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第八章非关税壁垒
第九章 非关税壁垒
第一节 非关税壁垒概述
一、进口非关税壁垒的含义
各国政府在关税以外用于限制进口的措施。
二、进口非关税壁垒的产生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超
保护贸易政策兴起。各国在提高关税的同
时,也纷纷开始采用以限制进口数量为主
要形式的非关税壁垒。
二战以后,关贸总协定成立,各国展开多
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壁垒不断下降。
由于关税受到协定约束不能随意变动,各
国转而采用非关税壁垒。七十年代出现的
新贸易保护主义更是促使各国更多地使用
非关税壁垒,受到非关税壁垒保护的商品
越来越多。
20世纪90年代以来,进口非关税壁垒从限
制商品数量价格等转向国民健康、安全和
环保等方面的非关税壁垒。
三、进口非关税壁垒的作用
(一)非关税壁垒的保护作用强于关税壁垒
。
1、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
性和针对性。
关税制定一般都必须通过立法程序;
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通过行政程序制定。
2、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能直接达到限
制进口的目的。
关税壁垒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
品成本和价格,削弱其市场竞争力,来间接
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但许多非关税壁垒常常可以直接限制商品
进口。例如进口配额措施,直接限制商品
进口数量。
3、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
歧视性。
关税税率必须公开,依法执行,比较透明;
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
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
(二)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保护的需要
加强对产品的安全、卫生等方面立法,不
仅针对国内产品,也针对进口产品。
(三)多边贸易体制允许采用正当的非关税
“壁垒”
WTO承认“绿色贸易壁垒”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
方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以保护人类与动植物
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
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
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为此,WTO成员
可设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四)竞争的需要
通过非关税壁垒保护本国国内市场。
四、进口非关税壁垒的类别与前景
(一)进口非关税壁垒的类别
1、对进口实施数量控制的非关税壁垒
2、对进口产品技术标准实施的非关税壁垒
3、对进口产品予以环保要求的非关税壁垒
4、其他形式的非关税壁垒
(二)进口非关税壁垒的前景
1、对控制数量的非关税壁垒要逐步取消,
除去例外,不能再重新设置。
2、对其他形式的非关税壁垒予以规范,以
不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第二节 控制数量的非关税壁垒
一、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
又称进口限额制。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
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
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
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
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进口配额制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
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
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数额
后,便不准进口。
绝对配额又可以分为两类: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
Unallocated Quotas)
全球配额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对
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
对于邻近国家有利,较远国家不利。难以
实施国别控制。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
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
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
为区分商品的国别,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
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
国别配额又可以分为两类:
1)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s)
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
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
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
自主配额无需征得输出国家的同意,往往
会由于分配额度差异引起出口国家或地区
的不满或报复。
2)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s)
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
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
协议配额是由双方协调确定的,通常不会
引起出口方的不满或报复,并可使出口国
对于配额的实施有所谅解与配合,较易执
行。
(二)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
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额不加以限制,而对
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
品,给予低税、减税或者免税待遇;对超
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
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
额和国别关税配额;
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可分为:
优惠性关税配额,指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
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
而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原优惠税率。
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在关税配额内的进口
商品仍征收原来的进口税率,但对超出配
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极高的附加税或罚
款。
二、“自动”出口配额限制
又称“自动”限制出口(”Voluntary”
Restriction of Export)。出口国家或地
区在进口国家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
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
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
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其实际上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所不同
的在于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
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
按照WTO规则规定,进口配额和“自动”
出口配额都要逐步取消,不能再重新设置。
三、进口许可证制
(一)进口许可证制的含义与类别
1、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概念
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
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2、进口许可证制的类别
根据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的关系可分为
两类:
1)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与进
口配额相结合,预先规定进口配额,然后
在配额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
一笔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
的进口许可证;
