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智慧財產權 (校內資訊競賽) 目錄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2)(3)(4)(5)(6)(7)  關於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  商標  什麼是著作權  專利  關於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 判例  心得  參考資料 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 為了保護國人運用智慧從事創作活動所得的結晶,政 府特別立法規範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等的權利, 我們統稱「智慧財產權」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2)  人類文明進步都是前人智慧結晶,舉凡汽車、電燈、電腦等發 明及歌曲、文學藝術創作,多對我們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亦 帶動不同階段的工業革命,影響國家經濟發展與人民福祉。因 此世界各國為妥善保護人民智慧結晶,以鼓勵人民創新發明, 紛紛制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並成立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推 動各項保護工作。 我國為加強保護智慧財產,鼓勵發明創 作,自民國39年起授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理專利商標業務, 直至民國88年改制成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此智慧財產局就 成為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服務的平台,辦理專利、商標、著 作權、積體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國際合作與協調查禁仿冒等 各項智慧財產保護業務。人類文明進步都是前人智慧結晶,舉 凡汽車、電燈、電腦等發明及歌曲、文學藝術創作,多對我們 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亦帶動不同階段的工業革命,影響國家 經濟發展與人民福祉。因此世界各國為妥善保護人民智慧結晶, 以鼓勵人民創新發明,紛紛制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並成立 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推動各項保護工作。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3)   說到「財產」,一般人可能只會聯想到的,就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子); 動產(現金、珠寶、股票...)等「有形」且具體可見的物。但其實在人類 的文明發展史中,「無形」的財產也逐漸受到大家的重視。所謂「無形的 財產」就是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 產物,例如音樂(如曲詞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 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 計)、電腦軟體(如微軟OFFICE XP套裝軟體)、發明專利、商標(如 IBM、MICROSOFT)等。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 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這些雖 然是無形的智慧產物,但它們的經濟上之價值往往難以估計。 一般人對他 人有形財產之權利比較尊重,而對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相對而言 就比較薄弱,所以像仿冒品、盜印書籍、盜版軟體之充斥市面;或是使用 類似著名企業的商標引起消費者混淆等行為,亦常常可見。這其實都是一 種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的, 其法律責任上,除了須對權利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也可能 要受到處罰(例如盜印他人書籍販售,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可以處以行為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4) 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 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 種權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 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之特 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 之辛苦蒐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 動之成果」。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能「產生財產上 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必須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才 有如一般財產加以保護之必要。而1967年國際間所建立的「世界 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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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智慧財產權
(校內資訊競賽)
目錄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2)(3)(4)(5)(6)(7)
 關於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
 商標
 什麼是著作權
 專利
 關於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 判例
 心得
 參考資料
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
為了保護國人運用智慧從事創作活動所得的結晶,政
府特別立法規範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等的權利,
我們統稱「智慧財產權」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2)

人類文明進步都是前人智慧結晶,舉凡汽車、電燈、電腦等發
明及歌曲、文學藝術創作,多對我們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亦
帶動不同階段的工業革命,影響國家經濟發展與人民福祉。因
此世界各國為妥善保護人民智慧結晶,以鼓勵人民創新發明,
紛紛制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並成立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推
動各項保護工作。
我國為加強保護智慧財產,鼓勵發明創
作,自民國39年起授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理專利商標業務,
直至民國88年改制成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此智慧財產局就
成為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服務的平台,辦理專利、商標、著
作權、積體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國際合作與協調查禁仿冒等
各項智慧財產保護業務。人類文明進步都是前人智慧結晶,舉
凡汽車、電燈、電腦等發明及歌曲、文學藝術創作,多對我們
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亦帶動不同階段的工業革命,影響國家
經濟發展與人民福祉。因此世界各國為妥善保護人民智慧結晶,
以鼓勵人民創新發明,紛紛制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並成立
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推動各項保護工作。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3)


說到「財產」,一般人可能只會聯想到的,就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子);
動產(現金、珠寶、股票...)等「有形」且具體可見的物。但其實在人類
的文明發展史中,「無形」的財產也逐漸受到大家的重視。所謂「無形的
財產」就是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
產物,例如音樂(如曲詞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
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
計)、電腦軟體(如微軟OFFICE XP套裝軟體)、發明專利、商標(如
IBM、MICROSOFT)等。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
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這些雖
然是無形的智慧產物,但它們的經濟上之價值往往難以估計。 一般人對他
人有形財產之權利比較尊重,而對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相對而言
就比較薄弱,所以像仿冒品、盜印書籍、盜版軟體之充斥市面;或是使用
類似著名企業的商標引起消費者混淆等行為,亦常常可見。這其實都是一
種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的,
其法律責任上,除了須對權利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也可能
要受到處罰(例如盜印他人書籍販售,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可以處以行為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4)
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
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
種權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
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之特
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
之辛苦蒐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
動之成果」。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能「產生財產上
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必須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才
有如一般財產加以保護之必要。而1967年國際間所建立的「世界
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即以單一之公約統一規範相
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隨著人類文化及科技之進步,上述之定義有
些過於抽象。因此需要更精確的文字來加以規範。在1933年「關
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 of Tariffs and Trade,
GATT)於完成烏拉圭回合談判,並於1994年簽署了包括「與貿
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等協定。依據該協定
第二篇,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有: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
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5)

