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交通安全宣導簡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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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教育及
交通事故應變處理
提供單位:
西螺分局
壹、何謂路權?
 路權對於用路人而言,指使用道路的先
後秩序,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
用道路。
 廣義來說,路權就是用路人(人或車)
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的權利;也
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
的權利。
•所謂「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指的就是現行
法令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
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
•例如:在號誌路口「紅燈停、綠燈行」的規
定,表示賦予綠燈方向的人車通行的路權,綠
燈方向的人車具有優先通行與使用道路設施的
權利;而紅燈方向的人車則無法通行,必須等
待紅燈轉為綠燈後方取得路權通行。
停字標誌與「停」標線
當我們在無號誌的路口上,
看到「▽」之標線,表示我們正行駛
在支道上,駕駛行經該地必須減速或
停車,確定幹道無車再行駛。「▽」
的名稱叫做「讓路線」,就是用來警
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
或是停車讓幹道的車先行通過。
停字標誌與「停」標線
•除了「▽」標線外,白色「停」
標字、八角形「停」標誌、倒三角
形「讓」標誌等,均是代表駕駛目
前行駛於支道上,須暫停讓另一方
向之幹道車輛先行通過後,才能通
過該路口。
停
交岔路口路權
一、有行車管制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路口
(一)依其燈光號誌或指揮行進。
(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1.左轉時要讓對向直行車先行。
交岔路口路權
2.紅燈可以右轉時,要讓橫向直行車先行。
交岔路口路權
二、無號誌交岔路口
(一)幹道與支道
1.設有「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劃分
幹、支道者,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2.無論幹道車轉彎或直行,支道車均應禮讓。
交岔路口路權
(二)路口車道數(判斷幹支道)
1.未以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劃分幹、支道之無號
誌交岔路口,以車道數較多者為幹道,車道數少
者為支道。
2.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
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調撥車道。
交岔路口路權
車道數:N=1、E=2,
所以N車應讓E車優
先通行。
交岔路口路權
(三)車輛行向判斷原則:無
行車管制號誌路口如
未劃分幹、支道且車
道數相同者:
(1)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同為直行或同為轉彎車
者,左方車應讓右方車
先行。
(3)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四輪以上汽車不得任意占用「機車
優先道」行駛
分隔島
機
車
優
先
AB
☆跨越禁止超車線(雙黃線)超車
違反處罰條例第47條2款
機
車
優
先
道
★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
路段,分為單向禁止超車線
「
」與雙向禁止超車
線「
」。單向禁止超
車線之實線一面車輛禁止超車,虛
線一面車輛允許超車。
機
車
優
先
道
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彎道路段:禁止超車線圖例
雙向禁止超車線
90
單向禁止超車線
機車、自行車禁止行駛於快車道
禁
行
機
車
機
車
專
用
機車、自行車應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禁
行
機
車
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
機車、自行車轉彎規定
內側車道(禁行機車或)設有禁行機車標
誌或標線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不得由內側車道或其他車道左轉彎。
禁行機車
禁行機車
行人路權
劃設行人優先通行標線路權
 行人路權
行人應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
越道路, 不可在以上設施100公尺範圍內任
意穿越道路
行人路權
在禁止穿越、 劃有分向限制線、 設有劃分隔島
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上之單行道, 行人不
得穿越道路
行人禁止穿越道路處所(分隔島、
護欄)示意圖
貳、取締惡性交通違規項目
一、酒後駕車。
二、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 。
三、嚴重超速 。
四、逆向行駛 。
五、左轉彎未依規定 。
六、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
常見違規行為(汽車、機車)
•酒後駕車 『 處罰15000-60000元』
•闖紅燈
『 處罰1800-5400元』
•超速行駛 『 處罰1200-2400元』
•不當超車 『 處罰1200-2400元』
常見違規行為(汽車、機車)
•行經交叉路口(十字路口)及巷道,未減速慢行。
『處罰600-1800元』
•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禮讓行人)。
『處罰600-1800元』
•逆向行駛。 『處罰600-1800元』
•不當停車(逆向、併排、未緊靠右側、快車道)。
『處罰600-1200元』
•騎(乘坐) 機車未戴安全帽『處罰500元』
自行車(二輪腳踏車)安全篇
•不得擅自變更車體(如:加長、加
寬、加高)
•保持煞車、鈴聲、燈光、反光裝
置等設備完整。
•不得附載坐人(雙載)
『處罰300-600元』。
自行車行進、轉彎規定
