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簡報檔

全國區域計畫政策方向
內政部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廖文弘 科長
103年9月12日
-1-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國土規劃
參、全國區域計畫重點說明
肆、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辦理情形
-2-
壹、前言
一.氣候變遷對土地使用的挑戰
上游地區、林地
濫墾與坡地農業
不當水土保持
生態系統服務破壞
坡地災害
嚴重影響保育及保安
下游都市發展地區
如何透過非工程
性的方法防災減災?
降雨型態改變,
水資源危機
台灣用水量逐年增加
水庫淤積問題
限制都市發展與運作
土地使用發展與管理
如何回應水資源短缺
的問題?
增溫影響
平地暖化較山區嚴重
都市高密集土地使用
衝擊既有發展型態
土地使用與規劃如何
配合其他部門(電力設備
低窪與地層下陷地區
消失、鹽化、遷徙
衝擊經濟與生產活動
土地配置與活動型態
如何重組與重新思考?
海水面上升
-3-
能源、綠色基盤、都市建築
、基礎設施…)適應增溫?
3
-4-
4
-5-
5
貳、國土規劃
一、國土規劃的重要性
 國土規劃(national land use planning)係指一個
國家為了永續發展,對國土資源做出系統性、指導性
的計畫,以合理利用土地、保護環境,提供人民適切
的生活空間。
 國土的範圍包括陸地、高山、河流、海域,以及蘊含
於其中的所有天然資源。國土若未能合理規劃利用,
將無法因應極端氣候變遷之挑戰,妥適處理經濟發展
與環境保護的衝突。
 為確保國土安全及國家永續發展,促進國土資源合理
配置,有效保育自然環境,亟須儘速完成「國土計畫
法」之立法工作。但國土計畫法已5度送請立法院審
議,均因不同原因無法完成立法程序。
-6-
二、土地使用的種類
種類
環境敏感地區
(限制及條件發展地區)
面積(km2)
比例
都市(433處)
4,766
13.2
%
非都市
28,112
78.1
%
國家公園 (8座)
3,158
8.7%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
國家公園區
河川區
海域區
非都市土地
按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分
別研擬使用地之容許使
用項目與許可使用細目
資源型使用分區
11種使用分區
風景區
特定專用區
設施型使用分區
工業區
鄉村區
102.10.23修正施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甲 乙 丙 丁 農 林 養 鹽 礦 窯 交 水 遊 古 生 國 殯 海 特
建 建 建 建 牧 業 殖 業 業 業 通 利 憩 蹟 態 保 葬 域 目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容許使用項目
許可使用細目
-7-
19種使用地
三、區域計畫之程序
5
計
畫
階
段
編
定
階
段
6
13
徵求意見 機關協調 公開展覽
座談會
會
說明會
計畫擬定
座談會
9
計畫審議
9
計畫核定
10
計畫公告實施
15
劃定分區、編定用地註 (地方政府)
15
核備(內政部)
細20
公告及通知(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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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以資源型使用分區為主;
設施型使用分區仍應依循
開發許可規定辦理
表區域計畫法
或其施行細則之條次
四、區域計畫的質定位
一、區域計畫之功能
(一)指導都市計畫
(二)指導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
(三)協調部門計畫
二、區域計畫之定位:
屬法規命令性質(法務部93年8 月30 日法律字第0930032825 號函示)
三、區域計畫之屬性:
(一)空間計畫:
計畫內容應與「空間」相關者為主。過去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內
研擬之教育文化、警政消防、社會安全與福利、醫療保健等,
倘與空間無關聯者(如:加強防災教育等),不予納入區域計畫
(二)土地使用:
非屬開發建設事業計畫,而係依據土地資源條件進行規劃,建
立使用秩序。如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需求時,仍應循程序報行
政院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程序辦理。
(三)實質空間:
應將空間發展構想表明,包括:環境敏感地區、農地、都市計
畫、開發許可等區位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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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域計畫之政策須內化到相關法令,始能發揮指導效果否則政策無法有效落實 區域計畫法
§6:擬定機關
§7:計畫內容
§9:審議核定程序
§13:通檢或個案變更
區域計畫
第二章 發展
現況與課題
第三章 發展
預測
第四章 計畫目
標與發展策略
第五章 土地
分區使用計畫
第六章 土地
分區管制
第X章 部門
計畫
第七章 執行計畫(內政部、各部會、地方政府應辦事項)
§11:都市計畫
§12:部門計畫
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
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非都市土地開發
審議作業規範
審議新訂或擴大
都市計畫申請案
審議大面積設施
型使用分區變更
§15:非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作業須知
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
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審議小面積用地變更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
10 -
審議要點
資源型使用分
區變更
六、全國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
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修訂重點與進度
名稱
修訂重點
進度
區域計畫法
權責分工、民眾參與、環境
敏感地區、土地使用管制、
開發許可
102.11.11.陳報行政院
103.1.27.行政院函請立
法院審議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環境敏感地區、海域區、海
域用地、委辦項目
102.10.23.發布施行
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
市計畫作業要點
意見徵詢、環境敏感地區、 102.12.12.發布施行
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
畫逕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自
由經濟示範區)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
使用分區更正、加強資源保 102.10.31.研商會議
或檢討變更案件委辦直轄市縣
育(河川區、森林區)、一定 俟「作業須知」修正後
(市)政府核定作業要點(草案) 規模以下(1公頃)之使用分區 合併公告實施
劃定
區域計畫直轄市、縣(市)海域
管轄範圍
17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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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1.公告
