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 吳映澄&黃信銘 2015年10月31日 50107&50108          智慧財產權是什麼? 為什麼要保護智慧才產權? 智慧財產權的誕生 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 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知識之1 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知識之2 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知識之3 心得 資料來源 2015年10月31日 50107&50108 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IPR,德文Geistiges Eigentum),中國大陸稱「知識 產權」,其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 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因此, 「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 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就「人類精神 活動之成果」之特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而 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之辛苦蒐集,而 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 動之成果」。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 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 必須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才有如一般財產加以 保護之必要。 回目錄 2015年10月31日 50107&50108  「智慧財產權」同時也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亦 即其保護客體並無一定之有形物體,純屬法律上抽 象存在之概念,其與汽車、鋼筆等屬於「有體財產 權」之物權並不相同,二者有時或並存,有時也不 同時存在。當轉讓一件智慧財產權所附著之有體物 時,如無特別約定,通常僅屬該智慧財產權所附著 有體物之所有權之轉讓,屬物權之讓與,至於智慧 財產權則仍未移轉。而通常於轉讓「智慧財產權」 時,並無附隨其所附著之物之所有權。最常見之案 例如購得一幅畫時,僅購得該畫之所有權,而不包 括畫之著作財產權,因此不得加以重製。而購得該 畫之著作財產權時,縱使該原畫已滅失,或歸他人 收藏,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仍得重製該畫。 回目錄 2015年10月31日 50107&50108  「智慧財產權」包括「工業財產權」及著作權、 鄰接權。「工業財產權(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一詞,依世界最早於一八八三年通過 之「保護工業財產權之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包括專利、實 用新型、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章、商號名稱、 產地標示或原產地名稱,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 回目錄 2015年10月31日 50107&50108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 害。 回目錄 2015年10月31日 50107&50108   一、專利權:規範目的乃著重於保護關於技術創新之部分, 亦即保護技術構想(idea)之部分,其保護方法係採「先申請主 義」(first-to-file system),亦即給予專利之優先順序是以專利 申請日期之先後為判斷依據,當二人以上有同一之發明時, 應就先提出專利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 優先權日早於該先申請者之申請日時,不在此限。 二、商標權:係指交易上使用的標記,主要目的在禁止他人 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而誤導消費者 以為是廣告主之商品而購買,致使廣告主的努力、客戶與市 場之流失。我國對商標權之保護方法是採註冊主義,亦即由 先取得註冊之人(不等於先申請人)取得商標權之保護。 (美國法與我國不同,是採取「先使用主義」,亦即商標專 用權之取得,是基於使用之事實,能證明先使用之人即有排 除他人使用相同商標之權利,不以取得註冊為要件。) 回目錄 2015年10月31日 50107&50108       三、著作權:規範目的作於保護關於文化創作之部 分,僅保護表達方式。其保護方法是採取創作主義, 亦即當創作者完成著作時,創作者立即享有著作權 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之 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不必作 任何形式上之申請。但如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 著作權人需負舉證責任,證明事項包括: 1.證明著作人身分。 2.證明著作完成之時間。 3.係獨立創作非出於抄襲。 4.如涉及模仿,須證明僅模仿著作中不受保護之公 共財部分。 5.向海關或警察機關請求查扣著作權侵害物。 2015年10月31日 回目錄 50107&50108      四、營業秘密:在於保護企業避免他人使用不正 當手段取得其營業秘密(但無法禁止他人以合法 方式取得)。依營業秘密法之定義,營業秘密包 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 件者: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只要具備上列要件,即可取得保護。 回目錄 2015年10月31日 50107&50108  做完這份簡報非常欣慰 ,要謝謝電腦老師教我們, 也讓我知道原來智慧財產權那麼重要~~~希望我 能進入決賽.   12/ 3 吳映澄&黃信銘 回目錄 2015年10月31日 50107&50108   雅虎奇摩知識 智慧財產權知識網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 - 回目錄 2015年10月31日 50107&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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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是什麼?
為什麼要保護智慧才產權?
智慧財產權的誕生
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
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知識之1
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知識之2
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知識之3
心得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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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IPR,德文Geistiges Eigentum),中國大陸稱「知識
產權」,其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
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因此,
「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
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就「人類精神
活動之成果」之特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而
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之辛苦蒐集,而
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
動之成果」。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
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
必須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才有如一般財產加以
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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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同時也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亦
即其保護客體並無一定之有形物體,純屬法律上抽
象存在之概念,其與汽車、鋼筆等屬於「有體財產
權」之物權並不相同,二者有時或並存,有時也不
同時存在。當轉讓一件智慧財產權所附著之有體物
時,如無特別約定,通常僅屬該智慧財產權所附著
有體物之所有權之轉讓,屬物權之讓與,至於智慧
財產權則仍未移轉。而通常於轉讓「智慧財產權」
時,並無附隨其所附著之物之所有權。最常見之案
例如購得一幅畫時,僅購得該畫之所有權,而不包
括畫之著作財產權,因此不得加以重製。而購得該
畫之著作財產權時,縱使該原畫已滅失,或歸他人
收藏,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仍得重製該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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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包括「工業財產權」及著作權、
鄰接權。「工業財產權(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一詞,依世界最早於一八八三年通過
之「保護工業財產權之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包括專利、實
用新型、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章、商號名稱、
產地標示或原產地名稱,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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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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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規範目的乃著重於保護關於技術創新之部分,
亦即保護技術構想(idea)之部分,其保護方法係採「先申請主
義」(first-to-file system),亦即給予專利之優先順序是以專利
申請日期之先後為判斷依據,當二人以上有同一之發明時,
應就先提出專利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
優先權日早於該先申請者之申請日時,不在此限。
二、商標權:係指交易上使用的標記,主要目的在禁止他人
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而誤導消費者
以為是廣告主之商品而購買,致使廣告主的努力、客戶與市
場之流失。我國對商標權之保護方法是採註冊主義,亦即由
先取得註冊之人(不等於先申請人)取得商標權之保護。
(美國法與我國不同,是採取「先使用主義」,亦即商標專
用權之取得,是基於使用之事實,能證明先使用之人即有排
除他人使用相同商標之權利,不以取得註冊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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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權:規範目的作於保護關於文化創作之部
分,僅保護表達方式。其保護方法是採取創作主義,
亦即當創作者完成著作時,創作者立即享有著作權
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之
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不必作
任何形式上之申請。但如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
著作權人需負舉證責任,證明事項包括:
1.證明著作人身分。
2.證明著作完成之時間。
3.係獨立創作非出於抄襲。
4.如涉及模仿,須證明僅模仿著作中不受保護之公
共財部分。
5.向海關或警察機關請求查扣著作權侵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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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業秘密:在於保護企業避免他人使用不正
當手段取得其營業秘密(但無法禁止他人以合法
方式取得)。依營業秘密法之定義,營業秘密包
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
件者: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只要具備上列要件,即可取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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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這份簡報非常欣慰 ,要謝謝電腦老師教我們,
也讓我知道原來智慧財產權那麼重要~~~希望我
能進入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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