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表現評核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暨公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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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引 言
B. 如 何 評 核
B.1. 評 核 人
B.2. 被 評 核 人
B.3. 評 核 會 議
B.4.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的 好 處
必須持續和有系統地評核工作人
員的工作表現;
工作表現評核應循符合倫理、誠
實、公平、公正、無私及平等的
態度進行;
採用正確的評核方法可確保各項
準則和步驟的一致性,使評核程
序更為客觀。
目 標/被 評 核 人 的 年 度 活 動 計 劃/職 務
評核項目/評核準則
觀察/跟進/反饋
分析/評核/評分
發展計劃/改善
評核程序所有參與人瞭解工作人員
須接受評核的項目,對評核能否正確進
行攸關重要:
採取適當方法兼顧工作的質與
工 作 成 效 量 , 以 達 致 既 定 的 目 標 及 效 果。
在執行職務時對工作的盡責及
可靠程度,如何承擔其行為和
責任感
決定所引致的後果,包括對其
本人、他人的安全以及物料及
設備 保 管 等。
不斷改善 不 斷 努 力 改 善 各 評 核 項 目 所 要
工作
求的工作表現,以及提升個人
及專業水平。
適應性及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 因 應 具 體 情 況
靈活性
及不同環境作出應變的能力。
工作上的 與 共 事 者 相 處 的 情 況 , 以 及 為
人際關係 營 造 良 好 整 體 工 作 環 境 所 付 出
的努力 。
在工作崗位
出勤和留守工作崗位的實際
的勤謹態度
時間,以及是否遵守規定的
辦公時間。
工作時間的
如何按職務要求,合理和有
管理
效率地利用其工作時間。
主動性及 如 何 為 有 效 完 善 工 作 而 尋 求
自主能力 決 方 法 和 提 出 建 議 , 以 及 執
職務時所表現的獨立能力。
革新及創 為 解 決 問 題 和 優 化 工 作 而 尋
造力
新方法、技術及步驟,並為
提出新構思。
資源管理 如 何 按 現 有 的 人 力 、 物 力 及
政資源以及擬達致的目標,
劃、安排和統籌各項工作。
團隊工作
在小組工作時的參與和合作態
度,以及為取得成果所付出的
努力。
與公眾的
關係
在接待公眾時所表現的積極程
度 , 有 否 滿 足 公 眾 需 要 的 意 向,
以及是否努力提升優質服務的
形象。
團隊的領
導及管理
協商及決
策
工作上的
使命感
為達致附屬單位的目標及成果而
定所需的策略,以及指引和動員
關工作人員及與他們溝通。
如何按擬達致的目標,分析複雜
事情及資料,以及運用有效的策
及技巧和選用合適的解決方法。
對公共行政當局的任務、展望、
值觀及目標的理解、認識和關注
並按此等原則管理由其擔任主管
單位,以及為提高部門形象所付
的努力。
訂
有
的
略
價
,
的
出
 應將被評核人視為一個與別不同
的個體,他們都在部門或實體中
擔當既重要又意義重大的角色;
 與被評核人協議達成均衡和合理
的個人工作計劃,一方面須符合
工作人員的職務範圍,另一方面
亦須符合附屬單位的要求;
 作出關於評核的決定時應保持客
觀,並須以具體事實為依歸;
 應公平、公正及無私;
 行政當局的任何缺失或不足,不
應 影 響 被 評 核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分。








暈 輪 效 應(光 環 效 應 / 單 點 效 應)
集中趨勢
近因效應
恆 定 誤 差 ─(過 份 寬 鬆/過 份 嚴 苛)
“第一印象”誤差
相似誤差(個人投射或自我認同)
疲勞誤差/例行誤差
不理解評核項目的意義
 定期及持續與工作人員溝通,以建
立有建設性的關係;
 監察工作人員的進展情況,並作有
利於提升其工作表現的調整 ;
即 時 處 理 工 作 表 現 的 問 題 , 並 商 討
可行的解決辦法;
 認 同 並 突 出 工 作 人 員 對 部 門 的 價 值;
尋 找 適 合 於 現 時 和 有 潛 能 擔 任 的 職
務的發展方式。
 提高反饋成效的辦法:

雙 向、對 話,正 面 和 有 建 設
性;

應僅針對工作人員在工作上的
行為及成果,而非工作人員的
品格;

僅集中於可改善的行為;