六、全國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
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修訂重點與進度
名稱
修訂重點
進度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
規範
環境敏感地區、二階段許可、
設施型使用分區
103.7.21、103.8.4部會
研商會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海域區、環境敏感地區、依使
用分區類別分別研擬各使用地
之容許使用項目
102.10.7.召開原住民族
土地使用管制研商會議
102.6.7、102.10.28、
103.6.12.召開3次海域區
容許使用研商會議
102.10函請本部地政司儘
速修訂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
要點
環境敏感地區
102.11函請本部地政司儘
速修訂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
須知
使用分區劃定及檢討變更原則、 103.2.5.公告實施(特定
委辦項目
地區)
103.5.19.部會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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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全國區域計畫重點說明
【國土保育面向】重點1、2
【海洋維護面向】重點3、4
【農業發展面向】重點5、6
【城鄉發展面向】重點7、8
【其
他面向】重點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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銜接國土計畫法(草案)之計畫體系
過去
現在
區域計畫體系
未來
國土計畫體系
臺灣北部區域計畫
臺灣中部區域計畫
轉換
全國區域計畫
臺灣南部區域計畫
轉換
全國國土計畫
(都會區域+特定
區域)
政策計畫
臺灣東部區域計畫
無此計畫
新增 直轄市、縣(市) 轉換 直轄市、縣(市)
區域計畫
國土計畫
實質計畫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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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
大事紀
時間
說明
102.02.08 檢陳「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草案)」,請行政院備案。(第1次報院)
102.05.09 檢陳「全國區域計畫(草案)」,請行政院備案。(第2次報院)
102.06.18 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開「研商院交議,內政部函陳『全
國區域計畫(草案)』相關事宜」
102.07.24 檢陳「全國區域計畫(草案)」,請行政院備案。(第3次報院)
102.08.12 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開「續商院交議,內政部函陳『全
國區域計畫(草案)』相關事宜」
102.09.09 行政院准予備案「全國區域計畫」;並指示本部應再另案辦理
全國區域計畫之修正作業,補充增列「區域性部門計畫」、
「建立基本容積制度」及農地相關內容等三事項。
102.10
本部辦理北(10/8)、中(10/11)、東(10/15)、南區(10/16)公
聽會。
102.10.17 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
102.10~
辦理「全國區域計畫」修正作業(提本部區委會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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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1】研訂氣候變遷之土地使用調適策略,配合公布災害潛
勢地圖,要求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計畫後
續均應將災害潛勢納入規劃考量。
全球氣候異常,乾旱、洪水、熱
浪和熱帶氣旋等極端氣候事件頻
傳,土地使用計畫有因應研擬調
適策略之必要。全國區域計畫規
定應完成全國災害潛勢地區分布
地圖,目前業已完成災害潛勢地
圖,後續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
開發許可案件均將參考該資料進
行規劃,並研擬調適策略。
淹水災害風險地圖
地質災害風險地圖
土石流災害風險地圖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辦事項
參考災害潛勢地圖,並就轄區範圍內歷史災害點位及災害潛勢情
形,依據都市、非都市土地及易致災地區研擬具體調適策略(含
區位指認、應辦事項及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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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2】增加環境敏感地區項目,從41項擴大為51項,並建立
分級管理機制,使土地使用管制細緻化 。
臺灣遍布災害敏感、生態敏感、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資源利用敏感及文化景觀敏感土 (F0001車籠埔斷層)
地,有必要針對該類土地研訂土
地使用指導原則。本次新增「地
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
滑、土石流)」等10項,並將所
區(L0002 南投縣-01)
有環境敏感地區按其敏感程度分
為2級,除擴大保護(育)範圍外,
並進行更為細緻使用管制。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辦事項
(1)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區域計畫規定之環境敏感地區項目進行
劃設【繪製相關圖說、表明區位、估算各類環境敏感地區土地
面積】。
(2)應將環境敏感地區範圍土地,提出使用分區檢討變更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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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3】公告直轄市、縣(市)海域區管轄範圍,建立海域區容
許使用審查機制,規範未來不得任意使用海域資源。
過去海域因未依法辦理釘樁、測
量、登記及編定,導致無法依據
區域計畫法進行管制,如有未經
同意而自行填海造地者,無法法
進行查處 。本次將海域納入區
域計畫,本部並公告直轄市、縣
(市)海域管轄範圍,未來海域之
開發利用均應依法申請,否則將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
畫法查處。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辦事項
依據本部102年10月31日公告之「區域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管轄海域範圍」,表明海域區範圍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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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4】將沿海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法制化,並修正土地
