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雲梯入口景觀區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太平雲梯入口景觀區

太平雲梯入口景觀區
徵收土地計畫
簡報大綱
壹、計畫緣起及興辦事業概況
貳、興辦事業種類、徵收法令依據
參、徵收土地概況
肆、舉行公聽會情形
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陸、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
需用土地人: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壹
、
計
畫
緣
起
及
興
辦
事
業
概
況
一、計畫緣起
梅山鄉太平地區位於
阿里山國家風景區西北廊
道旅遊路線入口處,該地
區既有的觀光資源豐富,
本處計畫於梅山鄉境內縣
道162甲12.5K~12.8K處
之太平村望風臺附近興建
一座可眺望雲嘉南平原之
景觀吊橋-太平雲梯,未
來興建完成後,可結合阿
里山高山茶產業及阿里山
「茶之道-北道」整體遊
憩系統,將可增加本處轄
內風景區西北廊道旅遊線
觀光吸引力,並提昇當地
觀光產業價值。
2
壹 二、興辦事業概況
、
「太平雲梯入口景
觀區」規劃地點位於
計
梅山鄉太平地區,該
畫
地點依現有地形,係
緣
眺望嘉南平原景點之
起
最佳視野位置,將作
為太平雲梯入口景觀
及
區之用地範圍,並依
興
地形分為北側及南側2
辦
處用地,南側與北側
事
用地之間以太平雲梯
景觀吊橋銜接,整體
業
將作為遊客進出太平
概
雲梯景觀吊橋欣賞美
況
景之遊憩空間。
3
太平雲梯入口景觀區(北側)配置圖
設計考量:
1.遊客使用空間與地形關係
2.休閒及景觀視野
3.水保及土方平衡
茶葉造型觀景平
台@EL. 965m
吊橋入口
@EL. 967.2m
階狀複式植生(茶花/杜鵑/…)
石階步道(茶區)
休憩茶亭(TPY.)
眺景平台
@EL. 968m
延續36彎
地景元素
4
入口廣場
@EL.950.5m
集散、停留眺景、休憩
太平雲梯入口景觀區(南側)配置圖
出口
緊急疏散
滑道
眺景兼緩衝平台
緩衝平台
木棧道
南端出口平台
@EL. 985m
5
設計考量:
1.遊客使用空間與地形關係
2.休閒及景觀視野
3.水保及土方平衡
集散、短暫停留眺景
貳
、
興
辦
事
業
種
類
、
徵
收
法
令
依
據
一、興辦事業種類及徵收法令依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其他依法得徵收
土地之事業(觀光事業)。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14條: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
光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
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二、奉准興辦事業計畫
交通部觀光局102年6月3日觀技字第1020018855號函。
三、興辦事業預定範圍及面積
坐落嘉義縣梅山鄉大坪段265-1地號內等12筆土地,合
計面積0.827894公頃。
6
一、預定徵收私有土地(土地改良物)範圍面積及土
地使用編定狀況
參
、
徵
收
土
地
概
況
(一)坐落嘉義縣梅山鄉大坪段265-1地號內等4筆土地,
合計面積0.3974公頃,占用地面積48%。
(二)無使用特定農業區、現況土地範圍內種植農林作物。
項
次
縣(市)
鄉鎮市
地段
小段
地號
謄本面積
(m2)
使用面積
(m2)
使用
分區
編定類別
1
嘉義縣梅山鄉
大坪段
265-1
773
3
風景區
交通用地
私有
2
嘉義縣梅山鄉
大坪段
266
8,956
3,802
風景區
農牧用地
私有
3
嘉義縣梅山鄉
大坪段
266-1
16
16
風景區
交通用地
私有
4
嘉義縣梅山鄉
大坪段
266-2
272
153
風景區
交通用地
私有
5
嘉義縣梅山鄉
大坪段
616-7
1,305
1,305
風景區
林業用地
中華民國(林務局)
6
嘉義縣梅山鄉
大坪段
834
1,620
1,620
風景區
林業用地
中華民國(林務局)
7
嘉義縣梅山鄉
大坪段
930
219
219
風景區
林業用地
中華民國(林務局)
8
嘉義縣梅山鄉
大坪段
942
272
272
森林區
國土保安用地
中華民國(林務局)
9
嘉義縣梅山鄉
大坪段
942-1
374.16
374.16
森林區
國土保安用地
中華民國(林務局)
10
嘉義縣梅山鄉
大坪段
943
41.78
41.78
森林區
國土保安用地
中華民國(林務局)
11
嘉義縣梅山鄉
大坪段
1072
413
413
風景區
交通用地
中華民國(國產署)
12
嘉義縣梅山鄉
大坪段
1101
60
60
森林區
國土保安用地
中華民國(林務局)
8,278.94
100
合 計
所有權人
7
北側土地
參
、
徵
收
土
地
概
況
南側土地
8
一、公聽會舉行
(一)第1次公聽會:102年5月20日
肆
、
舉
行
公
聽
會
