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非关税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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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非关税壁垒
 第一节 非关税壁垒概述
 一、进口非关税壁垒的含义
 各国政府在关税以外用于限制进口的措施。
 二、进口非关税壁垒的产生
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超
保护贸易政策兴起。各国在提高关税的同
时,也纷纷开始采用以限制进口数量为主
要形式的非关税壁垒。
 二战以后,关贸总协定成立,各国展开多
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壁垒不断下降。
由于关税受到协定约束不能随意变动,各
国转而采用非关税壁垒。七十年代出现的
新贸易保护主义更是促使各国更多地使用
非关税壁垒,受到非关税壁垒保护的商品
越来越多。
 20世纪90年代以来,进口非关税壁垒从限
制商品数量价格等转向国民健康、安全和
环保等方面的非关税壁垒。
 三、进口非关税壁垒的作用
 (一)非关税壁垒的保护作用强于关税壁垒
。
 1、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
性和针对性。
 关税制定一般都必须通过立法程序;
 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通过行政程序制定。
 2、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能直接达到限
制进口的目的。
 关税壁垒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
品成本和价格,削弱其市场竞争力,来间接
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 但许多非关税壁垒常常可以直接限制商品
进口。例如进口配额措施,直接限制商品
进口数量。
 3、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
歧视性。
 关税税率必须公开,依法执行,比较透明;
 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
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
 (二)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保护的需要
 加强对产品的安全、卫生等方面立法,不
仅针对国内产品,也针对进口产品。
 (三)多边贸易体制允许采用正当的非关税
“壁垒”
 WTO承认“绿色贸易壁垒”
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
方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以保护人类与动植物
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
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
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为此,WTO成员
可设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 (四)竞争的需要
 通过非关税壁垒保护本国国内市场。
 四、进口非关税壁垒的类别与前景
 (一)进口非关税壁垒的类别
 1、对进口实施数量控制的非关税壁垒
 2、对进口产品技术标准实施的非关税壁垒
 3、对进口产品予以环保要求的非关税壁垒
 4、其他形式的非关税壁垒
 (二)进口非关税壁垒的前景
 1、对控制数量的非关税壁垒要逐步取消,
除去例外,不能再重新设置。
 2、对其他形式的非关税壁垒予以规范,以
不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 第二节 控制数量的非关税壁垒
 一、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
 又称进口限额制。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
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
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
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
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 进口配额制又可以分为两类:
 (一)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
 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
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数额
后,便不准进口。
 绝对配额又可以分为两类:
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
Unallocated Quotas)
 全球配额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对
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
 对于邻近国家有利,较远国家不利。难以
实施国别控制。
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
 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
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
 为区分商品的国别,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
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
 国别配额又可以分为两类:
 1)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s)
 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
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
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
 自主配额无需征得输出国家的同意,往往
会由于分配额度差异引起出口国家或地区
的不满或报复。
 2)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s)
 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
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
 协议配额是由双方协调确定的,通常不会
引起出口方的不满或报复,并可使出口国
对于配额的实施有所谅解与配合,较易执
行。
 (二)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
 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额不加以限制,而对
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
品,给予低税、减税或者免税待遇;对超
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
 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
额和国别关税配额;
 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可分为:
 优惠性关税配额,指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
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
而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原优惠税率。
 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在关税配额内的进口
商品仍征收原来的进口税率,但对超出配
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极高的附加税或罚
款。
 二、“自动”出口配额限制
 又称“自动”限制出口(”Voluntary”