使用管制規定,檢討限縮海岸保護區之使用項目。
行政院於73年及76年公告「臺
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
畫」,非法定計畫,無法對外
發生效力。本次將沿海自然保
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納入區域計
畫,要求直轄市、縣(市)區域
計畫應辦理保護區範圍及使用
管制內容檢討修正,透過區域
計畫法定程序,俾依法管制。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辦事項
(1)研訂「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直轄市、縣(市)海
岸保護計畫」
(2)綜合分析海岸地區自然環境、災害潛勢,研析釐定應予防護範
圍,再考量災害影響情形及防災、避災等原則,研擬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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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5】依據糧食安全需求,訂定全國農地需求總量(74~81萬
公頃),以為農地得否變更轉用之參考。
一、農地具有糧食生產、生態、調節氣候等多元功能,過
去國內並未訂定農地需求總量,導致農地一再流失。
二、本次配合將農委會訂定之農地需求總量(74~81萬公頃)
納入區域計畫,並研訂直轄市、縣(市)分派量。
縣(市)別
分派量(萬公頃)
縣(市)別
分派量(萬公頃)
新北市
0.39 ~ 0.41
雲林縣
7.44 ~ 8.16
桃園縣
3.48 ~ 3.81
嘉義縣
7.01 ~ 7.69
新竹縣
3.11 ~ 3.39
臺南市
8.63 ~ 9.47
苗栗縣
4.82 ~ 5.28
高雄市
2.16 ~ 2.35
臺中市
4.29 ~ 4.69
屏東縣
9.13 ~10.01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辦事項
依據全國農地需求總量之指導,及各直轄市或縣(市)轄農地分類
彰化縣
5.90 ~ 6.46
宜蘭縣
2.51 ~ 2.73
分級劃設結果,訂定各該直轄市或縣(市)農地需求總量、可變更
南投縣
5.29 ~ 5.80
花蓮縣
5.13 ~ 5.62
數量及區位。
雲林縣
7.44 ~ 8.16
臺東縣
4.70 ~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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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6】依據農地分類分級成果,檢討土地使用分區,並訂定
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農地分類分級成果
一、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農
業主管機關之農地分級成果,進
行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土
地使用分區檢討變更作業。
二、明定檢討後之非都市土地特定農
業區應儘量避免變更使用;且容
許使用項目應減少非農業使用者。
應配合訂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土
地利用方向(保留/釋出),並配
合修正農業區土地使用管制規
定 。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辦事項
(1)提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檢討變更方式。
(2)針對計畫範圍內之各都市計畫農業區,研擬發展定位,並檢討
限縮農業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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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7】正視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問題,要求直轄市、縣(市)
政府審慎整體規劃,不得零星個案提出申請。
一、過去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大多依個案
需求研擬,並未以整體觀點檢視都市發展供需情形,導致申請
區位有零星蛙躍情況,除造成國土空間發展失序,並衍生都市
發展用地超供情形 。
二、本次檢視全國都市計畫之供給情形,經整體評估後,提出未來
尚無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需求,惟因部分地區確實面臨都市
發展壓力,因此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該區域計畫內
整體規劃,不得零星個案提出 。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辦事項
(1)依據全國計畫人口總量之指導,依據地方環境容受力、發展需
求及重大建設投入情形,研擬計畫人口;並據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之計畫人口或戶數推估數量,提出住宅需求量。
(2)依據全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面積總量及規劃原則之指導,研
訂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區位、機能、規
模及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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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8】明確要求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排除環境敏感地
區及優良農地後,劃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以確保
國土永續發展,並提高投資明確性 。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大多由申請人自行遴選土地,往往
發生使用環境敏感地區或優良農地等誤踩地雷情況,導致審
議時程冗長,增加投資開發不確定性。
二、本次研訂「劃設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之劃設原
則」,明定應優先利用既有閒置產業用地、考量水資源供應
等因素,並避免使用環境敏感地區及優良農地、考量不同開
發性質之適合區位條件後,劃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未來
屬該區位範圍內土地得簡化開發許可程序,透過計畫層次指
明開發區位,確保國土永續發展及提高土地使用明確性 。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辦事項
劃設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之區位;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
擬定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之機關或單位於區位劃設時,除應
邀集所管相關局、處、室共同劃設外,並應主動徵詢及協調各開
