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媒體報導的家暴案例 看保護令問題 陳秀峯 長榮大學 副教授 台灣防暴聯盟 理事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台南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2009.11.27 摘 要 • • • • • • 一、數字會說話 -- 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二、從案例談起 三、家暴被害人之求助可能途徑 四、民事保護令 五、家暴防治的回顧剪影與檢討 六、結論 一、數字會說話 1.家暴案件數日增--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年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暴案件統計 年 年 年 年 年 76,755 84,195 2008 年 53,044 66,080 70,842 200580000400000 43,498 44,708 44,280 年 2002 合計(件) 合計(件)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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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從媒體報導的家暴案例 看保護令問題 陳秀峯 長榮大學 副教授 台灣防暴聯盟 理事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台南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2009.11.27 摘 要 • • • • • • 一、數字會說話 -- 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二、從案例談起 三、家暴被害人之求助可能途徑 四、民事保護令 五、家暴防治的回顧剪影與檢討 六、結論 一、數字會說話 1.家暴案件數日增--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年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暴案件統計 年 年 年 年 年 76,755 84,195 2008 年 53,044 66,080 70,842 200580000400000 43,498 44,708 44,280 年 2002 合計(件) 合計(件) 年.

從媒體報導的家暴案例
看保護令問題
陳秀峯
長榮大學 副教授
台灣防暴聯盟 理事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台南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2009.11.27
摘 要
•
•
•
•
•
•
一、數字會說話 -- 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二、從案例談起
三、家暴被害人之求助可能途徑
四、民事保護令
五、家暴防治的回顧剪影與檢討
六、結論
一、數字會說話
1.家暴案件數日增--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年
20
20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暴案件統計
08
年
07
年
20
06
年
20
05
年
20
04
年
03
76,755
84,195
20
2007
2008
年
53,044
66,080
70,842
02
2004
2005
2006
10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
20
43,498
44,708
44,280
年
2001
2002
2003
合計(件)
01
合計(件)
20
年
2.電話問卷調查結果顯示
• 78%受訪民眾認為最近一年社會發生家
暴的情形頗為嚴重
※ 2009年度台灣防暴聯盟電話問卷調查
二、從案例談起
1.前妻遭前夫砍死案(高雄市)
• 前夫有暴力傾向,離婚後曾恐嚇、拿鹽酸潑與
開車撞前妻,5月14日與前妻在前鎮區的一處
公園談判,情緒失控拿刀猛砍前妻致失血過多
死亡,17日清晨被發現在高屏大橋下上吊自殺
• 二人離婚後,二女之監護權歸前妻,前夫想爭
取小女兒的監護權,屢遭前妻拒絕,可能因此
引起殺機。前夫懷疑前妻離婚前外遇
• 97年12月離婚,97年12月及98年3月先後2次聲
請緊急保護令。前夫還是騷擾母女
(98.05.14聯合晚報、98.05.05民視新聞網)
如果這樣做,或許…
-- 離婚後前配偶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有緊急保護令後又施暴→違反保護令罪
-- 加害人處遇
-- 前夫有暴力傾向→家暴高風險關懷
-- 前夫施暴時離開現場
2.砍死陸妻後尋死老榮民案(新竹縣)
•
•
•
97年11月間,新竹縣老榮民(77歲)砍死陸配(39
歲)後自殘,經送醫後,陸妻重傷死亡,老榮
民獲救。老榮民被新竹地院依殺人罪判刑13
年
老榮民脾氣剛烈。常對妻小暴力相向,元配
後訴請離婚,老榮民91年間再娶陸妻。老榮
民也常對陸妻施暴,致陸妻屢次想回大陸而
引起夫妻爭執
97年7月,老榮民曾持斧頭追殺陸妻,陸妻由
