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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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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目標
-研讀本章內容之後學習者應能了解:
(一)勞資關係之意義與世界主要國家對勞資關係
意義的不同解釋。
(二)勞資關係的學科定義。
(三)歐美主要國家對勞工的定義,及其屬性與權
利義務。
(四)歐美主要國家對雇主的定義,及其屬性與權
利義務。
(五)勞動三權的定義與由來。
(六)勞動三權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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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勞資關係之定義
勞資關係之意義
「勞資關係」(industrial relations)從不同的角度
、不同的時空,可能有不同的說法與內容。勞資關
係,或稱「勞動關係」、或稱「工業關係」,國內
更有稱「勞工問題」、「勞工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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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勞資關係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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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勞資關係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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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勞工與雇主之法理
(一)「勞工」的定義
1. 凡 參 加 經 濟 活 動 者 , 均 為 勞 工 。
2. 凡係依賴工資而非依賴利潤及地租等以謀生
者,均為勞工。
3. 凡在經濟活動中被迫使用他人之生產工具以
謀生者,均為勞工。
4. 除從事及自認在短期中即將成為企業者,以
及不自認勞工而其收入或利益亦與工人有所
不同者外,其餘因接受工資而受雇於人者,
均為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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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勞工與雇主之法理
5. 凡自認為勞工或其收入及利益與所有勞工相
同者,均為勞工。
6. 凡社會上認其係勞工者,均為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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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勞工與雇主之法理
(二)「勞工」的類型
1. 有一定雇主之型態。
2. 無一定雇主之型態。
3. 自營作業者之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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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勞工與雇主之法理
(三)勞工在法理上的責任
1. 義務人。
2. 勞務給付請求權人。
3. 勞務給付方法和範圍。
4. 勞務給付地點。
5. 勞務給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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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勞工與雇主之法理
(一)「雇主」的定義
1. 事業主:
2. 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3. 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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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勞工與雇主之法理
(二)「雇主」的類型
1. 母子公司的勞資關係(子公司員工與母公司間
之關係)。
2. 委託承包的勞資關係(委託公司與承包公司員
工間之關係)。
3. 人力派遣公司的勞資關係(被派遣之員工與僱
用公司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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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勞工與雇主之法理
(三)雇主在法理上的責任
1. 種類:
工資給付的種類以法定通用之貨幣為之。但
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
一部以實務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務給付
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
及其家屬之需要。(勞基法22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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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勞工與雇主之法理
2. 計付方式: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基法22條第二
項)並且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勞基法23條第一
項)
3. 給付額: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
資。(勞基法21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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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勞動三權
勞動三權之法理
所謂勞動三權,包括團結權、交涉權及爭議權。
所謂團結權,乃指「為了維持及改善適正之勞動條
件,並以進行團體交涉為目的,而組織勞工團體的
權利」。所謂交涉權乃指「勞工藉組成之工會,與
雇主交涉有關勞動條件及相關事宜,並締結團體契
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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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勞動三權
所謂爭議權乃指由於團體交涉乃改善勞工權益之重
要核心,但若無爭議權之實力作後盾,則在團體交
涉過程中仍難以有抗爭的對等力量。因此所謂爭議
權乃指「勞工團體為了掌握對等交涉之主導權,以
罷工、怠工等主要爭議行為,與對雇主施加壓力的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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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勞動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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