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媒體報導的家暴案例 看保護令問題 陳秀峯 長榮大學 副教授 台灣防暴聯盟 理事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台南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2009.11.27 摘 要 • • • • • • 一、數字會說話 -- 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二、從案例談起 三、家暴被害人之求助可能途徑 四、民事保護令 五、家暴防治的回顧剪影與檢討 六、結論 一、數字會說話 1.家暴案件數日增--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年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暴案件統計 年 年 年 年 年 76,755 84,195 2008 年 53,044 66,080 70,842 200580000400000 43,498 44,708 44,280 年 2002 合計(件) 合計(件) 年.
Download ReportTranscript 從媒體報導的家暴案例 看保護令問題 陳秀峯 長榮大學 副教授 台灣防暴聯盟 理事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台南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2009.11.27 摘 要 • • • • • • 一、數字會說話 -- 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二、從案例談起 三、家暴被害人之求助可能途徑 四、民事保護令 五、家暴防治的回顧剪影與檢討 六、結論 一、數字會說話 1.家暴案件數日增--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年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暴案件統計 年 年 年 年 年 76,755 84,195 2008 年 53,044 66,080 70,842 200580000400000 43,498 44,708 44,280 年 2002 合計(件) 合計(件) 年.
從媒體報導的家暴案例 看保護令問題 陳秀峯 長榮大學 副教授 台灣防暴聯盟 理事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台南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2009.11.27 摘 要 • • • • • • 一、數字會說話 -- 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二、從案例談起 三、家暴被害人之求助可能途徑 四、民事保護令 五、家暴防治的回顧剪影與檢討 六、結論 一、數字會說話 1.家暴案件數日增--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年 20 20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暴案件統計 08 年 07 年 20 06 年 20 05 年 20 04 年 03 76,755 84,195 20 2007 2008 年 53,044 66,080 70,842 02 2004 2005 2006 10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 20 43,498 44,708 44,280 年 2001 2002 2003 合計(件) 01 合計(件) 20 年 2.電話問卷調查結果顯示 • 78%受訪民眾認為最近一年社會發生家 暴的情形頗為嚴重 ※ 2009年度台灣防暴聯盟電話問卷調查 二、從案例談起 1.前妻遭前夫砍死案(高雄市) • 前夫有暴力傾向,離婚後曾恐嚇、拿鹽酸潑與 開車撞前妻,5月14日與前妻在前鎮區的一處 公園談判,情緒失控拿刀猛砍前妻致失血過多 死亡,17日清晨被發現在高屏大橋下上吊自殺 • 二人離婚後,二女之監護權歸前妻,前夫想爭 取小女兒的監護權,屢遭前妻拒絕,可能因此 引起殺機。前夫懷疑前妻離婚前外遇 • 97年12月離婚,97年12月及98年3月先後2次聲 請緊急保護令。前夫還是騷擾母女 (98.05.14聯合晚報、98.05.05民視新聞網) 如果這樣做,或許… -- 離婚後前配偶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有緊急保護令後又施暴→違反保護令罪 -- 加害人處遇 -- 前夫有暴力傾向→家暴高風險關懷 -- 前夫施暴時離開現場 2.