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及新环保法解读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两高”司法解释及新环保法解读

“两高”司法解释及
新环保法解读
镇海区环境监察大队 龚云锋
2014年8月
宁波市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总体情况

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环保、公安
部门共破获环境刑事案件62件,对68
名环境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
目前镇海区已有3例案件移送公安
,其中1例已于今年6月宣判。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 2013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
 共计十二条,规定了十二个方面的问
题。
 最鲜明特点:降低入刑门槛,明确定
性标准。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 (一)在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排放、
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案例一
乐清一酸洗冶炼场污染水源

乐清市徐某等人违规开办酸洗冶
炼场,污水直排,污染下方水库,致
部分村民肠道溃烂。

乐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
处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
月不等刑罚,并均处以3万元罚款。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
物三吨以上的;
案例二
浙江省环保第一案宣判

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将1.8万
余吨废水偷倒,另外非法处置危险废
物2.3万余吨。

公司总经理严海兴因非法处置危险
废物,被判刑四年半。同时,该公司
还被处罚金2000万元。
经评估认为,该公司造成的污染综合
治理的虚拟成本最高需要近2亿元。
案例三
宁波市首例环境犯罪刑事案件

2013年7月,胡某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废机油,被刑事拘留30天。

鄞州区环保局在胡某的废机油处置窝
点内发现了5个储油罐、1000余只废油桶
,露天场地有厚厚的一层油泥渣,土壤污
染。

据环保专家估算,要对被污染的土壤
进行修复,需耗资1000万元左右。
收购和简单处置的废机油属于国家明
确规定的危险废物,属有毒有害物质。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
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
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
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行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
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案例四
宁波市首个污染环境罪宣判

2013年8月份,慈溪人陈某从事电镀加
工。对电镀废水现场采样并分析,发现该
废水六价铬含量260mg/L,超标近1300倍
。六价铬是重金属,含有剧毒,是致癌物
质。

2013年10月18日,陈某被判处有期徒
刑1年,罚款4000元 。
案例五


镇海区首个污染环境罪宣判
2013年12月,林某某、朱某某未
经环评许可擅自建成酸洗发黑项目并
投入使用。生产废水部分直排,经检
测,且铜、锌超标3倍以上。
2014年6月,林某某、朱某某因犯
污染环境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
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
前列行为的;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






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
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
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
境事件调查的;
二、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
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二、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
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
务罪数罪并罚。
三、“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
(一)危险废物,包括废油、电镀污泥、化工残渣
、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
险特性的废物;
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
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附件所列物质;
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附件所列物质

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
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
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
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
、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
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
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
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
并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
新环保法解读
 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
 有可能成为“史上最严”的法律。
新环保法亮点
按日计罚无上限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
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上不封顶!!!
新环保法亮点
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实施拘留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
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或者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新环保法亮点
环保部门可实施查封、扣押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
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
的设施、设备。
新环保法亮点
明确管理责任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其主
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违规审批;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
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
超标排放、偷排、造成环境事故等行为,发现
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伪造监测数据的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个人体会
按照目前“两高”司法解释,很容易造成环
境犯罪,特别是涉重金属、酸碱的企业,超标3
倍或者pH小于2大于12.5就达到入刑条件。

我个人想法,如果是直排、偷排、偷倒、
私设暗管、未批先建、危废委托给无资质单位
处理费用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那么你被查
到了,一定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
但对于没有主管故意的,我想还是以行政
处罚或整改为主,不主张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没有主观故意:
 有收集和治理设施,且运行正常,渗漏引起,
不知情或者知道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
 治理设施运行出现波动,短时超标的。
 治理设施及其他设备出现故障,在故障发生后
及时处置的。
 如果有些突发事件你及时报告环保局,个人认
为可以以整改为主,可以不追究行政和刑事责
任。
让我们远离环境犯罪,共同
努力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不赚断子绝孙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