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形式是:專利、著作權、商標與商
業秘密。因為智慧財產權與個人的實物財產有許多類
似特點,相關的權利使智慧財產權被看做是一種資產,
同樣可以進行買賣、特許使用乃至無償饋贈。智慧財
產權法使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發明人及創作者可保
護其智慧財產權,禁止其他人未經授權使用。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6)
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
德文Geistiges Eigentum),中國大陸稱「知識產權」,
其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
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
「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
特性。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之特性而言,如果僅是
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之辛苦蒐
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
動之成果」。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能「產
生財產上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必須具有「財
產上的價值」,才有如一般財產加以保護之必要。
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7)

根據一九六七年所簽訂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
O)公約」,則對智慧財產權採較寬的定義,根據WIP
O公約的定義,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則包括下列各種權利:
一、文學、藝術及科學上之發現;
二、演藝人員之表演、錄音與廣播;
三、人類之發明;
四、科學上之發現;
五、產業上之新型與新式樣;
六、製造業、商業以及服務業所使用之標章、商業名稱及
營業標記;
七、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八、其他於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範圍內,由人類
智慧所產生之權利。
但是不論其範圍如何,若要依
法行使其智慧財產權,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要件,才能獲
得法律的承認,並進而對他人主張其權利。
關於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

1、 本會於84.8.23籌備成立,並經內政部准許設立,任務督導
機構為經濟部、教育部、陸委會、法務部。 2、 本會為非營利
目的之社團,以保護智慧財產權及業界與消費大眾之共同權益
為宗旨。 3、 現有永久團體會員6家,一般團體會員6家,永久
個人會員69人,一般個人會員67人。會員包括學者、專家 、律
師、教授、專利代理人及商標代理人等。
本會任務如下:
(1) 協助政府輔導社會大眾及業界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
(2) 建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專業學術研究組織與資訊網路。
(3) 輔導與整合全國大專院校智慧財產權社團成立與運作。
(4) 研究與促進智慧財產權國內外學術交流。
(5) 辦理
保護智慧財產權等有關活動。
(6) 培訓智慧財產權專業人
才為業界運用。
(7) 調解本會會員及協助台商有關智慧
財產權之糾紛。
(8) 受理有關智慧財產權之侵害鑑定。
(9) 為出版、發行有關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書藉、雜誌、唱片、
碟片、影帶、電腦軟、硬體 等著作權受理之存証登錄工作。
(10) 其他合於宗旨與任務之有關活動。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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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商務來源的標記, 亦即以獨特符號來標明特定個人或企業所提供的
商品與服務。在鄉下,鞋匠的名字曾經起到這一作用。當消費者與生產者
距離很遠時,商標的作用就特別重要。孩子們要芭比娃娃,樂高積木與風
火輪玩具車。有些成年人夢想著法拉利汽車,但大多數人只能買得起豐田
或本田牌的汽車。這些消費者需要依據商標來決定買或不買某個公司的產
品與服務。
在大多數國家,商標必須註冊才能有效,而且註冊必須按時更新。著作權
與專利最後會過期,但那些善待消費者的公司 的名字隨著時間推移越來越
寶貴。如果商標也會過期的話,那麼顧客就會集體受傷害,一如業主 會受
到傷害一樣。設想一下,如果一個不相干的公司可以用另一個公司的商標
來銷售產品,那將 是多麼令人困惑。想一想被蒙在鼓裡的用戶,一個質量
有問題的仿冒品或假藥將可能導致多麼大 的傷害,乃至死亡。
商標保護在體育界非常普遍,據估計占世界貿易總額的百分之2.5。支撐奧
運會的,主要不是著作權的廣播電視,而是商標保護下的商業權利。
早些時候,人們購買帶 有著名運動隊名字徽章以及比賽的產品時,一般不
會設想彼此之間的聯繫,更不會想到棒球運動 隊會對具有該隊象徵符號的
棒球帽子構成質量上的背書。但是,今天的消費者越來越認同於這種 關聯。
早在1993年,僅美國棒球隊授權使用的商標就涉及25億美元的商品。
什麼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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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是一個法律術語, 指文學藝術作品創作者的一種商業權利,包括複製、拷貝以及公共展示
其作品的權利。著作權提供對音樂、電影、小說、詩歌、建築等有價值的文化作品的唯一保護。
