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政策與國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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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勞動政策與國家發展
吳 慎 宜
2014年10月14日
一、教育之勞動屬性
勞動是人之有目的的辛勞行為:
1.勞動是人的行為— 「勞動之人格性」
2.勞動是有目的的行為— 「勞動之目的
性」
3.勞動是辛勞的行為— 「勞動之辛勞性」
 不論是廣義的教育意涵,或是俠義之教
育意涵,從事教育之工作即是勞動之一。

一、教育之勞動屬性

教育之勞動,就勞動目的而言
非經濟性勞動、職業性勞動與生產性勞動。

教育之勞動,就勞動功用而言
非肢體性勞動、技術性勞動與創意性勞動。

教育之勞動,就勞動方式而言
直接性勞動、非集團性勞動與服侍性勞動
。
二、勞動政策之涵義
勞動政策乃政府為國民經濟之發展及社會福利之
增進,對勞動問題之解決所採取之施政方針。
(一)勞動政策之主體
 勞動政策為國家政策之一,自應由依法得為國家
施政之政府機關,擬定政策之內容並實施。
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對於勞動政策之主張、勞
工團體及雇主團體或其他人民團體對勞動政策之
內容之要求、學者專家受政府之託,從事研究並
草擬勞動政策之內容或心得與結論,均非國家之
勞動政策。

二、勞動政策之涵義
(二)勞動政策之內容
 「勞動問題」乃指勞動者身份有關之問題,並
非勞動者所有問題。
 現今勞動政策所關心之勞動問題,1.就產業之
類別而言,由工業勞動者擴及其他所有產業的
勞動者;2.就勞動者之種類而言,由勞力勞動
者擴及勞心勞動者;3.就勞動者之生涯階段而
言,由勞動生涯階段擴及勞動生涯階段前及勞
動生涯階段後;4.就勞動者之保護範圍而言,
勞動過程擴及生活過程之層面。
二、勞動政策之涵義
(三)勞動政策之目的
 勞動政策固以勞動問題之解決為其內容,但
勞動政策為國家政策之一,終極目的仍以國
家整體的國民經濟發展與社會福利增進為其
依歸。因此勞動政策務必以國家為總目標,
並與其他國家政策互相調和。
 勞動政策以國民經濟之發展及社會福利之增
進為目的,與國家之經濟政策及社會政策息
息相關。因此勞動政策實有經濟性層面,也
有社會性層面,此稱「勞動政策的兩面性」
三、勞動政策之類型
(一)個人資本主義之勞動政策
 個人資本主義以維護資本主義經濟秩序為
前提,其經濟秩序之基礎則為私有財產制
及自由放任制,因此資本主義之勞動政策
亦以勞動者人格之圓滿發展及勞動者福利
之保障為其主要目標,即以堅持個人自由
主義為其基本理念。
 故勞動政策之使命,在於修補勞動者因資
本主義過度發展所喪失之個人獨立地位。
三、勞動政策之類型
而在勞資關係上採行團體協商之方式為
勞動條件之決定,勞動者之團結權、協
商權及爭議權均受到完整的保障,對於
個別勞動關係則僅做最少範圍及最少程
度的國家介入,此為個人資本主義勞動
政策之基本理念。
 美國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之日本為此類
型之典範。

三、勞動政策之類型
(二)集權共産主義之勞動政策
 集權共產主義對於個人資本主義經濟秩
序的私有財產制及自由放任制,均予以
根本之否定。
 集權共產主義以擴大生產及增強勞動力
為其國家總目標,所有生產資財均歸國
有,也就無與資本家對立之勞動階級。
三、勞動政策之類型
但實際上所有人民即為國家支配的勞動力所在
,雇主則由多數分散之資本家轉為唯一獨尊的
國家。個人之勞動自由受國家控制,在執行計
劃之生產與分配過程所發生之爭議,也均由國
家機關或執政之共產黨以強勢處理。
 自由工會不被允許,團體交涉無存在必要,爭
議手段完全被否定,此為集權共產主義勞動政
策的基本理念。
 崩潰前之蘇聯、東歐國家以及開放前的中國為
此類型的典範。

三、勞動政策之類型
(三)國家社會主義之勞動政策
 國家社會主義對個人資本主義經濟秩序
之私有財產制並不否定而仍然維持,但
對於自由放任制則予以否定而不採,改
以國家統制之計劃經濟代之。
 國家社會主義以謀求國家經濟力之發展
為其終極目標,與個人自由主義為基本
原則之個人資本主義勞動政策有別。
三、勞動政策之類型
蓋個人資本主義之勞動政策以謀求勞動者個
人福利為其目的,國家為個人而存在;國家
社會主義強調國家為有機的存在,有其獨立
之目的與意志,是真正表現完全理智之永續
實體,國家不為個人而存在,是個人為國家
而存活。
 在國家之利益下,私人與私人團體的利益均
應為國家犠牲,惟個人為國家之重要成員,
僅對國家之利益貢獻者,得國家之保護。

