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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著作權公共領域之言論自由審查:
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Golan案為中心
楊智傑
著作權與言論自由的衝突
美國憲法智財權條款
• 美國憲法第1條第8項第8款
– 國會「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
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屬權
的保障」
–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美國憲法言論自由
• 美國憲法增補條文第一條
–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之法律:設立宗教或
禁止信教自由;限制或削奪人民言論及出版之自
由
–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1988年著作權期間延長法
• 1976年著作權法
– 自然人著作,保護至死後50年
– 法人著作,保護至公開發表後75年
• 1988年美國通過著作權期間延長法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簡稱CTEA)
– 自然人著作,延長保護到死後70年
– 法人著作,延長保護至公開發表後95年
米老鼠的著作權
• Disney公司的米老鼠
(Mickey Mouse),米老
鼠於1928年由Walt Disney
(1901-1966)所創作,而
其著作權係歸屬於Disney公
司所有,著作權期間原應於
2003年12月31日屆滿,因
此次修法則可多延長20年,
即至2023年12月31日始屆
滿。
2003美國最高法院
Eldred v. Ashcroft案
• 就著作權擴張是否侵害言論自由部分,最高法
院認為「意見/表達的區分」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和「合理使用
抗辯」(fair use defense)規定,是著作權法
內在(built-in)的安全機制,已經足以保護言
論自由
著作權保護的傳統輪廓
• 反對哥倫比亞地區巡迴法院認為著作權乃在
「類型上豁免於言論自由的審查」
(categorically immune)的看法
• 認為若國會「改變了著作權保護的傳統輪廓」
(traditional contours),仍然可能需受到言
論自由的審查
為了迪士尼而延長保護期間
烏拉圭回合協議法第514條
• 美國1994年國會通過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簡稱
URAA)中的第514條。
• 美國在1790年制定聯邦著作權法時,並不保
護外國人著作。在1891年前,美國對外國人
著作未有任何保護。因此,當時許多人認為美
國是世界上的盜版的主要威脅。
伯恩公約
• 1989年,美國加入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 伯恩公約要求所有簽署國必須提供與內國作者
相同程度保障予外國作者。伯恩公約對於違約
國,並沒有提供有效的制裁機制
• 伯恩公約執行法(Berne Convention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88)中,並沒有將
所有已落入公共所有的外國人著作都納入保護。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
• 1994年,美國簽署了烏拉圭回合的關稅貿易
總協議(Uruguay Round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之各項協議,包括其中
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
•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第9條,要求各
簽署國必須落實伯恩公約第18條之規定,保護
外國人尚未屆期之著作權。
烏拉圭回合協議法第514條
溯及保護外國人著作
Pablo Picasso's Guernica is among works the URAA removes from
the public domain.
對信賴使用者之過渡期間規定
•
信賴使用者(reliance parties), 就是在恢復外國著作保障
前,已經使用該著作、重製、或改作等人。
•
外國著作人若想對信賴人主張著作權,其必須在該法恢復其
著作權24個月內,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登記,或者直接通知
信賴使用者。在該通知後,信賴使用者尚可繼續使用12個月,
但12個月後若繼續使用就會有侵權責任。在此期間,信賴使
用者對該著作之重製物,可轉賣或為其他處置,但卻不可以
為後續重製
•
若信賴使用者在恢復保護前對該外國著作進行改作而產生衍
生著作,在恢復保護後,信賴使用者只要支付外國著作人合
理補償,就可繼續利用該衍生著作
言論自由審查
• 著作權對他人言論自由造成限制嗎?
•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規定,不可破
解科技保護措施,也不可散布破解方法
• 破解方法乃為言論自由,限制散布破解方法,
是否侵害言論自由?