社工安置並聲請暫時保護令。97年11月,陸
妻又表示想回大陸,老榮民憤而行兇
(98.05.19聯合報)
如果這樣做,或許…
-- 配偶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有暫時保護令後又施暴→違反保護令罪
-- 加害人處遇
-- 夫有暴力傾向→家暴高風險關懷
-- 夫施暴時離開現場
3.夫殺妻後跳海保護令才下來案(高雄縣)
• 夫常向妻施暴,98年4月夫再毆妻,妻聲請通
常保護令並因而訴請離婚,法官已排定5月21
日開庭,而夫於開庭前的20日晚間持刀殺妻後
跳海自殺
• 夫近年常因金錢問題與妻爭執,多次對妻動粗,
社會處4年前就接獲家暴通報,二人分分合合,
妻於96年3月聲請保護令,97年3月期滿,社會
處仍不時接到通報。98年4月,妻再聲請保護
令並訴請離婚,當時社工員在協助聲請通常保
護令,並建議妻避開夫,妻認為多年來都沒事,
應不會有問題
• 98年5月12日保護令已生效,卻因公文傳送關
係,派出所案發前還未收到保護令核准公文,
警方來不及宣達
(98.05.22聯合報、98.05.22中時電子報 )
如果這樣做,或許…
-- 配偶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通常保護令期滿後又聲請→社工建議避
開→妻未接受
-- 加害人處遇
-- 夫有暴力傾向→家暴二線關懷
-- 保護令已生效,卻來不及宣達→除緊急
保護令外,應於24hr.內發送(家暴§18)
4.暴力男友保護令保不了同居女案(台北縣)
• 男子疑因不滿同居人告他家暴及傷害,7月22日騎機車
尾隨女友搭的鄰居轎車,當街持水果刀朝女友猛刺三
刀,造成她失血過多不治
• 該男自92年起與女友交往並同居多年,後因家暴感情
生變。98年6月底,女友曾申請家暴保護令獲准
• 該男在行凶前兩天(20日)就酒後毆打女友,女友檢具驗
傷單向台北縣警淡水分局報案,控告他違反家暴保護
令涉嫌傷害。警方偵訊後,將該男移送士林地檢署偵
辦。檢察官發現該男是第二次違反保護令規定,且女
友另案控告該男傷害,但該男屢傳不到案,以有再犯
之虞聲請羈押,但法官命交保一萬元
• 法官裁定交保,並限制住居當庭將保護令交給該男簽
收,告知他保護令內容,令他遠離女友250公尺,不得
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騷擾女友
(98.07.23、98.07.24聯合報、98.07.23自由電子報 )
如果這樣做,或許…
-- 同居人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有保護令後又施暴→違反保護令罪
-- 加害人處遇
-- 夫有暴力傾向→家暴高風險、二線關懷
-- 法官不予羈押→交保,並限制住居、
遠離、不得騷擾(家暴§31)
-- 未做DA量表,致無採取安置等積極保
護被害人的行動
5.暴夫當岳父面槍殺妻子再飲彈亡案(台北市)
• 有暴力毆妻傾向的夫,懷疑妻子外遇,8月9日
竟持槍追至岳家,當著岳父的面開槍射殺妻子,
再朝自己的太陽穴開槍自戕,送醫雙雙不治
• 98年7月妻子曾至新店警分局碧潭派出所聲請
保護令,但該派出所9日晚上表示最近1年都查
無妻子的家暴報案紀錄,亦無妻子告發其夫違
反保護令的紀錄
• 夫的胞妹指出97年其兄施暴其嫂,一度聲請保
護令
(98.08.09中央社、98.08.10自由電子報 )
如果這樣做,或許…
-- 配偶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如一度聲請保護令,而仍有效,還施暴
→違反保護令罪
-- 派出所無家暴通報、違反保護令紀錄
→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
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
-- 如再聲請保護令
-- 加害人處遇
-- 夫有暴力傾向→家暴二線關懷
三、家暴被害人之求助可能途徑
•
•
•
•
警察局、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婦幼保護專線113
報案專線110 –緊急時
申訴監督專線0800-434-434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
• 第5條第1項第8款: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地方
政府推動家暴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 第8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
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
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
暴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提供24hr.電
話專線服務、 24hr.緊急救援、被害人診療、
驗傷、採證、緊急安置、心理輔導、身心治療
及諮商、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庇
護安置等服務
四、民事保護令
保護令
— 遠離家庭暴力之一個方法
• 民事保護令之種類(家暴 § 9)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
•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家暴 § 10)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等聲請緊急保護令
