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 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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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最需要關懷家庭』輔導網絡
的服務定位及工作模式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家庭教育研究中心
趙祥和
建構案的法源依據
 家庭教育法(民國92年公布):第3、15條
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民國
93年8月公布) :第3、4、6、9、10條
 親權相關規定:保護教養權(民法1084條)、
懲戒權(民法1085條)、同意權與代理權、民
事賠償責任(民法187條)、民法以外的規定
方案目標
(一)方案運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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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構學校輔導與家庭教育中心網絡關係,發展親
職教育與輔導之個別服務模式。
2.整合「最需要關懷家庭」輔導資源,落實家庭教
育實務功能。
(二)個案服務目標
1.以強化家庭為目標,並維護家庭功能性的運作。
2.以關懷家長為起點,協助父母執行適當之親職角
色。
3.以支持兒少為步驟,協助學生能有健全的成長與
學習環境。
服務對象
 「教育」、「預防」的立場,建構「最需要
關懷家庭」輔導網絡方案之服務對象以「國
中階段」之「高關懷」學生的「家庭」或
「家長」為主,而該學生和家長處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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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違規少年,而家長在親子教育上無法施力
者。
因家庭因素,致使少年有中輟之虞。
家長過度忙碌於工作,使得兒少未獲得適當照
顧。
家長失業,使得少年未獲得適當照顧。
 以「家庭因素」(如父母管教不當、親子溝通
問題、父母無時間管教子女等)形成其違規、
中輟之虞或適應不佳者為優先(尚未中輟、觸
犯)。
 重大違規指:兒少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 透過學生來接觸家長、改變家長的教養行為;
或者是透過改變學生來讓早已習得無助、挫折
不已的家長得到鼓勵、而觸動其改變的動機,
才是本方案之最終目標。
服務定位
 為服務對象提供家庭教育(婚姻教育、親職教
育、子職教育等)之諮詢、教育、輔導和支持
等服務。
 可以交替運用個別輔導、團體輔導、親職諮詢、
親職教育、讀書會、親子活動等方式來進行服
務工作
建構案的工作方向
 伙伴式的
 文化性的
 機動性的
 系統性的
 持續性的
 循環性的
 專業性的
建構案的整體特色
 「主動式」的親職服務
 「在地化」的家庭服務資源
 「準專業」的訓練方式
 「多元化」的推展
共同建構合作與分工
 主責與陪同
 家庭教育中心與學校
 準專業與專業
 角色的多元性
 資源的整合
網絡建構
工作分工和職務能力
全國資源:教育部及其委託辦理專業督導單位
地區資源:外聘專業工作者
直接協助者:志工督
導、工作人員
直接服務者:
志工
精緻化建構家訪模式
再介入
6次
3次
3次
3次
中期
初期
開
案
訪
視
3次
個
別
化
輔
導
紀
錄
介
入
調評
整估
與
輔
導
策
略
後期
介
入
目
標
達
成
度
評
估
介
入
結
案
評
估
整體處遇模式
循
環
調
整
問題分析(家庭功能分析)
X
目標設定
X
策略運用
X
工作檢核
轉介作業
 (一)清楚、明確、不複雜的轉介單,是轉介
必要的基礎
 (二)和轉介單位,建立填寫轉介單的共識
 (三) 在約定的時間內回覆轉介單,可以建立
機構積極、有效率的專業形象
 家庭教育中心需在接獲轉介單後之5個工作天
內聯繫學校開案與否,並在10個工作天(約兩
星期內)進行日內進行家訪事宜之聯繫
開/結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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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案指標
學生行為表現
家長親職失功能程度
其他系統的介入程度
志工人力預估
(二)結案指標
家長無受助意願(經三次聯繫,仍不願接受服務)。
家長無法聯繫(經早、午、晚共三次聯繫,仍無法聯繫)。
雖經持續服務,然而家長不具積極改善之意願、無嘗試改變之
作為,經評估服務效益有限。
個案已轉至其他機構,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
學校原轉介因素已經解決,家長親職功能已改善
其他必須結案之因素
工作流程及相關表單
 多管道的個案來源
 多機構的整合服務
 多階段的回饋機制
 步驟化的服務程序
 時間點的強調
訪視:家訪/校訪之注意事項
 (一)家訪前準備工作
 (二)家訪時的重點工作
 (三)家訪後的記錄工作
 (四)訪視的優缺點及突發事件之因應
 (五)校訪之重點工作和突發狀況
服務規則
 (一)工作分配原則
 (二)服務運作原則(倫理)
資源網絡
 (一)教育系統
 (二)社會福利系統
 (三)醫療系統
 (四)諮商輔導系統
 (五)警政系統
 (六)司法系統
 (七)休閒服務機構
 (八)法律系統
 (九)勞政系統
 (十)安置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