2)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不
与进口配额相结合。
根据进口商品有无限制,可以分为两类:
1)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se):又称自动进口许可证、一般许
可证,对进口国别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
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
公开一般许可证之后,便可获准进口;
实际上是“自由进口”商品。
2)特种进口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
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
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
查批准后才能进口。
(二)进口许可程序的规范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8条和第
13条对有关进口许可程序作了规定,“东
京回合”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守则》。
后演变为WTO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主要内容:序言+8个条款
1、一般规则
1)应及时公布必要的信息
进口许可程序规则应及时公布,公布时间
不迟于规定生效之日前21天,特殊情况最
晚不得迟于生效之日。
2)简化申请和展期手续
申请进口许可证程序应尽量简化,如若要
求申请者提供必要文件,至少给予申请者
21天合理时限。申请者接洽的与申请有关
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只有一个,最多不应
超过三个。
3)对存在微小差错的申请不得予以拒绝
如果申请者提交的许可证申请文件中存在
微小差错,但并未改变文件的基本数据等
内容,主管部门不得因此拒绝申请。
4)不得在外汇供应上实行歧视
不管货物是否受进口许可证管理,任何进
口商都应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支付进口货物
所需的外汇。
5)允许安全例外和保密例外
成员方可以不提供会导致妨碍法律实施、
损害公共利益或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保密
资料。
2、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指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
的进口许可制度。
1)成员方只有在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手段实
现其管理目的,且已具备采取自动进口许
可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这种许可制
度。
2)实施自动进口许可制度,不得对进口货
物产生限制;主管部门不得歧视许可证申
请者,任何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请者均有资
格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证。
3、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指不属于自动许可制度管理的其他进口许
可制度。适用于对配额及其他限制性措施
进行管理。
非自动许可不得对进口产生额外的限制或
扭曲,也不得造成更大的行政负担。
1)保证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
实行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成员方必须提
供充分的信息。
2)及时、公正地实施许可程序
任何符合进口方法律和行政管理要求的个
人、企业或机构,都具有申请许可证的同
等资格。
按先来先得的原则处理所有申请,审批的
期限不应超过30天;
按同时处理所有申请,审批的期限不应超
过60天。
3)合理分配许可证
如果通过许可证管理全球配额,许可证持
有者可自行选择进口来源;如果通过许可
证管理国别配额,许可证上应列明具体国
家。
4)对误差采取补偿措施
如果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的微小误差,导致
了进口货物的数量、金额或重量超过许可
证规定的水平,主管机构可在未来的许可
证分配时作出补偿性调整。
4、通知和审议
制定或更改许可程序的成员方,应在公布
有关程序后的60天内通知WTO。
四、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
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
币的汇价的一种制度。
实质:通过控制外汇数量,来达到限制进
口商品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的目的。
二战以后,发达国家很少实行外汇控制。
而外汇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则经常使用外汇
控制。
(一)数量性外汇管制
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
接进行限制和分配,旨在集中外汇收入,
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以达到限
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
数量性外汇管制往往和进口许可证制度相
结合。
(二)成本性外汇管制
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
率制度(System of Multiple Exchange
Rates),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
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
复汇率是指一种货币(或一个国家)有两
种或两种以上汇率,不同的汇率用于不同
的国际经贸活动。复汇率是外汇管制的一
种产物。 又称多元汇率或多重汇率。
(三)混合性外汇管制
指同时采用数量性和成本性的外汇管制,
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控制
商品进出口。
五、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
又称进口存款制。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
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例和规定的
时间,在国家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
金,才能进口。
相当于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间接无
形中增加了进口成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
口的作用。
六、进口最低限价制(Minimum Price)
指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
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
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
品进口的目的。
例子: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实行的“启动
价格制”(TPM)。
对所有进口到美国的钢材和部分钢制品制
定最低限价,这种价格又称为启动价格;
钢材和部分钢制品的进口,进口商需填写
“钢品特别摘要发票”;
随时调整最低价格。
第三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和特点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
指那些超越公认的不合理和非科学的强制
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的某些特征的规定
、标准和法规,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
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
性能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所形成的贸
易障碍。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
1、通过法规确立
国家颁布各种强制性的产品技术法规。
2、把标准法规化
标准一般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法规就
具有强制约束力。通过法规援引标准,可
以使法规灵活应用。
欧盟:能耗产品环境化设计指令(简称
EUP指令);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
限制法规的提案(简称REACH法规);制
成品中全氟辛烷酰基化合物含量不能超过
质量的0.005%(简称PFOS禁令)。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与影响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
1、保护对象和政策手段日益多样化
2、保护手段更难以防范
3、各国技术标准日益复杂
1)各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存在差异;
2)某些国家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制定某
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去限制其他一些
国家或地区对本国的进口。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进口国的影响
1)对进口国有关产业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因此成为许多国家限制进口的重要手段,
