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出口退税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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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201204出口退税培训材料
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培训
二0一二年四月
第一步、出口退(免)税认定
1、开业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备案登记之日起(没有出口经营资格
的生产企业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30日内持已办理备
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
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
税认定手续。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企业
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变更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
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
应自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
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认定表等资料到
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认定手续。退税机关
核发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出口退税未登记
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业务发生前,一定要来
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的登记,否则发生的
出口业务不管其贸易方式是什么,一律要视同
内销补税.
第二步
下载软件并进行安装
软件: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
开发商: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办事处 电话:55876857
地址:张家港市南苑新村6幢204
室
详见保税区国税局网站下载中心
第三步 收集退税凭证和单证备案资料
主要退税凭证:出口专用发票、报关单退税
联、出口收汇核销单(2011年12月以后不作
为必要条件)
对应的单证备案资料:进出口合同、出口货
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
单据
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1、出口发票上相关数据与免税申报表
要一致.当月开具的发票当月申报。
2、出口发票的外销金额与销售明细
账要一致,当月开具的发票当月入账。
3、出口发票的货物名称数量与提单、
装箱单要一致。
第四步、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从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
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
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不得擅自
损毁。保存期5年。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
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
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
单 ) 。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
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
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
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国税发[2005]199号
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
化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备案:
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国税
发[2005]199《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
《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
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
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
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以上一致备案
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
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
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
有关单证的样式。
1、备案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
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2、备案要求
(1)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
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
(2)对于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
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
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
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3)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
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
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
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
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
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
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
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
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
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
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
备案。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要认真填写,按月
与退税申报资料一起交税务机关。
2、单证目录顺序与退税申报数据一致。
第五步、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
据
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
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
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
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
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非常重要,一定要报
如何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
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
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
(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杂费、商品
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
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
币制。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截图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截图
第六步、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一、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
1、出口生产企业免税申报
2、出口生产企业退税申报
3、常用单证办理简介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申报要经过哪几道环节?
1、免税申报。
首先是在货物出口并作销售的次月的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生产企业应根据上月实际内销收入和
外销收入,向主管征税机关进行网上办税厅增值税
申报和出口免税申报;
2、退税申报。
(一)、出口生产企业免税申报
征(免)税申报和退(免)税申报的实
现要求?
征(免)税申报: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的当月1-10
号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
退(免)税申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在每
月15号前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申报。
申报期限: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如果到期之
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在次月
“免抵退”税申报期申报。(国税发【2004】64
号文)
注意事项: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即退税率为0的货物,不参加免税申报,在当
期确认外销收入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1中
的第一大栏中的开具普通发票中的销售额中
反映,计提销项税金。
1、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相关规定
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时间做销售收入?
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
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
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汇率-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不论以何种外币,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
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
报的方式
一、增值税申报:即生产企业完成“免、抵、退”
税免税申报电子数据的录入工作后,根据税务机关的
规定,通过Internet登录国税的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
上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所特别要求报送的三张报表902、903、904表(先在
擎天软件中进行免税申报,数据拷出,再上传上去),
完成网上申报。
二、上门申报:擎天软件中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将此电子信息导出后,登陆国税网站的“我的税务”,
进行免税电子信息的上传,并携带增值税纳税申报主
表和副表一、附表二和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等相
关纸质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3、生产企业免税申报软件中电子数据录入
4、生产企业免税申报表对应关系
5、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此表是生产企业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审批出具的《生产企业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
