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與預防(10404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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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講習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與預防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豐原分隊
分隊長楊振遠
E-mail: [email protected]
車陣穿梭險象環生 鐵馬事故率增
各國自行車交通事故特性比較會整摘要表
資料來源:交通學報第十卷第一期,民國99年6月
95-97年交通事故自行車當事人年齡與傷亡程度統計表
資料來源:交通學報第十卷第一期,民國99年6月
95-97年交通事故自行車當事人學制年齡與傷亡程度統計表
資料來源:交通學報第十卷第一期,民國99年6月
95-97年交通事故自行車當事人之肇事原因與當事人區別統計表
資料來源:交通學報第十卷第一期,民國99年6月
騎乘機車、自行車請配戴安全帽
自行車安全騎乘
生死一瞬間 您選哪一邊
案例: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肇事經過:營大貨車沿新平路南往北方向行
駛至東平路口左轉東平路時,撞擊同向正沿
行人穿越道穿越東平路之行人,致B行人遭
營大貨車輾壓當場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2: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
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
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處罰條例§ 44-2: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
六百元以下罰鍰。
案例:未注意車前狀況
肇事經過:營半聯結車沿烏日鄉學田路往中
山路行駛,行經學田路與中山路口時,跨越
停止線及佔用機車停等區停等紅燈,重機車
由中山路北往南車道逆向駛至營半聯結車前
停等紅燈,營半聯結車右轉中山路往南時,
疑因視覺死角未發現重機車而推撞至車底,
重機車駕駛受傷送醫不治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3: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
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
措施。
案例:未注意車前狀況
視野死角
案例:未注意車前狀況
肇事經過:重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同向
前方靠右臨時停車之聯結車。
※直接眩光:眼睛直視光源感到的刺眼眩
光,像是直視太陽、燈管、
夜間對方來車車燈。
※日常生活中最常見利用偏光鏡原理來解決
刺眼眩光的例子,就是太陽眼鏡。但偏光
片在過濾眩光的同時也減少了一半以上的
光線。
小心駕駛鐵定安全
積水是隱形殺手??
•水漂(Hydroplaning)是什麼 ?
車輛行經積水區,因某些因素致使汽車
輪胎與地面之間形成水膜,輪胎無法
完全接觸地面,汽車因而發生打滑、
失控狀況。
•水漂現象之影響因素:
1.水深。 2.車速。3.車重。4.胎寬。
5.胎紋深度。6.胎紋設計。7.胎壓。
8.積水黏稠度。
汽車水漂
水漂處置方式
積水是隱形殺手??
•遇到水漂現象該如何
1.不要踩剎車減速。
2.保持車向正前方,不偏轉方
向盤。
3.放開油門。
案例:未依規定讓車
肇事經過:自小貨車沿后里鄉南村路333巷北往南行駛,
行經42-1號旁路口與由南村路333巷東往西行駛之重機車發
生路口交叉撞,重機車駕駛送醫不治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2-1-2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
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
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
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
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
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
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
互輪流行駛。
*處罰條例§ 45-1-9: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
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
右方車先行,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
案例:未依規定讓車
何謂內輪差?
內輪差案例-照片
內輪差案例-照片
內輪差案例-照片
行經號誌管制路口闖紅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2-1-1:汽車行駛至交岔
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
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
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處罰條例§53-1: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
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
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處罰條例§61-1-4: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
案例:闖紅燈(國內案例)
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9-2: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
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102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
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
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
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處罰條例§48-1-2: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
誌、標線、號誌指示,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案例: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案例:未減速慢行
肇事經過:自大貨車沿大甲鎮經國路北往南
行駛,行經日南加油站前閃光號誌路口時,
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號誌指示減速慢行追
撞前方變換車道之重機車,重機車駕駛受傷
送醫不治死亡。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211-1:閃光黃燈
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
過。
*處罰條例§44-1-5:汽車駕駛人,未依標誌、標線、號
誌指示減速慢行,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
下罰鍰。
行經彎道未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3-1-2:行經設有彎道、坡
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
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
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
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
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處罰條例§44-1-3: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彎
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
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處新臺幣六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案例:行經彎道未減速慢行
超速失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3-1-1:行車速度,依速限標
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
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
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
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處罰條例§40: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
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處新臺幣一
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處罰條例§43-1-2: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
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案例:超速失控
刑法
*刑法185: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
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刑法276: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
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遵守速限,安全無限
酒後駕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14-1-2:汽車駕駛人飲用
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
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
以上,不得駕車。
*處罰條例§35-1-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
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
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
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
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喝酒過量了嗎?請參考以下酒精濃度換算表
資料來源: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
體重
酒類
純酒精
啤酒
( 酒精 5 % )
紅酒
( 12 % )
紹興酒
( 16 % )
米酒
( 20 % )
米酒頭
( 35 % )
白蘭地
( 40 % )
高梁酒
( 58 % )
大趜酒
( 65 % )
50Kg
60Kg
70Kg
80Kg
90Kg
40c.c
48c.c
56c.c
64c.c
72c.c
800c.c
960c.c
1,120c.c
1,280c.c
1,440c.c
333c.c
400c.c
466c.c
533c.c
600c.c
250c.c
300c.c
350c.c
400c.c
450c.c
200c.c
240c.c
280c.c
320c.c
360c.c
114c.c
137c.c
160c.c
183c.c
205c.c
100c.c
120c.c
140c.c
160c.c
180c.c
69c.c
83c.c
96.5c.c
110c.c
124c.c
61.5c.c
74c.c
86c.c
98.5c.c
111c.c
*本表依個人體質不同而異,僅供參考。
行車請繫安全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89-1-5:行車前
應注意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應繫妥
安全帶。
*處罰條例§31-1:汽車行駛於道路
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
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
罰鍰 。
道路交通事故應變處理常識
交通安全路口網
http://168.motc.gov.tw
結語
安全駕駛
是回家的路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04-2529218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豐原分隊
分隊長楊振遠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