發利用型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意見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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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9】尊重原住民族權益,研擬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
定。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
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
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惟該規定過去並未落實執行。
二、為尊重原住民族權益,本次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未來應會
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研擬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
將其居住及產業需求納入考量,因原住民族土地大多位屬環
境敏感地區,透過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慎妥適研擬因地制
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納入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智慧 。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辦事項
倘有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或其他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需求者,應研
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建議事項,俾本部配合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地域篇】之修正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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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10】落實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等政策,
於環保優先前提下,務實研擬土地使用配套措施 。
本次配合行政院核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本案規定
未登記工廠經劃設公告為「特定地區」者(計186處),後續倘由
農業主管機關審認不影響農地資源條件下,其土地得以透過變更土
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俾土地使用合法化,並將其納入工業及環保
管理體系,以監測其對環境影響情形 。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辦事項
1.值得輔導(產業主管機關支持、非屬優良農地),且已達一定規
模之未登記工廠:依相關法令規定,協助變更為工業區或產業
園區方式辦理。
2.值得輔導(產業主管機關支持、非屬優良農地) ,且未達規模之
未登記工廠:設置必要性環保設施及公共設施後,協助將特定
農業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
3.不值得輔導之未登記工廠:輔導轉型或遷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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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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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目前辦理情形
全國區域計畫經行政院102.9.9准予備案,並自102.10.17公告實施,
行政院102.9.9要求本部應於102年12月底前再另案辦理全國區域計畫
之修正作業,補充增列「區域性部門計畫」、「建立基本容積制度」
及農地相關內容等三事項,並由相關部會提供內容。
行政院秘書長102.7.4函示:「旨揭計畫有關農地需求總量與分派、
分級分區管理及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論述架構,各機關均未表
示反對意見,原則尊重內政部規劃架構;惟對於優良農地之定義、農
地分類分級準則、數量、面積及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劃定與變
更原則等事項,仍宜尊重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意見,俟農委會於本
(102)年底完成相關農地資源空間規劃及檢核作業,並將上開內容
送內政部確定後再另案辦理計畫修正。如前開計畫對於優良農地未確
定前,關於優良農地之認定仍請各機關洽農委會協助。」
本部102年10月間,於北、中、南及東部辦理分區公聽會,環保團體
建議修正環境敏感地區相關內容。本部一併納入研議處理。
相關部會於102年10月至103年1月間提供計畫內容,本部於彙整完成
後,自103年1月起陸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迄今召開8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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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辦理事項
1.資訊公開+公聽會
2.政策環評
彙整部會資料
專區位置
完成修正草案
政策環評文件
提區委會小組
提環保署
提大會
 本部營建署業於該署網頁成立
「全國區域計畫專區」。
 適時舉辦公聽會,邀請相關部
會併同與會進行政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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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行政院
【修正案辦理進度】
一、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之進度:
分組 主題
討論議題
會議時間
一 區域性 一、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
1/20、6/12
部門計 二、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2/21、6/5
畫
三、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
四、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
五、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3/21、6/20
二 環境敏 檢討修正「水庫集水區(供家用 2/21
感地區 或公共給水)」之土地使用管制
指導原則及開發者承諾事項等5
→8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部會研商會議
項議題
三 農地
農地分級成果如何與區域計畫土 3/27
地使用管制系統銜接等4項議題
四 基本容 (召開機關研商會議,後續將逕 3/5