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录入。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它为当期申报退税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它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
税额”一起合计反映进项税额转出,一般情况下,它是作为减
少进项税额转出的,直接关系到当期应纳税金、当期应退税额
计算的正确与否,所以它必须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审批出具的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
易免税已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批准
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反映。不能错申报成免抵退税扣减额。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录入界面
6、免税申报所需附列资料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出口
货物征免税的有关申报电子数据,并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到税务局
窗口: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1、2;
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数据导入绿色通道所
生成的902表、903表和904表。
902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内附《生
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
证明》复印件,并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的
信息序号装订成册。
903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主表》
904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从表》
三、擎天系统软件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
表》。
当月没有出口业务的,也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每月1-10号)
办理免税零申报手续。
7、免税申报工作注意点
1、按月进行生产企业的征免税申报,包括零
申报。
2、注意征免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签字
盖章。
3、自查纸质申报表相关栏次之间的勾稽关系
是否正确,数据的填列是否符合逻辑,报表之间
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免税申报时,注意贸易方式一定要选择正确。
4、个别出口企业误认为需要退税的销售收入
要申报,没有退税的就不申报销售。
5、免税申报时,商品代码要正确录入。
6、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
一律冲减销售收入。同时应按征退税率差冲
减当期的不予抵扣税额, 发票号码自编,如
YBY2011001、yby2011002 。
7、不予抵扣税额,当期全部出口货物人
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实际上也是出口产品承担的税负,在纳税申
报体现进项税额转出。
8、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保税仓储转
口等出口收入如何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
来料加工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出口后,应做免税出
口销售收入申报。目前,来料加工出口收入也是要
通过“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的免税申
报明细数据进行录入。由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税明细申报表》上的出口销售额的合计数应等于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
货物销售额”,所以,来料加工出口销售额也一并
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免、抵、退
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反映。
(二)、出口生产企业退税申报
1、退税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
补偿贸易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
寄售代销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
小额边境贸易
易货贸易
2.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具
备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
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但是,生
产企业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
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
3、哪些行为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
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
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
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
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
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哪些行为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
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
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
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
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
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
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5、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相关规定
1、 退税申报期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
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
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生产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等出
口货物退税凭证,委托代理出口企业还应提供《代理出
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按月填报申请表并
生成相关的电子数据,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总局规定
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
手续。
6、退税申报的所属期是如何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申报,是以“月”为一个计算期间,
对当月能收齐退税所需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和增值
税纳税申报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
税额。
生产企业对当年出口在次年收齐法定凭证的出口收
入,统一并入申报当月进行计算。
7、退税申报所需附列资料
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后,按月申报退免税应提供
下列凭证资料及相应电子数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
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
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6、《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7、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凭证:
(1)本册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4)出口商品外销发票;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
8、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退税资料。
8、退税申报注意事项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
工复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自动产生的。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生产企业在取得《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必须按月在
申报系统中的“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数据,生成软盘并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料加工
登记手册》复印件等资料一起,向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手
册登记手续,以确定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3》需要注意的是:一笔出口对应多张外销发票,需录入关
联发票号码,关联发票号码间用+填写。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根
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和“增值税纳税情况
汇总表”有关数据产生。
8、退税申报注意事项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
生产企业在取得《进口货物报关单》后按月填报该表报退税机关。需要注
意按人民币到岸价申报,汇率应按税务规定确定。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企业的进料加工手册使用完毕,经海关核销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月填报报
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手续。 (略)
(7)《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
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第13项 “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
额”数扣减因纳税检查、补申报(包括出口货物补申报)、抵减欠税等原
●第15项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审批同意后
的应退税额。
9、退税申报资料要求
1、受理的时限性:出口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
需的有关单证,使用省国税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
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
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2、资料的完整性:在出口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退税部门经初
步审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退税部门接受该笔出
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
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
料的要求。
3、数据的一致性:出口生产企业报表之间的相关数据应该一致;出口生产企业
纸质申报资料与电子申报信息应该一致。
4、装订的规范性:出口生产企业资料装订要求:封面、封底、包角(左上角,
加盖骑缝章),并按序开本竖式装订成册(大小22CM×30CM)。装订程序按一般贸
易业务在前,进料加工业务在后并按手册号顺序归类。
10、生产企业退税申报表对应关系
11、企业如何知道税务机关审核结果?
