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屋頂標租簡報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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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新北市政府推動太陽光電系
統補助及公有房舍屋頂招租說明會」
公有房舍屋頂招租
報告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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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依據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
§14 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方式,應以標租辦理。
新北市市管公有房舍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
租作業要點
本要點所提及之售電回饋百分比與標租系統設置容量皆採公開招標方式得出,並
以有效投標標單之標租系統設置容量x售電回饋百分比之值最高者為得標人。
經濟部102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民間廠商承租或有權使用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於其
所有或管理之建築物,且當年度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累計核可同意備案
容量未達三千瓩之設置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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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學校分布情形
板橋區:10所
新莊區、中和區:6所
土城區:4所
樹林區:4所
三峽區、鶯歌區:5所
三重區、蘆洲區:8所
五股區、泰山區:4所
林口區:9所
淡水區、八里區:8所
萬里區、石門區:2所
瑞芳區、汐止區:6所
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 :4所
新店區、石碇區:6所
共76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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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標注意事項
• 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
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 不允許共同投標。
• 押標金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 截止收件時間:102年5月27日上午10時整
• 開標時間及地點:102年5月27日上午10時20分,經濟發展
局426會議室
四、標單填寫注意事項及決標條件
• 本標租案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量係以千峰瓩(MWp)
為單位,投標單標租系統設置容量數值可填寫至小數
點後二位。
• 投標單售電回饋百分比係以百分比(%)為單位,其數值
可填寫至小數點後一位。
• 開標結果以有效投標標單之標租系統設置容量(MWp)x
售電回饋百分比(%)之值最高者為得標人,次高者
為次得標人。
• 二筆以上有效投標標單該值相同,以標租系統設置容
量高者為得標人;標租系統設置容量亦為相同者,以
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 本標租案無廠商家數之限制,倘僅有一家投標,其所
投標內容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亦得開標、決標。
五、契約規定
租賃期間
1.自決標日之次日起算,計119個月。
2.未重大違反契約且有意續租者,於租期屆滿前3個
月,提出換約續租申請。
3.未辦理續約仍繼續使用,應繳納使用補償金,並不
得主張民法第451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4.續租年限:自原租賃期間屆滿次日起算9年11個月。
5.經營年租金依原售電回饋百分比計算,以作為續租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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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規定
租賃條件
1.於決標日之次日起算至365日曆天內,應設置完成標租系統
設置容量。惟承租人若於365日曆天內完成2MWp以上之系統設
置容量,剩餘設置容量得延長至決標日之次日起算至550日曆
天內完成。未能依上述期間設置完成,每逾一日未完成應設
置容量,按日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x (1/365)。
2.該標租系統設置容量若經檢視租賃標的候選清冊後,無足夠
設置之區域,則以其實際上系統設置容量為最終結案量,惟
承租人應依規定繳納懲罰性違約金。
3.未能達到標租系統設置容量之除外條件,係指設置地點具改
建計畫或原定有其他用途或上述期間內經濟部開放之免競標
容量額滿,致無法設置者,其規劃設置容量得予以扣除。7
五、契約規定
房舍使用限制-1
1.房舍屋頂僅限作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使用,違反用途規
定經催告承租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時得終止租賃契約,並沒
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
2.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租期屆滿未獲續租時,應於3個月內自
行拆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返還承租房舍;未拆除者,視同
拋棄設備所有權,拆除設備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3.租賃期間有關建物安全維護、光電系統維護管理及公共安全
意外之防護均由承租人負責。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毀損或
建物、設備受損,應由承租人全權負責,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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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規定
房舍使用限制-2
屋頂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由承租人出資興建,
並負責計算建物之結構及承載力並加強其防颱設
計及防漏功能,不得影響建物之結構安全及造成
屋頂毀損滲漏。租賃期間所發生之侵權、環保、
人員傷亡、意外事件等,均由承租人自行處理,
若因而致新北市政府損害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5.承租人對租賃物應盡善良保管責任,如因故意、
過失或施工不良,致房舍及其他設備損毀時,須
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其需修繕者,亦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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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規定
經營年租金繳納方式
1.經營年租金分2期繳納 , 於決標日之次日起算。
2.每年的1月與7月,製作前半經營年租金繳納明細
表並經會計師簽章後寄至本局。
3.本局開立繳款通知單予承租人,承租人應於30日
內繳納,逾期應加收逾期違約金。
4.經營年租金逾期達4個月並經本局催告承租人限期
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新北市政府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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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規定
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1. 逾期違約金:
(1)逾期未滿1個月者,2%。
(2)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4%。
(3)逾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8%。
(4)逾期3個月以上者,10%。
2. 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設置之懲罰性違約金:
【(標租系統設置容量(__MWp)-不可咎責系統設
置容量-實際系統設置容量)/ (標租系統設置