砍死陸妻後尋死老榮民案(新竹縣) • • • 97年11月間,新竹縣老榮民(77歲)砍死陸配(39 歲)後自殘,經送醫後,陸妻重傷死亡,老榮 民獲救。老榮民被新竹地院依殺人罪判刑13 年 老榮民脾氣剛烈。常對妻小暴力相向,元配 後訴請離婚,老榮民91年間再娶陸妻。老榮 民也常對陸妻施暴,致陸妻屢次想回大陸而 引起夫妻爭執 97年7月,老榮民曾持斧頭追殺陸妻,陸妻由 社工安置並聲請暫時保護令。97年11月,陸 妻又表示想回大陸,老榮民憤而行兇 (98.05.19聯合報) 如果這樣做,或許… -- 配偶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有暫時保護令後又施暴→違反保護令罪 -- 加害人處遇 -- 夫有暴力傾向→家暴高風險關懷 -- 夫施暴時離開現場 3.夫殺妻後跳海保護令才下來案(高雄縣) • 夫常向妻施暴,98年4月夫再毆妻,妻聲請通 常保護令並因而訴請離婚,法官已排定5月21 日開庭,而夫於開庭前的20日晚間持刀殺妻後 跳海自殺 • 夫近年常因金錢問題與妻爭執,多次對妻動粗, 社會處4年前就接獲家暴通報,二人分分合合, 妻於96年3月聲請保護令,97年3月期滿,社會 處仍不時接到通報。98年4月,妻再聲請保護 令並訴請離婚,當時社工員在協助聲請通常保 護令,並建議妻避開夫,妻認為多年來都沒事, 應不會有問題 • 98年5月12日保護令已生效,卻因公文傳送關 係,派出所案發前還未收到保護令核准公文, 警方來不及宣達 (98.05.22聯合報、98.05.22中時電子報 ) 如果這樣做,或許… -- 配偶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通常保護令期滿後又聲請→社工建議避 開→妻未接受 -- 加害人處遇 -- 夫有暴力傾向→家暴二線關懷 -- 保護令已生效,卻來不及宣達→除緊急 保護令外,應於24hr.內發送(家暴§18) 4.暴力男友保護令保不了同居女案(台北縣) • 男子疑因不滿同居人告他家暴及傷害,7月22日騎機車 尾隨女友搭的鄰居轎車,當街持水果刀朝女友猛刺三 刀,造成她失血過多不治 • 該男自92年起與女友交往並同居多年,後因家暴感情 生變。98年6月底,女友曾申請家暴保護令獲准 • 該男在行凶前兩天(20日)就酒後毆打女友,女友檢具驗 傷單向台北縣警淡水分局報案,控告他違反家暴保護 令涉嫌傷害。警方偵訊後,將該男移送士林地檢署偵 辦。檢察官發現該男是第二次違反保護令規定,且女 友另案控告該男傷害,但該男屢傳不到案,以有再犯 之虞聲請羈押,但法官命交保一萬元 • 法官裁定交保,並限制住居當庭將保護令交給該男簽 收,告知他保護令內容,令他遠離女友250公尺,不得 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騷擾女友 (98.07.23、98.07.24聯合報、98.07.23自由電子報 ) 如果這樣做,或許… -- 同居人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有保護令後又施暴→違反保護令罪 -- 加害人處遇 -- 夫有暴力傾向→家暴高風險、二線關懷 -- 法官不予羈押→交保,並限制住居、 遠離、不得騷擾(家暴§31) -- 未做DA量表,致無採取安置等積極保 護被害人的行動 5.暴夫當岳父面槍殺妻子再飲彈亡案(台北市) • 有暴力毆妻傾向的夫,懷疑妻子外遇,8月9日 竟持槍追至岳家,當著岳父的面開槍射殺妻子, 再朝自己的太陽穴開槍自戕,送醫雙雙不治 • 98年7月妻子曾至新店警分局碧潭派出所聲請 保護令,但該派出所9日晚上表示最近1年都查 無妻子的家暴報案紀錄,亦無妻子告發其夫違 反保護令的紀錄 • 夫的胞妹指出97年其兄施暴其嫂,一度聲請保 護令 (98.08.09中央社、98.08.10自由電子報 ) 如果這樣做,或許… -- 配偶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如一度聲請保護令,而仍有效,還施暴 →違反保護令罪 -- 派出所無家暴通報、違反保護令紀錄 →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 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 -- 如再聲請保護令 -- 加害人處遇 -- 夫有暴力傾向→家暴二線關懷 三、家暴被害人之求助可能途徑 • • • • 警察局、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婦幼保護專線113 報案專線110 –緊急時 申訴監督專線0800-434-434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 • 第5條第1項第8款: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地方 政府推動家暴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 第8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 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 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 暴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提供24hr.