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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濫用與
臺灣特殊濫用類型之研究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楊智傑
2010.5.19 新竹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所「2010年第五屆全國法學實證研究研討會」
既有研究
劉彥汶(2006)介紹發展起源
 柳瑜珊(2002)和巫昆霖(2009)電腦軟
體授權契約
 許富雄(2004)和林靜君(2008)科技保
護措施
 楊智傑(2006)針對網路音樂授權,分析
其著作權濫用原則適用的可能性及其侷限

著作權濫用受專利濫用概念影響
 「專利濫用」(patent misuse)是一種訴訟上的
積極抗辯權(affirmative defence)
 美國法上的「衡平」(equity)傳統
 「不潔之手」(unclean
hand)的概念
專利濫用重要案例
 美國最高法院於1917年Motion
Picture Patent案
Morton Salt Co. v. G.S. Suppiger Co. 一
案中,確立了專利濫用原則
 1942年在
使用著作權濫用的成功案例

第四巡迴法院(1990年)
 Lasercomb America

伊利諾南區地區法院(1991年)
 QAD,

Inc. v. ALN Associates, Inc.案
第九巡迴法院(1997年)
 Practice

Inc. v. Reynold案
Mgmt. Info. v. Am. Med. Ass‘n案
第五巡迴法院(1999年)
 Alcatel
USA, Inc. v. DGI Technologies, Inc.案
肯定著作權濫用的上訴法院案件

加州南區地方法院(2000年)(被第九巡
迴法院承認)
 A&M
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案
第三巡迴上訴法院(2003年)
 Video
Pipeline, Inc. v. Buena Vista Home
Entertainment案

第七巡迴上訴法院(2003年)
 Assessment
Technologies v. Wiredata案
著作權濫用之概念

反托拉斯法取徑(7、8、11巡迴上訴法院)
 集體授權
 電腦軟體

公共政策取徑(3、4、5、9巡迴上訴法院)
 鼓勵科學與實用技藝的進步
 表達/概念區分
 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原則等抗辯
著作權濫用與競爭法差異
訴訟主張
效果
著作權
濫用
只能作為抗 暫時不能
主張著作
辯
權
反托拉
斯法
可作為請求 民、刑事
責任
構成要件
不需要有
授權關係、
不需要有
損害
必須有授
權關係、
必須有損
害
建構判準或類型

1994年,美國學者Ramsey Hanna整理
著作權的概括授權(blanket licensing of
copyrighted works)
 (2) 授權契約中有反競爭條款(licensing
agreements with anticompetitive clauses)
 (3) 拒絕授權(a refusal to license content)(美
國專利濫用改革法已經刪除此一類型)
 (4) 搭售(tying practices)
 (1)
修法建議

2006年,學者Victoria Smith Ekstrand建議
 1.著作權人是否行使其權利以限制競爭,而違反反
托拉斯法;
 2.著作權人行使其權利時,是否違反賦予著作權的
公共政策,亦即,著作權人是否對他人主張超越著
作權法所賦予其之權利,而違反促進科學與實用技
藝之進步,包括限制他人自由表達,以及嚇阻他人
主張合理使用。
 3.著作權人的行為,是否阻礙了新作品之發展及產
生,或者阻礙對著作權人作品之評論。」
反托拉斯法取徑

著作權會不會有競爭法的問題
 通常專利比較會有競爭法的問題
 著作權卻比較沒有,為什麼?

著作權的競爭法糾紛
 集體管理團體
 電腦程式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個別唱片、電影不可能有太大的市佔率
 但是五大唱片公司、八大電影公司?
 仲介團體可不可能有市場力量?

 三個音樂著作仲介團體
 兩個錄音著作仲介團體
 1個視聽著作仲介團體
 1個語文著作仲介團體
美國案例

ASCAP(全美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協會,
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
 禁止會員自行授權
 未區分使用方式而統一定價、且採概括授權(blanket
license)

1934年和1941年被司法部提起反托拉斯訴訟,後
來ASCAP被迫擬定出一個「合意判決」(Consent
Decrees )
 其被要求要針對不同的使用者設計不同的「按節目授
權」(program license)
 且不得再要求會員為專屬授權
1948年的Alden-Rochelle, Inc. v.
ASCAP一案
電影公司取得同意將音樂使用於電影中
 但在戲院上映時,ASCAP又來索取費用
 1950Amended Final Judgment

 不再對電影公司或戲院授權,由各音樂著作人
自行授權
 紐約州的南區地區法院作為判決使用費率是否
合理之機關
費率決定案

1969年開始,另一個更大的案子CBS v. ASCAP開
始,一共歷時十一年才結束。
 原告是哥倫比亞廣播系統(CBS),其認為ASCAP和
BMI所採取的概括授權方式對其不利,因為授權金額過
高。
 最高法院認為ASCAP並沒有構成反托拉斯法的「當然
違法」。其採用「合理原則」的判準,檢驗其是否
「能增加經濟效益以及讓市場更為競爭」。法院認為
其收費方式乃是合理地,因其並未採專屬授權,且費
率受到法院監控,且認為整個集體授權是一種促進市
場交易的機制,符合合理原則