應使用描述性的語言,而非定性的語
言:
例如:不要說被評核人懶惰(對該人
的 主 觀 判 斷 ), 而 應 說 工 作 未 按 所 需
進 度 進 行(事 實);

應詳細說明而不應籠統;

給予反饋的適當時機,最好是在活動
或行為剛發生之後。
 參 與 時 應 抱 開 放 及 願 意 對 話 的 態 度;
 須 將 評 核 視 為 自 我 完 善 的 重 要 方 法;
與評核人一起分享自己對工作的期
望和抱負,一起分擔所遇到的問題
和困難 ;
就擬達致的目標及成果,與評核人
達成協議;
應努力改善自己的表現,負起工
作 上 的 責 任 ,識 別 所 需 的 資 源 和
方法,並就此提出提議 ;
 定期通過反饋尋求意見;
在通過反饋收到意見時,應儘力
避免心存戒備或尋找藉口;
須注意評核是個別進行的,應避
免和其他工作人員作比較。
 評 核 會 議 是 進 行 以 下 工 作 的 最 佳 時 刻:
反
省和溝通;
評
核人和被評核人通過坦誠和開
放的對話,表達自己對過去和將
來工作表現的觀點;
辨
別問題和機遇,從而激勵和改
善個人及部門的表現。
會議的成功有賴:

周詳的準備

良好的氣氛

不會被中斷
三次會議的共同準備工作:

訂定會議的日期並提前通知有
關工作人員;

就會議的提綱、連貫性及所需
時間作好規劃;

回顧工作表現評核的原則及目
標 , 以 及《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手 冊 》
中的指引;

回顧一下會議的目的、工作人
員的資料,查閱已記錄的事實,
並且記下須討論的事項、須作
的建議和意見,以及集齊所有
必要的文件。
第一次會議:

訂定工作計劃、個人的工作目標
以及工作人員須達致的目標和工
作 成 果 , 以 便 在 會 議 中 達 成 協 議。
第 二 次 會 議 :

蒐集和分析與初步評價工作人員
工作表現有關的重要資料,識別
須共同分析的問題和狀況。
第三次會議:
蒐
集與評價工作人員在評核所針
對的期間的工作表現有關的重要
資料,因應每個評核項目,按每
項目標逐項小心分析,並有依據
地給予臨時評分,以便與工作人
員在會議中討論。
目 的 是 與 工 作 人 員 就 評 核 所 針 對 的 期
間的活動計劃,以及擬達致的目標和
工作成果達成協議。
與 工 作 人 員 協 定 的 目 標 必 須 :
針 對 個 人 、 務 實 、 且 與 工 作 人 員 的
職務範圍和可使用的資源及途徑相
符;

與《施政報告》及公共部門或實體
的 活動計劃配合。
 討論有關目標,使工作人員有
機會反思其本身的潛力,並提
升其個人的工作責任感。
目的是跟進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 :
 查 核 第 一 次 會 議 所 定 的 目 的、目 標
和成果的達標情況;
 識 別 問 題 並 與 工 作 人 員 一 起 分 析;
 在需要時進行調整。
 目的是對被評核人的工作表現作最
後評審:

在會議中,應與有關工作人員討
論由評核人給予的臨時評分,並
在有需要時作出修改;

如果被評核人已作自我評核,應
在會議中交予評核人;

改善工作表現的措施達成協議。
註:假 如 評 核 所 針 對 的 兩 個 期 間
的 評 核 人 是 同 一 人 ,則 第 三
次會議可與翌年的第一次評
核 會 議 同 時 舉 行。
在會議中:

不要讓工作人員感到拘謹,不要擺
出高人一等或批評者的姿態;

用心聆聽工作人員就其工作表現所
說的話;

避免使工作人員感到錯愕:持續跟
進意味着工作人員在評核所針對的
整個期間能定期獲悉主管對其工作
表現的想法及期望;

須就結論摘要以及應採取的措
施達成協議;

將事實而非意見寫成摘要;

以鼓勵改善的言詞結束會議。
新的制度適用 得當的話可促使:

改善溝通,因為可誘發工作人員及
上級之間的對話;

對人力資源作更好的管理,因為能
對每一名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作更
真 實 及 有 效 的 認 識;

提高生產力,因為能使個人的目標
及目的與部門或實體的戰略性目標
和諧並存。
正確運用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
核制度,是改善公共部門運作
以及各項工作成果的其中一項
基本條件。這將有利於為澳門
特別行政區居民提供更優質的
服務。
評核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