Restriction of Export)。出口国家或地
区在进口国家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
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
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
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 其实际上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所不同
的在于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
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
 按照WTO规则规定,进口配额和“自动”
出口配额都要逐步取消,不能再重新设置。
 三、进口许可证制
 (一)进口许可证制的含义与类别
 1、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概念
 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
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 2、进口许可证制的类别
 根据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的关系可分为
两类:
 1)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与进
口配额相结合,预先规定进口配额,然后
在配额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
一笔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
的进口许可证;
 2)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不
与进口配额相结合。
 根据进口商品有无限制,可以分为两类:
 1)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se):又称自动进口许可证、一般许
可证,对进口国别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
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
公开一般许可证之后,便可获准进口;
 实际上是“自由进口”商品。
 2)特种进口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
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
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
查批准后才能进口。
 (二)进口许可程序的规范
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8条和第
13条对有关进口许可程序作了规定,“东
京回合”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守则》。
后演变为WTO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 主要内容:序言+8个条款
 1、一般规则
 1)应及时公布必要的信息
 进口许可程序规则应及时公布,公布时间
不迟于规定生效之日前21天,特殊情况最
晚不得迟于生效之日。
 2)简化申请和展期手续
 申请进口许可证程序应尽量简化,如若要
求申请者提供必要文件,至少给予申请者
21天合理时限。申请者接洽的与申请有关
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只有一个,最多不应
超过三个。
 3)对存在微小差错的申请不得予以拒绝
 如果申请者提交的许可证申请文件中存在
微小差错,但并未改变文件的基本数据等
内容,主管部门不得因此拒绝申请。
 4)不得在外汇供应上实行歧视
 不管货物是否受进口许可证管理,任何进
口商都应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支付进口货物
所需的外汇。
 5)允许安全例外和保密例外
 成员方可以不提供会导致妨碍法律实施、
损害公共利益或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保密
资料。
 2、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 指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
的进口许可制度。
 1)成员方只有在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手段实
现其管理目的,且已具备采取自动进口许
可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这种许可制
度。
 2)实施自动进口许可制度,不得对进口货
物产生限制;主管部门不得歧视许可证申
请者,任何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请者均有资
格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证。
 3、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 指不属于自动许可制度管理的其他进口许
可制度。适用于对配额及其他限制性措施
进行管理。
 非自动许可不得对进口产生额外的限制或
扭曲,也不得造成更大的行政负担。
 1)保证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
 实行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成员方必须提
供充分的信息。
 2)及时、公正地实施许可程序
 任何符合进口方法律和行政管理要求的个
人、企业或机构,都具有申请许可证的同
等资格。
 按先来先得的原则处理所有申请,审批的
期限不应超过30天;
 按同时处理所有申请,审批的期限不应超
过60天。
 3)合理分配许可证
 如果通过许可证管理全球配额,许可证持
有者可自行选择进口来源;如果通过许可
证管理国别配额,许可证上应列明具体国
家。
 4)对误差采取补偿措施
 如果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的微小误差,导致
了进口货物的数量、金额或重量超过许可
证规定的水平,主管机构可在未来的许可
证分配时作出补偿性调整。
 4、通知和审议
 制定或更改许可程序的成员方,应在公布
有关程序后的60天内通知WTO。
 四、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 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
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
币的汇价的一种制度。
 实质:通过控制外汇数量,来达到限制进
口商品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的目的。
 二战以后,发达国家很少实行外汇控制。
 而外汇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则经常使用外汇
控制。
 (一)数量性外汇管制
 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
接进行限制和分配,旨在集中外汇收入,
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以达到限
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
 数量性外汇管制往往和进口许可证制度相
结合。
 (二)成本性外汇管制
 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
率制度(System of Multiple Exchange
Rates),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
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
 复汇率是指一种货币(或一个国家)有两
种或两种以上汇率,不同的汇率用于不同
的国际经贸活动。复汇率是外汇管制的一
种产物。 又称多元汇率或多重汇率。
 (三)混合性外汇管制
 指同时采用数量性和成本性的外汇管制,
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控制
商品进出口。
 五、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
 又称进口存款制。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