電 話專線服務、 24hr.緊急救援、被害人診療、 驗傷、採證、緊急安置、心理輔導、身心治療 及諮商、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庇 護安置等服務 四、民事保護令 保護令 — 遠離家庭暴力之一個方法 • 民事保護令之種類(家暴 § 9)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 •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家暴 § 10)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等聲請緊急保護令 (家暴 § 12) •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 → 免徵裁判費 (家暴 § 10) 家暴急救箱 聲請保護令 法 院 訴 訟 輔 導 科 (註一)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服 務 處 (註二)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註三) 通常保護令 開庭審理 核發通常 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得不經審理 程序 核發暫時 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得不經審理 程序 除有正當事由外 4小時內核發 緊急保護令 註一:協助提供必要聲請格式及說明流程。 註二:提供諮詢、轉介、陪同出庭、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急難 救助等協助。 註三:提供法律扶助。 警察機關於緊急保護令核發前必要時應… • 為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必要時 應派員於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下列方法保 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 1、協助轉介緊急安置 2、緊急救援 3、安全護送 4、其他必要且妥適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9) 五、家暴防治的回顧剪影與檢討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大事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網站) 萌芽期 •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 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 自民國77年9月正式 成立 • 民國82年7月轉型為 第一個婚姻暴力危機 處理中心 草創期 • 76年11月善牧修女會正式接辦德蓮之家 • 74年,台灣社會開始關注雛妓問題,天主教會 當時設立第一個民間專門提供安全及就業輔導 之24小時庇護場所,專門收容離開廣慈博愛院 婦女職業輔導所的少女,取名「德蓮之家」 • 81年善牧基金會接受台北市政府委託經營「安 心家園」,也是國內第一個針對受暴婦女設置 之庇護場所 萌芽期 → 法制期 • 萌芽期-民國84年12月台灣省成立第一個婦幼保護熱線 • 國內第一個正式提供全國民眾24小時保護通報的管道 • 86年3月起,將服務中心變更為「台灣省兒童少年暨婦女保護熱線 中心」, • 法制期- 90年1月13日內政部整合相關保護專線成立三碼易記的 113婦幼保護專線,提供24小時服務 • 94年4月8日起, 113保護專線增設英、越、泰、印、柬等5國外語 通譯服務 • 95年2月5日起,增加性騷擾防治相關諮詢及轉介服務 • 96年9月1日起,接辦全天候113集中接線服務 法制期 • 92年4月22日設置0800088885外籍配偶保護諮 詢專線,結合英語、越南、印尼、泰國及柬埔 寨等5國語言,分時段提供有關家庭暴力、性 侵害防治及兒童少年保護相關資訊 • 於94年4月13日轉型為愛護外籍配偶專線 • 另擴充原113保護專線功能,自 94 年 4 月份起 全天 24 小時提供外籍人士英語、越南語、印 