積制度 提區委會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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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環境敏感地區
一、水庫集水區(供家用及公共給水):
(一)現行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土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如下:
類別
土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
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
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
範圍者【包括特定水
土保持區等8類地區】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
地變更編定者,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須本部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外,應避免位
於環境敏感地區(按:此與變更1通規定無異)
其餘地點
經開發者承諾下列義務者,得申請辦理非都市土
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並
由相關主管機關於核准開發後管控落實情形:
A. 區內應採雨、廢(污)水分流方式排放,廢
(污)水應設置適當之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
放流水標準後排放;雨水應收集初期逕流,以
減輕雨水逕流非點源污染。
B.事業廢棄物均運至集水區外儲存及處理
C.開發過程應實施生態檢核作業
D.建立水質自主檢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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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環境敏感地區
(二)惟環保團體提出反對該規定,本部爰提出甲、乙兩案提本部區委會專
案小組討論:
甲案
乙案
如可確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使
用地變更案件於開發完成後對於水
庫集水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之
水源、水質及水量不受影響,且後
續開發者承諾事項之稽查及管控已
建立相關配套機制,並經相關單位
同意確認,建議依據現行規定辦理
,並明確前開承諾事項之主管機關
,俾利後續管控。
若經討論無法獲致共識,則環境敏
感地區第1級「水庫集水區(供家
用或公共給水)」,將不再予以分
類,亦即不論是否位屬與水資源保
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申請
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
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案件,除公共
設施或公用事業(須本部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外,皆應
避免位於環境敏感地區。
(三)依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請本署補充「水庫集水區(供
家用或公共給水)屬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環境敏感地區及非屬水資源
保育直接相關環境敏感地區之範圍及比例」及「水庫集水區(供家用
或公共給水)非屬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環境敏感地區之範圍,目前及
未來哪些地區有專用下水道管線」等2項資料後,再提專案小組討論。
- 31 -
修正一、環境敏感地區
二、其他項目:
項目
處理方式
淹水潛勢地區
仍維持納入環境敏感地區第2級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
範圍及地質敏感區(
活動斷層、山崩與
地滑、土石流)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再納入環境敏感地區
第1級;「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
土石流)」維持環境敏感地區第2級
土石流潛勢溪流及
地質敏感區(土石
流)
將「土石流潛勢溪流」再納入環境敏感地區第1級
;至「地質敏感區(土石流)」,因經濟部中央
地質調查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皆持
保留對方業管,並刪除各自主管項目之不同意見
,將建議行政院協助處理。
國際級及國家級之
重要濕地
‧國際級濕地國家級重要溼地之核心保護區、生
態復育區→第1級
‧國家級重要溼地核心保護區、生態復育區以外
分區、地方級重要溼地核心保護區、生態復育
區→第2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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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辦理進度】
二、加強民眾參與:
(一)資訊公開:本部營建署除於網站設置「全國區域計畫專
區」,提供計畫草案、會議相關訊息及意見表達管道。
(二)邀請民間團體參與: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之相關會議資
料亦函送民間團體(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參考,俾其
參與會議討論。
(三)舉辦公聽會:本部並規劃於北、中、南及東部辦理公聽
會(合計4場以上),再廣徵各界意見。該部分並經於
103年4月18日提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14次會議」
報告有案。
資訊
公開
團體
參與
民眾參與
- 33 -
公聽會
【修正案辦理進度】
三、辦理政策環評:
【區域計畫法程序】
【政策環評】
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草案)
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
完成政策評估說明書
公聽會
專家會議
本部區委會大會討論
專案小組初審會
陳報行政院備案
環保署環評委員會討論
公告實施
- 34 -
【修正案辦理進度】
四、修正情形→區域性部門計畫
部門別
階段性成果
區域性產業發 1.預估未來產業用地需求面積約為2,211公頃。
展計畫
2.研擬製造業區域分布發展方向。
區域性運輸系 1.研擬國際運輸、城際運輸及都市運輸、環島海運等空
統計畫
間發展構想。
2.城際運輸及都市運輸部分,提出線性幹道以鐵路為主
【西部為高鐵、台鐵及捷運(三大都會區);東部則
以臺鐵快鐵化】、面性服務以公路公共運輸為主。
區域性公共設 研訂能源設施、水庫、區域醫院、醫學中心、大專校院、
施計畫
大型運動場館、展演設施等7項設施之發展策略(總量、
區位等)
區域性觀光遊 提出「審慎檢討劃設國家風景區」及「直轄市、縣(市)
憩設施計畫
區域計畫應配合各國家風景區觀光整體發展計畫,進行
土地利用規劃」之策略;並依據各區域觀光旅遊特性,
研擬發展主軸及發展重點。
區域性環境保 針對焚化廠、垃圾掩埋場等,分別提出發展策略
護設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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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辦理進度】
