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如何辨識與幫助受虐兒童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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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識與幫助受虐兒童少年
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保護扶助組 陳佳琪 社工師
[email protected]
100 年 08月 23日
授課大綱
壹、兒少虐待現況
貳、兒少虐待態樣
叁、兒少虐待危險因子
肆、兒少受虐辨識指標
伍、法定通報責任與方式
陸、保護個案安置與處遇
柒、老師出庭作證法依據與必要性
捌、保護令相關規定
玖、社政與教育合作
拾、問與答
壹、兒少虐待現況
◎兒虐案件逐年增加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98年有17,476件,99年則增至22,089
件,平均不到3個小時就有1個兒童少年受
虐;而其中超過七成施虐者是孩子父母。
全國
桃園縣
98年
99年
100年
(1-7月)
17,476
22,089
13,929
2,126
2,803
1,679
◎通報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近年本縣重大兒虐案例
1、96.05 龍潭酒醉父虐死3個月娃
2、97.01 莽父丟兒空中拋,3月兒成植物人
3、97.06 狠父以鯊魚夾虐年幼兄弟,父母遭
法院判刑
4、97.08 繼母持雙節棍虐打智障女致死
5、97.10 調皮兒遭母親虐待致死,全身新舊
傷遍布 ,體無完膚
6、98.03 平鎮某國中生偷錢,遭母親毒打致全
身傷痕累累
7、98.12 陳姓女童遭父親毆打致死並埋屍
8、99.12林姓女童遭父母友人毆打致死棄屍草叢
9、100.02父母迷電玩,女嬰皮包骨活餓死
貳、兒少虐待態樣
◎ 身體虐待
任 何人 對 兒童 或 青少 年 身體 施 加任 何 非意 外
性之身體傷害,導致兒童受傷、死亡、外型
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者。(照片資料)
◎ 精神虐待
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
模式。包括羞辱、驚嚇、孤立、剝削/賄賂、漠
視兒童情緒需要。精神虐待會即時或長遠損害兒
童正常的行為、認知、情感或生理表現。
◎ 性虐待(性侵犯/害)
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對兒童做出的性利用
或侵犯,侵犯者可能是認識或陌生人,以
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
◎ 疏忽照顧
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基本需要(飲食、衣
服、住宿、教育及醫療照顧),致危害或損
害兒童健康或發展(包括因生理因素以外原
因造成兒童無法正常成長),或本來可以避
免的情況下令到兒童面對極大危險(包括飢
寒、長期缺乏照料、強迫兒童從事其體力
或年齡不相稱工作等)。
叁、兒少虐待危險因子
1、缺乏親職知識(3成)
2、婚姻關係衝突或混亂(2成)
3、家中有藥、酒癮親屬(1成)
4、失業
5、貧困
6、施虐者本身曾為受虐者
7、文化因素
提醒:
1、瞭解危險因子可增加對兒虐的警惕
2、兒虐事件也常發生於沒有任何危險因子的家庭內
肆、兒少受虐辨識指標
◎身體層面
1、皮膚傷害
★瘀/挫傷:發生於有皮下脂肪保護之處,如面頰、腹部、腰側面、臀
部和大腿。傷痕形狀為有器物形狀的傷害,如棍打、繩鞭
的標記、掌/指印。
★燒燙傷:常見於生殖器、臀部及雙側手腳。虐待性燒燙傷與周圍健康
組織間有一個非常明顯的界線,與一般意外造成有漸進過渡
區域的形狀不同,如臀部會陰處的「甜甜圈的洞」、「斑馬
紋」、四肢處的「手套形」、「長襪形」、香菸造成圓形一
致的深度燒傷、或特殊形狀烙印燒傷,如電熨斗或電捲棒。
★咬傷: 傷痕形狀有短列齒痕、橢圓形齒痕。若上犬齒留下的齒痕間
距大於3公分,表示為成人所造成的。
2、顏面傷害
★眼睛—有貓熊眼、眼皮腫脹的情形。
★耳鼻喉—如耳朵軟骨的瘀/挫傷,耳鼻喉
部位通常不會有意外撕裂傷。
★嘴唇—如上嘴唇繫帶撕裂傷。
★牙齒—若牙齒變色,表牙髓已壞死,可能
有舊創傷。
★頭髮—長短參差不齊,可能遭被施虐者拔
頭髮所致。
3、頭部傷害(致命傷)
頭部因有頭髮覆蓋,外傷不易顯現,可從其情緒、生理狀態
判斷,如煩躁不安、嗜睡、嘔 吐、痙攣、精神狀態改變或呼
吸暫停。
◎
心理層面
★疑似精神虐待:偏差習慣:如尿床、退縮行
為、攻擊或欺負其他同學、情緒或智能發展遲
緩、容易自責、自我概念低落。
★疑似疏忽:身體出現之狀況、行為舉止異常。
◎行為層面
★上課不專心、成績退步
★出現攻擊/挑釁行為
★自我傷害
★逃家、逃學
★害怕父母親,親子關係不佳
◎目睹家暴兒少議題
★目睹家暴兒少定義
1、第一現場看見
