與農業相關之產業設施
第二種農業區
農一(第一類)
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
→ 供農作生產、禁止非農使用
第一種農業區(優良農地)
62.3
53.2
嘉義縣
雲林縣
台南市
0
中完整
具糧食生產功能,但生產環境受外在因素干
擾之農業地區。
維持糧食 安全存量
61
高完整
第三種農業區
31.8
40
20
農三(其他)
其他必要分類
→ 按農業資源給予不同管制
擁有糧食生產功能、位於山坡地保育區或森
林之農地,此類農地環境較為敏感,在不破
壞水土保持的情況下,得維持農業生產使
用。
低完整
嘉義縣及鄰近縣市農地完整度比例示意圖
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為達促進農業發展多
元化之目標下,亦具有維持糧食生產功能。
具備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及曾
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土地。
35
推動方式
組成府內之工作平台
區域計畫係整合與協調各部門與相關計畫之最上位法定空間計畫,故建議成立
府內工作平台,並邀集中央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參與,避免橫向聯繫不足
影響計畫之整體性與可行性
縣 長
府外機關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地
質
調
查
研
究
所
國
有
財
產
水 辦署
保 事南
局 處區
分
署
嘉
義
林
務
局
嘉
義
林
管
處
西
拉
雅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雲
嘉
南
濱
海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阿
里
山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南
水
局
、
河
川
局
、
水
規
所
縣府單位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環 文
綜
合 民 地 建 水 農 境 化
規 政 政 設 利 業 保 觀
劃 處 處 處 處 處 護 光
局 局
處
經發處
環
境 消
保 防
護 局
局
擬定嘉義縣區域計畫工作平台架構示意圖
成
大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區委會
五心顧嘉義
同心、全心、愛心、進取、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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