三、勞動政策之類型
因此國家社會主義之勞動政策,否定勞
動者之自由團結權,工會之自由活動受
限,勞動條件由政府釐定標準,勞動市
場由政府管制,勞動者之業餘生活受國
家與政黨之指導,爭議手段受嚴格之限
制,勞資協調之任務由政黨擔任,此為
國家社會主義勞動政策之基本理念。
 納粹黨統制下之德國及二次大戰軍國主
義統治下的日本為此類型之典範。

三、勞動政策之類型
(四)民主社會主義之勞動政策
 民主社會主義對於個人資本主義經濟秩
序之私有財產制及自由放任制均不作根
本之否定,但以社會正義之理念,主張
私有財產制及自由放任制均應有所修正
與限制。
 民主社會主義以社會正義之實現為國家
之任務,因此生產事業得由私有及國有
並存,個人福利與社會福祉並重。
三、勞動政策之類型


至於社會正義理想的實現及改革之進行,採
取的是「漸進」而非「激進」,是「局部」
而非「全面」,是「一點一滴」而非「全盤
調換」,是「和平」而非「鬥爭」。
在勞動政策上之表現是贊同資本主義社會所
建構之勞資關係體系,勞動條件得有自由工
會之存在,也可有團體協商之可能,亦允有
爭議行為之運用。勞動契約之約定也尊重勞
雇雙方自由意志之決定。
三、勞動政策之類型
惟為維護社會正義,國家應積極建構保
障勞動者權益的制度,以保護勞動者之
工作與生活。
 對於生產秩序之改革則極力推動勞動者
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之「勞工參與制」或
「產業民主制」,此為民主社會主義勞
動政策之基本理念。
 以二次大戰後之西歐國家為此類型之典
範。
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一)勞資關係之涵義
 勞資關係乃指工會為保護勞動者之權益,所形成
其與雇主或雇主團體之集體的互動關係。
1.勞資關係之主體
 勞資關係如上所述,係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之
互動,因此其關係之主體,就勞方而言為工會,
就資方而言則為雇主或雇主團體。勞方必為團體
組織之工會,勞動者個人並非集體勞資關係之當
事人;資方則可能為勞雇關係之雇主或雇主所組成
的團體。雇主得為個人亦得為獨資、合夥及公司
之企業組織體,雇主團體則指各行各業所組成的
同業公會。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2.勞資關係之目的
 勞資關係為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之互動關
係,此互動關係之主要目的在解決勞雇關係
或員工關係有關之問題,勞資關係中工會及
雇主或雇主團體之間的權益,並非勞資關係
互動之重要目的,因此勞資關係之互動中,
真正須要議論者乃個別勞動者之工作及生活
的權益問題,工會幹部之特殊權益並非勞資
關係之重要目的。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3.勞資關係之方式
 勞資關係之互動,在正常狀態下以團體協商
之方式進行,即由工會向雇主或雇主團體提
出勞動者之需求,與雇主或雇主團體進行交
涉,締結團體協約以得法制上之保障。
 無法順利談判時,得以採取爭議行為之方式
,以力量的展現求取公平之利益平衡,必要
時以國家之調解或仲裁程序謀求解決。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二)勞資關係之演變
1.禁止階段
 在勞動者開始主張勞動者應團結組織工會,以
對企業展現集體力量,謀取勞動者之權益時,
初期由於企業主之極力反對,唆使政府對於此
類團結運動採取強制取締及壓抑之措施,甚至
引用法律或制定法律將帶動或參與工會組織之
勞動者予以法律制裁,此時期之工會運動為國
家法令禁止之行為,即為工會組織運動之「禁
止時期」或「抑壓時期」。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2.放任階段
 工會組織運動雖然受到國家之抑壓,勞動者
之團結運動因而有所起伏,但不因而消滅,
反形成更大的反彈,造成社會嚴重問題,使
政府不得不面對。為使反彈現象緩和,政府
放棄以強力抑壓或法律制裁之方式對待,放
任勞動者得自行組織工會,但不認定其為法
定之組織。此為工會組織運動之「放任時期
」或稱「容忍時期」。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3.規範階段
 國家對於工會組織運動採取放任或容忍態度
後,勞動者之團結運動急速開展,工會組織
如雨後春筍迅速增加,因此亦有影響社會的
安定。於是政府認為有必要就工會組織予以
規範,使理性之工會存續而惡性之工會淘汰
。此為工會組織運動的「規範時期」,或稱
「保護時期」。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三)勞資關係之基礎
 集體的勞動者基本權乃勞資關係之法制基礎。
1.集體勞動者基本權之形成
 在工業革命初期之工業社會,使勞動者在最長
之工作時間、最低之作報酬及最惡劣之工作環
境下,承受顯然不公平之待遇從事勞動,工作
之取得與維持亦時常面臨困難,失業現象頻生
,因此勞動者一般之需求是「生存」與「工作
」。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此基本需求在初期只能以哀求之方式,懇求雇主
或社會同情,經過不斷哀求與懇求獲得開明雇主
及一般社會之回應,其後亦形成勞動者之當然要
求,進而獲得國家承認並以勞動者當有之權利予
以保護,更而提昇為憲法上保障之基本權利,此
為個別勞動者基本權之概念。
 又勞動者為維護「生存」及「工作」而自我團結
、組織工會與雇主交涉勞動條件,經長期對抗與
犠牲也終於獲得雇主之應對、社會之容忍及國家
之保護,甚至亦提昇為國家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
權,此為集體勞動者基本權。因此集體勞動者基
本權實為個別勞動者基本權而形成。
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2.集體勞動者基本權之內容
(1)團結權
 團結權乃保障勞動者得結合而組成工會,並保障工
會團體之獨立存在及活動自由之權利,亦稱為「組
織權」。
 勞動者得積極地加入工會之權利,稱之為「積極的
團結權」,而勞動者得消極地不加入工會之權利,
則稱之為「消極的團結權」。
 國家保障團結權,是否僅就「積極的團結權」加以
保障,或亦就「消極的團結權」予以保障,有不同
之設想。工會組織制度之建構,即以此「團結權」
為理論基礎。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


