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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著作權公共領域之言論自由審查: 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Golan案為中心 楊智傑 著作權與言論自由的衝突 美國憲法智財權條款 • 美國憲法第1條第8項第8款 – 國會「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 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屬權 的保障」 –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美國憲法言論自由 • 美國憲法增補條文第一條 –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之法律:設立宗教或 禁止信教自由;限制或削奪人民言論及出版之自 由 –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1988年著作權期間延長法 • 1976年著作權法 – 自然人著作,保護至死後50年 – 法人著作,保護至公開發表後75年 • 1988年美國通過著作權期間延長法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簡稱CTEA) – 自然人著作,延長保護到死後70年 – 法人著作,延長保護至公開發表後95年 米老鼠的著作權 • Disney公司的米老鼠 (Mickey Mouse),米老 鼠於1928年由Walt Disney (1901-1966)所創作,而 其著作權係歸屬於Disney公 司所有,著作權期間原應於 2003年12月31日屆滿,因 此次修法則可多延長20年, 即至2023年12月31日始屆 滿。 2003美國最高法院 Eldred v. Ashcroft案 • 就著作權擴張是否侵害言論自由部分,最高法 院認為「意見/表達的區分」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和「合理使用 抗辯」(fair use defense)規定,是著作權法 內在(built-in)的安全機制,已經足以保護言 論自由 著作權保護的傳統輪廓 • 反對哥倫比亞地區巡迴法院認為著作權乃在 「類型上豁免於言論自由的審查」 (categorically immune)的看法 • 認為若國會「改變了著作權保護的傳統輪廓」 (traditional contours),仍然可能需受到言 論自由的審查 為了迪士尼而延長保護期間 烏拉圭回合協議法第514條 • 美國1994年國會通過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簡稱 URAA)中的第514條。 • 美國在1790年制定聯邦著作權法時,並不保 護外國人著作。在1891年前,美國對外國人 著作未有任何保護。因此,當時許多人認為美 國是世界上的盜版的主要威脅。 伯恩公約 • 1989年,美國加入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 伯恩公約要求所有簽署國必須提供與內國作者 相同程度保障予外國作者。伯恩公約對於違約 國,並沒有提供有效的制裁機制 • 伯恩公約執行法(Berne Convention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88)中,並沒有將 所有已落入公共所有的外國人著作都納入保護。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 • 1994年,美國簽署了烏拉圭回合的關稅貿易 總協議(Uruguay Round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之各項協議,包括其中 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 •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第9條,要求各 簽署國必須落實伯恩公約第18條之規定,保護 外國人尚未屆期之著作權。 烏拉圭回合協議法第514條 溯及保護外國人著作 Pablo Picasso's Guernica is among works the URAA removes from the public domain. 對信賴使用者之過渡期間規定 • 信賴使用者(reliance parties), 就是在恢復外國著作保障 前,已經使用該著作、重製、或改作等人。 • 外國著作人若想對信賴人主張著作權,其必須在該法恢復其 著作權24個月內,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登記,或者直接通知 信賴使用者。在該通知後,信賴使用者尚可繼續使用12個月, 但12個月後若繼續使用就會有侵權責任。