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例和规定的
时间,在国家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
金,才能进口。
 相当于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间接无
形中增加了进口成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
口的作用。
 六、进口最低限价制(Minimum Price)
 指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
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
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
品进口的目的。
 例子: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实行的“启动
价格制”(TPM)。
 对所有进口到美国的钢材和部分钢制品制
定最低限价,这种价格又称为启动价格;
 钢材和部分钢制品的进口,进口商需填写
“钢品特别摘要发票”;
 随时调整最低价格。
 第三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和特点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
 指那些超越公认的不合理和非科学的强制
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的某些特征的规定
、标准和法规,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
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
性能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所形成的贸
易障碍。
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
 1、通过法规确立
 国家颁布各种强制性的产品技术法规。
 2、把标准法规化
 标准一般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法规就
具有强制约束力。通过法规援引标准,可
以使法规灵活应用。
 欧盟:能耗产品环境化设计指令(简称
EUP指令);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
限制法规的提案(简称REACH法规);制
成品中全氟辛烷酰基化合物含量不能超过
质量的0.005%(简称PFOS禁令)。
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与影响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
 1、保护对象和政策手段日益多样化
 2、保护手段更难以防范
 3、各国技术标准日益复杂
 1)各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存在差异;
 2)某些国家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制定某
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去限制其他一些
国家或地区对本国的进口。
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 1、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进口国的影响
 1)对进口国有关产业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因此成为许多国家限制进口的重要手段,
不仅限制商品的进口,而且对进口商品在
国内的销售设置障碍;
 2)对进口国国内价格的影响:一般情况下
进口国内同类商品价格会上涨。
 2、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国的影响
 对发达出口国家的影响要小于对发展中出
口国家的影响。
 原因:
 对发达国家而言
 1)发达国家由于科学技术比较发达,对于
技术标准要求的变化容易适应;
 2)发达国家居民消费水平和对商品的各种
要求比较接近,对商品标准的要求不会产
生很大差距,容易调整;
 3)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关系密切,如果出现
针对性很强的技术标准,容易采取报复措
施。
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
 1)由于技术水平低,发展中国家的地区难
以适应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
 2)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技术检验能力薄弱,
往往不能达到发达国家技术检验的标准;
 3)对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设
置的带有歧视性的技术标准,报复能力不
足。
 三、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抑制与规范
 (一)背景
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
“一般例外”中规定,缔约方为保障人类、
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21条“安全例外”中规定,缔约方为保
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 “东京回合”谈判通过了《技术性贸易壁
垒协议》,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进
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成为WTO多边货
物贸易协议的组成部分。
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主要内容
 15个条款+3个附件,适用于所有货物产品,
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例外:政府采购、动
植物卫生检疫。
 1、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的
规则
 1)非歧视原则、透明原则
 履行告知义务,并留出宽限期。
 2)必要性原则
 成员方只能采取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技
术性措施。
 3)贸易影响最小原则
 成员方应努力采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技术
性措施。
 4)协调原则
 鼓励WTO成员为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
格评定程序而作出努力,以减少成员间的
技术性措施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
 5)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 成员方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方采用不适合
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
为发展中成员方制定技术性措施的依据。
应照顾到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利益和要求。
 2、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 1)技术法规
 指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
和生产方法的规定。
 应尽可能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设
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
 如果已存在或即将拟就国际标准,成员方
应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
 2)标准
 指经公认机构批准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
非强制执行的关于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
生产方法的规则或指南。
 所有标准化机构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并