(2)協商權
協商權係指工會以雇主或雇主團體為協商對
象,得就勞動條件或其他勞工權益,與之集
體交涉訂定團體協約之權利。
「協商權」實含有兩個過程之權利保障,即
「集體交涉權」與「團體協約權」。
團體協商制度的建構,即以此「協商權」為
其理論基礎。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

(3)爭議權
爭議權乃指工會為貫徹團體協商之達成,得
採取阻礙企業正常營運手段之權利,即工會
得要求勞動者集體的完全不為勞務之提供,
或集體不為完全之勞務提供,形成對於企業
主之壓力,此稱為「罷工」或「怠工」,勞
動者之爭議權泛稱為「罷工權」。
勞資爭議制度的建構,則以「爭議權」為其
理論基礎。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3.集體勞動者基本權之相關性
(1)集體勞動者基本權與個別勞動者基本權之關
連性
 個別勞動者基本權以勞動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
為內容,生存權為勞動者「生活過程」之保障
,工作權則為勞動者「勞動過程」之保護。
 生存權與工作權在權利本質上,均非僅要求國
家消極地不予干預之自由權,亦為要求國家積
極實現的受益權,對勞動者皆為具有實質意義
之內容。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
集體勞動者基本權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
權為其內容,此等權利無非保障勞動者以團
結、協商及爭議為手段,爭取勞動者生存及
工作之實質權益,因此集體勞動者基本權得
稱為手段之勞動者基本權,個別勞動者基本
權則為集體勞動者基本權所要達成之實質目
的,又稱為實質之勞動者基本權,彼等正有
目的與手段的關連。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2)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關連性
 集體勞動者基本權之內容有團結權、協商權及
爭議權。
 集體勞動者基本權以團體協商為其終極目的,
團體協商需要有組織之工會為主體,並應具備
有力之爭議手段為其後盾。
 沒有工會組織就失去團體協商之主體,無從進
行交涉亦無從訂定協約;沒有行使爭議手段之
可能,團體交涉或團體協約均無法促成。
四、勞資關係之發展
工會組織若不以團體協商為其活動之主要任務
,則工會組織將失去存在價值;爭議手段之行
使,不以團體協商為目標,則爭議行為將失去
意義。
 因此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保障,在概念
上雖然有所分別,而成為建構工會組織,團體
協商及勞資爭議制度之理論基礎,但實為三位
一體,缺一不可,故常以「勞動三權」為其綜
合名稱,由此可知完整的集體勞資關係即以「
勞動三權」為其不可分割之理論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