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智慧財產權 (校內資訊競賽) 目錄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2)(3)(4)(5)(6)(7) 關於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 商標 什麼是著作權 專利 關於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判例 心得 參考資料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為了保護國人運用智慧從事創作活動所得的結晶,政 府特別立法規範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等的權利, 我們統稱「智慧財產權」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2) 人類文明進步都是前人智慧結晶,舉凡汽車、電燈、電腦等發 明及歌曲、文學藝術創作,多對我們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亦 帶動不同階段的工業革命,影響國家經濟發展與人民福祉。因 此世界各國為妥善保護人民智慧結晶,以鼓勵人民創新發明, 紛紛制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並成立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推 動各項保護工作。 我國為加強保護智慧財產,鼓勵發明創 作,自民國39年起授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理專利商標業務, 直至民國88年改制成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此智慧財產局就 成為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服務的平台,辦理專利、商標、著 作權、積體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國際合作與協調查禁仿冒等 各項智慧財產保護業務。人類文明進步都是前人智慧結晶,舉 凡汽車、電燈、電腦等發明及歌曲、文學藝術創作,多對我們 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亦帶動不同階段的工業革命,影響國家 經濟發展與人民福祉。因此世界各國為妥善保護人民智慧結晶, 以鼓勵人民創新發明,紛紛制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並成立 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推動各項保護工作。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3) 說到「財產」,一般人可能只會聯想到的,就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子); 動產(現金、珠寶、股票...)等「有形」且具體可見的物。但其實在人類 的文明發展史中,「無形」的財產也逐漸受到大家的重視。所謂「無形的 財產」就是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 產物,例如音樂(如曲詞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 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 計)、電腦軟體(如微軟OFFICE XP套裝軟體)、發明專利、商標(如 IBM、MICROSOFT)等。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 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這些雖 然是無形的智慧產物,但它們的經濟上之價值往往難以估計。 一般人對他 人有形財產之權利比較尊重,而對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相對而言 就比較薄弱,所以像仿冒品、盜印書籍、盜版軟體之充斥市面;或是使用 類似著名企業的商標引起消費者混淆等行為,亦常常可見。這其實都是一 種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的, 其法律責任上,除了須對權利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也可能 要受到處罰(例如盜印他人書籍販售,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可以處以行為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4)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 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 種權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 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之特 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 之辛苦蒐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 動之成果」。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能「產生財產上 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必須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才 有如一般財產加以保護之必要。而1967年國際間所建立的「世界 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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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智慧財產權
(校內資訊競賽)
目錄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2)(3)(4)(5)(6)(7)
關於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
商標
什麼是著作權
專利
關於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判例
心得
參考資料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為了保護國人運用智慧從事創作活動所得的結晶,政
府特別立法規範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等的權利,
我們統稱「智慧財產權」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2)
人類文明進步都是前人智慧結晶,舉凡汽車、電燈、電腦等發
明及歌曲、文學藝術創作,多對我們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亦
帶動不同階段的工業革命,影響國家經濟發展與人民福祉。因
此世界各國為妥善保護人民智慧結晶,以鼓勵人民創新發明,
紛紛制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並成立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推
動各項保護工作。
我國為加強保護智慧財產,鼓勵發明創
作,自民國39年起授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理專利商標業務,
直至民國88年改制成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此智慧財產局就
成為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服務的平台,辦理專利、商標、著
