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銷大陸之包裝食品標示 報告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報 告 人:呂月娥 報告時間: 100 年3月8~10日 報 告 綱 要 ㄧ. CAS標章大陸註冊 二. CAS 15類農產品輸銷大陸之檢疫規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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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輸銷大陸之包裝食品標示 報告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報 告 人:呂月娥 報告時間: 100 年3月8~10日 報 告 綱 要 ㄧ. CAS標章大陸註冊 二. CAS 15類農產品輸銷大陸之檢疫規定 三.

輸銷大陸之包裝食品標示
報告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報 告 人:呂月娥
報告時間: 100 年3月8~10日
0
報 告 綱 要
ㄧ. CAS標章大陸註冊
二. CAS 15類農產品輸銷大陸之檢疫規定
三. 食品包裝標示查驗規定
四. 結語
1
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獲得中國大陸
商標註冊核可


註冊完成之類別:
第1類(竹炭等)、第29類(豬肉、水產品、醃漬
蔬果、蛋品、菇等)、第31類(新鮮蔬果等)、
第32類(果蔬汁) 、第30類(米果、年糕、餃子、
米等) 。
第30類部份商品核駁之項目:
3006 麵包、糕點:
餅乾、麵包、糕點、布丁、燕麥食品、以穀物為
主的零食小吃、以米為主的零食小吃、漢堡包、
熱狗、月餅。
2
3007 方便食品:方便米飯。
(備註:3007內未核駁項目-餡餅、春卷、粥、年糕、粽
子、元宵、八寶飯、盒飯、餃子、壽司、包子、饅頭
等)。
3009 麵條及米麵製品:麵粉製品、麵條、速食麵、
方便麵。
3012 食用澱粉及其製品:含澱粉食品、食用澱粉、
木薯粉、地瓜粉等。
3014 食鹽:食品用防腐鹽、食鹽等。
3015 醋、醬油:醋、調味醬油、啤酒醋等。
3016 芥末味精等調味品:調味料(醬)、芥末、胡椒、
蕃茄醬、豆豉、味噌等。
3
CAS 15大類農產品擬輸銷大陸之相關
檢疫規定
100年1月26日
編號 類別
相關檢疫規定
01
肉品
須依照陸方規定之檢疫檢驗程序
02
冷凍食品 1.動物產品須依照規定之檢疫檢驗程序
2.植物產品無須檢疫
03
果蔬汁
屬加工產品無須檢疫
04
食米
1.依照規定之檢疫檢驗程序
2.已於99年11月向陸方提出台灣稻米檢疫准入申請
05
醃漬蔬果 屬加工產品無須檢疫
06
即食餐食 1.動物產品須依照規定之檢疫檢驗程序
2.植物產品無須檢疫
07
冷藏調理 1.動物產品須依照規定之檢疫檢驗程序
食品
2.植物產品無須檢疫
08
生鮮食用 1.目前只有金針菇已准輸入,其餘均須申請檢疫准入。
菇
2.已於99年11月已向陸方提出鮮香菇檢疫准入申請。
5
09
釀造食品
1.動物產品須依照規定之檢疫檢驗程序
2.植物產品無須檢疫
10
點心食品
1.動物產品須依照規定之檢疫檢驗程序
2.植物產品無須檢疫
11
蛋品
須依照規定之檢疫檢驗程序
12
生鮮截切蔬 除已獲准輸入之22項水果及12項蔬菜外(註1),餘
果
須依照檢疫檢驗程序申請(如附件)
13
水產品
不須申請檢疫准入,輸入前取得中國大陸審批輸入
許可證,以及我國標檢局之檢驗證明書及防檢局檢
疫證明書,並於通關時依陸方抽驗規定辦理。
15
乳品
將再向陸方查詢輸入之檢疫檢驗規定
16
林產品
竹炭產品不須申請准入及檢疫
註1:目前台灣可輸中國大陸之水果及蔬菜:
22項水果:木瓜、楊桃、芒果、番石榴、蓮霧、檳榔、橘、柚、棗、椰子、
枇杷、梅、李、柿、桃
12項蔬菜:萵苣、絲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芋頭、甘藍、山葵、
6
花椰菜、胡蘿蔔、洋蔥、金針菇
7
進出口食品標籤管理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標籤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
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
『預包裝食品定義: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容器中,向消費
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進出口預包裝食品(以下簡稱進出
口食品)標籤的審核、檢驗管理。
 第四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
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標籤管理工作,並負責食品標籤的審
核、批准、發證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指定的檢驗檢疫機
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食品標籤的初審及檢
驗工作。
 第五條 進出口食品標籤必須事先經過審核,取得《進出
口食品標籤審核證書》。
8



