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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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中區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102-103年度
「123學用攜手提升計畫」
教師U+P實務教學社群
消防工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社群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與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研習
議程
12:20~12:25
 12:25~15:15
 15:15~15:25
 15:25

簽到
專題演講
討論
結束
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與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研習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火災預防科
消防安檢股
科員:洪健華
1
個人學經歷

學經歷
–中國醫藥大學-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
–交通大學-產業安全與防災組(肄業)

證照
–消防設備師(92特消防字第032號)
–工業安全技師(92專高字第013272號)
–消防設備士(90特消防字第188號)
–96年消防三等特考
–93年消防四等特考
2
內容大綱
 會審(勘)及檢修申報相關法規規定
 圖說審查要領
–設置標準概述
–執法疑義說明
 檢修注意事項
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檢修申報
申請流程概述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為例
3
會審(勘)相關法規規定
消防法第十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
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
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
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
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
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99年4月1日修
正)。

4
發文文號:內授消字第 0990823254 號
發文日期:99/06/04


提案一:內政部 99 年 4 月 1 日生效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
範圍」 ,因修正部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面積限制,致原供公眾使
用變更為非供公眾使用,是否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查驗
等疑義 。
決議:本部 99 年 3 月 3 日修正發布、同年 4 月 1 日生 效之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其中「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
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之寄宿舍」、「安養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
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六層以
上之樓層者)」、「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
及訓練班」等場所 ,考量係供青少年、高齡者娛樂、住宿、休閒
、教學等使用,為確保使用人之安全,請本部營建署函請各直轄
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資訊休閒服務場所、寄宿
舍、安養機構、補習班及訓練班」等使用項目,基於公共安全上
之必要,不論規模大小,於辦理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時
,請會同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pdf
臺中市政府 102.12.06府授法規字第
1020236479號令
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73 條

–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
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
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
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
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發文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85)消署預 字第 8503489 號
發文日期:85/08/09


主 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新舊法令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 對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已領有建照且已申報開工
之建築物,於申請變更設計時,若樓層、基地範圍
變更,其法令適用為何乙節,此類案件請依內政部
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台 (八四) 內營字第八四○二
八六七號函示 (如附件) 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原則上
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
–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建築物使用變更時,
有關法規適用,以何日期為準乙節,其日期應以申
請變更執照向主管建築機關收文掛號之日期為準。
10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86)台內消 字第 8679465 號
發文日期:86/05/13
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86)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
號函
提案一:建築物之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復照)時,於
左列情形下其消防安全 設備審查原則為何?申請復照時,其消
防安全設備已施工而未全部完工。領有建照唯消防安全設備尚
未辦理審查即廢照,申請復照及變更 設計時。領有建照且消防
安全設備已審查許可同意,申請復照及變更設計(部分樓層變
更為甲類用途)時。
決議:
 建築物建造執照逾期申請復照,其消防安全設備已施工未全部
完工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原建造執照掛號日期當時法令為準。
領有建造執照唯消防安全設備尚未辦理審查即廢照,於申請復
照及變更設計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復掛號日期時法令為準。
 領有建造執照且消防安全設備已審查完成,其消防安全設備已
施工而未全部完工者,於申請復照及變更設計(部分樓層變更
為甲類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及原建照掛號日期當時法
令為準;其消防安全設備尚未動工者,於申請復照時,其消防
11
安全設備以復照掛號日期當時法令為準。

發文字號:(90)台內消 字第 9087337 號
發文日期:90/08/29
內政部九十年八月六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一:有關建築物內部結構變動如增、減牆、樓梯、電梯或內部空間變動,
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涉結構上變動,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惟其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所載用途未有變動者,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疑義乙案?
決 議:對於建築物申請內部結構變動如增、減牆、樓梯、電梯或內部空間變
動,雖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涉結構上變動,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
理變更,惟其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所載用途未有變動者 (即變更前後用途
一致) ,其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得適用原核准當時之法規。
13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七號函提案二一:
已領有使照或建照之建築物,於新法令實施後,某單一樓層申請變更用途,
其中已設置完成符合舊法規規定之廣播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室內消防
栓設備、連結送水口等共同設備,其功能是否應依新法令規定從新要求設置。
決議:對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新法令實施後,某單一樓層申請變
更用途,其中已設置完成符合舊法規規定之緊急廣播設備、火警自動警
報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連結送水口等,其各項構件之構造及功如能
符合現行法令規定者,仍應准予持續使用。
15
發文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84)消署預 字第 84008712 號
發文日期:84/04/14

全文內容:有關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規定視為他
棟建築物,其消防安全設備之加壓送水
裝置能否共用案,查同一基地各幢建築
物,其加壓送水裝置在性能符合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下,得
就其設備分別共用之。
16
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
(86/01/17公發布)