作權、積體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國際合作與協調查禁仿冒等
各項智慧財產保護業務。人類文明進步都是前人智慧結晶,舉
凡汽車、電燈、電腦等發明及歌曲、文學藝術創作,多對我們
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亦帶動不同階段的工業革命,影響國家
經濟發展與人民福祉。因此世界各國為妥善保護人民智慧結晶,
以鼓勵人民創新發明,紛紛制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並成立
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推動各項保護工作。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3)
說到「財產」,一般人可能只會聯想到的,就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子);
動產(現金、珠寶、股票...)等「有形」且具體可見的物。但其實在人類
的文明發展史中,「無形」的財產也逐漸受到大家的重視。所謂「無形的
財產」就是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
產物,例如音樂(如曲詞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
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
計)、電腦軟體(如微軟OFFICE XP套裝軟體)、發明專利、商標(如
IBM、MICROSOFT)等。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
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這些雖
然是無形的智慧產物,但它們的經濟上之價值往往難以估計。 一般人對他
人有形財產之權利比較尊重,而對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相對而言
就比較薄弱,所以像仿冒品、盜印書籍、盜版軟體之充斥市面;或是使用
類似著名企業的商標引起消費者混淆等行為,亦常常可見。這其實都是一
種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的,
其法律責任上,除了須對權利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也可能
要受到處罰(例如盜印他人書籍販售,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可以處以行為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4)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
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
種權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
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之特
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
之辛苦蒐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
動之成果」。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能「產生財產上
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必須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才
有如一般財產加以保護之必要。而1967年國際間所建立的「世界
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即以單一之公約統一規範相
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隨著人類文化及科技之進步,上述之定義有
些過於抽象。因此需要更精確的文字來加以規範。在1933年「關
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 of Tariffs and Trade,
GATT)於完成烏拉圭回合談判,並於1994年簽署了包括「與貿
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等協定。依據該協定
第二篇,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有: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
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5)
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形式是:專利、著作權、商標與商
業秘密。因為智慧財產權與個人的實物財產有許多類
似特點,相關的權利使智慧財產權被看做是一種資產,
同樣可以進行買賣、特許使用乃至無償饋贈。智慧財
產權法使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發明人及創作者可保
護其智慧財產權,禁止其他人未經授權使用。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6)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
德文Geistiges Eigentum),中國大陸稱「知識產權」,
其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
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
「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
特性。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之特性而言,如果僅是
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之辛苦蒐
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
動之成果」。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能「產
生財產上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必須具有「財
產上的價值」,才有如一般財產加以保護之必要。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7)
根據一九六七年所簽訂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
O)公約」,則對智慧財產權採較寬的定義,根據WIP
O公約的定義,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則包括下列各種權利:
一、文學、藝術及科學上之發現;
二、演藝人員之表演、錄音與廣播;
三、人類之發明;
四、科學上之發現;
五、產業上之新型與新式樣;
六、製造業、商業以及服務業所使用之標章、商業名稱及
營業標記;
七、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八、其他於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範圍內,由人類
智慧所產生之權利。
但是不論其範圍如何,若要依
法行使其智慧財產權,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要件,才能獲
得法律的承認,並進而對他人主張其權利。
關於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
1、 本會於84.8.23籌備成立,並經內政部准許設立,任務督導
機構為經濟部、教育部、陸委會、法務部。 2、 本會為非營利
目的之社團,以保護智慧財產權及業界與消費大眾之共同權益
為宗旨。 3、 現有永久團體會員6家,一般團體會員6家,永久
