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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
美國與英國政府體制的比較
口頭報告:劉晨志、 陳葵芸、陳凱惠
PPT製作:廖思婷、張佑寧、柯俊言
書面報告:江瑞芩、林佳慧、洪小茵、
蘇剛儀、黃鈺婷、陳加敏
政府體制--美國
美利堅合眾共和國〈美國〉是一個聯邦共和國,
設有總統及內閣、實行兩院制的立法機關及司
法機關。
總統制是由美國所創立,採用孟德斯鳩三權分
立的思想,使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且相
互制衡。美國憲法的總統制是實質元首,總統
握有行政實權。總統僅對選民負責,所以國會
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迫其接受政策或辭職,
反之,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
有學者指出, 美國總統的許多政策決定具有結盟
性質,以及他需要說服國會跟他一起行動,而形
成決策的可能三種類型──交易( bargaining )、說
服( persuasion )和命令( command)。
美國的政治制度中,國會向來是政策決策的一個
重要角色。國會是奉行兩院制的立法機關,包括
參議院及眾議院。
美國國會由兩院組成:參議院又稱為上院; 眾議
院又稱為下院。
在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方面,總統無權
解散國會。美國的制度與議會制政府有所不同,
總統與內閣憲法上並不向立法機關負責。行政
機關可以因受到彈劾而須下台。在一個互相制
衡的制度下,總統可藉提交法例建議及行使否
決權影響立法過程。
起源
作為美國權力機構的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
法三個系統,每個系統起著各自的作用,同時
又相互制約,它們是最直接的政策制定者。
美國被認為是典型的多元主義民主政體國家,
也就是著名政治學家羅伯特·達爾所說的
“polyarchy”。多元主義政體的本質特徵是權力
分散,或曰權力中心的多元化。
多元主義政治具體表現為…
(1)美國社會存在著許多力量強大的利益集團,它
們能以某種有效的方式參與決策過程。美國官方
的政策通常是各個集團之間討價還價和進行妥協
的結果。
(2)各重要集團之間處於一種相對均勢與相互制約
狀態,沒有一個集團強大到足以絕對地支配其它
集團。
(3)各種集團之間的均勢是民主社會的自然狀態。
結構
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概述
美國實行的是憲政聯邦共和制(constitutional
federal republic)。
“憲政”(constitutional)是指美國政府是建立在憲法
基礎上,這部《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不
僅確定聯邦和州政府的結構,而且確立了政府
的許可權。
“聯邦”(federal)體現在美國的體制是由一個全國
政府和五十個州政府組成。
“共和制”(republic)則是指一個由人民掌權、但由
人民選出的代表執政的政體。
政府體制--英國
英國是一個單一制、君主立憲的民主國家,它
的政府體系又稱西敏制,直接影響了許多其他國
家的政治體制,例如加拿大、印度、澳洲和等
英聯邦成員國。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王陛
下政府」或「國王陛下政府」英國的國家元首
和理論上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英國君主。
英國元首乃為虛位元首,因此對內閣或國會並
沒有實質權力可以影響其決策。
在英國,擁有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是內閣首相。
由於英國國會選舉實施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FPTP)易促成兩黨制,再加上歷史傳統長期由兩
大勢力相互競爭,因此反映在現今的國會政黨體
系中為典型的兩黨體系。
英國的內閣運作模式為合議制,因而有集體責任
的慣例,也就是一起上台一起下台,由整個內閣
對國會負責。
英國上議院
上議院曾經是一個世襲的貴族議院,但是目前
英國正在對上議院進行重大改革,現在的上議
院成員有部分還是世襲貴族,其他則是獲任命
的議員,上議院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上議院也是英國的最高申訴司法機構。
英國下議院
英國下議院的產生是由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
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 每個選區選舉一名
下議院議員。
下議院若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投票,首相必須
辭職。
政治
體制
行政權 立法權 司法權 實權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權力中
心
議會制
英國
君主立憲
內閣
議會
議會
議會 國王
首相
議會
總統
國會
聯邦法
院
總統 總統
總統
總統
制
美國
總統制
民主共和
制
英美憲法比較圖示
項目
英國(責任內閣制)
美國(三權分立)
選出
首相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
對國會負責
總統由選民間接投票選出
與國會之
關西
有權解散國會,國會亦可罷免
内阁,相互牽制
既無權解散國會,國會亦無權罷
免總統,關係平行
行政權
行政權操縱在首相手中,國王
並不負實際行動
行政權操縱在總統手上,是握有
行政權的國家元首
首長的任
命
由首相自兼,各部大臣由首相
在同黨議員中選任
為國務卿,兼外交部長,与其他
各部首长同為總統所選任
任期
無特別限制,首相出任與否,
全看能否取得下院多數議席而
定
任期為四年,再當選得連任一次,
任滿則解職(亦有例外,如罗斯
福)(亦有例外,如羅斯福)
繼任
只設首相一人,遇首相出缺,
則下院多數黨再舉領袖繼任任
設總統,副總統各一人,遇总统
出缺,由副總統繼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