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等 5 國語言之通譯服務 法制期 • 93年6月24日設置0800-013-999男性關懷專線 • 提供男性在夫妻關係與相處、親子管教與互動、 親屬與家屬溝通發生障礙,或因前述現象引發 家庭暴力事件等,提供相關法律說明、情緒抒 發與支持、觀念澄清,激發個案改變的動機, 並視需要提供諮商轉介服務,服務時段是每天 早上9時至晚上9時 法制期 • 88年6月內政部警政署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官專 責處理家暴案件 • 台東縣警察局於94年7月首創於轄內各分駐 (派出)所設置「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共計 63名 • 內政部警政署於96年10月要求各直轄市、縣 (市)警察局跟進,於各分駐(派出)所設置 1至2名社區家防官 法制期 • 89年6月在刑事警察局犯罪預防科增設「婦幼 組」,並於台灣省11個縣(市)警察局設置「女 子警察隊」,餘未設置者,則於警察局少年隊 下設置「女警組」,專責婦幼安全工作之推動 及處理 • 94年9月1日為建立職能區分之正式編組,加強 保護婦幼業務功能,嚴密婦幼案件偵處流程, 並要求各縣市警察局全面成立婦幼警察隊 法制期 • 91年1月21日首創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 件服務處 • 這項創新服務最早於士林地方法院試辦, 正式開啟社工人員進駐法院提供服務的 里程碑 法制期 • 90年3月檢警針對交保飭回之加害人建立相關聯繫機制 • 89年台北縣王姓被害人遭其夫施暴,於是向法院聲請 保護令,此一舉動引起其夫不滿再度對被害人施暴, 經警察逮捕移送後,法院後來裁定加害人交保飭回, 王姓被害人在其夫交保返家後遭到殺害! • 內政部警政署於89年9月29日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法保 護令及相關刑事程序業務聯繫座談會」,與台北縣警 察局共同訂頒「處理家庭暴力案件違反保護令罪,加 害人因交保飭回後,警察機關因應措施及通報規定」; • 內政部警政署並訂定「警察機關接獲家庭暴力案件加 害人經交保或飭回通知後聯繫作業規定」,加強對交 保及飭回之加害人進行約制告誡,以落實被害人之安 全 法制期 • 89年6月編印全國性宣導手冊強化大眾宣導 • 95年為擴大宣導效益,並結合各地戶政事務所 於受理民眾辦理結婚及出生登記等相關業務, 主動將該手冊發送民眾參考 ,並提供多國語言 版本 法制期 • 91年5月31日建構外籍配偶的家庭暴力保護傘 • 內政部警政署在91年5月31日訂頒「警察機關處理大陸 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其具體工作項目包括建構外語通譯人員資源,協助語 言翻譯工作、印製家庭暴力法令與權益說明外語版, 提供外籍人士相關求助管道及權益須知、加強戶口查 察、家戶訪問 • 內政部並於92年11月完成「外籍新娘婚姻暴力特性、 求助行為及其保護措施之研究」,12月印製「大陸及 外籍配偶婦女人身安全宣導手冊」,全面落實家暴不 分國籍的被害人保護工作 法制期 • 89年12月第一部家庭暴力紀錄片『勇氣』 • 穿插許多重要的觀念:『我不是他的財產,他 不應該這樣對我』、『暴力總是一再循環,永 無止盡』、『家庭暴力防治法,給了我面對問 題的力量』,以真實的影像傳達『任何人都可 以勇敢走出家庭暴力的傷害』 法制期 • 94年1月1日強化原住民家暴防治體系與宣導 • 94年起並將推動原鄉部落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 害人直接服務工作列為政策性補助計畫,結合 在地原住民,提供在地化服務 • 另花蓮縣政府自95年起首度結合原住民族家庭 仲裁制度,在原鄉推動原住民家庭暴力防治文 化能力充權處遇模式,以貼近原住民生活經驗 的方式來協助他們共同處理家暴問題 媒體報導之比較 - 89年vs.98年 • 89年台北縣王姓被害人遭其夫施暴,於是向法 院聲請保護令,此一舉動引起其夫不滿再度對 被害人施暴,經警察逮捕移送後,法院後來裁 定加害人交保飭回,王姓被害人在其夫交保返 家後遭到殺害! • 男子疑因不滿同居人告他家暴及傷害,經檢察 官聲請羈押,但法官命交保,98年7月22日騎 機車尾隨女友搭的鄰居轎車,當街持水果刀朝 女友猛刺三刀,造成她失血過多不治! 事件後續結果之比較 - 89年vs.98年 • 89年內政部警政署並訂定「警察機關接 獲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經交保或飭回通 知後聯繫作業規定」 • 98年台北縣 有關單位開會檢討:以後一 定要做DA量表 六、結 論 我們期許… 尊重人性尊嚴 性別平等 (gender equality) 保護被害人權益 — 被害人之人權 社會祥和 還有很多努力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