2、緊鄰現場聽見
3、事後觀察發現
★國外將目睹兒童列為精神虐待的暴力態樣
★目睹家暴兒少人數
★不是每個目睹家暴兒少都需要介入輔導
伍、法定通報責任與方式
◎法定責任通報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
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罰則(兒少福利法第61條、家暴法第62條)
◎通報方式
1、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2、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
3、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4、各縣市社會局(處)或家防中心
5、高風險家庭通報
◎學校通報比例偏低原因?
陸、保護個案安置與處遇
◎ㄧ般安置
1、無依兒童安置
2、兒少無力管教,家長可向政府申請協助、輔導或安置
3、兒童遭逢家庭重大變故而無法正常生活時,得申請
政府協助安置輔助
◎緊急安置
依據兒少法福利法第36條規定辦理
◎社工員到校處理個案緊急安置流程
◎其他服務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流程
一、通報階段(§26、§28、§30、§32、§34)
二、成案調查評估階段(§34、§47)
三、積極介入階段
1.家庭重整 →返家追蹤 §41
§36
→停止親權 §48
→自立方案
2.家庭維繫:家庭處遇計畫(§43)
兒少保工作流程圖-社政.doc
柒、老師出庭作證法依據與必要性
◎法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176-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
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另依刑事訴訟
法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
傳不到者,亦同。
◎出庭作證必要性
1、瞭解第一手訊息
2、通報疑似家暴或性侵害案件無需出庭作證
捌、保護令相關規定
◎法規依據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
◎保護令種類與比較
種類
聲請人
開庭審理
核發
時效
緊急
檢察官、警察
機關、主管機
關
無需開庭
4小時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
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
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
被害人、檢
視情況而定
2星期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
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
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需開庭
一個月
有效期限最長1年,失效
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
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
高1年。
察官、警察機
關、主管機關
通常
被害人、檢
察官、警察機
關、主管機關
◎保護令內容
家暴法第14條規定
◎聲請方式
★聲請處所
1、各地警察局
2、各縣市社會局或家防中心
3、各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證據資料
1、人證
2、物證(照片、驗傷單、診斷證明、錄音、錄影)
◎違反保護令罪(§61)
◎罰則(§61)
◎學校配合事項
玖、社政與教育合作
一、各為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均負法律責任:
通報 § 34
罰則-§61
保密 §44
罰則-§62
配合調查 §47
罰則-§64
玖、社政與教育合作
三、同為保護網絡成員
國民中小學學生保護輔導工作流程圖100年7月.pdf
ex.輔導室熟悉案情,協助拍照
有接受診治必要,立即送醫
觸犯刑法或之虞,報警
社工到場前提供適當保護照顧
秘密轉學事宜
訂定個案處遇計畫
四、增進瞭解、體諒與合作
對彼此了解越多就不會有期待落差
五、「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進駐
問答時間
連絡地址:桃園市縣府路51號6樓
(第二警政大樓)
聯絡電話:(03)332-2111
24小時通報傳真:(03)332-0156
線上通報網址 : http://ecare.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