情
形
(二)第2次公聽會:102年6月10日
9
二、公聽會辦理情形說明
(一)第一次公聽會意見回應及處理結果
肆
、
舉
行
公
聽
會
情
形
編號
所有權人
姓名
陳述
日期
陳
內
述
意
見
回
容
應
及
處
理
結
果
1
財政部國 102年
有財產署
5月
南區分署 15日
嘉義辦事
處
如需用國有土地,請依國
有財產法第38條及國有不
動產撥用要點等規定辦理
撥用。
有關本案所需使用國有財產署管
理之國有土地部分,其後續用地
取得之相關程序,本處將依國有
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所提
意見辦理。
2
行政院農 102年
業委員會
5月
林務局嘉 20日
義林區管
理處
1.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10月16日農林
務字第1011722601號函,太平雲梯建設計畫
實際細分為「太平雲梯周邊遊憩服務區」及
「太平雲梯入口景觀區」2項,計畫實施地點
緊鄰實為一體,同屬阿里山事業區第211林班,
編號第1901號水源涵養保安林地內,相關作
業應一併審查辦理,本處前已同意進行土地分
割作業,請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檢具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使用計畫及相關文件
提出撥用申請,再據以續辦解除保安林及林班
地撥用等程序。
2.依據林務局102年1月25日林政字第
1021650951號函送太平雲梯入口景觀區興辦
事業計畫審查會議紀錄,本計畫區位於嘉義縣
政府劃設之「水波林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惟依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函文,本基地位於「梅山第一水源自來水水質
水量保護區」,請主辦單位釐清後,依保安林
解除審核標準第4條規定,需經由原劃設區域
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解除保安林。
3.有關地上物部分,請阿管處會同本處人員指
界查估價購,如屬承租地者,依據國有林出租
造林契約書第7條暨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
管理要點第10點規定,林產物分收率林務
有關本案所需使用林務局管理之
國有土地部分,其後續用地取得
之相關程序,本處將依林務局嘉
義林區管理處所提意見辦理。
局為百分之一,租地造林地人為百分之九
十九。
10
二、公聽會辦理情形說明
(一)第二次公聽會意見回應及處理結果
肆
、
舉
行
公
聽
會
情
形
編號
所有權人
姓名
陳述
日期
陳
內
述
意
見
回
容
應
及
處
理
結
果
1
財政部國 102年
有財產署
6月
南區分署 4日
嘉義辦事
處
如需用國有土地,請依國
有財產法第38條及國有不
動產撥用要點等規定辦理
撥用。
有關本案所需使用國有財產署管
理之國有土地部分,其後續用地
取得之相關程序,本處將依國有
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所提
意見辦理。
2
行政院農 102年
業委員會
6月
林務局嘉 10日
義林區管
理處
請依本處第1次公聽會意
見,儘速辦理林地撥用事
宜。
有關本案所需使用林務局管理之
國有土地部分,其後續用地取得
之相關程序,本處將依林務局嘉
義林區管理處所提意見辦理。
11
一、公益性評估
伍、
徵
收
計
畫
之
公
益
性、
必
要
性、
適
當
性、
合
法
性
– 社會因素
影響人口結構
(人口多寡及年齡結構)
 本案使用之土地所影響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共10人,對
太平村當地人口605人相較影響甚小,但為太平地區當地
帶來觀光之公共利益高。
 太平地區當地社會現況主要以茶葉及觀光資源作為當地社
周圍社會現況
區發展之主要產業,本案係將當地既有觀光資源再予以推
廣,並可活化當地原有產業,符合當地社會期待,對於當
地社會現況具有正面之影響。
 本目前太平村當地以茶葉、老街觀光及螢火蟲生態旅遊及
弱勢族群生
活型態
等為當地生活型態,為一般典型鄉村,相關經濟收入較低
之弱勢族群,期待本案開發對當地帶來經濟收入,當地民
眾販售之茶葉等重要經濟作物可直接銷售遊客,對經濟收
入較低之弱勢族群及生活收入有正面幫助,原有逐漸沒落
之太平老街也將因本案而逐漸活絡,未來太平雲梯興設完
成後,對於促進觀光發展及繁榮景象指日可待。
 本案係以打造自然景觀、文化觀光旅遊為內涵之太平雲梯
健康風險影響
工程,計畫性質屬欣賞自然美景之觀光遊憩設施,並不會
製造空氣、噪音等重大污染,故本計畫對於居民健康風險
之影響程度輕微。
12
一、公益性評估
伍、
徵
收
計
畫
之
公
益
性、
必
要
性、
適
當
性、
合
法
性
– 經濟因素
稅收
糧食安全
 本案未來太平雲梯景觀吊橋建設完成後,將採收取門票方
式委外經營,均可增加收入,故本計畫將增加觀光發展收
入,創造觀光之經濟價值。
 本案當地最主要之農糧主要為高山茶產業,本案並無使用
