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土地查核案例
案例1:假加工費、真贈與 受調查人(葉君)年紀輕,取得鉅額 聯A公司股票,衡其歷年資力顯不 選案原因 相當,其取得投資之資金來源是 否涉及課稅情事。 1 案例1:假加工費、真贈與 受調查人 主張 葉君主張其取得聯A公司股票之資金來源主要係投資境外公 司(模里西斯TOP公司)之投資利得,但對何時投資?投資金 額?及其資金來源均未能提出說明。 1.聯A公司之負責人為葉君之舅舅,TOP公司之負責人為葉 君。 查核經過 2.報部查核葉君銀行帳戶,查得葉君認購聯A公司股票之資金 來源主要係來自TOP公司(境外公司)之彰銀OBU帳戶,經 再報部追查TOP公司(境外公司)OBU帳戶,發現TOP公司 之資金係來自聯A公司。 3.聯A公司主張,該筆資金係聯A公司委託TOP公司之加工費, 經核對加工費相關憑證,其明細、金額均不符 。 4.顯見聯A公司假加工費名義,實際係贈與資金予葉君等人。 2 案例1:假加工費、真贈與 查核結果 認定聯A公司贈與資金予葉君,依所得 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核課葉 君其他所得補徵綜合所額稅,並依同 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3 案例2:現金提領、贈與子女 受調查人(邢君)年紀大,出售鉅 額股票,惟財產及所得並未相 選案原因 對增加,所得股款之資金流向 是否涉及課稅情事。 4 案例2:現金提領、贈與子女 受調查人 主張 邢君主張資金係投入外幣存款、基金及匯出 國外作為移民之用等,但仍有近2千萬資金 缺口未能完整說明。 查核經過 1.經查邢君在某一期間內,1百萬元以下現金 提領多筆,其母及子女同一銀行帳戶內, 亦皆有相當金額存入,且二者之服務櫃員 相同,取款單之筆跡疑似邢君之秘書李君 之字跡。 2.邢君之秘書李君親到局說明,表示係邢君 填寫取款單,由秘書李君代為領現,並代 填存款單存入上述3人之帳戶。 5 案例2:現金提領、贈與子女 查核結果 認定邢君贈與現金予其母及子女,並依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邢君贈與 稅,並依同法第44條之規定處罰。 6 案例3:分散所得 受調查人黃君,減少鉅額股票, 其所得及財產並未相對增加,所 選案原因 得股款之資金流向是否涉及課稅 情事。 7 案例3:分散所得 受調查人 主張 受調查人黃君主張,其購買股票之資金來源係向 顏君借貸而來,黃君雖檢附存摺供核,但多筆往 來明細業經遮蓋。 查核經過 1.報部查資金,調閱股票往來明細及銀行往來明 細。 2.黃君支付上市(櫃)股款之資金來自顏君;出售股 票所得之股款及受配之股利亦流向顏君。 3.再函查向黃君購買未上(櫃)股票之買方,表示股 票洽談對象為顏君。 4.衡黃君歷年所得及財產顯無資力。 5.請顏君至局備詢,始吐露實情,因股票鉅額買 賣,為免引起注意,並增加融資額度,遂借用 黃君名義買賣股票。 8 案例3:分散所得 查核結果 顏君借用黃君名義買賣股票,致分散 顏君之營利所得、利息所得,予以轉 正至顏君,補徵綜所稅並依所得稅法 第110條規定處罰。 9 案例4:漏報銷貨收入 受調查人曾君,現金認購鉅額 富A公司股票,衡其歷年所得 選案原因 顯不相當,曾君現金認購富A 公司股票之資金來源,是否涉 及課稅情事。 10 案例4:漏報銷貨收入 受調查人 主張 經函受調查人曾君說明,曾君主張資金來源為歷年 累積之所得,並提供銀行往來明細資料供核,惟查 其資金之來源大部為小額票據存入。 1.報部查資金,調閱銀行往來明細及傳票。 2.曾君為富A公司股票之負責人,主要係經營生鮮魚 獲、水產品。 查核經過 3.曾君現金認購股票之資金來源主要為海產店等小 店戶開立之票據且發票行遍布全省。 4.函證票據發票人(海產店負責人),部分回函主張係 向富A公司購買鮮魚獲、水產品所支付之貨款。 5.曾君至局承認,其經營之富A公司漏報銷貨收入, 並同意繳納營所稅及罰款。 11 案例4:漏報銷貨收入 查核結果 查獲富A公司漏報銷貨收入並補徵營利 事業所得稅並處罰。 12 案例5:房屋加值再贈與 受調查人林君出售鉅額土地,但 其所得及財產並未明顯增加,林 選案原因 君出售土地所得土地款之資金流 向,是否涉及課稅情事。 