充分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
 3)合格评定程序
 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
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
 ①认证: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通常
被称为“第三方认证”。
 可分为产品认证、体系认证。
 产品认证:主要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技术
法规或标准,包括产品的安全认证和合格
认证。例如:CE、FCC。
 体系认证:是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是否符合
相关法规或标准。例如ISO9000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等。
 ②认可:指权威机构依据程序确认某一机构
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
 包括产品认证机构认可、质量和管理体系认
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审核机构认可等
。
 ③相互认证:指认证或认可机构之间通过
签署相互承认协议,彼此承认认证或认可
结果。
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鼓励成员方接受
其他成员方的合格评定程序。只要可行,
成员方应共同建立国际合格评定程序。
 3、通知、评议、咨询、审议及争端解决
 1)通知和评议
 如果成员方拟采用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
程序不存在相关的国际标准,或与有关国
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有可能对
 其他成员方的贸易有重大影响,该成员方
应履行通知义务。
 成员方应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方合理时
间(一般至少60天),以便就已草拟的技
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
 成员方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
性措施。
 2)咨询
 成员方应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点。
 3)审议制度及争端解决
 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自1995年开
始每3年末进行一次审议。
 第四节 绿色贸易壁垒
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与成因
 概念:
 指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借口为保护环
境和国民健康,对进口商品提出带有歧视
性、针对性的技术、安全和卫生标准,如
达不到这些标准,进口国有权扣留、退回
、销毁、索赔等;或不规范地使用国际公
认的标准。
 成因:
 (一)全球自然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化,
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出现提供了契机
 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
 (二)消费观念的更新,“绿色需求”的扩
大,推动了绿色贸易壁垒的形成
 绿色产品兴起。目前全世界绿色产品比例约
为5%-10%。
 (三)环保标准不一
 发达国家环保标准要严于发展中国家。
 (四)竞争的压力
 各国开始有意识地利用环保上的各种要求
,作为竞争手段。
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形式
 (一)环境许可证制度
 要求有关商品在取得许可证的基础上才能
允许进口或出口,也就是出口要获得进口
国的“预先通知同意”。
 源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
成为一种绿色准入制度。
 (二)禁止进口与环境贸易制裁
 是绿色贸易壁垒中极端严厉的措施,对违
反环保规则采取强制性措施。轻者实施禁
止输入,重者则实施报复。
 例如1991年美国根据《海洋哺乳动物保护
法》和《保护海豚消费者资讯法》,宣布
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
 (三)绿色补贴制度
 由于环境污染治理费用高昂,企业无力承
担。政府可以采用环境补贴的方式帮助筹
资控制污染。
 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允许
其成员方政府可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
提供环境补贴。
 (四)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
 目前,受环境技术标准约束的产品越来越
多,标准越来越高,标准分类越来越细。
 (五)产品技术标准增多
 1、绿色食品技术标准
 三类:1)有机食品原料必须来自有机农业
的产品;2)有机食品必须是按照有机农业
生产和有机食品加工标准而生产加工的食
 品;3)加工出来的产品或食品必须是经过
授权的颁证机构颁发证书。
 2、纺织品环保技术标准
 纺织品化学成分检验越来越严格,例如前
面提及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
法规的提案(简称REACH法规),就整合
了40多项关于纺织品化学成分检验方面的
法规。
 3、机电产品的绿色标准
 主要体现在汽车的尾气排放标准以及家用
电器使用氟利昂等标准上。
 (六)苛刻的绿色检验检疫措施
 1、对农药残留等作出严格限制规定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蔬菜农药
残留标准有 827 项指标, 涉及146种农
药; 欧盟的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有583项指
标, 涉及86种农药。
 2、加强对集装箱船舶的检验
 集装箱检验检疫是各国出入境法定检疫的
重要内容。

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并经各国政
府批准的《国际卫生条例》规定:
 集装箱在离境时,各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
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集装箱实
施检验检疫;集装箱到达时,各进口国检
验检疫机构亦可对到达的集装箱实施检验
检疫;各国检验检疫机构应尽可能确保国
际运输中的集装箱在装运货物时无传染性
物质、媒介昆虫和啮齿动物。
 我国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出境集装
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出境集装箱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对集装箱检验检疫作
出相关规定。
 (七)绿色包装和标签制度
 一些国家对产品包装作出严格规定。绿色
包装标准——4R:Reduce——减少材料
消耗量;Refill——大型容器再填充使用;
Recycle——可循环使用;Recovery——
可回收使用。
 (八)绿色环境标志和认证制度
 用于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
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整个
过程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态系统
和人类无危害或危害极小。
 环境标志的特点:1)证明性;2)权威性
;3)专证性;4)时限性;5)比例限定性
 三、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规范与抑制
 (一)环保措施的国际公约与规则
 1、环保方面的国际公约与规则
 1)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
 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
协定书》,决定控制2类8种物质。
 1990年《议定书伦敦修正案》
 把受控物质扩大到5类20种。
 2)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国际公约
 ①《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又称《华盛顿公约》)1973。把野生动