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亦無使用耕地,且本案範圍內土
地上並無糧食等生產作物,故對糧食安全並無影響。
 本計畫對當地產生促進觀光發展之預期心理,原有在地自
增減就業
政府財政負擔
營就業人口,樂於見到本計畫所帶來之發展,除原有就業
人口得以繼續維持外,另因本案帶來觀光商機,預期將有
原非屬從事觀光之就業人口,部分轉而於本案附近適當地
點(如現有住宅店家、太平老街)從事與觀光服務業有關
之行業(如茶業販售、餐飲店、特產、當地特色文物等),
故將增進與觀光有關之就業人口及相關行業發展。
 本案徵收範圍均屬非都市土地,所需徵收費用全部均由本
處(需地機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並無其他政府機關需
配合負擔財務之情形。
 本基地屬山區,並不靠海,並無漁業方面之產業,主要農
農林漁牧產業鏈
業產業鏈為農、林業,其中,林業與當地茶葉或其他農作
物之產業並不產生供給或上下游關係,故本計畫並不因林 13
業用地變更作其他使用而導致農業產銷之產業鏈受到影響。
一、公益性評估
伍、
徵
收
計
畫
之
公
益
性、
必
要
性、
適
當
性、
合
法
性
– 經濟因素
土地利用
完整性
 本案配合太平雲梯景觀吊橋兩端所需用地,分為南、北
兩側用地,其中,北側所取得之土地為一完整接近方整
之土地,所取得土地之完整,有利於基地內規劃作為景
觀遊憩設施使用。
 北側大坪段266地號之私有土地保留
部分完整之土地供原地主繼續使用。
 本計畫內較為零星狹小之大坪段265
-1地號(暫編地號265-7,部分使用,
面積3㎡)及大坪段266-1地號(全
部使用,面積16㎡)等2筆私有土地
亦將予以取得,並不會留下畸零地。
 大坪段266-2地號(暫編地號266-5)
則取本案所必要使用之土地,其餘儘
可能留供原地主使用。
 對於需地機關所取得之土地及留供原
地主繼續使用之土地,均獲得土地利
用完整性之正面效果。
14
一、公益性評估
伍、
徵
收
計
畫
之
公
益
性、
必
要
性、
適
當
性、
合
法
性
– 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城鄉自然風貌
文化古蹟
 本梅山鄉太平地區原有城鄉自然人文風貌,以望風台(眺
望嘉南平原景觀)及太平老街(百年聚落)、竹林茶坊
(高山茶展演)、孝子路步道(聚落環山步道、高山茶園)
等聞名,其中,本計畫配合太平雲梯吊橋景觀設施之施作,
即是提升原有望風台眺望嘉南平原景觀之重要觀光遊憩設
施,不僅原有自然景觀未改變,更有助於提升原有自然景
觀可視性,並提高遊客旅遊品質,並不造成這些既有城鄉
自然人文風貌之改變。
 本案計畫範圍區內並無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另本計
畫範圍僅及於望風台鄰近土地,離既有之太平老街(百年
聚落)、竹林茶坊(高山茶展演)、孝子路步道等文化景
觀尚有一段距離,故不因本案計畫徵收導致既有文化設施
改變。
 自實施週休二日之後,國人生活模式對於假日旅遊逐漸重
生活模式
視,本計畫讓以往具有觀光條件之太平村,更增添一處觀
賞美景的去處,當地居民將因本計畫致收入及經濟生活條
件較以往更佳。
15
一、公益性評估
伍、
徵
收
計
畫
之
公
益
性、
必
要
性、
適
當
性、
合
法
性
– 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生態環境
 本計畫係以打造自然景觀、文化觀光旅遊為主要內涵,提
供民眾一處觀光休閒遊憩景點,且計畫基地位與該地區既
有之自然景觀如望風台(眺望嘉南平原景觀),太平老街
(百年聚落)、竹林茶坊(高山茶展演)、孝子路步道等
尚有一段距離,計畫內容並不影響既有景觀環境之存在,
且本案施作均依法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對於基地環境安全
及生態保護已有妥適規劃。
 本計畫對當地產生促進觀光發展之預期效益,基地周邊
對周邊居民
或社會整體
之影響
居民期待本計畫之開發,能吸引遊客前來太平地區觀光
及消費,以振興當地觀光經濟,故對於既有從事茶業販
售、餐飲店、農特產、當地特色文物等相關行業之居民
具有正面之影響,並期待本案早日完成,為當地帶來觀
光發展之效益,且在當地村長、梅山鄉民代表會主席、
嘉義縣議員之參與及推動下,已建立社區認同及共識,
並對及早完工落成啟用有較高之社會期待。
16
一、公益性評估
伍、
徵
收
計
畫
之
公
益
性、
必
要
性、
適
當
性、
合
法
性
– 永續發展因素
國家永續
發展政策
 本案符合行政院訂頒「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之永續發展
理念方向如下:
 (1)塑造好山、好水、好生活的環境品質。
 (2)創造生態平衡的健康城鄉。
 本案參照聯合國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發展指標系統,並從
永續指標
環境面探討山區永續發展領域而言,本案利用既有山域自
然景觀作為遊客賞景之遊憩據點,即是促進山區自然資源
之永續利用,並促進山區居民觀光產業價值,可增進山區