每一建築物應個別設置緊急電源。但同
一建築基地之不同場所,其各類場所之
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負載總容量,大
於供給其最大場所之負載所需之輸出容
量時,得共用緊急電源,由一緊急發電
機設備供給電力。
17
第 13 條
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
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 、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
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
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 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
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 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
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
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 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
消防安全設備。
– 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
備。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消 字第 09808248001 號
發文日期:98/12/04
提案一:建築物領有 88 年之使用執照,現辦
理部分增建,既有發電機設備之操作空間、排
氣管之設置得否免追溯符合現行「消防安全設
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之規定。
 決議:對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辦
理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時,應依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規定檢討消防安
全設備,其中適用建造執照核准當時法規設置
完成之發電機場所,考量設備經濟有效原則,
並檢討容量足夠情形之下,得持續沿用,免重
新檢討設置;惟原發電機經檢討容量已不足者,
仍應重新檢討符合現行法令規定。

19
851203(85)台內消字第8584189號





提案三: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或
增建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
,應依新法令重新檢討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水系
統配管原為GIP管,是否得沿用?火警及廣播設備之耐
燃保護是否須重新設置?新增設之出口標示燈及避難
方向指示燈是否須另設分路開關及標示?
決 議:
一、對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新法令實施後
,某單一樓層申請變更用途,其中已設置完成符合舊
法規規定之水系統配管GIP管其功能如能符合現行法令
規定者,仍應准予持續使用。
二、建築物辦理增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應適用增建後之標準時,其水
系統之配管,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三、對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新設部分
之配線,仍應依現行規定施予耐燃或耐熱保護。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消 字第 09808248001 號
發文日期:98/12/04

提案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適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
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對象及時機疑義。
決議: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
目前係就申請範圍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3 條規定檢討辦理。另就既設原合法建築物之消防安全
設備是否適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
法」部分,考量各縣市實際執行情形及實務可行性,在確保
既設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以維護公共安全前提下,依該
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
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故其主導權
係為建築主管機關,應由建築主管機關主政協調訂定相關改
善項目及期程規劃,惟原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仍應確保
其功能符合原法令規定。
二、本部 87 年 4 月 4 日(87)台內消字第 8774191號函
提案八決議部分,停止適用。
21
內政部消防署函 97.10.30.消署預字第097110065號函

主旨:有關自動滅火器以滅火器替代是否涉變更使用執照乙
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 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
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
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
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
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該消防設
備係指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含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自78年9月1日開始施行後依該標準設置者,
以及該時日之前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者。
– 依上開78年版設置標準設置之自動滅火器如有損壞、故障
等情形,得依現行設置標準第31條檢討設置滅火器以資替
代,其設計圖說並須報經當地消防機關審查通過,內政部
97年7月17日內授消字第0970823077號函提案7明文在案。
惟該替代措施與原核定使用內容相當,有無申請變更使用
執照之必要,仍請洽 貴府主管建築機關衡酌處理,並將22
辦理情形函知本署。
內政部97.12.05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193033號函

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
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
、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
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
用變更,不在此限。該消防設備係指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含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78年9月1日開始施行後依
該標準設置者,以及該時日以前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者。」,查
本部消防署97年10月30日消署預字第0971100065號函(如附件)已
有明釋在案,合先敘明。

次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本法第七
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消防設備‥及其
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是前揭建築物之消
防設備之變更,要非符合貴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
用執照相關規定,應依上開建築法及辦法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內政部102.5.16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5509號函


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第2
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
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
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
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第
3項)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該消防設備係指依法設置
之消防安全設備,含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78年9
月1日開始施行後依該標準設置者,以及該時日以前依建築技術
規則設置者,為本部97年12月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193033號
函(如附件1)釋在案。故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涉有消
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
圖說審查情事者,要非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
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依本法上開條文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合先敘明。
二、至本案所詢消防安全設備之變更情事,有無構成消防法所定
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之要件,轉據本部消防署前揭102年4月
30日函(如附件2)示,略以:「‥建築物於增建、改建或變更
用途須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之
審查,‥旨揭所提領得使用執照後變更原核定室內消防栓管徑、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增設緊急廣播系統‥如僅為設備維護所需或
管理權人自行增設非法定應設之設備時,尚無上開圖說審查之適
用,得由地方消防機關依規定檢查確保設備功能正常。‥」準此
,本案請會同貴府所屬消防主管機關究明個案有無涉及法定消防
安全設備之變更情事,並依上開規定秉權認定核處。
發文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消署預 字第 0910005365 號
發文日期:91/04/17

說 明: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未具字第號陳情
書副本。
二、按「建築物原用途為甲類,辦理變更為其他甲類
用途使用時,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
條規定,按現行規定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另按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
照有關項目免檢討,並未包括消防安全設備,故消防安全設
備之檢討仍應依消防法規處理」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
(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七號函提案十九及八十六年
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十
六業決議在案,故來函所提之建築物三、四層原供醫院用途
使用,辦理變更用途為護理之家,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
要點規定辦理變更使用時,雖屬同類組使用項目變更,有關
項目免檢討,惟仍應依上揭設置標準規定重新檢討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
25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消 字第 0920092315 號
發文日期:92/02/11
提案一:有關建築物同組之使用項目更動(如
三溫暖更動為理容院),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執行要點規定,得免檢討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
惟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須檢討?
 決議:對於建築物同組之使用項目更動,適用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者,
如其更動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十二條之場所變更,因各該場所應設消防安全
設備各有不同,仍應依前揭設置標準第十三條
變更用途之規定,檢討該等設備之設置。