第六條 進出口食品的經營者或其代理人在進出口
前,應當向指定檢驗檢疫機構提出食品標籤審核申
請。(進口肉品及水產品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出
口肉類(水) 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食品標籤審核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食品標籤審核申請書;
(二)食品標籤的設計說明及適合使用的證明材料;
(三)食品標籤所標示內容的說明材料;
(四)進口國(地區)對食品標籤的有關規定;
(五)食品標籤的樣張六套,難以提供樣張的,可提
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品種及工藝相同、規格或包裝形式不同的
進出口食品可以合併提出標籤審核申請。
9



第九條 申請食品標籤審核時,還須提供相應的檢測
樣品。樣品應具有代表性,並能滿足標籤審核要求。
第十條 指定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受理進出口食品標籤
審核的申請,並按有關規定組織初審。初審後,將申
請材料和初審結果報送國家檢驗檢疫局審批。
營養成份的核對總和功效評價由國家檢驗檢疫局
指定的實驗室承擔。
第十一條 進出口食品標籤審核的內容包括:標籤格
式、版面及標註與品質有關之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進口食品標籤必須為正式中文標籤。
10




第十三條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標籤,由國家檢驗
檢疫局頒發《進出口食品標籤審核證書》。
第十四條 進出口食品的報檢人辦理報檢手續時,必
須提供《進出口食品標籤審核證書》,否則檢驗檢疫
機構不受理報檢。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時,
應對食品標籤進行檢驗,並根據食品標籤檢驗結果綜
合評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條 對進出口食品標籤檢驗的內容為:
(一)報檢的食品標籤是否與經審核的食品標籤相符;
(二)食品標籤標注內容是否與食品相符;
(三)核定進出口食品標籤可否在銷售國使用。
11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GB 7718-2004





4.6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4.7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內容應使用規範的漢字,但不包括註冊商
標。
4.7.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於相應的漢
字。
4.7.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係(進口食品的
製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 所有外
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國外註冊商標除外)。
4.8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cm2時,強制標示內
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4.9 如果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
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
4.10 如果在內包裝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
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強制標
示內容。
12


5 標示內容
5.1 強制標示內容
5.1.1 食品名稱
5.1.1.1 應在食品標籤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
屬性的專用名稱。
5.1.1.2 可以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
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但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
標示5.1.1.1規定的任意一個名稱。
5.1.1.2.1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
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
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
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5.1.1.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
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如橙
汁飲料中的橙汁、飲料,巧克力夾心餅乾中的巧克力、 夾心餅乾,
都應使用同一字號。
13



5.1.1.3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
物理狀態或製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
稱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 如乾燥的、濃縮的、
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
5.1.2 配料清單
5.1.2.1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清單。
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 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標
題。
5.1.2.1.2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
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
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14
5.1.2.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
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
複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後加括號,按加入量
的遞減順序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當某種
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其加入量
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
原始配料,但在最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
加劑應一一標示。
5.1.2.1.4 在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
在配料清單中標示。 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
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
原始配料。 如可食用的膠囊、糖果的糯米紙。
15
5.1.2.2 各種配料應按5.1.1標示具體名稱,但下列
情況除外
5.1.2.2.1 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應標示具體名
稱,其他食品添加劑可以按GB 2760的規定標示
具體名稱或種類名稱。 當一種食品添加了兩種
或兩種以上著色劑,可以標示類別名稱(著色
劑),再在其後加括號,標示GB/T 12493規定
的代碼。 如,某食品添加了薑黃、菊花黃浸膏、
誘惑紅、金櫻子棕、玫瑰茄紅,可以標示為:
“著色劑(102、113、012、131、125)”。
16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標示類別
歸屬名稱。
配
料
類別歸屬名稱
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包括橄
欖油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
如經過氫化處理,應標示為“氫
化”或“部分氫化”
各種澱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澱粉
“澱粉”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
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
合香辛料”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製劑
“膠姆糖基礎劑”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蜜餞水果
“蜜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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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
其他成分(指發酵產品,如酒、醬油、食
醋)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
代替“配料”、“配料表”,並按5.1.2.1.2
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
 5.1.2.4 製造、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加工助劑,
不需要在配料清單中標示。
 5.1.3 配料的定量標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說明書上特
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
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