居民產業福利,符合永續發展指標之精神及內涵。
 依「臺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第五章
國土計畫
部門發展計畫-第五節 觀光遊憩計畫-三、系統發展策
略,太平地區應發展為區域性戶外遊憩設施,本計畫即屬
區域性戶外遊憩設施,並以欣賞太平地區高山自然景觀等
作為目的,並保持當地自然特色,以提升當地遊憩服務品
質,故符合「臺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中
有關觀光遊憩計畫之指導。。
17
二、必要性評估
伍、
徵
收
計
畫
之
公
益
性、
必
要
性、
適
當
性、
合
法
性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計畫目的係為該地區興建一座可供遊客遠眺雲嘉平原美景之太平雲梯景觀
吊橋,供遊客欣賞風景,以促進當地觀光發展。
本計畫規劃設置景觀遊憩設施及吊橋基礎設施,所需使用之土地為南、北兩
側地形上之制高點土地,徵收該土地始能獲得最佳視野供遊客賞景。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本案所需使用之土地,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1項規定,優
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並儘可能減少使用私有土地面積,。
所需使用土地中,私有土地僅4筆,其餘8筆均為國有土地,其中,國有土
地面積為4,304.94㎡,約佔52%,使用私有土地面積為3,974㎡,約佔48%,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中,除了大坪段266地號使用面積為3,802㎡(佔46%)
外,其餘私有土地使用面積僅157㎡(佔2%),大坪段266地號私有土地,
因位屬北側用地範圍之中心區位,在顧及基地完整性下,屬無法切割剔除之
範圍,惟為顧及私有地地主之權益,故僅取用該筆土地面積8,956㎡之部分
面積3,802㎡,作為本案基地範圍,另大坪段266-1地號面積僅16㎡,為避
免成為畸零地致地主無法使用,故該筆土地全部使用,其餘私有土地均部分
使用,且大部分土地面積仍留供原地主使用,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均已達必要
最小限度範圍。
18
二、必要性評估
伍、
徵
收
計
畫
之
公
益
性、
必
要
性、
適
當
性、
合
法
性
無其他取得方式
興辦產業本計畫為長久供公眾使用之觀光遊憩工程,為保障公共利益,尚不
宜以公私有土地交換、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土地,應以取得工程範
圍內土地所有權為宜,且本案前經協議價購會議與案內土地所有權人未達成
協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取得,尚無其他取得方式。
用地勘選無其他可替代方案
本案南、北兩側用地,在地形上均屬太平雲梯吊橋出入口之制高點,於該用
地範圍設置太平雲梯吊橋景觀設施,始得以眺望嘉南平原之美景,故用地勘
選上並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用地勘選上考量太平雲梯景觀吊橋兩端須為制高點地形,並搭配合吊橋
跨距長度、吊橋基礎設施及其他景觀遊憩設施所需最佳位置,作為本案用地
範圍,因太平雲梯景觀吊橋南北兩側用地基於前開因素考量,均屬最佳位址,
故就區位勘選上仍有必要以此處土地作為規劃太平雲梯景觀吊橋之用地。
19
一、徵收法定補償情形
陸
、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權
益
保
障
(一)嘉義縣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所評定之補償市價:
260元/㎡;所評定之102年度7月至12月市價變
動幅度為100.90%,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
辦法」第21條規定計算後為270元/㎡。
(二)本案拆遷補償係依據「嘉義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
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所訂之基準辦理。
徵收市價
(元)
土地徵收補償
費(元)
3
270
810
266
3,802
270
1,026,540
198,654
3
266-1
16
270
4,320
0
4
266-2
153
270
41,310
0
1,072,980
198,654
編號
地號
1
265-1
2
小計
所需用地面
積(㎡)
3,974
地上物拆遷補
償費(元)
0
二、徵收後之安置、就業輔導具體作法或救濟計畫
情形
無。本案案內並無徵收建築改良物。
20
報告完畢
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