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陪審制度的規範與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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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陪審制度的規範與實證
黃國昌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法實證研究中心執行長
第七屆司改論壇-人民參與審判
March 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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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jury, and more especially the civil jury,
serves to communicate the spirit of the judges
to the minds of all the citizens; and this spirit,
with the habits which attend it, is the
soundest preparation for free institutions . . .
It invests each citizen with a kind of
magistracy; it makes them all feel the duties
which they are bound to discharge toward
society; and the part which they take in the
Government.
DEMOCRACY IN AMERICA
Alexis de Tocqueville, 1835.
第七屆司改論壇-人民參與審判
March 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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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探討美國陪審制度?
 本文之目的與定位
 國民參與審判機制
 就司法案件之審理與裁判,由「受終身職保障之法官」以
外的一般公民(laypersons)參與,就「應經裁判之特定事
項」,或由未受法律訓練之國民所構成之組織體自行作出
決定,或由該等國民與法官共同作成決定的一種審判機
制。
 具高度彈性與外延性
 可發展出多樣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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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探討美國陪審制度
 比較法下的兩種基本模式
 陪審制(Jury System)




陪審團
法官
參審制(Lay Assessor Mode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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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民組成之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
以美國為代表
韓國仿效模式
由法官與國民共同作成決定
以德國為代表
日本仿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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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參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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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之討論與倡議
 1994年: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
 2006年: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
 2007年: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第二版
 2011年:觀審制
 未來:?
American Jury: 規範面之考察
基本圖像
 於第一審「公判」(trial)程序中,由陪審團負責「事實認
定」(fact-finding)及「證據評價」(evidence
evaluation),嚴密而言,包括將事實涵攝至法律之工作
,分擔法官之權責,法官僅負責處理法律問題
 陪審團係由十二名未受法律專業訓練的公民(即陪審員)
所組成,必須與訟爭案件無利害關係,中立地依雙方當事
人所提出之證據,作出事實認定。
 Grand Jury vs. Petty 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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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n Jury: 規範面之考察
接受陪審團審判之權利(right to jury trial)


在普通法傳統上,具根本重要性之基本權利
居於「掌握權力的政府」與「一般國民」間,防止國家濫權


刑罰權
稅捐
美國憲法
 個人自由暨權利之保障
 傑克森式民主(Jacksonian democracy)
 反映民間社會不同階層的多元價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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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Section Representation
Group Delib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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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n Jury: 規範面之考察
民事案件:7th Amendment
 依普通法 + 請求20美元以上
 任一造當事人有請求權利
 陪審團所作出之事實認定,原則上法院不得審查
刑事案件:6th Amendment
 嚴重犯罪:科處6個月以上之監禁
實務:陪審團審判不及10%
 有必要舉行公判的案件,比例甚低



民事:和解
刑事:認罪協商
進行公判者,「法官審判」(bench trial)亦占相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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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面之考察:陪審團之遴選
理想:跨領域之代表
資格



積極資格
消極資格
ABA Survey: 84%贊同「即使造成不方便,仍應履行陪審員義務」
程序



公民名單
陪審員資格問卷(juror eligibility questionnaire) + 傳票(summon)
遴選:voir dire examination



Challenge for cause
Peremptory challenge
時間:聯邦法院-刑事案件3.6小時,民事案件2.3小時;
州法院--刑事案件3.8小時,民事案件3.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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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面之考察:公判之進行
基本審理原則
當事人對審
(adversary system)
 法官的角色與定位
 集中審理
(continuous trial)
程序階段劃分
 預審程序 (pretrial)






預 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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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公判(trial)


充分的準備
提前終結之程序機制
 pre-trial dismissal
 summary judgment
Plaintiff’s Case
Defendant’s Case
Post-trial motions
第二審:法律審
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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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rial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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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面之考察:「評決」(verdict)
適用法律的指示(instruction)
傳統原則:12人 + 一致決
 理想:跨領域代表之一致決定
 現實:hung jury + mistrial
當代:
 刑事案件:



12人-9:3
6人-unanimous decision
民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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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6人-unanimous decision
12人:當事人同意,不必一致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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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陪審團的控制
證據排除法則
評決方式



一般評決:general verdict
特定評決: special verdict
附問題之一般評決:general verdict with interrogatories
陪審團評決前之「法官判決」
 公判前:Summary judgment
 公判中:Directed verdict
陪審團評決後之法官控制
 Judgment n.o.v.
 New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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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陪審團之分工與控制
法
律
問
題
事實問題區間:陪審團決定
0%
100%
無合理的人會認定
其不存在:存在
無合理的人會認定其
存在: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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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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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的考察:What Difference Do Juries Make?
 對陪審團運作之認識:是「迷思」還是「現實」
 醫療過失訴訟
 失控的陪審團?
跨學科研究者進行實證研究之焦點
政策制訂與制度變革之重要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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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的考察:What Difference Do Juries Make?
對「被告有罪與否」認定結果之影響
 Kalven & Zeisel (The American Jury 1960)


由陪審團所審理之3,576件刑事案件中,調查主持公判程序
之法官對結果的看法
刑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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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78%
不一致:22%
 19%:法官判定有罪、陪審團判定無罪
 3%: 法官判定無罪、陪審團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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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的考察:What Difference Do Juries Make?
Theodore Eisenberg et al. (J.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005)
 Data: 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



來自四個管轄區域之400個刑事案件
資訊包括法官及陪審員對證據評價之意見、對案件複雜度的看法
以及各自之認定結果
Findings:


面對相同的案件,法官較陪審員更容易判決被告有罪:增加12%
更為重要而顯著的發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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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異並非肇因於「證據的複雜程度」或「涉及法律之複雜程度」
無論是法官或陪審員,其認定被告有罪之機率均與「得以證明被告
有罪之證據強度」呈現正比
兩者對有罪與否出現不同認定之關鍵在於:陪審團對於滿足「超越
合理懷疑」要求之證據強度較法官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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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的考察:What Difference Do Juries Make?
陪審員對科學證據的理解能力
科學證據、統計證據之挑戰

是「陪審團」還是「專家」在認定事實?
研究者透過各種方式研究,檢證陪審員對科學證據
之理解能力,普遍得出「陪審員具有合理的能力理解
、評價科學證據」的結論
困難的問題:法官 vs. 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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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的考察:What Difference Do Juries Make?
模擬陪審團審判 (mock jury trial) 研究實驗



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委託,Valerie Hans、
David Kaye及Dann,在Delaware州法院招募480位未獲選
之候選陪審員,測試對於「mtDNA」(mitochondrial
DNA)此項科學證據之理解程度
State v. Pappas之案例:逃逸搶匪的身份
結果顯示,陪審員在聽取雙方專家證人的證詞後,對
mtDNA具有相當好的理解;教育程度較高以及受過較多數
學與科學課程的陪審員,其理解程度較高;而對於mtDNA
的較低理解則與陪審員對於擔憂證據是否曾遭受污染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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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的考察:What Difference Do Juries Make?
法官 vs. 陪審團




相同實驗,以法官為測試對象
就「對於檢察官所提出mtDNA證據之可靠程度」以及「該mtDNA證
據遭受污染的可能性」兩項問題,法官的態度傾向與前揭模擬陪審員
之態度傾向高度一致。
不過,相對而言,對mtDNA證據之可靠度抱持懷疑態度的陪審員比例
較法官為高。
就11個關於科學證據之問題:




在8個問題中,法官與陪審員之回答正確率無顯著之差別;
在2 個問題中,法官的表現較好;
在1個問題中,陪審團回答正確的比率則顯著較法官為高。
就被告有罪與否的認定,此研究亦顯示雖然陪審團與法官之判定具有
高度一致性,惟陪審團作成有罪認定之比例仍較法官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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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證的考察:
What Difference Do Juries M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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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證的考察:
What Difference Do Juries M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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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的考察:What Difference Do Juries Make?
「跨領域代表」(cross-sectional representation)的價值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Scott v. Harris案 (2007年)
 Harris指控Scott警官執法過當,侵害人權,請求賠償
 爭點:Harris在逃逸Scott的追捕時,其行為是否對公眾
安全造成實質而立即的危險,從而沒有任何合理的陪審
團會認為,被告刻意碰撞原告駕駛的車輛以阻止其繼續
高速駕駛,是一個過度的執法行為?
 DC & AC:No! 駁回被告Summary Judgment之聲請
 SC : Yes! No need for jury trial!
影片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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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的考察:What Difference Do Juries Make?
Scott v. Harris案

三位學者接受最高法院的公開挑戰
 Dan M. Kahan, David A. Hoffman & Donald Braman, Whose Eyes Are
You Going to Believe? Scott v. Harris and The Perils of Cognitive
Illiberalsim, 122 Harv. L. Rev. 837 (2009).


藉由實驗設計,使1,350名來自不同地區、具有不同背景、屬於不同族
群的美國公民,觀看聯邦最高法院所公開之本案追捕過程的錄影帶。
研究結果顯示 ,雖然大多數的受訪者,形成與最高法院多數見解相同
的意見;然而,在不同族群之間,卻存在顯著的差異:



白人、男性、政治觀點趨於保守、富裕者,較易形成支持被告立場的看法
非裔、女性、政治觀點傾向自由派、受到良好教育但較不富裕者,則較易
形成支持原告立場的看法
最高法院以「自己觀點」所為之認定,取代來自社會各階層之陪審團
集體討論後所將作成之決定,嚴重損及陪審制度之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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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我們準備好了嗎?
 目標
 影響案件結果?



提昇人民對司法之信心?



使司法判決融入社會多元價值?
防止法官專擅?
參與過程?
參與決定?
還是兩者?
 實踐目標之最佳改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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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我們準備好了嗎?
 違憲疑慮之泥沼
 憲法80條 vs. 憲法81條


1994年政治大學研討會
以觀審制避免違憲的問題?
 理論論爭之泥沼
 各種模式的「優點 vs. 缺點」分析
 是「信仰、感覺」?還是「有實證基礎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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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我們準備好了嗎?
決策者需要以我國自己的實證研究作為主要決策基礎,這點更毋須贅
論,實證研究必須講求方法,而不能僅憑武斷或直覺。就此司法決策
一定要尋求社會科學的幫助,而先進國家就平民司法完成的實證研究
,已逐漸發展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理論,更有高度參考價值。在仍
未實施參審或陪審 . . . 的現階段,至少就問題的定性與目標的設定,
可以借助於實證研究。
刑事參審試行條例. . . 在目標不明確而又缺乏系統評量的情況下,再
度淪為名不符實的假試驗,最後不是全憑直覺,就是仍由政治利益決
定,無異空忙一場。其他司法改革如果不能先在方法上力求改革,結
果大概也沒有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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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認知與法律參與行為(蘇永欽、王正偉 1995)
是否贊成我國使用參審制度
低
法律認知
程度
中
高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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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贊成
可以考慮
不贊成
不知道
64
18
26
110
218
29.36
8.26
11.93
50.46
17.78
303
107
86
89
585
51.79
18.29
14.70
15.21
47.72
215
119
70
19
423
50.83
28.13
16.55
4.49
34.50
582
244
182
218
1226
47.47
19.90
14.85
17.78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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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認知與法律參與行為(蘇永欽、王正偉 1995)
涉及刑事案件,是否願用參審制
低
法律認知
程度
中
高
合計
合計
不願意(含很
不願意)
願意
很願意
100
75
28
203
49.26
36.95
13.79
16.90
177
243
156
576
30.73
42.19
27.08
47.96
101
203
108
422
23.93
50.47
25.59
35.14
378
531
292
1201
31.47
44.21
24.31
100.00
結語:建議
謝謝聆聽,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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