物分为三类:有濒危灭绝危险的物种,禁
止贸易;珍稀物种,限制贸易;除此以外
其它应予保护的物种,控制贸易。
 1989年,加入了全面禁止非洲象牙及其制
品的国际贸易修正案。
 ②《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
 3)生物安全多边框架规则
 2000年《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
 主要针对GMO产品(转基因技术产品)
 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规定
 1989《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
塞尔公约》,规定了45类危险废物
 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FCCC)
1992年,控制造成“温室效应”气体的排
放。
 中国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共25项
 1、《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
1954年,伦敦)
 2、《捕渔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1958年,日内瓦)
 3、《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46年,华
盛顿)
 4、《东南亚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协定》(
1956年,罗马)
 5、《大陆架公约》 (1958年,日内瓦)
 6、《南极条约》(1959年,华盛顿)
 7、《世界气象组织公约》(1947年,华
盛顿)
 8、《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布鲁塞尔)
 9、《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1972年,巴黎)
 10、《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
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
约》 (1972年,莫斯科)
 11、《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它物质而引起
海洋污染的公约》(1972年,伦敦)
 12、《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
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1972年,伦敦)
 13、《关于油类以外物质造成污染时在公
海进行干涉的议定书》(1973年,伦敦)
 14、《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73年,华盛顿)
 15、《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伦敦)
 16、《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79年
,维也纳)
 1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
蒙特哥湾)
 18、《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
年,维也纳)
 19、《核事故或辐射事故紧急情况援助公
约》(1985年,维也纳)
 20、《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年
,维也纳)
 21、《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
定书》(1987年,蒙特利尔)
 22、《亚洲和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络》
(1988年,曼谷)
 23、《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
塞尔公约》(1989年,巴塞尔)
 2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里约热内卢)
 25、《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里
约热内卢)
 2、绿色通行证——环境管理国际标准
ISO14000
 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保护全球环境和世
界经济持续发展而制定的系列环境管理标
准,1996年9月开始颁布。
 (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 1、背景
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缔约方
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要对其他缔
约方不构成不合理歧视。但实践中往往出
现问题。
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作为《农业协议》
谈判内容的一部分,达成了《实施卫生与植
物卫生措施协议》,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动
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块内容。
 2、主要内容
 1)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含义
 成员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实现某些具体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 2)成员方应遵循的规则
 a、非歧视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b、以科学为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c、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
 d、同等对待出口成员达到要求的卫生与植
物卫生措施。
 e、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适当的保护
水平。
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指进口方专家在进口
前对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虫害的危害等
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饮料、饲料中可
能存在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
体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作出分析。
 f、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
流行区”的概念
 病虫害非疫区:指没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
,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地区;
 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检疫性病虫害发生水
平低,已采取有效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
,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地区。
 g、保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有关法规的透
明度。
 及时公布、履行通知咨询义务、宽限期等
 3)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 a、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
施时,应考虑发展中成员的特殊需要。
 b、成员方同意以双边的形式,或通过适当
的国际组织,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帮助
 c、发展中成员可推迟2年,即从1997年1
月1日起,开始执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协议》