容量(__MWp)】x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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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規定
履約保證金
1.每1kWp標租系統設置容量履約保證金為1萬元
2.履約保證金,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以現金、金融
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郵
政匯票方式繳納。
3.若以現金以外方式繳納,需將履約保證金分為3份票據,
其中2份票據各占履約保證金四分之ㄧ金額,第3份票據占
履約保證金二分之一金額,以利後續退還作業
4.若押標金已抵繳履約保證金,則第3份票據為履約保證金
二分之一金額扣除押標金後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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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規定
履約保證金退還方式
1.現金繳納:每設置完成0.01MWp,退還5萬元整。
2.現金以外方式繳納:完成50%設置容量,退還25%金額之票據。
3.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時,承租人如無違約,於承租房舍回
復原狀交還新北市政府後,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4.租約期滿、契約終止、契約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致租賃關係
消滅後,承租人未依契約或新北市政府催告期限回復原狀
交還房舍,新北市政府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如另受有損害,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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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規定
終止租賃契約-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逕行終止契約:
(1)承租人未依本標租案契約租賃條件及房舍使用規定辦理,經新北市政府定相當期
限,催告承租人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時者,新北市政府立即終止租約。
(2)租金繳納期限屆至而仍未繳納租金,經新北市政府連續催告3次仍未履行者或逾
期繳納租金次數,於租期內累計達3次者。
(3)承租人違反本契約規定或重大違反法令致嚴重影響其經營能力或新北市政府聲譽
者,經新北市政府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時者。
(4)使用行為違反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5)使用行為違反契約者。
(6)使用租賃物違反法令者。
(7)政府實施國家政策、舉辦公共事業或公務需要者。
(8)其他違反本租賃契約規定事項者。
(9)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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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規定
終止租賃契約-2
2.承租人依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終止租賃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者,承租
人所繳之經營年租金、履約保證金由新北市政府沒收,承租人均不得請求返
還,承租人並同意放棄以履約保證金抵付經營年租金之抗辯權,其因而致新
北市政府受損害者,新北市政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其因可歸責於新北市政
府者,新北市政府應退還全額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
3.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前終止本租賃契約者,應得新北市政府同意後,始生終止
效力。新北市政府同意承租人終止契約後,其已繳交之經營年租金、履約保
證金由新北市政府沒收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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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規定
租賃房舍之返還
1.承租人於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租期屆滿未獲續租時,應於
上開期日起3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返還承租房
舍;未拆除者,視同拋棄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並由
新北市政府自行處理,拆除設備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得自履
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再向承租人求償。
2.承租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租賃空間,其所繳之履約保證金由
新北市政府沒收。
3.若承租人應回復原狀而未回復原狀其所遺留之器具、傢俱及
雜物一概視為廢棄物論,無條件任憑新北市政府處理(包含
丟棄),承租人不得異議。新北市政府因搬移處置或丟棄該
器具、傢俱及雜物等回復原狀所生之處置費用,得自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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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再向承租人求償。
六、施工及維護期間注意及配合事項
1. 吊裝時間及注意事項:需利用學生下課放學後或假日進行吊裝作業,安全防
護圍籬措施應做好,並應指派1至2員進行現場監工及指揮。
2. 交流路徑及外線路徑施工方式確認:依照規劃設計圖說與機關或學校進行施
工前檢討光電設置區域及現場管線路徑位置確認,新設KWH台電電錶箱及台
電外線開挖位置確認。
3. 一般日及假日施工時間確認:一般日施工必須避免鑽孔及吊裝或灌漿作業,
可以進行模組組裝作業及電氣設備安裝,假日施工主要進行鑽孔及吊裝或灌
漿作業需事先提出申請。
4. 臨時水電補貼金額:補貼機關或學校之臨時水電費用。
5. 盥洗室及垃圾處理規定確認:於當日工程結束後,必須將施工區域環境及使
用過之廁所清理乾淨並且將垃圾帶出。
6. 承租人應贈送房舍管理機關(單位)1台40吋以上LCD展示螢幕供教學使用。
7. 房舍管理機關(單位)須提供1組固定IP供承租人發電監控系統使用。
8. 承租人應負責建立監控展示網頁。
9. 其他補充事項:於進場施工前需提送完整的施工計畫書。(需說明施工進度
及名冊,範圍位置及管線位置及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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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安全衛生事項
1.校園內禁止吸菸及須避免嚼檳榔,嚴禁亂丟菸蒂及亂吐
檳榔汁。
2.校園內禁止飲用含酒精類飲料,如經發現,校方有權要
求該人員不得再進入校園工作。
3.工作人員不得打赤膊。
4.工程人員須聽從駐校警衛人員的指示,非經同意車輛不
得入內,如有任何需求應事先洽校方聯絡窗口人員協助
協調後依指示辦理。並嚴禁破壞或擅自移除學校的門禁
設施。
5.上課時間應避免使用高噪音的機具或工具以免影響學校
學生上課。施工人員應做好一切必要的防範以避免有任
何物品飛落物砸傷學童及造成周邊髒亂。
6.人員於施工期間中只限定於施工範圍內活動,不得影響 18
學生上課。
電價-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台電公司以完工時之固定優惠價格收購20年
再生能源
類別
太陽光電
分類
屋頂型
地面型
裝置容量級距
第一期上限費率
(元/度)
第二期上限費率
(元/度)
1瓩以上不及10瓩
8.3971
8.1836
10瓩以上不及100瓩
7.5432
7.3297
100瓩以上不及500瓩
7.1162
6.9027
500瓩以上
6.3334
5.9776
1瓩以上
5.9776
5.6218
註: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如設置容量未達30kWp者、公有建築屋頂出租設置3MWp以下),
躉購費率適用上表上限費率;屬競標適用對象者(如設置容量達30kWp以上且非屬政府機
關及國營事業設置者) ,躉購費率為上表之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 第一期上限費率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02年6月30日止完工
者。
**第二期上限費率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止完工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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