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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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第八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八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契約分區管制
• 投票式分區管制
Siegan 私人契約分區管制論
Siegan (1972)提出了一種私人契約式分區管制
(contract zoning)的概念,他認為政府對土地使用
的管制是不必要的,社區與住戶之需要,可以透過經濟
力量,也就是市場之運作來獲得,例如自願地訂定私人
契約(voluntary private covenants),亦即利用
「住宅區內私人政府」(resident private
government)式的管制方式,來提供與保護社區寧適
性。他認為這種方式可以避免市中心過度單調的設計與
防範執政當局對土地實施使用分區管制而造成的土地投
機現象。Siegan(1990)更以美國Houston 和 Dallas 兩
市比較為例,說明為何沒有實施分區管制的Houston市
在許多方面都優於實施嚴格分區管制的Dallas市,他認
為雖然Houston 市沒有實施分區管制,那並不表示
Houston市對土地的使用沒有控制,只不過控制的方式
是屬於經濟面與市場上的。
休士頓對土地使用分區制度之投票結果
投票 贊成
年代
反對
反對%
備註
1948
6,555
14,142
68%
1962
54,279
70,957
56%
僅允許財
產所有權
人有投票
權
無上述限
制(所有)
1993
-
-
52%
-
資料來源:1 Siegan(1997), Non-zoning in Houston,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8(1),
P73-74
2 McDonald(1995), Houston Remains Unzoned, Land Economics February, P137
Colwell 的 Tender Offer System(Colwell,1997)
•
•
•
•
創造土地的「部分財產權」(partial property right),給每個土地所有權
人一份部分財產權,這財產權利使得土地所有權人有權利在距其土地周邊一
定的範圍內,禁止新的土地變更或開發案。
如果開發者欲在一塊基地上進行某種開發案,也許是嫌惡設施的設立(例如
垃圾掩埋場、焚化爐等),也許是購物中心的成立,都將因為距此基地方圓
一定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皆有「部分財產權」來禁止新開發案的進行,使
得開發者為了進行開發,必須向這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其手中的「部
分財產權」,以避免這些人反對其開發案。
類似拍賣喊價的程序,開發者先訂出一個價格向一定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
購買其「部分財產權」,週邊土地所有權人可衡量此價格,並與心中欲出售
的價格來比較,以決定是否出售其手中之「部分財產權」。開發者必須購足
一定比例的「部分財產權」才可進行開發。因此若第一次出價無法購足,他
必須進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出價,直至達到一定比例的要求為止。
剩下週邊土地所有權人的部分財產權,則強迫打折出售給欲開發此塊基地的
業者以示薄懲,這樣可解決堅持不賣(holdout)的問題。
財產權設計
開發基地
財產權設計
作法:
界定影響範圍。
影響範圍內住戶透過協商給予補償。
最後20%或30%不願協商者採強制方
式,並將財產權價值予以降低(例
如70%或80%)。
Goetz and Wofford 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動態論
Goetz and Wofford(1979)分析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動機,認為
土地外在的實質環境是充滿著不確定和複雜性,這使得分區管制
對於住宅或土地使用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往往未能完全的資本化,
因此他們強調應將分區管制視為一種過程(process),而非一種
狀態(situation),也就是採用一種動態的分析概念,強調狀態
與狀態之間變化的分析。他們認為評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能否有
效的引導或控制土地使用,其準則不是效率性的檢驗,而是狀態
與狀態之間財富分配變化的情行是否符合所謂的內部一致性
(internal consistence),他們並認為此種制度在不同的市場架
構下會有不同的效果,有時候這種制度是保護消費者,有時候是
保護生產者。
Auld 購買保險論(Auld,1982)
Auld(1982)提出:為了避免A去傷害B而限制(restrain)A財
產之使用權,無可避免的會傷害到A。決策者必須面對的實際
問題在於是否允許A去傷害B,或允許B去傷害A,並且要使A與
B兩者在某一決策所造成之獲益或損失取得均衡。呼應Goetz
and Wofford(1979)將分區管制視為伴隨時間經過的一種動
態過程,Auld提出「購買保險」的觀念,他建議地主為了對抗
土地使用改變訊息的不充分,應將分區管制政策的改變看作是
一種土地在使用時空間與時間上之不確定性(spatial and
temporal uncertainty),地主以購買保險的方式來避免分區管
制改變或者土地使用變更時所造成財富上的損失,他並認為政
府是執行保險計畫的最適當機構。
政府是執行保險計畫最適當機構,理由如下:
1 若為私人保險計畫,則私人將藉其力量限制或取消工廠設 立,
使住宅區之財產所有者變得過度保險(overinsurance)。住戶認為
分區管制不必如此嚴格,然後再發起變更管制運動,使其多數政策
得到支持。即在完全私人保險計畫下,如果缺乏嚴格的控制,將會
造成難以想像的破壞行動。
2 政府發行保險具規模經濟,且保險項目與範圍較有綜合性與廣泛
性。
3 私人保險計畫無法處理保險額負擔的問題,即往往無法妥協是地
主購買保險?或是由試圖變更管制者購買保險補償地主的問題。
大陸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尊重市場的改革)
淡化行政審批
強化市場監督
由前置的審批轉成事後監督
行政許可法:
1 市場機制優先
2 規範、公正仲介機構次之
3 政府事後監督(列為最後)
區域計畫
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
都市計畫
非都市土地
分區使用
主要計畫
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
市(鎮)計畫
鄉街計畫
10
種
分
區
·
·
·
·
·
·
·
·
·
·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工業區
鄉村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
風景區
國家公園區
河川區
特定專用區
特定區計畫
細部計畫
18
種
用
地
· 甲種建築用地
· 乙種建築用地
· 丙種建築用地
· 丁種建築用地
· 農牧用地
· 林業用地
· 養殖用地
· 鹽業用地
· 礦業用地
· 窯業用地
· 交通用地
· 水利用地
· 遊憩用地
· 古蹟保存用地
· 生態保護用地
· 國土保安用地
· 墳墓用地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建蔽率
容積率
60%
60%
40%
70%
60%
40%
40%
40%
60%
240%
240%
120%
300%
120%
120%
120%
120%
180%
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
特定
專用區
河川區
風景區
山坡地
保育區
森林區
工業區
鄉村區
一般
特定
農業區
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
×
×
×
×
×
×
×
×
乙種建築用地
×
×
×
×
×
×
+
×
×
丙種建築用地
×
×
+
+
+
×
×
×
×
丁種建築用地
×
×
×
×
×
+
×
×
×
農 牧 用 地
+
+
+
+
+
+
+
+
+
林 業 用 地
+
×
+
+
+
+
×
+
×
養 殖 用 地
+
×
+
+
+
×
×
+
×
鹽 業 用 地
+
×
×
×
×
×
×
+
×
礦 業 用 地
+
×
+
+
+
+
×
+
+
窯 業 用 地
+
×
×
×
×
×
×
×
×
交 通 用 地
+
+
+
+
+
+
+
+
×
水 利 用 地
+
+
+
+
+
+
+
+
+
遊 憩 用 地
+
×
+
+
+
+
+
+
×
古蹟保存用地
+
+
+
+
+
+
+
+
+
生態保護用地
+
+
+
+
+
+
+
+
+
國土保安用地
+
+
+
+
+
+
+
+
+
墳 墓 用 地
+
×
+
+
×
×
×
+
×
特定事業用地
+
+
+
+
+
+
+
+
+
說明:一、「×」為不允許變更編定為該類使用地。
二、「+」為依本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該類使用地。
資料來源:土地使用變更作業手冊(2006)
我國土地使用財產權設計
區域計畫
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
都市計畫
非都市土地
分區使用
主要計畫
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
市(鎮)計畫
鄉街計畫
10
種
分
區
·
·
·
·
·
·
·
·
·
·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工業區
鄉村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
風景區
國家公園區
河川區
特定專用區
特定區計畫
細部計畫
一階段財產權
通盤檢討與個案變更
二階段財產權
18
種
用
地
· 甲種建築用地
· 乙種建築用地
· 丙種建築用地
· 丁種建築用地
· 農牧用地
· 林業用地
· 養殖用地
· 鹽業用地
· 礦業用地
· 窯業用地
· 交通用地
· 水利用地
· 遊憩用地
· 古蹟保存用地
· 生態保護用地
· 國土保安用地
· 墳墓用地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建蔽率
容積率
60%
60%
40%
70%
60%
40%
40%
40%
60%
240%
240%
120%
300%
120%
120%
120%
120%
180%
我國土地使用規劃財產權設計
•都市土地使用規劃:一階段財產權賦與
•都市土地使用變更-二階段財產權賦與
-通盤檢討辦法
-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法27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劃:起始財產權
•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二階段財產權賦與
起始財產權:依據現況編定
財產權取得:用地變更
參考文獻
• Lawrence, W.L. (1998), Zoning and Property Rights- A
Hong Kong Case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