四、修正情形→環境敏感地區
分類
災害
敏感
生態
敏感
項目
分類
1.特定水土保持區
文化
景觀
2.河川區域
3.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 敏感
級管制區
4.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5.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 資源
態保護區
利用
敏感
6.自然保留區
7.野生動物保護區
8.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9.自然保護區
10.沿海自然保護區
項目
11.古蹟保存區
12.遺址
13.重要聚落保存區
14.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
15.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
修
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16.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
17.水庫蓄水範圍
18-1.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
森林地區)
18-2.森林(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
18-3.森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
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
19.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
20.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修正「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之土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及
開發者承諾事項。
‧新增「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 」、「土石流潛勢溪流 」及「國際級之
重要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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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辦理進度】
四、修正情形→區域性部門計畫
維持分類
項目
1.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 資源
土石流)
利用
2.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二級管 敏感
制區
災害
敏感 3.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維持
4.海堤區域
5.淹水潛勢地區
分類
6.山坡地
生態 7.沿海一般保護區
景觀 8.海域區
敏感 9.國際級及國家級之重要濕地
文化 10.歷史建築
景觀 11.聚落保存區
敏感 12.文化景觀保存區
13.地質敏感區(地質遺跡)
14.國家公園內之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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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15.水庫集水區(非供家用或公共給水)
16.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調整
17.優良農地
18.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地下礦
坑分布地區
19.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
20.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
21.氣象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
22.電信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
23.民用航空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
區或高度管制範圍
24.航空噪音防制區
25.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禁制區及
低密度人口區
26.公路兩側禁建限建地區
27.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地區
28.高速鐵路兩側限建地區
29.海岸管制區、山地管制區、重要
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地區
30.要塞堡壘地帶
31.其他
【修正案辦理進度】
四、修正情形→農地相關內容
(一)農地分級成果應與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
區相互連結,並依據農地分級劃設準則,修正特定農
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劃定原則。
(二)全國農地需求總量仍確認為74~81萬公頃,至於是否
應訂定直轄市、縣(市)農地宜維護面積,由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研議中,尚未定案
(三)優良農地調整為「環境敏感地區第1級」,定義修正
為「符合特定農業區劃設原則之地區,範圍由農業主
管機關確認。」
四、修正情形→建立基本容積制度
基本容積制度仍以都市計畫為適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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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語
一、 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過程延宕,本部爰採取同時啟動
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之作業,期有效解決現階段實務
執行所遭遇之問題。
二、 配合國土計畫法(草案)規定,將計畫體系調整為全國國
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2個層級,並先以「區
域計畫」之名稱為之,俾利未來國土計畫法完成立法程序
後之順利銜接。
三、 全國區域計畫為法規命令,計畫內容之政策方向與重要指
導原則,本部均已納入相關法規之增修正作業。
四、 依全國區域計畫之經驗,各界愈來愈重視區域計畫之內容,
故民眾參與機制(公聽會、座談會)部分,請務必貫徹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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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正
內政部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廖文弘:[email protected]
02-8771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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