(家暴 § 12)
•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
→ 免徵裁判費
(家暴 § 10)
家暴急救箱
聲請保護令
法
院
訴
訟
輔
導
科
(註一)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服
務
處
(註二)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註三)
通常保護令
開庭審理
核發通常
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得不經審理
程序
核發暫時
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得不經審理
程序
除有正當事由外
4小時內核發
緊急保護令
註一:協助提供必要聲請格式及說明流程。
註二:提供諮詢、轉介、陪同出庭、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急難
救助等協助。
註三:提供法律扶助。
警察機關於緊急保護令核發前必要時應…
• 為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必要時
應派員於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下列方法保
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
1、協助轉介緊急安置
2、緊急救援
3、安全護送
4、其他必要且妥適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9)
五、家暴防治的回顧剪影與檢討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大事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網站)
萌芽期
•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
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
自民國77年9月正式
成立
• 民國82年7月轉型為
第一個婚姻暴力危機
處理中心
草創期
• 76年11月善牧修女會正式接辦德蓮之家
• 74年,台灣社會開始關注雛妓問題,天主教會
當時設立第一個民間專門提供安全及就業輔導
之24小時庇護場所,專門收容離開廣慈博愛院
婦女職業輔導所的少女,取名「德蓮之家」
• 81年善牧基金會接受台北市政府委託經營「安
心家園」,也是國內第一個針對受暴婦女設置
之庇護場所
萌芽期 → 法制期
• 萌芽期-民國84年12月台灣省成立第一個婦幼保護熱線
• 國內第一個正式提供全國民眾24小時保護通報的管道
• 86年3月起,將服務中心變更為「台灣省兒童少年暨婦女保護熱線
中心」,
• 法制期- 90年1月13日內政部整合相關保護專線成立三碼易記的
113婦幼保護專線,提供24小時服務
• 94年4月8日起, 113保護專線增設英、越、泰、印、柬等5國外語
通譯服務
• 95年2月5日起,增加性騷擾防治相關諮詢及轉介服務
• 96年9月1日起,接辦全天候113集中接線服務
法制期
• 92年4月22日設置0800088885外籍配偶保護諮
詢專線,結合英語、越南、印尼、泰國及柬埔
寨等5國語言,分時段提供有關家庭暴力、性
侵害防治及兒童少年保護相關資訊
• 於94年4月13日轉型為愛護外籍配偶專線
• 另擴充原113保護專線功能,自 94 年 4 月份起
全天 24 小時提供外籍人士英語、越南語、印
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等 5 國語言之通譯服務
法制期
• 93年6月24日設置0800-013-999男性關懷專線
• 提供男性在夫妻關係與相處、親子管教與互動、
親屬與家屬溝通發生障礙,或因前述現象引發
家庭暴力事件等,提供相關法律說明、情緒抒
發與支持、觀念澄清,激發個案改變的動機,
並視需要提供諮商轉介服務,服務時段是每天
早上9時至晚上9時
法制期
• 88年6月內政部警政署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官專
責處理家暴案件
• 台東縣警察局於94年7月首創於轄內各分駐
(派出)所設置「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共計
63名
• 內政部警政署於96年10月要求各直轄市、縣
(市)警察局跟進,於各分駐(派出)所設置
1至2名社區家防官
法制期
• 89年6月在刑事警察局犯罪預防科增設「婦幼
組」,並於台灣省11個縣(市)警察局設置「女
子警察隊」,餘未設置者,則於警察局少年隊
下設置「女警組」,專責婦幼安全工作之推動
及處理
• 94年9月1日為建立職能區分之正式編組,加強
保護婦幼業務功能,嚴密婦幼案件偵處流程,
並要求各縣市警察局全面成立婦幼警察隊
法制期
• 91年1月21日首創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
件服務處
• 這項創新服務最早於士林地方法院試辦,
正式開啟社工人員進駐法院提供服務的
里程碑
法制期
• 90年3月檢警針對交保飭回之加害人建立相關聯繫機制
• 89年台北縣王姓被害人遭其夫施暴,於是向法院聲請
保護令,此一舉動引起其夫不滿再度對被害人施暴,
經警察逮捕移送後,法院後來裁定加害人交保飭回,
王姓被害人在其夫交保返家後遭到殺害!