• 遵守號誌、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 直行時,不得蛇行搶先。
• 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
慢車道者,不得左轉。
• 轉彎時,應讓直行之汽車、慢車及
行人優先通行。
自行車行車相關規定
• 不得牽引其他車輛『 處罰300-600元』。
• 不得攀附其他車輛隨行『 處罰300-600
元』。
• 夜間行車,應點亮燈光(處罰新台幣 300600元)。
• 不得任意停放於道路上,應在規定地點順
序排放。
自行車行車應注意事項
•應戴安全帽。
『 無處罰規定』
•夜間行車,車身前後請貼反光貼
紙。
『無處罰規定,以利行車者辨識』
常見違規行為(行人)
•不靠路邊通行。
『處罰300元』
•闖紅燈。
『處罰300元』
•任意在道路奔跑、追逐、嬉戲。
『處罰300元』
常見違規行為(行人)
• 行經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
地下道穿越道路,在以上設施
100公尺範圍內任意穿越道路。
『處罰300元』
• 擅自穿越快車道、分割島。
『處罰300元』
行人應注意事項
•晨昏或夜間行走,應穿著白色
或淺色衣褲。
『以利行車者辨識』
•穿越車道應注意左右來車,並
快步通過。
『路權』
參、交通事故案例
一、A1類交通事故現場圖
(一)布袋鎮振寮里牌樓前路口(超速肇事)案
表
期
總
編
隨
時
轄區分局名稱
號
水上
10002
( 以箭號標示北方)
文
字 號
處理編號
99年 09 月 04 日 08
發生時間:
時 41 分
地點:
民國
嘉義縣布袋鎮振寮里牌樓前路口
年
日
號
A2
A3
ˇ
比 例 尺
每格長度表示 :
里
寮

1公尺( M)
2公尺( M)
(以 
號勾出所選比例尺)
3M
慢
S
月
字第
A1
交通事故
類別欄
( 限三日內填報 , 請以黑色筆填寫)
分 局
號誌時相:
E
日 期
振
W
發
往
N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報
3.
9M
4.
事
B
A
右煞痕長33. 7公尺
A車行向
慢
往布袋
故
左煞痕長34. 5公尺
現
慢
2.9M 往景山國小
2.9M
慢
場
B車
圖
行
向
往
東
里
5.
4M
港
4.5
M
(二)布袋鎮振寮里牌樓前路口事故案-1
(三)布袋鎮振寮里牌樓前路口事故案-2
肇事分析
主因:A自小貨車超速行駛,行經無號誌路口,
未減速慢行。
次因:B重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左方車未讓
右方車。
二、A1類交通事故現場圖
(一)太保市北新里159線12.7公里(酒駕肇事)案
表
期
總
編
隨
時
轄區分局名稱
號
10001
水上
( 以箭號標示北方)
N
W
E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報
處理編號
( 限三日內填報 , 請以黑色筆填寫)
分 局
發生時間:
99年 11月 03日 01時 47 分
太保市北新里( 159線12. 7公里)
地點:
現
年
月
字第
A1
日
號
A2
A3
ˇ
比 例 尺

1公尺( M)
2公尺( M)
2.0M
號勾出所選比例尺)
B車靜停
B
子車
3.0M
A
3.0M
場
3.0M
圖
交通事故
類別欄
民國
(以 
1.4M
往新港鄉
字 號
每格長度表示 :
三往
麻
合寮
路里
故
日 期
文
號誌時相:
S
事
發
分隔島
往嘉義市
A車行向
(二)太保市北新里159線12.7公里(酒駕肇事)案-1
(三)太保市北新里159線12.7公里(酒駕肇事)案-2
肇事分析
•主因: A自小客車酒後駕車。
肆、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要訣:放、撥、劃、移、等
•放:放置警告標誌。
•撥:撥打110(報警)與119(救護)或112
(緊急求救)或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
•劃: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
•移:移開車輛。
•等:平心靜氣等候警察。
交通事故衍生問題處理
(一)刑事責任
1.發生事故有人死亡或符合刑法規定之重
傷害,因屬公訴罪,檢察官依法提起
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知處理。
2.發生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
可向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居所鄉、
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或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
地點轄區分局刑事偵查隊,或地方法
院提出告訴。
(二)民事責任
1.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
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
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
方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區
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
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
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起,兩年內不行使而
消滅。
(二)民事責任
2.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
「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
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
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
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
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
正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交通事故衍生問題處理:
(三)行政責任
交通違規—依道路交通
處罰條例舉發違規單。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