13 案例5:房屋加值再贈與 受調查人 主張 受調查人林君主張,所得土地款之資金流向主 要係購買不動產及裝潢房屋等,但未能提供完 整資料供核。 查核經過 1.報部查資金,調閱銀行往來明細及傳票等。 2.林君之資金流向大致與其主張相符。但發現房 屋裝潢費1千餘萬元係支付予周君(周君薪資所 得係取自裝潢公司 )。 3.經查該房屋係由其子負責規劃,且於裝潢完成 後,在尚未付清裝潢費前,旋即贈與其子(業 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顯見林君實際係出資 替其子裝潢房屋。 14 案例5:房屋加值再贈與 查核結果 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林君出資替其 子裝潢,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規定核課林君贈與稅。 二、查得周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擅 自營業,除補徵營業稅並依營業稅法 第45條或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外, 並依同業利潤率核定周君營利所得補 徵綜合所得稅。 15 案例6:形式土地買賣、實質租稅規劃 受調查人沈君年紀大,領取鉅 額土地補償費,但其財產及所 選案原因 得並未明顯增加,沈君領取鉅 額補償費之資金流向,查核是 否涉及課稅情事。 16 案例6:形式土地買賣、實質租稅規劃 受調查人 主張 查核經過 受調查人沈君之子代為主張,所得土地補償費之資金 流向主要係購買債券、公設地、保險費等,並提供完 整證明資料。 1.沈君(高齡臥病在床)與及其子均為樸實之農民,竟 以公告現值相當之價格向李君購入信義區道路用地, 有違市場行情,研判其資金之運用顯係規劃。 2.經報部查核李君所得土地款之資金流向,發現其資 金部分流向張君、陳君等2人。 3.李君、張君及陳君等3人(均有從事租稅規劃之背景) 受沈君之子委託,提供租稅服務,並出售信義區道 路用地予沈君以為財產之規劃且不另收費。 4.李君、張君及陳君等3人,形式為出售土地,實質 係提供財產節稅規劃。 17 案例6:形式土地買賣、實質租稅規劃 查核結果 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李君等3人簽定 合夥契約共同出資買進公設地,再出 售予沈君,形式為土地交易所得,實 際係提供沈君財產租稅規劃。 二、李君等3人出售公設地之土地款扣除原 購入成本之差額,按合夥比例,核定 李君等3人當年度之執行業務收入。 18 案例7:藉股權虛偽移轉,規避稅負 受調查人侯君年紀大,出售鉅 額東A公司股票(上市) ,但其財 選案原因 產及所得並未明顯增加;侯君 出售東A公司股票所得股款之資 金流向,是否涉及課稅情事。 19 案例7:藉股權虛偽移轉,規避稅負 受調查人 主張 受調查人侯君主張,所得股款主要係借予合B公司、購買土 地、股票等。 查核經過 1.侯君於東A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除息基準日前透 過盤中鉅額交易出售東A公司股票予合B公司。 2.合B公司為侯君之家族公司,資本小且帳上累積鉅額虧損, 顯無購股能力。 3.報部查核侯君、合B公司之資金收付情形,發現侯君連續4 個交易日透過證券交易所之盤中鉅額交易(配對交易),移 轉東A公司股票予合B公司。 4.侯君在已知其持有之合A公司股票將分配盈餘,並於除權、 息基準日前,透過盤中配對交易,將東A公司股票出售予 受侯君掌控且存在鉅額虧損之家族公司(合B公司),合B公 司購股之資金來源係向侯君借貸而來,且以同一筆資金往 復操作。 5.將侯君原應獲配之股利,藉股權移轉等虛偽安排,規避個 人營利所得。 20 案例7:藉股權虛偽移轉,規避稅負 查核結果 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侯君將個人應 獲配之股利及可扣抵稅額,藉由股權 之虛偽安排移轉予合B公司,不當為自 己規避個人營利所得。 