18
5.1.3.2 同樣,如果在食品的標籤上特別強
調某種或數種配料的含量較低時,應標示
所強調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 5.1.3.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而未在
標籤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某種配料在
成品中的含量。 添加量很少,僅作為香料
用的配料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也不需
要標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
19


5.1.4 淨含量和瀝乾物(固形物)含量
5.1.4.1 淨含量的標示應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
單位組成。 ”,或“净含量 450克”。如“淨含量450g”,
或“淨含量450克”。
5.1.4.2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方式標示包裝物(容
器)中食品的淨含量:
a. 液態食品,用體積——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態食品,用質量——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態或粘性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5.1.4.3 淨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2標示。
計量方式
淨含量Q範圍
計量單位
體
積
Q< 1000mL
Q ≥ 1000mL
mL (ml ) (毫升)
L ( l ) (升)
質
量
Q < 1000 g
Q ≥ 1000 g
g (克)
kg (千克)
20

5.1.4.4 淨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淨含量Q範圍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5mL <Q ≤ 50mL
5g <Q ≤ 50g
2
50mL < Q ≤ 200mL
50g < Q ≤ 200g
3
200mL < Q ≤ 1L
200g < Q ≤ 1kg
4
Q > 1kg
Q > 1L
6
21

5.1.4.5 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
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
糖水梨罐頭),除標示淨含量外,還應
標示瀝乾物(固形物)的含量。
5.1.4.7 同一預包裝內如果含有互相獨立的幾
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時,在標示淨含量
的同時還應標示食品的數量或件數。
22


5.1.5 製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5.1.6 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
5.1.6.1 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
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 如日期標示採用“見包裝物
某部位”的方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
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5.1.6.1.1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
5.1.6.1.2 應按下列方式之一標示保質期或保存期:
a. 用於保質期: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飲用
保質期(至)……; 保質期××個月[××日(天),×年。
b. 用於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飲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個月”[××日(天),×年]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食
品的特定貯藏條件。
23


5.1.9 其他強制標示內容
5.1.9.1 輻照食品
5.1.9.2 轉基因食品
5.2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5.2.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
固態食醣類。
5.2.2 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cm2
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淨含量、製造者(或經銷
商)的名稱和地址。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
國名或地區區名(指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在中
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
地址;免除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24

5.3 非強制標示內容
5.3.1 批號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
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調方法、復水再製方法
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5.3.3 能量和營養素
如標示能量值、營養素含量,聲稱營養素含量水
平、營養素含量比較、營養素作用,應符合GB
13432—2004的規定。
25
食品營養標籤管理規範

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推薦的營養標籤的基本格式有4種,可任選其一
格式1a.營養成分表
26

附有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格式



聲稱的格式
營養聲稱如:低脂肪XX。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如: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佔總能
量的比例不宜超過30%。
營養聲稱可以標在營養成分表下端、上端或其他任意位置。
但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應標示在營養成分表的下端。
27

附有外文的格式
28
大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



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含分裝)、銷售的食
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1)食品名稱。
(2)食品的産地。
範例:台灣產品外銷大陸時可標示產地:台灣。
◎但不能標示成
產地:中華民國台中縣或Rep.of China 或R.O.C.等
(3)生産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4)食品的生産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保質期:保持品質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內仍
可食用。
在大陸展覽期間之食品標識可以標籤紙張貼於產品上,惟若正式外銷至大
陸販售時須以印刷於產品上之方式標識。
29




(5)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
當標注凈含量 。
(6)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
清單。
(7)企業所執行的産品標
準代號。
(8)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
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
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
予以標明。
30
(9)實施生産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
應當標注食品生産許可證編號及QS標識
31
32
33

財政部關稅總局http://web.customs.gov.tw/
結語
 CAS台灣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推動至今已逾20
年,是政府與業者長期共同努力推動的成果,
本著服務的精神,本協會將持續辦理相關活動,
協助業者拓展CAS產品。
 近年來兩岸交流將更趨頻繁,大陸市場商機的
磁吸效應對產業發展之強大影響力道,期待已
規劃之大陸地區行銷台灣優良農產品的方案能
有所效益,為CAS台灣優良農產品銷往大陸提
供更多便利性,使CAS產品因而以更高的商標
價值行銷 。
39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