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问题全面解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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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问题全面解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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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过境的货物
二、进出境快件如何办理报关
三、外贸企业海关登记需备10项材料
四、海关对报关期限的规定
五、报关实例问答
一、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过境的货物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
外);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
品;
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进出境快件如何办理报关
一、快件的报关
1.快件的报关和查验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办公时间和专门监
管场所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
需事先征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必备的设
施。
2.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
报关手续;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
关手续。
3.运营人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
承运的快件。
(2)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快件的进出口税
款。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交纳规费、监管手续费等。
(3)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
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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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
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他作业。“监管时限”是指进境
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处境快件自向海关
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4)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
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
包装等。
(5)发现快件中含有禁止出境的物品,不得擅自处理,应当立即
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4.除另有规定外,A、B、C三类快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A类快件凭KJ1报关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
办理报关手续。
B、C两类分别凭KJ2、KJ3报关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
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上述规定报关的A、B、C三类快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
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5.D类快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物品进出
口有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6.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
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
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专差快件的报关
1.运营人通过专差方式承运快件进出境,也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
理备案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地海关发给《专差快件登记
备案证书》,运营人凭海关所发证书办理报关手续。
2.专差快件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本关区内的口岸进出
境,并按上面(一)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3.运营人应当将专差快件进出境的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航
(车)次、专差的详细情况等报所在地海关备案。前述情况需要变更的,
运营人应当于前15日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4.专差快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包装,其总包装上应当标注运营人名
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三、附注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1)个人自用物品。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3)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
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三、外贸企业海关登记需备10项材料
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
记申请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
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
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固定生
产经营场所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
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
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
交章程)、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四、海关对报关期限的规定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
关报关的时间。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从运
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
过这个期限报关,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15天,而邮
运进境的货物滞报金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此外,
转关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
日起第15天,二是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天。
滞报金的征收对象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额为
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者不征。需注
意,这里指的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是由海关审定的正常的到岸价格,
它是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应征收滞报金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买卖中
间价折合人民币。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
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费用,不是罚款,海关出据的滞报金收
据也不是罚款通知书。
海关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
促使进口货物及时报关,加速口岸运输,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
使用。
五、报关实例问答
问:专业报关企业暂停报关业务应该怎样办理手续?
答:专业报关企业因故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应于事前以书面形
式报所在地海关备案;暂停营业超过1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缴销报关
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获准营业后逾6个月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海关缴
销注册登记证书。
没有进出口货物报关权的单位如需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如:
应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批准文件,委托有报关权的企业代理报关。
问:非中转货物如何出口转关?
答:(一)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对已办理出口货物
出境运输工具订舱的,申请人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要求
录入数据后,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和转关手续。并持启运
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登记簿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货物的出
境手续。
(二)货物运抵出境地后,申请人应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启运地海
关签发的关封,并凭出境地海关加盖中转放行章的《出口中转通知书》
办理出口装船手续。
(三)空运中转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
的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四)出境地海关应在出境运输工具清洁舱单数据传送后的三个
工作日内,办理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回执核销。
问:补办报关单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答: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收费标准:免费
问:报关单数据录入后发现错误如何处理?
答:根据报关单数据所处状态,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报关单数据申报前,有录入或申报权的操作员都可以进行修
改;
2、报关单数据申报后,海关审结前,不能对数据进行修改;
3、报关单数据申报并海关审结后,企业应按海关有关规定,提
出修改申请。
问:在什么情况下海关可撤销专业报关企业的报关权?
答:专业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海关报海关总署核准后,
予以撤消报关权:
(1)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必备条件的;
(2)违反海关法或符合暂停报关资格条件之一,情节严重的;
(3)因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由所在地海关径行取消其
报关权,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因被海关暂停或取消报关权所发生的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由专业报关企业自行负责。
问:在什么情况下海关可以径行查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对进出境货物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在下列情况下,海
关可在收发货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径行查验:
1、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进出境货物;
2、超期未报货物
3、无主货物。
海关决定径行查验时,应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其他见
证人到场,查验完毕后,双方要在查验记录上签字。
问:出口提前报关如何申报?
答:出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
未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
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
问:什么是单耗?海关以往是如何管理单耗的?
答:一、什么是单耗?海关以往是如何管理单耗的?