 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 负责监督、协调、制定相关程序,并对实
施情况进行审议。
 (三)抑制与规范措施的不足
 1、复杂性
 环保措施复杂,容易引起争议。
 2、双重性
 对于各国环保权利缺乏约束,容易被用作
贸易保护的手段。
 第五节 其他形式的非关税壁垒
 一、政府采购的内容与规范
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 又称公共采购,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实体以法定的方式向社会
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一种行为。
 一般国家的惯例,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本国
产品和劳务。因此成为一种常见的非关税
壁垒,通过对外国供应者的差别待遇,限
制其产品的进口,起到保护本国生产者的
目的。
 (二)《政府采购协议》简介
 1、背景
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没有规定政
府采购。
 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首先颁布了《关于
协调公共工程服务合同、公共供货合同的授
予规则和程序》。
 1981年“东京回合”谈判达成《政府采购
守则》,只适用于签署方,缺陷:只适用于
货物的采购;只约束中央政府采购实体。
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政府采购协议
》,1996年生效。
 2、主要内容
 24个条款,4个附录。
 1)适用范围
 ①采购实体
 只适用于签署方在各自承诺的清单中列出
的政府采购实体: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地
方政府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
 ②采购对象和采购合同
 采购对象是货物和服务
 采购合同:包括购买、租赁、租购等
 ③采购限额
 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货物和非工程服务
的最低限额是13万特别提款权。
 购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5万特别提款
权。
 特别提款权(SDR-- special drawing
right,亦称为“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于1969年进行第一次国际货币基金协
定修订时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
手段。它依据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
的份额进行分配,可以供成员国平衡国际
收支。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
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
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
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
 基金组织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
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
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
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
易的支付。特别提款权定值是和“一篮子
”货币挂钩,市值不是固定的。
 2)有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 a、非歧视原则
 b、透明度原则
 c、公平竞争原则
 3)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
 公开招标: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
加投标;
 选择性招标:指由采购实体邀请的供应商
参加投标;
 限制性招标:又称单一招标,指采购实体
在无人回应招标,情况紧急而又无法通过
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进行采购,或需要
原供应商增加供应等条件下,与供应商进
行个别联系。
 4)对有关可能限制竞争做法的规定
 a、技术规格的制定、采用或实施,不得对
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 b、采购实体在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时,不得
在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之间,或者在本国
供应商与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之间构成歧
视。
 c、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于因政府采购而从
其他成员进口的货物或服务实行的原产地
规则,应与正常贸易下进口的货物与服务
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一致。
 5)异议程序
 异议程序是防止歧视性政府采购做法的重
要制度。
 签署方要保留相关采购文件3年,供应商在
得知或理应知道申诉依据时10天内开始异
议程序。
 6)争端解决
 原则上适用WTO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
程序的谅解》
 特殊之处:最终报告递交时间,不迟于4个
月,最多延迟到7个月。
 7)政府采购委员会
 3、《政府采购协议》的不足
 只是诸边协议,只适用签署方。
 二、原产地要求与规范
 (一)原产地
 指产品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
地区。相当于产品的“国籍”。
 “实质性改变”,这种改变形成了一种完
全不同的“新”产品。
 WTO《 原产地规则协议》,多边协议。
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简要内容
 9个条款,2个附件
 1、适用范围
 只适用于有关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
的原产地规则。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最惠国待遇、关税配额、政府采购等。
 2、原产地规则协调
 1995年,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规则技术委
员会负责协调WTO成员方非优惠性原产地
规则的工作。
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
地条例》,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目前还未完成,尚处于过渡期
 3、过渡期间的规则
 1)明确、中性的原产地规则
 2)肯定性原产地标准
 3)原产地的评定
 4)行政行为的复议
 4、过渡期结束后的规则
 5、机构设置: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 三、装运前检验的内容与规范
 (一)装运前检验的含义与规范的必要性
 含义:指一些国家指定专业检验机构,在
进口产品装运前对产品的质量、数量和价
格(包括汇率与融资条件)以及产品的海
关分类等进行检验。
 核心内容:审核价格
 规范:WTO《 装运前检验协议》,多边协
议,适用于所有成员方。
 (二)《装运前检验协议》的主要内容
 9个条款。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成员方政府通过政府授权或政府合
约的方式,指定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的质
量、数量和价格(包括汇率与融资条件)
以及产品的海关分类等,在出口方进行所
有装运前的检验活动。
 2、进口方的义务,“应当”承担的义务
 1)非歧视性地从事装运前检验活动。
 2)有关检验活动应在出口方进行。
 3)检验产品质量和数量的标准应是买卖双
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 4)价格审核规则。
 5)保持装运前检验的透明度。
 6)应避免不必要的延迟。
 7)检验机构应保守商业秘密。
 3、出口方的义务,有限义务
 4、检验机构与出口商之间的争端解决
 5、成员方之间的争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