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體制--英國 - pugec.org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政府體制--英國 - pugec.org

第二組
美國與英國政府體制的比較
口頭報告:劉晨志、 陳葵芸、陳凱惠
PPT製作:廖思婷、張佑寧、柯俊言
書面報告:江瑞芩、林佳慧、洪小茵、
蘇剛儀、黃鈺婷、陳加敏
政府體制--美國
 美利堅合眾共和國〈美國〉是一個聯邦共和國,
設有總統及內閣、實行兩院制的立法機關及司
法機關。
 總統制是由美國所創立,採用孟德斯鳩三權分
立的思想,使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且相
互制衡。美國憲法的總統制是實質元首,總統
握有行政實權。總統僅對選民負責,所以國會
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迫其接受政策或辭職,
反之,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
 有學者指出, 美國總統的許多政策決定具有結盟
性質,以及他需要說服國會跟他一起行動,而形
成決策的可能三種類型──交易( bargaining )、說
服( persuasion )和命令( command)。
 美國的政治制度中,國會向來是政策決策的一個
重要角色。國會是奉行兩院制的立法機關,包括
參議院及眾議院。
 美國國會由兩院組成:參議院又稱為上院; 眾議
院又稱為下院。
 在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方面,總統無權
解散國會。美國的制度與議會制政府有所不同,
總統與內閣憲法上並不向立法機關負責。行政
機關可以因受到彈劾而須下台。在一個互相制
衡的制度下,總統可藉提交法例建議及行使否
決權影響立法過程。
起源
 作為美國權力機構的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
法三個系統,每個系統起著各自的作用,同時
又相互制約,它們是最直接的政策制定者。
 美國被認為是典型的多元主義民主政體國家,
也就是著名政治學家羅伯特·達爾所說的
“polyarchy”。多元主義政體的本質特徵是權力
分散,或曰權力中心的多元化。
多元主義政治具體表現為…
(1)美國社會存在著許多力量強大的利益集團,它
們能以某種有效的方式參與決策過程。美國官方
的政策通常是各個集團之間討價還價和進行妥協
的結果。
(2)各重要集團之間處於一種相對均勢與相互制約
狀態,沒有一個集團強大到足以絕對地支配其它
集團。
(3)各種集團之間的均勢是民主社會的自然狀態。
結構
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概述
 美國實行的是憲政聯邦共和制(constitutional
federal republic)。
 “憲政”(constitutional)是指美國政府是建立在憲法
基礎上,這部《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不
僅確定聯邦和州政府的結構,而且確立了政府
的許可權。
 “聯邦”(federal)體現在美國的體制是由一個全國
政府和五十個州政府組成。
 “共和制”(republic)則是指一個由人民掌權、但由
人民選出的代表執政的政體。
政府體制--英國
 英國是一個單一制、君主立憲的民主國家,它
的政府體系又稱西敏制,直接影響了許多其他國
家的政治體制,例如加拿大、印度、澳洲和等
英聯邦成員國。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王陛
下政府」或「國王陛下政府」英國的國家元首
和理論上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英國君主。
 英國元首乃為虛位元首,因此對內閣或國會並
沒有實質權力可以影響其決策。
 在英國,擁有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是內閣首相。
 由於英國國會選舉實施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FPTP)易促成兩黨制,再加上歷史傳統長期由兩
大勢力相互競爭,因此反映在現今的國會政黨體
系中為典型的兩黨體系。
 英國的內閣運作模式為合議制,因而有集體責任
的慣例,也就是一起上台一起下台,由整個內閣
對國會負責。
英國上議院
 上議院曾經是一個世襲的貴族議院,但是目前
英國正在對上議院進行重大改革,現在的上議
院成員有部分還是世襲貴族,其他則是獲任命
的議員,上議院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 上議院也是英國的最高申訴司法機構。
英國下議院
 英國下議院的產生是由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
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 每個選區選舉一名
下議院議員。
 下議院若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投票,首相必須
辭職。
政治
體制
行政權 立法權 司法權 實權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權力中
心
議會制
英國
君主立憲
內閣
議會
議會
議會 國王
首相
議會
總統
國會
聯邦法
院
總統 總統
總統
總統
制
美國
總統制
民主共和
制
英美憲法比較圖示
項目
英國(責任內閣制)
美國(三權分立)
選出
首相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
對國會負責
總統由選民間接投票選出
與國會之
關西
有權解散國會,國會亦可罷免
内阁,相互牽制
既無權解散國會,國會亦無權罷
免總統,關係平行
行政權
行政權操縱在首相手中,國王
並不負實際行動
行政權操縱在總統手上,是握有
行政權的國家元首
首長的任
命
由首相自兼,各部大臣由首相
在同黨議員中選任
為國務卿,兼外交部長,与其他
各部首长同為總統所選任
任期
無特別限制,首相出任與否,
全看能否取得下院多數議席而
定
任期為四年,再當選得連任一次,
任滿則解職(亦有例外,如罗斯
福)(亦有例外,如羅斯福)
繼任
只設首相一人,遇首相出缺,
則下院多數黨再舉領袖繼任任
設總統,副總統各一人,遇总统
出缺,由副總統繼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