•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料审核审批,按月出具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如有进料加
工贸易的,还同时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
免税证明》。
• 对当月审核审批通过的情况,企业到主管国税局
领取。
• 注意:企业每月在月底前取得《生产企业免抵退
税审批通知单》并根据审批结果做相关账务处理,
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应退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第十五栏反映。
12、延期申报相关规定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机
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凡出口企业提出
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退税机关核
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税发〔2005〕68号
从2005年5月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
准)起,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退税的,必须在规定的
正常申报退税时间(自出口之日起90天)内提出。因不
同原因申请延期申报的,不得使用同一份申请报告。
——国税发〔2005〕72号
延期申报软件录入
报关单改单
遇到报关单改单的,仍然要按照老的报关单
号码申报延期,若涉及报关单号码变更,新
的报关单上是有注明的,退税申报时使用新
的报关单进行申报。
13、逾期未申报补税的相关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
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
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
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
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
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
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国税发〔2004〕113号
对上述应补征税的出口货物,如已按规定计算“免、
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即已进行
免税申报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苏国税发[2004]第157号
关于出口货物征税的规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政策依据 :
财税字[1994]026号
财税[2002]7号
财税[2004]116号
国税发[2005]68号
国税发[2006]102号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具体范围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
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
物;
(5)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的货物(一般为60天内办理,若有特殊情况,可在60天内延
期);
(6)生产企业正常申报审核未通过。
(7)其他出口货物应补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
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
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
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
价)÷(1+征收率)×征收率,(注意:因为使用
简易办法,故该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金不予抵扣,全
部进入成本)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时间
出口企业应每月对上述十五种情形进行清理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并入正常纳税申
报 (绿色通道) 中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时间如下:
1、应在报关单出口之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中
的第一、二、三、四、五、十二、十三款。
2、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6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
征税范围的第十四款。
3、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9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
征税范围中的六、七、八款。
4、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18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
征税范围的第九款。
5、应手册核销到期日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的第十一
款。
6、在接到补征税通知单后的补税,应在通知期限内到征税税务分局进行补充申
报。指征税范围的第十款。
出口企业应征税的出口货物未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而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通
知补税的,应到主管征税税务分局进行补充申报,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
从应该进行出口征税申报的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涉及偷税的,主管国税
机关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关于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两种模式:一是来料加工实行免税政策,二是
进料加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实行免税办法的,其耗用国内料件的进项税
额需转入成本(包括运费、水电费);实行
免抵退税办法的,在存在征退税率之差的情
况下,应将增值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部分转
入成本。
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是如何规定的?
(1)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
关予以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
费税;
③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
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
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关于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
管理现状:
外经贸:合同审批管理 海关:货物监管 外管:收
付汇核销管理 税务:目前实行免税政策,类似于
来料加工,注意的是深加工结转贸易、间接出口、
保税仓储转口等贸易,因其享受免税政策,故其出
口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包含运费、水
电费的进项税金。
出口企业兼营免税项目(如来料加工、免税深加工
结转)或非应税项目,应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
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属于用于免税项
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进入成本,
有部分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
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
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
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年度终了,再按照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占全年
全部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调整计算全年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
(三)、常用税务单证证明
一、生产企业单证证明管理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需要办理的单证、证
明主要有(5
(1)与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关的《生产企业进
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
免税核销证明》;
(2)与开展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关的《生产企业来
料加工免税证明》、《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证明》;
一、生产企业单证证明管理
(3)出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退税所需
法定凭证丢失需要办理的《补办出口报
关单证明》、《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
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等
(未退税证明类);
(4)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发生销货退关退
运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贸易需到税务机关
办理哪些手续?有无时间规定?
1、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
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
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
工登记申报表》;
2、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备案手
续需提供哪些资料?
生产企业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
证》及有关清单
(2)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及复印件;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1份;
(4)申报备案的电子数据,在擎天软件中录
入。
1—4、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的办理
1、计算方法: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
定的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计划
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登记作用和要求:
(1)登记好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计划分配率贯
穿该进料加工的免税申报、退税申报、免税证明和核销
证明。所以要求企业不要修改已上报手册的登记数据,
防止免税申报、退税申报审核不得通过。
(2)它是计算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的依据。
1—5、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计算依据:退税申报时,对同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
的出口货物统一依据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计算确定出口货
物应分摊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并据此计算该笔出口
货物免抵退税计划抵减额和进口料件不得抵扣税额计划抵减额,
计算公式为: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
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当期免抵退税计划抵减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不得抵扣税额计划抵减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
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对属于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货物,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
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税务机关
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何时可以取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
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办理了出口货物免抵退正式申报后,
每月对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
