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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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及交通事故快速撤除和解决
海淀交通支队
事故科
2007年7月1日北京市推出《机动车交通
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是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方面的一项重大变革举措。从实施以来经过
不断的宣传,社会司机从初步认知到实际广
泛的执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缓解首都
拥堵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2010年海淀
区接交通事故报警179269起,当事人自行协
议127831起,民警指导协议解决14290起,
民警处置使用简易程序处理36720起,当事
人自行处理率达到80%左右。
立法宗旨: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
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
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
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
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
自行协商解决。
1
2
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
员轻微伤。轻微伤是指身体受到轻微磕
碰或表皮擦伤。
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
自撤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
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
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
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
安全地点
相互记
下车牌
号和联
系方式
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
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
的非机动车道内;
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上。
自撤现场后需报警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
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
交通警察处理:
1、单方碰撞固定公共设施建筑的。
2、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3、无交强险标志的。
4、外地交强险的。
5、一方逃逸。
由交通民警处理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
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1
车辆无号牌的;
2
3
驾驶人无驾驶
驾
驶人无驾
证的;
驶证的;
驾驶人饮酒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等候
交通警察处理:
1、造成人员伤情严重的。
2、当事人未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的
3、车辆受损在现场无法移动的。
4、当事人所持牌、证系伪造、挪用的。
5 、有盗抢车辆嫌疑的。
6、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驾驶员累计积分满12分的。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
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
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仅造成自身车辆
损坏的,驾驶人
应迅速将车辆移
至不妨碍交通的
地点向保险公司
报案,听候保险
公司处理。
措施
造成公共及私人建
筑物、设施及其他
财产损坏的,驾驶
人标划现场后,迅
速将车辆移至不妨
碍交通的地点报警
,等候交通警察处
理。
当事人应如何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交通事故
(一)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
和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例如交换名片、
证件,互相拨打移动电话),对现场照相留存证据,并约定撤除
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后,立即撤除现场。(避免逃逸、驶离情
况发生)。
(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
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三)相互查验信息。驾驶证 、行驶证、保险情况、车辆检
验标志等,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四)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保险公司的报案服
务电话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快
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到保险公司办
理理赔手续。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如何标划停车位置
对需要标划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固
定机动车停车位置时,可用石笔或粉笔在车辆
的每个车轮外延中心垂直于地面上标划“Т”型
线。如果是多车轮的车辆,只需标划前后四个
车轮即可。手机照相留存现场证据。
标划停车位置
现场照相站位及取景范围
现场照相站位及取景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
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应当如何填写《协议书》
(一)填写《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
(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三)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或
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四)姓名一栏,填写各方当事人姓名,填写前须核对各方驾
驶证或身份证。
(五)车辆牌号一栏,如实填写,如黑色牌照的号牌,应在号
码后注明(黑牌)。
(六)保险公司简称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简称(在协议书的背面)。
(七)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保险公司报案号一栏,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
险公司会反馈一个报案号,将此报案号填写在本栏中。
(九)事故情形一栏,对应事故情形在相应的“□”内划
“√”,对第8项和第9项需简要描述事故情形。
(十)伤情及物损情况一栏,填写受伤人员的伤情及车辆和
其他财产损失。
(十一)当事人责任一栏,对应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
相应的“□”内划“√”,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
(十二)赔偿情况一栏,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
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
对不自撤行为的处罚: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
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
元罚款,并对驾驶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
罚。 车辆能移动,不存在无号牌、无驾驶证、饮
酒情形必须挪车。民警首先会要求挪车,拒不撤
除现场,造成交通堵塞,予以处罚。
1、追尾的
一方当事人有
下列情形,另一方
当事人无下列情形
的,有下列情形的
一方为全部责任:
共8大类43种
2、 逆行的
3、倒车的
4、 溜车的
5、 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未按规定让行的
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追尾的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43条
逆行的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35条
《实施条例》
第82条
第1款第1项
倒车的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50条
《实施条例》
第82条
第1款第1项
事故科
溜车的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22条
第1款
事故科
开关车门的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63条
第1款第4项
事故科
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一“闯红灯”)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38条
第1款
第1项
事故科
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二“掉头”)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49条
第1款
事故科
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三“驶入专用车道”)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37条
事故科
违反交通信号的(之四“未按指示方向通行”)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38条
事故科
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五“驶入禁行道路”)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38条
事故科
违反交通信号的(之六“未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38条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一“未让特种车”)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53条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变更车道”)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44条
第2款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三“障碍路段未让行”)
A车有障碍未驶入应避让,B车先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48条
第1款第2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四“障碍路段未让行”)
B车已驶入,A车应避让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48条
第1款第2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五“坡路未让行”)
B车上坡,A车下坡未让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48条
第1款第3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六“坡路未让行”)
B车下坡到中途,A车上坡未让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48条
第1款第3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七“狭窄山路未让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48条
第1款第4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八“超正在左转弯车”)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43条
第1款第1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九“超正在掉头车”)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43条
第1款第1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超越正在超车的车”)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43条
第1款第1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一“会车时超车”)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43条
第1款第2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二“交叉路口超车”)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43条
第1款第4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三“掉头时未让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49条
第2款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四“进主路的车未让主路内的车”
法律依据
《北京办法》
第44条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五“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
法律依据
《北京办法》
第44条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六“进出或穿越道路的车未让行”
法律依据
《北京办法》
第44条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七“进出停车泊位的车未让行”)
法律依据
《北京办法》
第49条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八“进环路的车未让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51条
第1款第2项
《北京办法》
第43条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九“有灯路口
未让先被放行的车”)
法律依据
《北京办法》
第43条
第2款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无灯路口
未按标志标线让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52条
第1款第1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一“无信号
路口未让右侧道路来车先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52条
第1款第2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二“无信号
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52条
第1款第3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三“无信号
路口相对右转未让左转”)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52条
第1款第4项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四“未避让作业车辆”)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22条
第1款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五“有信号灯
的路口右转未让被放行车辆”)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38条
第3款
事故科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六“有信号灯
的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放行车辆”)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38条
第1款第1项
事故 科
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之一“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70条
第1款;
《实施条例》
第92条
事故科
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之二“装载的飘散货物遗洒”)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48条
第1款
事故科
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之三“未按规定装载”)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48条
第1款
《实施条例》
第54条
第1款
事故科
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之四“刮撞依法停放的车辆”)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22条
第1款
事故科
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之五“右侧超车”)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
第47条
事故科
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之六“单方事故”)
法律依据
《安全法》
第22条
第1款
事故科
全部责任赔偿: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
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
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
行承担。
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向
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协议书》。
全责方保险公司经授权,可直接向无责方支付
赔款。
同等责任赔偿:
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
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
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
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自行解决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事故,次年续保交
强险时不上浮、不下调保费。
逃逸事故索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
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
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
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对诈保行为的追究: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
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哪些物品?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最好
在车内携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石笔或粉笔、签字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用石
笔或粉笔来标划、固定停车位置,填写《协议书》
自行解决交通事故。
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一方拒不履行,如何处理?
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拒不履行的,
另一方可持《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哪里获取《协议书》?
《协议书》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负责监制,免费
发放给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可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各对外办公窗口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营
业网点领取,也可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官方网站自
行下载。
北京交管局网站:WWW.BJJTGL.GOV.CN
北京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BEIJING
完 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