當藝術家與創作者發展 出了新的表達方式時,上述範疇得以擴充。現在電腦軟體與錄音也受到保
護。
著作權的有效期比其他形式的智慧財產權更長。《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是1886
年簽署的國際協定,各成員國相互承認彼此的著作權,並規定著作權保護期限包括作者有生之年,
加上去世後的五十年。根據 《伯爾尼公約》,文學、藝術等符合著作權條件的創作品一旦問世,
就立即受到保護。在各成員 國中,作品不需要正式註冊就可以得到保護。
但是,《伯爾尼公約》 要求著作權建立在創作品的固定形式的條件上,美國即是如此。此外,許
多國家設有國家著作權中心,管理本國的著作權系統。比如,美國憲法賦予國會以建立著作權系
統的立法權,該系統由國會圖書館的著作權辦公室負責管理。
美國著作權辦公室作為著作權註冊的機構,將符合美國著作權法要求的著作權相關文件記錄在案。
及時在美國註冊的所有作品,包括外國作品,享受重要的經濟補償優勢,而註冊成本則微乎其微。
獲得經濟補償的便利導致美國的娛樂行業發展壯大。根據斯蒂芬·斯維克(Stephen Siwek)的
《美國經濟中有著作權的行業》(2004年版)列舉的數字,2002年美國有著作權的"核心"行業的
產值占國內總產值的百分之六,亦即6262億美元。該報告將著作權的"核心"行業定義為報紙、 圖
書出版、唱片、音樂、期刊、電影、廣播電視與電腦軟體。2004年度的報告將書店與報攤也計算
在"核心"行業之中。
只有原作者或通過原作者獲得著作權的人(如出版商)可以對著作權提出權利要求。但是,不管誰
持有著作權,著作權都是有限的權利。比如,在美國,陌生人以學術、批評、新聞報導或教學為
目的,可以複製作品的 一部份。類似的"正當使用"(fair use)條款也存在於其他國家。有關這
一例外的範圍, 我們將在《什麼是正當使用?》一文中詳細討論。
著作權只保護對事實的組合安排,不保護新收集到的事實。此外,著作權也不保護新的想法及工
藝,它們在可能情況下由專利法保護。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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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或許可以說,專利 就是整個社會與發明人之間的契約。根據
這個契約的條款,發明人得到專有權利,防止他人在某 一特定時
間內製造、使用以及販賣其專利發明──大多數國家把這段時間規
定為20年。作為回報,發明人須將其發明的細節公佈於眾。
如果沒有專利保護,許多產品將不存在,特別是那些需要大量投資
而一旦銷售就很容易被競爭者模仿的產品。至少從 1474年威尼斯
共和國批准的第一個專利以來,專利保護一直在鼓勵新技術的發展
與傳播。
在沒有專利的情況下, 人們對技術保密。如果發明人不得不依靠
保密來保護其發明時,許多重要而未公佈的資訊常常會 隨著發明
人去世而消失。
獲取專利並非輕而易舉。 專利權不會授予含糊的想法,而只授予
那些包含審慎細節的權利要求。為避免保護已經存在的技術或一般
工匠可輕易獲得的技術,專利申請必須經過專家審查。因為要求保
護的技術多種多樣, 專利權的價值高低不同,所以申請者必須就
所申請的合適保護範圍進行討價還價。(保護範圍意 味著申請者
必須審慎界定發明內容的邊界以及禁止侵權的受保護內容的邊界)。
這個過程常常要花兩年以上的時間,而且成本昂貴。
關於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依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教育部舉辦「保護智慧財
產權研討會」之決議,要求各校應在民國九十年五月
底前,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宣
傳與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宜。

遵照教育部規定,本校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
三日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積極
推動與執行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宜。

本校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將「保護智慧財
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位階提升,成立「保護智慧財
產權委員會」,具體落實教育部政策,強化尊重與貫
徹推動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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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被告自民國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二月止,基於意
圖銷售營利之常業犯意,於其住處,將其所編寫之未
經著作權公司同意授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之盜版光碟片
(俗稱大補帖)目錄放置於其所開設之免費國外網站供
他人上網瀏覽,或在BBS站上刊登販賣前揭電腦程
式著作之盜版光碟片廣告或以不定期寄送大補帖目錄
發送方式,擬將盜版光碟片販售交付與不特定人。

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
條第二項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罪及同法第九十四條、第
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犯明知為侵害
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權之罪為常業罪。

心得
這次是我的第一次簡報比賽,我真的好緊張喔!可是,
 做完的時候很輕鬆嘞50513
 這次的資訊比賽讓我認識了智慧財產權50501

參考資料
http://www.ippa.org.tw/Service.htm
http://www2.nuk.edu.tw/lib/copyright/index.htm
http://usinfo.org/zhtw/PUBS/IPR/index.htm
www.ltu.edu.tw/~incc/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