二、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報財政部 核准,按實際侯君原應獲配之股利及 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歸課侯君當年度 營利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並依同法 第110條規定處罰。 21 案例8:形式個人、實為公司售地 受調查人林君年紀大,出售鉅 額土地予楊施君,但其財產及 選案原因 所得並未明顯增加;林君出售 土地所得之資金流向,是否涉 及課稅情事。 22 案例8:形式個人、實為公司售地 受調查人 主張 受調查人林君未提出說明。 查核經過 1.林君出售予楊施君之土地係於半個月前向五A公司 (林君之家族公司)買進,而楊施君為雍B建設公司 之負責人配偶。 2.五A公司於出售土地予林君前,已與雍B建設公司 簽定合建契約書,約定共同興建房屋出售。 3.經報部查核資金,發現林君出售予楊施君所得之土 地款,以股東往來名義回流至五A公司。 4.五A公司與雍B建設公司簽定合建契約之土地後, 旋將該土地轉讓予林君,林君再轉讓與楊施君(雍B 公司之負責人配偶),形式係林君出售土地,實質 係五A公司利用個人名義出售土地,規避五A公司 售地所得。 23 案例8:形式個人、實為公司售地 查核結果 依實質課稅原則,將林君售地款差價 回歸為五A公司之土地交易所得,並 加徵五A公司未分配盈餘10%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 24 案例9:土地借名登記 受調查人陳君年紀大,出售鉅 額土地,但其所得及財產並未 選案原因 明顯增加,其土地款之資金流 向是否涉及課稅情事。 25 案例9:土地借名登記 受調查人 主張 土地係陳君與黃君等共計8人共同合資購買,出售價款4億元 扣除土地增值稅及佣金支出等後,按原出資比例分配予原出 資人,故陳君僅取得土地款4千萬元,其資金流向為購買土地、 定期存款、贈與子女現金及給付佣金。 1.陳君於68年與黃君等共計8人,合資購買土地,經政府徵收, 於86年領回抵價地;95年出售後土地款依原出資比例分配 予原合資人。 查核經過 2.陳君與黃君等8人於68年合資購地,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陳 君名下,黃君等人對合資購買之土地無所有權,僅對土地 登記所有權人陳君有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 3.黃君等7人,對該土地無所有權,在土地未出售前,僅對陳 君有隨時終止契約請求返還土地之債權,該債權於95年出 售予第三人,致無法取得上述權利,僅以土地出售後之現 金替代,其性質屬債權之實現,並非出售土地。 26 案例9:土地借名登記 查核結果 一、陳君為土地登記所有權人,依所得稅 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黃君等7人依原出資比例分得之價款減 除原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 其他所得,核課黃君等7人各年度綜所 稅,並依同法第110條之規定處罰。 27 案例10:形式買賣、實質融資 受調查人邱君年紀大,出售鉅 選案原因 額股票所得資金流向是否涉及 課稅情形。 28 案例10:形式買賣、實質融資 受調查人 主張 查核經過 邱君為募集資金以利年A公司國際化,遂與美國私募基金 訂立買賣契約,同日另訂定協議,邱君保證四年內年A公 司上市(櫃),若尚未能上市(櫃),美國私募基金可要求邱 君以約定價格將持有之年A公司股票全數買回。 1.針對協議書中約定(1)股份賣回權之行使,(2)約定報酬 之保證,以及(3)約定利益之分享。認定股票之所有權 雖然已經移轉予美國私募基金,但持有股票之風險卻 未隨之移轉予美國私募基金,與一般買賣交易行為必 須承擔股票價格波動之風險不同;其賣回權之行使, 實質上即美國私募基金(債權人)收回融資款,邱君(債 務人)取回擔保品。 2.外觀形式上似為附賣回權之股票交易,實質上屬擔保 性質之融資行為。 29 案例10:形式買賣、實質融資 查核結果 美國私募基金賣回年A公司股份予邱君之售 價,與原購買成本之差額,依實質課稅原 則,認屬邱君給付予美國私募基金之融資 利息所得。 30 謝謝指教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