• 內政部警政署於89年9月29日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法保
護令及相關刑事程序業務聯繫座談會」,與台北縣警
察局共同訂頒「處理家庭暴力案件違反保護令罪,加
害人因交保飭回後,警察機關因應措施及通報規定」;
• 內政部警政署並訂定「警察機關接獲家庭暴力案件加
害人經交保或飭回通知後聯繫作業規定」,加強對交
保及飭回之加害人進行約制告誡,以落實被害人之安
全
法制期
• 89年6月編印全國性宣導手冊強化大眾宣導
• 95年為擴大宣導效益,並結合各地戶政事務所
於受理民眾辦理結婚及出生登記等相關業務,
主動將該手冊發送民眾參考 ,並提供多國語言
版本
法制期
• 91年5月31日建構外籍配偶的家庭暴力保護傘
• 內政部警政署在91年5月31日訂頒「警察機關處理大陸
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其具體工作項目包括建構外語通譯人員資源,協助語
言翻譯工作、印製家庭暴力法令與權益說明外語版,
提供外籍人士相關求助管道及權益須知、加強戶口查
察、家戶訪問
• 內政部並於92年11月完成「外籍新娘婚姻暴力特性、
求助行為及其保護措施之研究」,12月印製「大陸及
外籍配偶婦女人身安全宣導手冊」,全面落實家暴不
分國籍的被害人保護工作
法制期
• 89年12月第一部家庭暴力紀錄片『勇氣』
• 穿插許多重要的觀念:『我不是他的財產,他
不應該這樣對我』、『暴力總是一再循環,永
無止盡』、『家庭暴力防治法,給了我面對問
題的力量』,以真實的影像傳達『任何人都可
以勇敢走出家庭暴力的傷害』
法制期
• 94年1月1日強化原住民家暴防治體系與宣導
• 94年起並將推動原鄉部落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
害人直接服務工作列為政策性補助計畫,結合
在地原住民,提供在地化服務
• 另花蓮縣政府自95年起首度結合原住民族家庭
仲裁制度,在原鄉推動原住民家庭暴力防治文
化能力充權處遇模式,以貼近原住民生活經驗
的方式來協助他們共同處理家暴問題
媒體報導之比較 - 89年vs.98年
• 89年台北縣王姓被害人遭其夫施暴,於是向法
院聲請保護令,此一舉動引起其夫不滿再度對
被害人施暴,經警察逮捕移送後,法院後來裁
定加害人交保飭回,王姓被害人在其夫交保返
家後遭到殺害!
• 男子疑因不滿同居人告他家暴及傷害,經檢察
官聲請羈押,但法官命交保,98年7月22日騎
機車尾隨女友搭的鄰居轎車,當街持水果刀朝
女友猛刺三刀,造成她失血過多不治!
事件後續結果之比較 - 89年vs.98年
• 89年內政部警政署並訂定「警察機關接
獲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經交保或飭回通
知後聯繫作業規定」
• 98年台北縣 有關單位開會檢討:以後一
定要做DA量表
六、結 論
我們期許…
尊重人性尊嚴
性別平等
(gender equality)
保護被害人權益 — 被害人之人權
社會祥和
還有很多努力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