在此期間,信賴使 用者對該著作之重製物,可轉賣或為其他處置,但卻不可以 為後續重製 • 若信賴使用者在恢復保護前對該外國著作進行改作而產生衍 生著作,在恢復保護後,信賴使用者只要支付外國著作人合 理補償,就可繼續利用該衍生著作 言論自由審查 • 著作權對他人言論自由造成限制嗎? •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規定,不可破 解科技保護措施,也不可散布破解方法 • 破解方法乃為言論自由,限制散布破解方法, 是否侵害言論自由? Universal City Studios v. Corley • Corley 在其網站上刊登破解DVDs保護程 式的軟體 • Corley主張 – DMCA 侵害他的言論自由 – DMCA 侵害他接觸公共所有資訊及行 使合理使用之權利 • Court 支持 DMCA ,認為並不違憲 Emmanuel Goldstein aka Eric Corley 2001年Universal v. Corley /Reimerdes案 • 程式某程度也是一種言論,至少就少數的程式 工程師來說,他們看得懂這種言論。故對程式 的限制,構成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 對程式的限制,並非是「針對言論內容的管制」 (content-based),而是「非針對言論內容的管 制」(content-neutral),故可接受中度的審查 (intermediate scrutiny)。 內容中立管制之中度審查 • United States v. O’brien案審查標準 – 1.該管制是否屬於政府的憲法權力。 – 2.該管制是否促進政府重要或實質的利益 (substantial government interest)。 – 3.該政府利益是否與所限制的言論無關。 – 4.該管制所造成對言論自由之附帶限制是否不超 過達成該利益所必要的程度(no more than necessary) 量身訂作限制 • 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Inc.,案的看法, 認為其管制不需要是最小的限制 • Ward v. Rock Against Racism案的看法,認 為所謂的量身訂作的限制(narrow-tailoring requirement),只需要比沒有管制來得更有 效達成實質政府目的即可 Golan v. Holder • Lawrence Golan是 交響樂團的指揮及 學校教師 Lawrence Golan: Is he breaking the law? • Eric H. Holder, Jr. 是美國attorney general,代表美國 政府被告 2012年最高法院Golan案發展 2007年第十巡迴上訴法院 Golan v. Gonzales案 • 針對溯及保護外國人著作問題 • 將落入公共所有著作,恢復著作權保護,算是 改變著作權傳統輪廓,而應接受言論自由之審 查。 2009年科羅拉多地區法院 Golan v. Holder案 • 地區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必須先判斷系爭言論 之管制,是屬於針對內容之管制,還是內容中 立之管制。 • 內容中立之管制,採取中度審查標準,該管制 必須是追求重要政府利益,並且量身訂作 (narrowly tailored) 政府主張該法目的 • 本案政府方主張,制定514條乃為促進三項重 要政府利益 – (1) 很明白地是為了遵守國際條約與多邊協定 • 地區法院:伯恩公約賦予各國彈性 – (2)是為了保障美國著作權人在海外之利益 • 地區法院:國會未根據實質證據作合理推論 – (3) 補救外國著作人過去在美國損失或無法獲得著 作權之不平等 • 不屬於重要利益 第十巡迴上訴法院2010年 Golan v. Holder案 • 法院認為此屬於外交領域,應尊重國會之判斷,而從 國會聽證紀錄中的實質證據,的確可以合理推論,美 國必須採取第514條才能促進政府之重要利益 • 之所以要給予外國人著作在美國之溯及保護,就是想 要促進美國人著作在外國之相等保護,固本案所採取 的手段,對是針對其所欲緩解之危害,所量身訂作的 限制,以及就是只限制了信賴使用者對外國著作之使 用,而沒有過度限制其他言論 最高法院2012年 Golan v. Holder案 • Ginsberg大法官主筆 • 歷史上有過少數案例將已落入公共所有之著作 重新納入著作權保護 Ginsberg大法官也採原始主義 是否違反智財權條款中的「促進科學 進步」 – 促進科學進步的方法,不是只有鼓勵新著作之 「創作」(creation) 。從歷史經驗、國會運作 及最高法院判決可知,鼓勵既有作品之散布 (dissemination)也是促進科學進步的適當方法 – 美國落實伯恩公約對外國人之保護,也可使外國 人更保護美國之既有著作,此可使美國國內之著 作權產業獲利,而願意對創作活動作更大的投資。 不進行言論自由審查 • 著作權的某些內在限制與「傳統輪廓」,已經調 和了言論自由之利益,包括「概念/表達之區 分」以及「合理使用」等規定 Breyer大法官不同意見 • 孤兒著作問題 – 過去未被利用過的外國人著作,而該外國人或該 著作並不知名。 – 將嚴重地提高管理成本,亦即想要使用的人,可 能會需要耗費許多精力去調查,究竟該著作現在 是否回溯地取得著作權保障?且若有,究竟該如 何與該著作權人聯繫而取得授權? 言論自由審查標準 • (一)針對言論內容管制之嚴格審查標準 – 學者Jed Rebenfeld、Mark A. Lemley、Edwin Baker • (二)非針對言論內容管制之中度審查標準 – Universal v. Reimerdes案 – 第一巡迴上訴法院 Golan v. Holder案 – 學者Neil Weinstock Netanel • (三)不進行言論自由審查 • (四)智財權條款之合理關連性審查 最高法院論理檢討 • (一)著作權內在機制失效 • (二)使用他人著作價值低 • (三)智財權條款與言論自由條款制定時間近 • (四)著作權是自由表達引擎 • (五)尋租問題 著作權一樣會限制言論自由 謝謝聆聽 敬請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