不仅限制商品的进口,而且对进口商品在
国内的销售设置障碍;
2)对进口国国内价格的影响:一般情况下
进口国内同类商品价格会上涨。
2、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国的影响
对发达出口国家的影响要小于对发展中出
口国家的影响。
原因:
对发达国家而言
1)发达国家由于科学技术比较发达,对于
技术标准要求的变化容易适应;
2)发达国家居民消费水平和对商品的各种
要求比较接近,对商品标准的要求不会产
生很大差距,容易调整;
3)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关系密切,如果出现
针对性很强的技术标准,容易采取报复措
施。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
1)由于技术水平低,发展中国家的地区难
以适应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
2)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技术检验能力薄弱,
往往不能达到发达国家技术检验的标准;
3)对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设
置的带有歧视性的技术标准,报复能力不
足。
三、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抑制与规范
(一)背景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
“一般例外”中规定,缔约方为保障人类、
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21条“安全例外”中规定,缔约方为保
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东京回合”谈判通过了《技术性贸易壁
垒协议》,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进
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成为WTO多边货
物贸易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主要内容
15个条款+3个附件,适用于所有货物产品,
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例外:政府采购、动
植物卫生检疫。
1、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的
规则
1)非歧视原则、透明原则
履行告知义务,并留出宽限期。
2)必要性原则
成员方只能采取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技
术性措施。
3)贸易影响最小原则
成员方应努力采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技术
性措施。
4)协调原则
鼓励WTO成员为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
格评定程序而作出努力,以减少成员间的
技术性措施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
5)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成员方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方采用不适合
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
为发展中成员方制定技术性措施的依据。
应照顾到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利益和要求。
2、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
指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
和生产方法的规定。
应尽可能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设
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
如果已存在或即将拟就国际标准,成员方
应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
2)标准
指经公认机构批准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
非强制执行的关于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
生产方法的规则或指南。
所有标准化机构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并
充分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
3)合格评定程序
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
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
①认证: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通常
被称为“第三方认证”。
可分为产品认证、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主要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技术
法规或标准,包括产品的安全认证和合格
认证。例如:CE、FCC。
体系认证:是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是否符合
相关法规或标准。例如ISO9000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等。
②认可:指权威机构依据程序确认某一机构
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
包括产品认证机构认可、质量和管理体系认
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审核机构认可等
。
③相互认证:指认证或认可机构之间通过
签署相互承认协议,彼此承认认证或认可
结果。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鼓励成员方接受
其他成员方的合格评定程序。只要可行,
成员方应共同建立国际合格评定程序。
3、通知、评议、咨询、审议及争端解决
1)通知和评议
如果成员方拟采用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
程序不存在相关的国际标准,或与有关国
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有可能对
其他成员方的贸易有重大影响,该成员方
应履行通知义务。
成员方应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方合理时
间(一般至少60天),以便就已草拟的技
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
成员方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
性措施。
2)咨询
成员方应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点。
3)审议制度及争端解决
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自1995年开
始每3年末进行一次审议。
第四节 绿色贸易壁垒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与成因
概念:
指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借口为保护环
境和国民健康,对进口商品提出带有歧视
性、针对性的技术、安全和卫生标准,如
达不到这些标准,进口国有权扣留、退回
、销毁、索赔等;或不规范地使用国际公
认的标准。
成因:
(一)全球自然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化,
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出现提供了契机
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
(二)消费观念的更新,“绿色需求”的扩
大,推动了绿色贸易壁垒的形成
绿色产品兴起。目前全世界绿色产品比例约
为5%-10%。
(三)环保标准不一
发达国家环保标准要严于发展中国家。
(四)竞争的压力
各国开始有意识地利用环保上的各种要求
,作为竞争手段。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形式
(一)环境许可证制度
要求有关商品在取得许可证的基础上才能
允许进口或出口,也就是出口要获得进口
国的“预先通知同意”。
源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
成为一种绿色准入制度。
(二)禁止进口与环境贸易制裁
是绿色贸易壁垒中极端严厉的措施,对违
反环保规则采取强制性措施。轻者实施禁
止输入,重者则实施报复。
例如1991年美国根据《海洋哺乳动物保护
法》和《保护海豚消费者资讯法》,宣布
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
(三)绿色补贴制度
由于环境污染治理费用高昂,企业无力承
担。政府可以采用环境补贴的方式帮助筹
资控制污染。
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允许
其成员方政府可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
提供环境补贴。
(四)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
目前,受环境技术标准约束的产品越来越
多,标准越来越高,标准分类越来越细。
(五)产品技术标准增多
1、绿色食品技术标准
三类:1)有机食品原料必须来自有机农业
的产品;2)有机食品必须是按照有机农业
生产和有机食品加工标准而生产加工的食
品;3)加工出来的产品或食品必须是经过