1981年,Buffalo Broadcast案
 法院調整費率,個別授權為概括授權的1.33倍
2001年Second Amended Final
Judgment




其不只要求ASCAP和BMI提供節目授權,還要求
提供「片段授權契約」(per-segment license,即
可針對一首歌、或一段時間的授權方式)
要求節目授權的費率方式,應該依照其使用的頻
率,以概括授權方式來折算,讓使用者不管採取
哪一種授權方式的費率實際上都一樣。
「直通閱聽者授權」(through-to-the-audience
license)
與利用人之授權契約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臺灣集體管理團體授權爭議





費率過高
阻礙數位電視的推動
數位電視開發初期,蕃薯藤(現為天空夢想集團)籌備的
網路電視,已和各家節目頻道業者,談好授權費用,讓這
些節目放到網路數位電視上。
國內第一大的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MUST對節目中使用
音樂欲索取的費用,反而比節目本身的授權費用高。
蕃薯藤集團決定向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提
出異議,要求介入調整費率
以刑逼民



集體管理團體和業者談判時,一旦談不攏,則直
接提起刑事訴訟威脅
2010年2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並於第
24、25條,明文規定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有權審議集體管理團體的費率。
第26條,則限制集體管理團體的刑事訴訟權。其
規定,在費率通過前,利用人可先支付「暫付
款」,一旦支付暫付款,集體管理團體就不可提
出民事、刑事訴訟
電腦程式著作
網路效果(net effect)
 相容性問題

 越多人使用,就更多人使用
 16%門檻

其為功能性產品,大家傾向用功能好的,
或者最能與他人相容的電腦程式
微軟作業系統

作業系統方面,微軟公司(Microsoft)的視
窗作業系統(Windows)在個人市場的佔有
率高達90%,其他廠商很難和微軟競爭。
美國司法部調查微軟案

微軟一直利用自己的力量侵奪其他市場,
打壓其他競爭廠商,後來其他廠商受不了,
向美國司法部,以違反「反托拉斯法」提
出控訴。美國司法部因而介入調查,並起
訴微軟。
微軟案和解


原本美國司法部要求微軟必須「分家」,也就是
必須把微軟公司,區分為三類業務,拆成三家公
司,這樣才可以避免微軟繼續搭售或不公平競爭
的行為。但是後來卻以和解收場。
2002年11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的聯邦地方法院
作成確定判決,同意了在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一案中,美國司法部、九個
州、以及微軟所提出的和解協議,另外也針對不
同意加入和解的各州所提的訴訟,作成了一個實
質上相似的確定判決
台灣微軟案
2003年,微軟販售的Windows和Office的價
格一直很高,高於亞洲其他國家。
 有人向我國的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
認為微軟觸犯了我國公平交易法中,獨占
廠商不可以不當維持高價的規定。
 後來採用行政和解方式收場

Vista檢舉案

微軟在2008年6月底宣佈停止向零售商以及
大部分PC製造商銷售Windows XP系統,全
力推動Vista系統。此舉引發消費者反彈,
消基會也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微軟利用
本身市占率,強迫消費者將作業系統換成
Vista,涉嫌不當搭售行為,涉嫌違反公平
交易法。
臺灣刑事訴訟濫用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刑逼民

少數個人爛行告訴或自訴
 林英典誣告案
公共政策取徑




經銷商將DVD給出租店時,宣稱不是銷售,只是借
租
但實際上卻又不回收DVD,形同放棄所有權
其乃迴避第一次銷售原則
但真正造成著作權公共政策無法落實,使用者不
敢主張各種抗辯,乃是因為臺灣著作權刑事責任
的濫用
著作權法37條刑事責任排除


2001 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
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2010.2新增了三種排除刑事訴訟的案件類型
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 2.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
傳達。
 3.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
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1.
刑罰構成要件不同

構成要件不同
 美國有蓄意要件(willfully),對於不知法律,
或出於善意認為自己乃合理使用者,不罰

臺灣沒有蓄意要件
 個人非營利使用,有時間及數量的限制

臺灣一度有,但取消
訴訟制度不同
美國採公訴獨占主義,檢察官不會起訴小
案
 臺灣可以自訴
 或者提出告訴,因檢察官未刪選小案件而
起訴

構成要件不同

美國法下的民事侵權責任
 輔助責任、監督人責任,乃法院透過判例創造
 但刑事責任並沒有幫助犯等概念

我國現行法下的責任
 實務看法
 仍可援用幫助犯、教唆犯、共犯等


似乎未釐清為何刑事罰則要獨立規定的用意
為何DMCA安全港條款乃「民事責任之安全
港」,而非「刑事責任之安全港」?
臺灣特殊濫用
TRIPs僅要求商業使用課予刑事責任
 受美國壓力納入廣泛刑事責任
 運作上卻比美國還要嚴格

應檢討刑事責任規定
 可考慮限制自訴
 可承認為一種濫用,法院創造出抗辯權

結論


可考慮修法納入著作權濫用概念
法院可以發展著作權濫用作為抗辯權
 綜合反托拉斯法取徑及公共政策取徑

修改著作權法,針對
 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
 電腦程式之保護
 刑事責任之規定

以避免再有濫用事情出現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