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会出具《生产企
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企业一般在取得《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
知单》的同时取得,即月底到税务机关领取。
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的出具
一、政策:生产企业在手册的核销中要如实反映免税
进口料件的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
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
残次成品金额和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并按规定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手册免税核销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计算确定该手册的“实际分配率”,并对已出具《生产企
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税价
格”、“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和“进口料件不得抵扣税
额抵减计划额”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出具《生产企业进料
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二、出具的条件:进、出口报关单全部申报完毕。
三、核销手册所需资料:
①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
手册》复印件及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②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原件(因非退税)和外汇核销
单;
③向海关补税的进口报关单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④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或该手
册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⑤《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电
子数据,申报系统生成;
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附:进
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进口合同原件)及电子数据,申报
系统生成
四、注意事项
①纯间接出口的进料加工手册不需要申请手册登记和
免税证明开具;
②要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企业在手册中的货物全部
进口、出口完毕后,在向海关申请核销前,应将《进
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的全部进口、出口明细记录进行
复印,在海关将手册核销后,持相关资料到主管退税
机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对核销时尚有审核不通过的
退税申报数据在强行核销后纳入实际分配率计算;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可以在
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前
一次性申报,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确定进口货物汇率,
否则会影响计算结果。
四、注意事项
④免税申报中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
表》是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
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
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不能错
申报成“免抵退税扣减额”。
⑤对深加工结转的深加工进料复出口企业,如上道
环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申请开具《生产企
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
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2—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出具
1、政策依据:“来料加工” 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
件设备,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税金。同时对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
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受托加工单位的工缴费也
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
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记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
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2、所需附件: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复印件
(2)、《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3、登记作用和要求:
(1)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复出
口货物,不得免税。
(2)加工费金额=出口总值-进口总值(进出口金额及加工费
金额均以人民币反映)
2—2、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的出具
一、出具的条件:
(1)、已进行免税申报
(2)、已办理免税证明
(3)、进出口报关单全部申报完毕。
二、办理核销证明需附报资料:
(1)、对应《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2)、《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
(3)、《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及合同
(4)、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5)、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等凭证资料。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未经海关批准的外发加工一律不予承认、不对接受加工方
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和核销证明。对经批准的可手工出具证明。
(2)加工费金额以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的工费金额为准。
(3)对未收汇核销的复出口货物,不予出具核销证明。
3、补办报关单证明的出具
一、政策: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可以在货物报关
出口后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补办,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在向海关提出补
办申请时,须提供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签章的《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
明》。
二、出具的条件:
1、未申报退税
2、有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需提供的附件:
(1)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如果全丢失的,提供口岸中打印的有关该关单的信息页面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出口收汇核销单一起遗失的,凭外管部门的外汇未核销证明。
(2)无报关单电子信息,在海关补传电子信息后再予办理。
(3)来料加工复出口关单、深加工结转报关单遗失不得出具证明。
(4)逾期不予受理。
4、补办核销单证明的出具
一、政策:出口企业遗失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
后,可以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企业在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时,
需提供由退税机关出具的该核销单未办理退税的证明。
二、出具的条件:未申报退税并且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
三、需提供的附件: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运单或提货单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随报关单一起遗失的,(我市)凭补办报关单证明。
(2)补办只对已核销的收汇核销单。
(3)企业发生赔偿并支付外汇时,按赔偿额计算扣减免抵退税额并出具证明
结外汇管理局。
(4)逾期不予受理。
5、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出具
一、政策: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
情况,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
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为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
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
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主管退
税机关出具的未退税或出口退税款已收回的证明或原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凭以
办理退运手续。
二、出具的条件:已申报退税且未超过一年
三、需提供的附件: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3)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复印件
(4)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未申报退税的,原则上不出具证明,若已进行免税申报,则做负数冲减
免税申报即可。
(2)对超过一年的退运货物,不再出具证明,由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征税。
二、外贸企业退税申报
1、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分
为哪些环节?
1、出口免税申报。
2、出口退税申报。
首先,在货物出口且财务上作销售后的次月,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的税务
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其次,在办
理退税的相关单证收集齐全后,在货物出口
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退税申报。
2、外贸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办理免税申报时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何填报要求?
增值税申报:即商贸企业无需再擎天软件系统中进
行免税申报,只需在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增值税纳
税申报。
(1)、可以申请退(免)税的出口销售收入应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
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中填写;对应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中填写该项
出口收入。
(2)可以申请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中填写,不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进项税
额”中反应。
(3)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出口需视同内销
计提销项税金,因此,该项出口收入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主表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和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小计)”中填写,对应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
票—销售额”也应填写该项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额应在《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中填写,同时应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
票—销项税额”中填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分别在《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和《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附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
抵扣”中填写。
3、 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限要求有哪些?