Universal City Studios v. Corley
• Corley 在其網站上刊登破解DVDs保護程
式的軟體
• Corley主張
– DMCA 侵害他的言論自由
– DMCA 侵害他接觸公共所有資訊及行
使合理使用之權利
• Court 支持 DMCA ,認為並不違憲
Emmanuel Goldstein
aka Eric Corley
2001年Universal v. Corley
/Reimerdes案
• 程式某程度也是一種言論,至少就少數的程式
工程師來說,他們看得懂這種言論。故對程式
的限制,構成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 對程式的限制,並非是「針對言論內容的管制」
(content-based),而是「非針對言論內容的管
制」(content-neutral),故可接受中度的審查
(intermediate scrutiny)。
內容中立管制之中度審查
• United States v. O’brien案審查標準
– 1.該管制是否屬於政府的憲法權力。
– 2.該管制是否促進政府重要或實質的利益
(substantial government interest)。
– 3.該政府利益是否與所限制的言論無關。
– 4.該管制所造成對言論自由之附帶限制是否不超
過達成該利益所必要的程度(no more than
necessary)
量身訂作限制
• 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Inc.,案的看法,
認為其管制不需要是最小的限制
• Ward v. Rock Against Racism案的看法,認
為所謂的量身訂作的限制(narrow-tailoring
requirement),只需要比沒有管制來得更有
效達成實質政府目的即可
Golan v. Holder
• Lawrence Golan是
交響樂團的指揮及
學校教師
Lawrence Golan: Is he breaking the law?
• Eric H. Holder, Jr.
是美國attorney
general,代表美國
政府被告
2012年最高法院Golan案發展
2007年第十巡迴上訴法院
Golan v. Gonzales案
• 針對溯及保護外國人著作問題
• 將落入公共所有著作,恢復著作權保護,算是
改變著作權傳統輪廓,而應接受言論自由之審
查。
2009年科羅拉多地區法院
Golan v. Holder案
• 地區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必須先判斷系爭言論
之管制,是屬於針對內容之管制,還是內容中
立之管制。
• 內容中立之管制,採取中度審查標準,該管制
必須是追求重要政府利益,並且量身訂作
(narrowly tailored)
政府主張該法目的
• 本案政府方主張,制定514條乃為促進三項重
要政府利益
– (1) 很明白地是為了遵守國際條約與多邊協定
• 地區法院:伯恩公約賦予各國彈性
– (2)是為了保障美國著作權人在海外之利益
• 地區法院:國會未根據實質證據作合理推論
– (3) 補救外國著作人過去在美國損失或無法獲得著
作權之不平等
• 不屬於重要利益
第十巡迴上訴法院2010年
Golan v. Holder案
• 法院認為此屬於外交領域,應尊重國會之判斷,而從
國會聽證紀錄中的實質證據,的確可以合理推論,美
國必須採取第514條才能促進政府之重要利益
• 之所以要給予外國人著作在美國之溯及保護,就是想
要促進美國人著作在外國之相等保護,固本案所採取
的手段,對是針對其所欲緩解之危害,所量身訂作的
限制,以及就是只限制了信賴使用者對外國著作之使
用,而沒有過度限制其他言論
最高法院2012年
Golan v. Holder案
• Ginsberg大法官主筆
• 歷史上有過少數案例將已落入公共所有之著作
重新納入著作權保護
Ginsberg大法官也採原始主義
是否違反智財權條款中的「促進科學
進步」
– 促進科學進步的方法,不是只有鼓勵新著作之
「創作」(creation) 。從歷史經驗、國會運作
及最高法院判決可知,鼓勵既有作品之散布
(dissemination)也是促進科學進步的適當方法
– 美國落實伯恩公約對外國人之保護,也可使外國
人更保護美國之既有著作,此可使美國國內之著
作權產業獲利,而願意對創作活動作更大的投資。
不進行言論自由審查
• 著作權的某些內在限制與「傳統輪廓」,已經調
和了言論自由之利益,包括「概念/表達之區
分」以及「合理使用」等規定
Breyer大法官不同意見
• 孤兒著作問題
– 過去未被利用過的外國人著作,而該外國人或該
著作並不知名。
– 將嚴重地提高管理成本,亦即想要使用的人,可
能會需要耗費許多精力去調查,究竟該著作現在
是否回溯地取得著作權保障?且若有,究竟該如
何與該著作權人聯繫而取得授權?
言論自由審查標準
• (一)針對言論內容管制之嚴格審查標準
– 學者Jed Rebenfeld、Mark A. Lemley、Edwin Baker
• (二)非針對言論內容管制之中度審查標準
– Universal v. Reimerdes案
– 第一巡迴上訴法院 Golan v. Holder案
– 學者Neil Weinstock Netanel
• (三)不進行言論自由審查
• (四)智財權條款之合理關連性審查
最高法院論理檢討
• (一)著作權內在機制失效
• (二)使用他人著作價值低
• (三)智財權條款與言論自由條款制定時間近
• (四)著作權是自由表達引擎
• (五)尋租問題
著作權一樣會限制言論自由
謝謝聆聽
敬請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