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安全上網相關法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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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兒童安全上網相關法律修正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制度
何吉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目錄
網路與媒體
傳播內容監理模式
網路內容監理機制
技術
組織
法律
問題與討論
2
網路與媒體
3
網際網路特性1
去中心化、難控制(第二次文藝復興)、結合
各種傳播功能(快速、省錢、廣泛)
There is there in there
虛擬之cyberspace
跨國、匿名、超連結、變動快速、存證難
網際網路(Internet)是媒體嗎?
4
網際網路特性2
網路事件:溜鳥俠、PPT、少林棒球隊、
Nike、交大學生到此一遊、陳冠希事件、
上傳自拍影片、色情暴力影片。
最重要溝通與學習工具vs 最大風險媒介
最易接近vs最不可信
個人化 vs 公共化
隱私性 vs 公開性
網路3G是賣點,亦是問題
5
網路發展與精神
 下一代已高度e化,網路已成兒少最常接觸
之媒體,超過電視。99.7%曾使用電腦,
82.7%有專屬e-mail,其中56%收過色情垃
圾郵件。
 最初接觸電腦年齡為7.9歲(約國小三年級)
平日每天上網2.54小時
 國中小學生使用電腦最主要目的是休閒,61
%線上遊戲,60%線上聊天、54%下載影音、
64.6%上網找資料。
 父母擔心孩子:在網路上做什麼、會去哪種
網站、會跟什麼人聊天?
6
網路發展與精神
 Web 2.0時代精神:
一、平台
群體智慧(WiKi百科:完全的信任)
二、使用者就是作者
部落格:We, the Media、Google pageRank、
e bay Reputation、Amazon Reviews
三、給予標籤 而非分類
四、大末端 The long tail
服務末端客戶
五、越多人使用,服務就變得更好
7
網路傳播
ICP
IPP
ISP
Internet
IAP
Home
School
網咖
USER
8
傳播內容監理模式
9
數位內容規範模式1
• 個人通訊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
由使用者負其責任。
• 多媒體及資訊應用服務內容,應由內容提
供者負直接責任。
多媒體及資訊應用服務所提供之內容經相
關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內容違法
者,應為移除或其他防護或改善之措施。
• 頻道事業自行製作或由他人製作之頻道節
目與廣告(以下統稱頻道內容),均由頻
道事業負直接責任。
10
數位內容規範模式2
規
媒體
A2
(含業者與工作者)
範
自律
法律
D2
政 府
技
術
法律
C2
B2
公民團體
E2
1、媒體之自律組織、規範
運作成熟,尊重消費之
閱聽眾意見,並能迅速
回應;其自律組織先尋
求內部規範的溝通,必
要時才會尋求政府的介
入規範。
2、政府之法律規範雖存在
,因媒體自律及公民(
團體)監督機制發揮功
能,法律可備而不用。
3、公民(團體)監督機制發
揮功能(以粗箭頭代表呈
現)。
11
我國媒體分級制度
• 我國媒體內容分級以年齡分級制為主,兼
採內容分級制
• 電影:四級
電視:四級
錄影節目帶:四級
遊戲軟體: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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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媒體分級制度
• 出版品:二級
網路: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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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內容監理機制
14
技術
15
歷代兒少上網安全機制
•
•
•
•
•
資料庫黑白名單
過濾軟體
網路分級機制(現行法律強行機制)
身分認證制度
成立kid網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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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網路分級?
• 內容提供者(ICP)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
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
觀念如同:販賣食品需標示製造成分、
含多少熱量…
• IPP業者可以提供更精準的內容搜尋服務,
提供push之功能
• 瀏覽者(USER)可藉過濾系統,選擇自己
家庭要看的內容,各取所需
17
為什麼要網路分級?
•沒有單一的過濾軟體、資料庫可以保證
能避免兒少接受到不妥的網站內容
•保護小朋友不接觸到不妥的網站內容,
仍能維持網路言論自由的精神
•網路分級的精神是“讓瀏覽者選擇他想
看的內容”—選擇權的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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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如何分級?(1)
網路分級方法
1.
2.
3.
