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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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工作会议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和两高司法解释
目 录
背景
相关文件要求
相关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两高司法解释
执法案例
背 景
 环保部门管理工作的需要
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特别是近几年
相继发生了松花江、太湖水污染事件,造成部分城市饮水困难,党中
央和国务院多次提出要加强和尽快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工作,提高环保
的准入门槛,对新建项目和敏感地区执行最严格的标准。
2012年11月30日,广东省环保厅就下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
知》(粤环〔2012〕83号)。
2013年1月16日,珠海市环保局拟文(珠环〔2013〕18号)
要求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企业执行新标准。
2014年4月9日,广东省环保厅下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粤环〔2014〕25
号),对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政策进行微调。
背 景
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目前,节能减排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
行动。面对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制定并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推动
企业的技术进步、产品的升级改造。
前山河环境提升工程是珠海市2013-2015年的重点工作,
李嘉书记对该项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并要求环保部门“进一步提高本市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标准,
研究出台更严格的环保达标政策”。因此,为保护珠海的重点河
流,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刻不容缓。
背 景
 行业自身发展需要(以电镀行业为例)
电镀行业使用大量强酸、强碱、重金属溶液等有毒化学品,
在工艺过程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
近年来,珠海市内不少涉重属企业已建立污染处理设施,对
产生的废水、废渣和废镀液进行收集和集中处理。许多电镀企业
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低浓度、低污染的
电镀工艺、清洗工艺,发展电镀废液的净化与回收技术,消除和
减少污染。
因此,新标准的出台和实施,符合电镀行业技术升级与发展
的需求,是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新期待。
相关文件要求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要求包括珠海在
内的珠三角地区:
1、电镀行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等3个行业的化学需氧量与氨
氮排放分别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评文件批复日期为准),自
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对于现有项目,电镀行业自2012年12
月31日起实施;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自2013
年9月1日起实施。
电镀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 镉(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 银(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 铅(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 汞(mg/L)
0.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 铜(mg/L)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锌(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 铁(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 铝(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 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 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 磷(mg/L)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制浆造纸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制糖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最新政策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意见》(粤环〔2014〕25号)的最新政策。
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
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
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环保厅拟组织编制广东省《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
,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12年9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
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也就
是执行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现有项目的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
6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
14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1 总 镍(mg/L)
0.5
2 总 铜(mg/L)
0.5
3 氨 氮(mg/L)
15
4 总 氮(mg/L)
20
5 总 磷(mg/L)
1.0
6 化学需氧量(mg/L)
80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电镀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表1、表2、表3对比
表1
表2
表3
两高司法解释
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制定了
新标准、降低了入罪门槛,更加注重行为犯罪:
1、降低定罪量刑门槛,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改为一人以上重伤即
可定罪;造成三人以上死亡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就可
以加重处罚。
2、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要有结果,现在只要有相
应的行为即可以定罪,如有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就可以定
罪。
3、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固废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4、四种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
不改、非法排污的、阻挠执法等行为。
5、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经法庭查证属实,可
认定为证据。
6、环保部门日常对大气、水体、土地监测数据,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定是
客观真实的,可直接作为证据。
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1、企业违法行为:
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
2、按照《水污染物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部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
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按照两高司法解释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何为“后果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
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
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
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执法案例
2013年8月1日,浙江省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
现,位于新浦镇上舍村半掘浦沿2号有人非法从事电镀加工。执法人
员当即对电镀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经慈溪市环保局监测站监测和
浙江省环保厅认可,样本废水中含有锌、六价铬等重金属物质。其
中,六价铬含量达到了每升260毫克,超过排放标准近1300倍(
如按广东省的新标准,超标达2600倍)。

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
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电
镀加工厂业主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13年8月11日
慈溪市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
经慈溪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
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
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案情,且违法时间不长,依法予以从轻
处罚。最后,陈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
案例提示
 过去对环境污染需要有重大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只要有
违法行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严格,很容易超标三倍以上。
 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经法院查证属实,就
可以做为证据。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