单耗是加工贸易项下,加工企业和海关在申报和核定进口料件和
加工成品之间定量关系时的一种习惯称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
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
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
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
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
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海关予以保税核销的只有单耗。
保税加工的贸易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由海关对加工企业
进口料件进行单耗核定。
为方便基层海关备案核销,总署曾组织编写了《纺织类海关核销
手册》和《机电类海关核销手册》;下发了《加工贸易部分重点商品
单耗定额表》;各地海关根据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实际,在征求
有关行业研究院所、技术专家和加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
《关区加工贸易常见商品单耗核定手册》;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了
《加工贸易商品单耗核定卡》;针对各地海关对加工贸易成品进行单
耗核定时,执行单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海关总署下发了署监
[98]927号文件,规范了单耗管理的审批原则和权限;加工贸易企业
较多的直属海关结合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特点,组织开发了供本
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2001年在关税征管司和科技发展司的组织和技术支持下,完成了《海
关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单耗数据库》业务需求方案的审定和技术方案的
设计,经杭州海关开发和杭州关区业务现场试运行,已通过验收,现
在福州等7个海关试点推广。
《核销手册》和《单耗定额表》的编写,单耗管理文件的下发和
单耗数据库的开发,为海关的单耗管理积累了信息和资料,一定程度
上规范了海关单耗标准的统一执行,为总署单耗工作的集中规范管理
摸索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物质和思想的准备。
二、单耗管理面临的任务是什么?
一是规范单耗标准的制定工作。以往海关总署只对40几种重点敏
感商品进行了单耗标准的制定。而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至今,加工的成
品规格品种型号成千上万,以往制定的单耗标准无论是其数量、针对
性和准确性都急需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海关对迅猛发展的加工
贸易监管的迫切需要。
根据35号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设立了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及其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建
立了联络机制,制定了工作程序、审定规程和标准制定规范。近两年
来,制定了一批行业关注、加工企业关心、海关监管急需的重点敏感
商品的单耗标准。
二是规范加工企业单耗的申报行为。由于以往海关对不法加工企
业伪报单耗未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海关未制定《单耗管理办法》和统
一规范的单耗核定程序及更多适用的单耗标准,不仅增加了海关核定
加工企业成品单耗的难度,也使不法企业随意通过伪报单耗逾逃税款
的事情屡禁不止。
随着海关缉私体制的建立、通关制度改革和科技手段的应用及监
管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加工贸易方式,通过海上和陆路非设关口岸的
偷运走私,通过设关口岸闯关,以多报少逃进口税,出口以少报多骗
核销走私,通过货运渠道飞料走私和通过“三无”企业倒卖料件等走
私违法活动,受到海关严密封堵和严厉打击,扼制了保税料件和结转
的成品半成品进入加工企业之前的走私行为。
而不法企业通过伪报单耗骗核销,擅自逃税内销保税料件和成品的走
私违法活动日渐凸显,加工企业不如实申报加工单耗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是规范海关单耗的核定行为。单耗的核定工作是由主管地海关
依据企业申报和关员下厂核查确定。在海关单耗管理方面,由于没有
形成全国统一的管理模式和核销原则,统一认知的单耗基本概念,统
一规范的核销审定程序和操作规范,基层海关和保税核销关员对单耗
核定有较宽松的自行解释权和自行裁量权。尤其对技术工艺较复杂的
成品单耗更难以核定,导致不同关区对同类加工企业加工的相同成品
单耗核定差别较大。
有时相同成品的核定单耗在不同关区相差少则几倍,多则十几倍或几
十倍。执法人员在执法规定不明确不规范的情况下极易造成职能的错
位,带来执法的偏差,产生不廉的执法行为,加工企业和各地海关反
响强烈,影响到海关自身的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侦查、调查和稽查
发现的多起不法加工企业通过高报单耗逃税内销保税料件和制成品的
案例表明,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急需统一规范单耗核定的执法行
为。
问:为什么必须用正本提单向海关申报?
答:正本提单、运单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持凭提货的物权凭证,也
是向海关报关时必备的随附单证,企业应凭正本提单、运单办理通关
手续。海关在放行货物时,应在正本提单、运单上加盖放行章。
问:对超期未报、无主货物的查验有何规定?
答:对超期未报、无主货物,海关查验部门可径行查验,决定径
行查验时应通知有关进出境货物所在场所的管理人员到场,并在查验
记录上签注意见和署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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