網站內容提供者自行分級(目前採此)
第三機構分級:義工團體等幫忙分級
合作式分級:瀏覽者一起分級,投票決定最後等級
 運用國際通用之PICS架構
依據W3C所推動的PICS協定設計分級模式,與國際分級制度
接軌依據世界各主要推動分級國家共同使用的ICRA分級辭
彙(語言、性與裸露、暴力、其它),再參酌國內電視節目
分級處理辦法分為限制及非限制級等二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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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如何分級?(2)
台灣網站分級系統分類說明(限制級)
類別
級別描述
機器碼 對應值
網站內容語言
之使用
以語言描述強姦、性行為等情節,L
用語明顯粗暴未經修飾,表現淫
穢與性暗示。
3
(0~3)
性與裸露之圖
文或多媒體
性器官接觸,或直接明白裸露性 s
器官以暗示性行為。
3
(0~3)
暴力與流血 之
圖文或多媒體
變態暴力情節、強迫性行為等誤 v
導性內容。
3
(0~3)
其他
鼓勵仇視不同族群或價值觀的團 o
體,鼓勵抽煙與酗酒,毒品及藥
物濫用,怪力亂神引起情緒不安
之內容,無人管理之聊天室
3
(0~3)
20
網路如何分級?(3)
• 只對合法內容做分級
猥褻、兒童色情內容
逾越限制級內容
-刑法235條、兒少性交易
防制條例
情色、暴力、灰色
E-mail、貼圖區、聊天室
-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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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如何分級?(4)
ICP如何為自己提供之內容標示分級標識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依下列規定標示:
暗貼:於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
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明貼:1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首頁或各該
限制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
者不得瀏覽」文字。
2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
標示,但應標示「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
規定處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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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如何啟動網路分級機制
一、下載分級過濾系統
上http://www.ticrf.org.tw/下載、儲存
二、安裝分級系統
工具—網際網路選項—內容—設定
建立密碼—新增分級系統—設定級別
密碼輸入--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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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之侷限性
•
•
•
•
網路分級係全面性之內容過濾機制
須多方面宣導與配合
成效最大極限停在25%
E-mail,聊天室等網路內容無法處理
24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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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路內容分級規範機關
• 有關網際網路內容之管理,依現行政府體
制,尚乏一事權統一之單一主管機關。
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
經濟部—網咖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路犯罪案件偵辦
內政部兒童局、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地方新聞主管機關、地方社政主管機關 -網路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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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規範機關分工
• 受理檢舉申訴(各相關機關)
• 內容判斷及處理:
1 猥褻、兒童色情
警政機關
2 限制級內容
查IP所屬地方政府新聞單位
開具勸導單要求改善
未改善移IP所屬地方政府社政單位處分
3 非限制級內容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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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兒少上網安全推動民間團體(1)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
• 採用荷蘭模式(政府代表、產業代表、學
者專家及NGO組織代表董事各三分之一)
• 負責分級標準詞彙及其他過濾軟體之推動
• 與國際組織加強合作
• 宣導我國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並處理相關
申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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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兒少上網安全推動民間團體(2)
台灣終止童妓協會(ECPAT)
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i-link)
勵馨基金會
兒童福利聯盟
29
法律
30
世界各國網路分級或過濾政策
•
•
•
•
•
•
歐盟:1997黛芙妮計劃(Daphne Program)
英國:IWF、網際網路內容分級聯盟(ICRA)
美國:COPA、RSAC
澳洲:ABA
荷蘭:荷蘭模式組織(政府、產業、NGO)
日本:政府先推動,待成熟後,政府退出由業
者與民間自律機制監管
31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政策
• 建立可行制度,與國際接軌
• 加強教育宣導,獲取認同支持
• 要求業者自律,營造安全上網空間
「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方 案 具 體 執 行 計 畫 」 ( 2001 年 )
「推動網站分級及網路業者自律工作計畫」
• 落實公民參與,全民共同防治
成立TICRF負責推廣 積極與網路社群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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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路內容分級規範(1)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規定: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
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
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0條12款
違反分級辦法,對兒少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
資訊物品者,負有行政法上責任,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負責查察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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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路內容分級規範(2)
•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94年10月25日施行
第四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宜少年身
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一 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
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 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 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
一般成人尚可接受者。
四 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
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至
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
母或師長輔導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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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路內容分級規範(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58條2項
違反30條第12款規定,處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1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
執行初期仍以行政指導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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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路內容分級規範(4)
網路內容分級之相關措施
1. 強調USER端之選擇
家長或網路使用者為自己電腦設定分級
2. ICP需為自己提供之內容標示分級標識
3. IPP應提供分及服務輔助措施
4. ISP適用notice & take down原則
5. ICP、IPP提供聊天室、貼圖區等功能,
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
36
兒童安全上網相關法律修正
•
•
刪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7條有關「電腦網路
應予分級」規定。
替代措施:
1成立內容防護機構,進行兒童及少年網
路內容與行為觀察、過濾軟體及其他防
護機制之建立。
2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或其公協會應本諸自律
精神,訂定自律規範,並採取明確可行之肪
護措施。(提供網路內容安全指南、設置申
訴管道、主動告知並提供訂戶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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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安全上網相關法律修正
3 考量平臺提供者之特性,採「notice
and take down 」原則
經主管機關告知違法後,應為限制兒少
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違反前項義務時,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8
用科技與愛來面對
兒少安全上網問題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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