授权的颁证机构颁发证书。
2、纺织品环保技术标准
纺织品化学成分检验越来越严格,例如前
面提及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
法规的提案(简称REACH法规),就整合
了40多项关于纺织品化学成分检验方面的
法规。
3、机电产品的绿色标准
主要体现在汽车的尾气排放标准以及家用
电器使用氟利昂等标准上。
(六)苛刻的绿色检验检疫措施
1、对农药残留等作出严格限制规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蔬菜农药
残留标准有 827 项指标, 涉及146种农
药; 欧盟的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有583项指
标, 涉及86种农药。
2、加强对集装箱船舶的检验
集装箱检验检疫是各国出入境法定检疫的
重要内容。
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并经各国政
府批准的《国际卫生条例》规定:
集装箱在离境时,各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
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集装箱实
施检验检疫;集装箱到达时,各进口国检
验检疫机构亦可对到达的集装箱实施检验
检疫;各国检验检疫机构应尽可能确保国
际运输中的集装箱在装运货物时无传染性
物质、媒介昆虫和啮齿动物。
我国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出境集装
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出境集装箱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对集装箱检验检疫作
出相关规定。
(七)绿色包装和标签制度
一些国家对产品包装作出严格规定。绿色
包装标准——4R:Reduce——减少材料
消耗量;Refill——大型容器再填充使用;
Recycle——可循环使用;Recovery——
可回收使用。
(八)绿色环境标志和认证制度
用于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
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整个
过程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态系统
和人类无危害或危害极小。
环境标志的特点:1)证明性;2)权威性
;3)专证性;4)时限性;5)比例限定性
三、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规范与抑制
(一)环保措施的国际公约与规则
1、环保方面的国际公约与规则
1)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
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
协定书》,决定控制2类8种物质。
1990年《议定书伦敦修正案》
把受控物质扩大到5类20种。
2)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国际公约
①《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又称《华盛顿公约》)1973。把野生动
物分为三类:有濒危灭绝危险的物种,禁
止贸易;珍稀物种,限制贸易;除此以外
其它应予保护的物种,控制贸易。
1989年,加入了全面禁止非洲象牙及其制
品的国际贸易修正案。
②《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
3)生物安全多边框架规则
2000年《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主要针对GMO产品(转基因技术产品)
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规定
1989《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
塞尔公约》,规定了45类危险废物
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FCCC)
1992年,控制造成“温室效应”气体的排
放。
中国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共25项
1、《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
1954年,伦敦)
2、《捕渔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1958年,日内瓦)
3、《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46年,华
盛顿)
4、《东南亚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协定》(
1956年,罗马)
5、《大陆架公约》 (1958年,日内瓦)
6、《南极条约》(1959年,华盛顿)
7、《世界气象组织公约》(1947年,华
盛顿)
8、《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布鲁塞尔)
9、《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1972年,巴黎)
10、《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
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
约》 (1972年,莫斯科)
11、《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它物质而引起
海洋污染的公约》(1972年,伦敦)
12、《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
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1972年,伦敦)
13、《关于油类以外物质造成污染时在公
海进行干涉的议定书》(1973年,伦敦)
14、《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73年,华盛顿)
15、《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伦敦)
16、《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79年
,维也纳)
1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
蒙特哥湾)
18、《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
年,维也纳)
19、《核事故或辐射事故紧急情况援助公
约》(1985年,维也纳)
20、《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年
,维也纳)
21、《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
定书》(1987年,蒙特利尔)
22、《亚洲和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络》
(1988年,曼谷)
23、《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
塞尔公约》(1989年,巴塞尔)
2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里约热内卢)
25、《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里
约热内卢)
2、绿色通行证——环境管理国际标准
ISO14000
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保护全球环境和世
界经济持续发展而制定的系列环境管理标
准,1996年9月开始颁布。
(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1、背景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缔约方
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要对其他缔
约方不构成不合理歧视。但实践中往往出
现问题。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作为《农业协议》
谈判内容的一部分,达成了《实施卫生与植
物卫生措施协议》,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动
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块内容。
2、主要内容
1)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含义
成员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实现某些具体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2)成员方应遵循的规则
a、非歧视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b、以科学为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c、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
d、同等对待出口成员达到要求的卫生与植
物卫生措施。
e、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适当的保护
水平。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指进口方专家在进口
前对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虫害的危害等
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饮料、饲料中可
能存在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