(1)当年申报当年出口货物的,申报所属期为“当年年度
(4位)+当月月份(2位)”。当年申报上年出口货物的, 申
报所属期为“上年年度(4位)+13”。
(2)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天后第
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如果到期日在退税申报
期内,则在到期当月退税申报期内办理退税申报,如果到期
日已超过了当月的退税申报期,则在次月申报期内办理退税
申报。
建议:由于每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到期日不是很固定,造
成部分货物在申报到期日申报退税出现超期情形,建议外贸出
口企业自己在每个月15日前固定一个退税申报到期日,以便
于到期日的把握 (最好是每月10日前,这样能保证当月申报
当月完成审核)。
4、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延期申报需带哪些资料?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退税,应在规定的退税
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可在批准的期限内
申报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办理延期申报手续时必须
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申请一份;
(2)、《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明细表》一份
(申报系统打印)及电子数据(注意:延期申报电
子数据中的备案类型统一录入“10”,超期);
(3)报关单复印件;
(5)、出口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5、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需带哪些资料?
(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
(3)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4) 出口凭证: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
出口外销发票、代理出口证明(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5) 进货凭证: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6) 电子数据;
(7) 出口收入明细账(注明相对应的关联号);
注意: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数据传输后,纸质资料应在退税申
报期限内,在网上申报成功后3日内报送。
6、 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的装订有何要求?
以单票对应为原则,将每一笔出口的进货发
票、核销单、报关单、出口发票、按关联号
的顺序进行排列,出口收入明细帐复印件在
最后,同会计凭证一样用线包角装订。
7、《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时有
哪些注意事项?
(1)报关单号:为出口报关单右上角号码的后9位
+0+2位项号(关单上的出口货物序号)
(2)美元离岸价: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
口证明上注明的“美元离岸价”或“总价”录入,
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录入。如果以到
岸价(CIF)结算,需扣除运保费。如有多笔货物出
口的,运费按金额比例分摊计算后分别扣除。
(3)关联号:共15位,“年4位+月2位+批次2位+部
门2位+序号5位,其中不分部门申报的,部门号直
接录入“00”。例如:201103010000001。关联号
应保证唯一性。
(4)申报序号:按同一关联号下的记录条数,申
报系统自动产生4位,如“0001”、“0002”。。。。
(5)计量单位:系统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计
量单位。
(6)出口数量:对应计量单位的出口数量。如果
进货发票上的单位和计量单位不一致,则折算成计
量单位下的出口数量。注意,同一关联号下同商品
下所有进货数量的合计应等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
品下所有出口数量的合计,如果数量进出不一致,
取小计算退税。
(7)商品名称:系统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商
品名称。
8、委托加工业务退税申报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外贸企业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应退税额,为原材料应
退税+加工费应退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原材料发票上的计税金额*原材料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加工费发票上
的计税金额*出口成品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
委托加工出口除提供正常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
耗料表。加工费发票上应注明XX成品加工费。
录入退税明细数据时应注意:
(1)原材料发票进货数量录零;
(2)商品代码按出口成品商品码录入;
(3)退税率输入原材料商品码对应退税率;
(4)备注栏注明“WT+原材料商品码”
9、延期备案申报时,在系统中录入备案名称和代码
有何要求?
延期备案:10—超期;
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20—不予退税货物;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只取得普通发票:80—单
证不齐;
出口免税货物等:90—其他
普通发票不能退税需在出口之日起90天内备
案,备案类型为80,如未按期备案,则视同
内销征税。
10、 外贸企业一批进货,分批次出口如何办理?
如果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货物不在同一年
度出口或不能在同一月份同一批次申报退税时,根
据单票对应的原则,外贸企业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出口退税进货发票分批申报单》,分别申报退
税。
办理《出口退税进货发票分批申报单》所需资料:
(1) 申请分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发票分批申报单》
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3) 对分批单结余货物进行再分割的,需提供上次开
具的分批单企业留存联原件。
11、如何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需将出口货物转为内销时,应向主管退税
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据以作为
进项抵扣的依据。
办理证明所需资料:
(1)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
及电子数据;
(2)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国外退关退货货物,应
提供《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原件、内销专用
发票(记帐联) 原件及复印件。
(3)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尚未申报退税的库存
出口货物,且全部转内销,外贸企业可凭购进货物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直接办理税款抵扣,税务
机关不予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出口退免税相关法律责任
(一)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
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
簿、凭证、资料的。
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
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
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
(四)自2008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
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
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
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
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
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
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
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
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决定之日为起点。
6、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
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
理出口退税。
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
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
证明》。
7、出口企业自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届满之
日起,可以按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8、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
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
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