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新市鎮區段徵收公聽會102.7.18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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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變
更墳墓用地地區區段徵收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102.7.18
區段徵收之必要性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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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內
之高雄市橋頭區第4公墓,
屬嫌惡設施且範圍畸零不整,
嚴重影響都市景觀與週邊土
地發展。
為加速高雄新市鎮發展、促
進土地合理使用及產業引進
需要,爰經內政部都市計畫
委員會同意將其變更為產業
專用區,並以區段徵收方式
開發。
期透過產業專用區之劃設,
有利於產業、人口進駐,來
帶動並加速第1期發展區之
整體開發 。
辦理區段徵收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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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6條規定。
新市鎮特定區核定後,主管機關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
有土地,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未能達成協議者,得
實施區段徵收。
2.
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得為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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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段徵收區位於高
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
內,面積約3.55公頃。
東、西及北側以橋新
六路與環保設施專用
區為界,南側以後勁
溪河川區為界。
區段徵收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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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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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價補償標準:


2.
區段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選擇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
土地改良物補償標準:

建築改良物及營業損失機器設備遷移部分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

農林作物、水產養殖、畜禽類部分
「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高雄市水產養殖物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
墳墓部分
依「高雄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標準」
徵收補償價額之異議與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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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及土地徵收條例
施行細則第23條辦理。
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
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
向高雄市政府提出異議。

異議
查處
復議
行政救濟
抵價地比例及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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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價地比例:
預計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抵價地總面積為徵收總面積40%,
營建署報經內政部101年12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652499號函核准有案。
2.
申領抵價地作業程序:
土地所有權人須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府提出
申請,經本府審查核准者發給抵價地。
如申請人檢附文件不齊全或不符,且未依規定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則核定不發給抵價地,由本府於核定之日起15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區段徵收土地稅賦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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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均免徵土地增值
稅。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
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40。
區段徵收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其地價稅或田賦
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減半徵收2年。
土地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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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為原則,經公開抽籤決定
分配順序後,由土地所有權人自由選擇分配街廓,
進行土地分配作業。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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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租約之處理:
 查無耕地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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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或其他負擔之處理: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1、42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
細則第44、45條辦理 (參閱區段徵收公聽會資料)。

安置計畫:
 查無居住情形,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意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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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案有意見者,請於102年7月25日前,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向高雄市政府
地政局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意見,逾期視
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郵寄: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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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