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當事人進行主義
民事訴訟法講義(二)
1
民事訴訟法之內涵
意義
形式:民事訴訟法典
實質:涉及民事訴訟程序之規定
性質
公法
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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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之適用
法規種類
強行規定
法律定型化規定,不得任意變更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違反者並非當然無效
當事人違反→法院得駁回或撤銷行為
法院違反→得以聲明不服救濟
Ex.6歲兒童為原告起訴
3
任意規定
授權規定:法律明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之→ex.
§24
補充規定:違反時,受不利益當事人不主張、抗
辯→瑕疵補正
ex. §25
訓示規定:法院或職員應遵守事項
ex. §223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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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標準
以強行規定為原則
依職權調查事項
明定不得合意排除
解釋上於特定情形始允許當事人合意
僅基於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私益考量,無關公益
者→任意規定
5
民事訴訟法之立法原則
前言:立法原則與民事訴訟法理論
概觀:理論研習與各國學說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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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Dispositionsmaxime,
Verfügungsgrundsatz)
定義
廣義(同廣義當事人主義)─含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
主義
狹義─不含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
基於私法自治
當事人對民事訴訟有自由發動、處分、支配權
訴之提起、續行、終結
訴之內容、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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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進行主義vs.
職權進行主義
當事人進行主義
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之進行
職權進行主義
法院主導訴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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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Verhandlungsmaxime;Parteimaxime) vs.
職權探知主義(Untersuchungsmaxime; Amtsmaxime)
辯論主義(狹義當事人主義)
當事人主導訴訟資料(主要事實、證據資料)
之主張、蒐集、提出
財產權訴訟之原則
職權探知主義
法院主導訴訟資料之蒐集、提出
人事訴訟之原則
訴訟要件、強行規定之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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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之內涵
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裁
判之基礎
當事人不爭執之事實,法院不需調查,
應採為裁判之基礎
當事人爭執之事實,法院調查範圍應限
於當事人聲明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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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探知主義之內涵
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得採為裁判
之基礎
當事人不爭執之事實,法院均得調查,
並得不採為裁判之基礎
當事人爭執之事實,法院調查範圍不限
於當事人聲明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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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義vs.
職權主義
當事人主義(廣義)
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之進行(當事人進行主
義)及訴訟資料之主張、蒐集、提出(辯論主
義)
職權主義
法院主導訴訟程序之進行(職權進行主義)及
訴訟資料之蒐集、提出(職權探知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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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調查(Amtsprüfung)、職權
調查證據
職權調查
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以外之概念
法律不一定有明文規定
有關訴訟要件、強行規定之職權調查
法院僅調查事實,無蒐集證據義務→心證不
明,不利求為本案判決之當事人
Ex.當事人一方不爭執他方訴訟能力
有認為係職權探知主義之部分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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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調查證據
職權探知主義之具體表現
法律有明文規定→ Ex. §575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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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理原則v.不公開審理原則
言詞審理原則v.書狀審理原則
直接審理原則v.間接審理原則
兩造審理原則v.一造審理原則
當事人進行原則v.職權進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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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順序原則v.法定順序原則
集中審理原則v.併行審理原則
律師代理原則v.本人訴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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