体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作出分析。
f、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
流行区”的概念
病虫害非疫区:指没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
,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地区;
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检疫性病虫害发生水
平低,已采取有效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
,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地区。
g、保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有关法规的透
明度。
及时公布、履行通知咨询义务、宽限期等
3)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a、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
施时,应考虑发展中成员的特殊需要。
b、成员方同意以双边的形式,或通过适当
的国际组织,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帮助
c、发展中成员可推迟2年,即从1997年1
月1日起,开始执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协议》
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负责监督、协调、制定相关程序,并对实
施情况进行审议。
(三)抑制与规范措施的不足
1、复杂性
环保措施复杂,容易引起争议。
2、双重性
对于各国环保权利缺乏约束,容易被用作
贸易保护的手段。
第五节 其他形式的非关税壁垒
一、政府采购的内容与规范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又称公共采购,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实体以法定的方式向社会
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一种行为。
一般国家的惯例,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本国
产品和劳务。因此成为一种常见的非关税
壁垒,通过对外国供应者的差别待遇,限
制其产品的进口,起到保护本国生产者的
目的。
(二)《政府采购协议》简介
1、背景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没有规定政
府采购。
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首先颁布了《关于
协调公共工程服务合同、公共供货合同的授
予规则和程序》。
1981年“东京回合”谈判达成《政府采购
守则》,只适用于签署方,缺陷:只适用于
货物的采购;只约束中央政府采购实体。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政府采购协议
》,1996年生效。
2、主要内容
24个条款,4个附录。
1)适用范围
①采购实体
只适用于签署方在各自承诺的清单中列出
的政府采购实体: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地
方政府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
②采购对象和采购合同
采购对象是货物和服务
采购合同:包括购买、租赁、租购等
③采购限额
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货物和非工程服务
的最低限额是13万特别提款权。
购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5万特别提款
权。
特别提款权(SDR-- special drawing
right,亦称为“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于1969年进行第一次国际货币基金协
定修订时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
手段。它依据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
的份额进行分配,可以供成员国平衡国际
收支。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
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
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
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
基金组织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
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
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
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
易的支付。特别提款权定值是和“一篮子
”货币挂钩,市值不是固定的。
2)有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a、非歧视原则
b、透明度原则
c、公平竞争原则
3)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
加投标;
选择性招标:指由采购实体邀请的供应商
参加投标;
限制性招标:又称单一招标,指采购实体
在无人回应招标,情况紧急而又无法通过
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进行采购,或需要
原供应商增加供应等条件下,与供应商进
行个别联系。
4)对有关可能限制竞争做法的规定
a、技术规格的制定、采用或实施,不得对
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b、采购实体在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时,不得
在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之间,或者在本国
供应商与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之间构成歧
视。
c、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于因政府采购而从
其他成员进口的货物或服务实行的原产地
规则,应与正常贸易下进口的货物与服务
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一致。
5)异议程序
异议程序是防止歧视性政府采购做法的重
要制度。
签署方要保留相关采购文件3年,供应商在
得知或理应知道申诉依据时10天内开始异
议程序。
6)争端解决
原则上适用WTO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
程序的谅解》
特殊之处:最终报告递交时间,不迟于4个
月,最多延迟到7个月。
7)政府采购委员会
3、《政府采购协议》的不足
只是诸边协议,只适用签署方。
二、原产地要求与规范
(一)原产地
指产品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
地区。相当于产品的“国籍”。
“实质性改变”,这种改变形成了一种完
全不同的“新”产品。
WTO《 原产地规则协议》,多边协议。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简要内容
9个条款,2个附件
1、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有关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
的原产地规则。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最惠国待遇、关税配额、政府采购等。
2、原产地规则协调
1995年,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规则技术委
员会负责协调WTO成员方非优惠性原产地
规则的工作。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
地条例》,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目前还未完成,尚处于过渡期
3、过渡期间的规则
1)明确、中性的原产地规则
2)肯定性原产地标准
3)原产地的评定
4)行政行为的复议
4、过渡期结束后的规则
5、机构设置: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三、装运前检验的内容与规范
(一)装运前检验的含义与规范的必要性
含义:指一些国家指定专业检验机构,在
进口产品装运前对产品的质量、数量和价
格(包括汇率与融资条件)以及产品的海
关分类等进行检验。
核心内容:审核价格
规范:WTO《 装运前检验协议》,多边协
议,适用于所有成员方。
(二)《装运前检验协议》的主要内容
9个条款。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员方政府通过政府授权或政府合
约的方式,指定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的质
量、数量和价格(包括汇率与融资条件)
以及产品的海关分类等,在出口方进行所
有装运前的检验活动。
2、进口方的义务,“应当”承担的义务
1)非歧视性地从事装运前检验活动。
2)有关检验活动应在出口方进行。
3)检验产品质量和数量的标准应是买卖双
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4)价格审核规则。
5)保持装运前检验的透明度。
6)应避免不必要的延迟。
7)检验机构应保守商业秘密。
3、出口方的义务,有限义务
4、检验机构与出口商之间的争端解决
5、成员方之间的争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