26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88)台內消 字第 8875620 號
發文日期:88/06/11

提案一:既有建築物部分甲類場所辦理
使用執照用途變更為同款目之他種用途,
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適用變更用途前之
標準?
決議:有關甲類場所變更用途時,縱使
變更為同款目之他種用途,其消防安全
設備之設置,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27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文號:消署預 字第 0930014887 號
發文日期:93/08/09
要
旨:圖書館空間改善計畫之消防安全設
備適用規定疑義 主 旨:有關沙鹿鎮立深波圖
書館空間改善計畫之室內裝修工程消防法令適
用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 貴所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森建字
第 202 號函。 二、旨揭圖書館主體建築物及
通廊(分取得 77 年及 86 年使用執照),依建
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室
內裝修時,如未涉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等情
形,其主體建築物及通廊部分之消防安全設備
得依各該原核准圖說之規定辦理。

28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法規說明會
營建署相關網頁
 簡易建築物室內裝修送審作業程序及實
務 –臺中市目前仍在擬訂研議草案中

面積增減是否重新辦理圖說審查?
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
業基準:
– 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
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
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 (另有關建築部分
之立面、門窗、開口等位置之變更如不涉面積增減
時,經建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圖) ,
並於申請查驗時,備具完整竣工消防圖說,一次報
驗。

備註:另外臨時工廠補辦登記案件,其消防幫浦
機房及發電機房仍應計入申請面積內。
30
會審(勘)相關法規規定

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102年5月1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20821188號 )
– 101年1月10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內政部台內
消字第1010820718號令發布定自101年7月1日施行 )
– 97年5月15日
– 96年11月1日
– 95年12月15日
– 93年4月6日
– 88年9月1日
– 85年3月13日
– 78年7月31日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
準(91/07/08)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
31
準補充規定 (91/10/04)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32
法令沿革
一. 「臺灣省火災防範辦法」中華民國55年7月16日府警消字第40530號
令公布。(廢止)
二.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備辦法」中華民國56年8月18日內政部公布。
(廢止)
三. 「臺灣省火災防救辦法」中華民國57年7月16日內政部公布。(廢止)
四. 「建築技術規則」
五.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六. 「各類場所避難器具設置要點」
七.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八.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十. 「工廠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十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3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
填寫說明:

(四)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緊急廣播設備:
– 設備概要表(如表一之十一至表一之十三)。
– 斷面圖︰須標明各居室﹙房間﹚用途、隔間牆、開口部狀況
等,及建築物屋頂傾斜、樑之深度、間隔、天花板之情形等
。
– 電源系統圖:須標明一般電源或緊急電源至消防安全設備之
配線概要。但在緊急電源部分附有此部分之系統圖時,得免
檢附。
– 設備系統圖:須依樓層別、系統別標明導線管口徑、配線數
、線路方向(向上或向下)、火警分區、受信總機、中繼器
、受信副機、揚聲器及廣播主機等之設置狀況。
– 設備圖:須以平面圖方式標明各居室﹙房間﹚及構成設備系
統圖之器材及配線等。至因設自動滅火設備得免設火警探測
器部分,須在圖面以顏色或文字等方式,予以標明。
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
法及判定要領

相關網站連結: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
L000094
– 1.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消署預
字第 0910501448 號函發布
– 2.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
0970820529 號令修正第7 章及第 7 章之 1,自即
日生效。
– 3.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消署
預字第 09800214542
號函修正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製作說明及範例











一、設備平面圖製作方式:
1、 申報場所之設備平面圖應能顯示現場隔間、出入口、電梯、樓
梯相對位置。(以樓層為單位,得採手繪或電腦繪製,不受比例尺限
制)。
2、 圖面設備配置:應能顯示現場消防安全設備之位置及數量。
A、 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警報設備、避難設備、消防搶救之
必要設備。
B、 自動撒水設備。
C、 水霧滅火設備。
D、 泡沫滅火設備。
E、 化學系統滅火設備。
※A項設備得製作於同一平面圖,B、C、D、E項應分別製作平面圖。
3、 設備圖例:以現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規
定之圖例為準。
故障損壞表示:故障或損壞之設備得以編號或不同顏色區分於圖面
,並於各設備檢查表備註欄說明其不良狀況。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消防安全設
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三: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標示使用設備
之廠牌,致造成執行困擾疑義案?
 決 議:消防單位受理會審案件時,有關消防
安全設備所使用之器材,不宜將指定廠牌列於
圖說,如有列舉品牌之需,應由起造人或設計
者提具體說明。至設計所參考之數據及廠牌,
可以附錄方式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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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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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林朝聰老師-警報系統講義
– 江尚杉 消防設備師
– 游象傳 消防設備師
火災預防科消防安檢股
科員洪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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