個人會員69人,一般個人會員67人。會員包括學者、專家 、律
師、教授、專利代理人及商標代理人等。
本會任務如下:
(1) 協助政府輔導社會大眾及業界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
(2) 建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專業學術研究組織與資訊網路。
(3) 輔導與整合全國大專院校智慧財產權社團成立與運作。
(4) 研究與促進智慧財產權國內外學術交流。
(5) 辦理
保護智慧財產權等有關活動。
(6) 培訓智慧財產權專業人
才為業界運用。
(7) 調解本會會員及協助台商有關智慧
財產權之糾紛。
(8) 受理有關智慧財產權之侵害鑑定。
(9) 為出版、發行有關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書藉、雜誌、唱片、
碟片、影帶、電腦軟、硬體 等著作權受理之存証登錄工作。
(10) 其他合於宗旨與任務之有關活動。
商標
商標是商務來源的標記, 亦即以獨特符號來標明特定個人或企業所提供的
商品與服務。在鄉下,鞋匠的名字曾經起到這一作用。當消費者與生產者
距離很遠時,商標的作用就特別重要。孩子們要芭比娃娃,樂高積木與風
火輪玩具車。有些成年人夢想著法拉利汽車,但大多數人只能買得起豐田
或本田牌的汽車。這些消費者需要依據商標來決定買或不買某個公司的產
品與服務。
在大多數國家,商標必須註冊才能有效,而且註冊必須按時更新。著作權
與專利最後會過期,但那些善待消費者的公司 的名字隨著時間推移越來越
寶貴。如果商標也會過期的話,那麼顧客就會集體受傷害,一如業主 會受
到傷害一樣。設想一下,如果一個不相干的公司可以用另一個公司的商標
來銷售產品,那將 是多麼令人困惑。想一想被蒙在鼓裡的用戶,一個質量
有問題的仿冒品或假藥將可能導致多麼大 的傷害,乃至死亡。
商標保護在體育界非常普遍,據估計占世界貿易總額的百分之2.5。支撐奧
運會的,主要不是著作權的廣播電視,而是商標保護下的商業權利。
早些時候,人們購買帶 有著名運動隊名字徽章以及比賽的產品時,一般不
會設想彼此之間的聯繫,更不會想到棒球運動 隊會對具有該隊象徵符號的
棒球帽子構成質量上的背書。但是,今天的消費者越來越認同於這種 關聯。
早在1993年,僅美國棒球隊授權使用的商標就涉及25億美元的商品。
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是一個法律術語, 指文學藝術作品創作者的一種商業權利,包括複製、拷貝以及公共展示
其作品的權利。著作權提供對音樂、電影、小說、詩歌、建築等有價值的文化作品的唯一保護。
當藝術家與創作者發展 出了新的表達方式時,上述範疇得以擴充。現在電腦軟體與錄音也受到保
護。
著作權的有效期比其他形式的智慧財產權更長。《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是1886
年簽署的國際協定,各成員國相互承認彼此的著作權,並規定著作權保護期限包括作者有生之年,
加上去世後的五十年。根據 《伯爾尼公約》,文學、藝術等符合著作權條件的創作品一旦問世,
就立即受到保護。在各成員 國中,作品不需要正式註冊就可以得到保護。
但是,《伯爾尼公約》 要求著作權建立在創作品的固定形式的條件上,美國即是如此。此外,許
多國家設有國家著作權中心,管理本國的著作權系統。比如,美國憲法賦予國會以建立著作權系
統的立法權,該系統由國會圖書館的著作權辦公室負責管理。
美國著作權辦公室作為著作權註冊的機構,將符合美國著作權法要求的著作權相關文件記錄在案。
及時在美國註冊的所有作品,包括外國作品,享受重要的經濟補償優勢,而註冊成本則微乎其微。
獲得經濟補償的便利導致美國的娛樂行業發展壯大。根據斯蒂芬·斯維克(Stephen Siwek)的
《美國經濟中有著作權的行業》(2004年版)列舉的數字,2002年美國有著作權的"核心"行業的
產值占國內總產值的百分之六,亦即6262億美元。該報告將著作權的"核心"行業定義為報紙、 圖
書出版、唱片、音樂、期刊、電影、廣播電視與電腦軟體。2004年度的報告將書店與報攤也計算
在"核心"行業之中。
只有原作者或通過原作者獲得著作權的人(如出版商)可以對著作權提出權利要求。但是,不管誰
持有著作權,著作權都是有限的權利。比如,在美國,陌生人以學術、批評、新聞報導或教學為
目的,可以複製作品的 一部份。類似的"正當使用"(fair use)條款也存在於其他國家。有關這
一例外的範圍, 我們將在《什麼是正當使用?》一文中詳細討論。
著作權只保護對事實的組合安排,不保護新收集到的事實。此外,著作權也不保護新的想法及工
藝,它們在可能情況下由專利法保護。
專利
人們或許可以說,專利 就是整個社會與發明人之間的契約。根據
這個契約的條款,發明人得到專有權利,防止他人在某 一特定時
間內製造、使用以及販賣其專利發明──大多數國家把這段時間規
定為20年。作為回報,發明人須將其發明的細節公佈於眾。
如果沒有專利保護,許多產品將不存在,特別是那些需要大量投資
而一旦銷售就很容易被競爭者模仿的產品。至少從 1474年威尼斯
共和國批准的第一個專利以來,專利保護一直在鼓勵新技術的發展
與傳播。
在沒有專利的情況下, 人們對技術保密。如果發明人不得不依靠
保密來保護其發明時,許多重要而未公佈的資訊常常會 隨著發明
人去世而消失。
獲取專利並非輕而易舉。 專利權不會授予含糊的想法,而只授予
那些包含審慎細節的權利要求。為避免保護已經存在的技術或一般
工匠可輕易獲得的技術,專利申請必須經過專家審查。因為要求保
護的技術多種多樣, 專利權的價值高低不同,所以申請者必須就
所申請的合適保護範圍進行討價還價。(保護範圍意 味著申請者
必須審慎界定發明內容的邊界以及禁止侵權的受保護內容的邊界)。
這個過程常常要花兩年以上的時間,而且成本昂貴。
關於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依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教育部舉辦「保護智慧財
產權研討會」之決議,要求各校應在民國九十年五月
底前,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宣
傳與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宜。
遵照教育部規定,本校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
三日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積極
推動與執行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宜。
本校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將「保護智慧財
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位階提升,成立「保護智慧財
產權委員會」,具體落實教育部政策,強化尊重與貫
徹推動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決心。
判例
被告自民國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二月止,基於意
圖銷售營利之常業犯意,於其住處,將其所編寫之未
經著作權公司同意授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之盜版光碟片
(俗稱大補帖)目錄放置於其所開設之免費國外網站供
他人上網瀏覽,或在BBS站上刊登販賣前揭電腦程
式著作之盜版光碟片廣告或以不定期寄送大補帖目錄
發送方式,擬將盜版光碟片販售交付與不特定人。
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
條第二項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罪及同法第九十四條、第
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犯明知為侵害
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權之罪為常業罪。
心得
這次是我的第一次簡報比賽,我真的好緊張喔!可是,
做完的時候很輕鬆嘞50513
這次的資訊比賽讓我認識了智慧財產權50501
參考資料
http://www.ippa.org.tw/Service.htm
http://www2.nuk.edu.tw/lib/copyright/index.htm
http://usinfo.org/zhtw/PUBS/IPR/index.htm
www.ltu.edu.tw/~incc/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