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安全認知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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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安全認知教育訓練
資訊組
目錄
 校園個資保護趨勢
 個資法重點講解
 建立個資管理機制
個資法開鍘 Facebook貼照恐觸法
 想像一下,你今天和朋友合拍了一張照片,
很高興的上傳到「臉書」(Facebook)或
部落格,並且標上每一個朋友的名字,隔
天你的朋友就到法院告你,說你沒有經他
「書面同意」,侵犯了他的人格權,有可
能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是一個什麼
樣的情境?
 這不是天方夜譚,依照立法院二讀通過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一年之後,這
樣的故事就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
學術、政府單位個資外洩 最重罰二億
 教育部架設各種網
站,提供多種資源,
希望維護個資安全,
圖為教育部校園資
訊安全悠遊網,提
供多種教材供學習,
以最貼近學生的動
畫方式,讓大家理
解個人資料保護的
重要。
隱私保護為全球各國立法保障人權之共識
個資外洩嚴重
 資料外洩以及個人隱私被侵犯情形嚴重。
 刑事警察局犯罪預防科根據統計資料指出,
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接獲詐騙投訴電話,排
名第一的是個資外洩詐騙事件,占總數的35%。
網路安全信心調查:
國人信心不足,最憂個資外洩,最盼嚴懲不法。
校園個資保護
 人事基本資料
 學生/家庭資料
 薪資資料
 考績獎懲
威脅:
非法蒐集(忽略公平合法原則)
不當利用
 健康情形
處理過程缺乏安全防護
 特殊教育
惡意行為(竄改、偷竊、洩露…)
 ……
……
個人資料及隱私保護的10項挑戰
Challenge 1
What-瞭解個資法(PDA)內容
 個資法的立法目的與精神?
 何謂個人資料?
 個資法有哪些行為規範?
個人資料保護法
 共六章 56條
 第一章 總則(第1條至第14條)
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15條至第18條)
 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19條至第27條)
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28條至第40條)
 第五章 罰則 (第41條至第50條)
 第六章 附則 (第51條至第56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目的與精神
 第一條
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
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
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
制定本法。
個資法之立法目的:
在於尋求個人資訊隱私權與資料合理流通間之利益平衡
隱私權(Privacy)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03號-94.9.28)
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
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
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
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
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
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
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
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絶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
適當之限制。
個人資料保護法
 共六章 56條
 第一章 總則(第1條至第14條)
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15條至第18條)
 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19條至第27條)
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28條至第40條)
 第五章 罰則 (第41條至第50條)
 第六章 附則 (第51條至第56條)
個資生命週期 Life Cycle
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
資料。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
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
入、儲存、編輯、更正、複
製、檢索、刪除、輸出、連
結或內部傳送。
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
處理以外之使用。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
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
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
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
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
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什麼是個人資料?
個資法條文:
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
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
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
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特種個資之【蒐集/處理/利用】之例外情況
第六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
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
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
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010/4/27三讀通過:(2010/5/26)
 目前等待行政院公告實施時間。實施前,組織有一
段緩衝期可因應新法調整內部控管以降低違法風險。
 範圍與主體普遍化:
 新版個資法最大差異,在於將法律規範的對象從原
來醫療、電信、大眾傳播、金融等8大行業擴大至所
有公民營機關,將過去不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的行業,例如網路零售業。不限行業、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團體(含境外) ,全都納入規範。
個資保護之尊重原則
 第五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
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強化行為規範:告知/書面同意
第七條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所稱書面同意,
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
之書面意思表示。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
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
第三條 當事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
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
權利,不得預先抛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第八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五、請求刪除。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
其權益之影響。
個資保護行為規範
告知
蒐 特定目的
集
書面同意
處理 安全維護措施
利用 不逾越特定目的
損害賠償
罰責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二十八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
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
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
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
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
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第二
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個人每筆資料求償金額為500元至2萬元不等,團
體求償金額上限則從舊法2千萬上推至最高2億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二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
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
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
失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
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三十一條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
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
之規定。
舉證責任:
發生個資外洩時,組織必需舉證說明並非自己故意或過失,因此需做好
內部資料控管、採取嚴格保護管理,才能達到預防與舉證效果。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三十二條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
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
法人之社員人數達一百人。
二、保護個人資料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三、許可設立三年以上。
第三十四條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
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
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
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檢查權、罰鍰與處分
 第六條第一項(特種資料)、
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或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
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 第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
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
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之。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或
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
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
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
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第五十三條 本法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由法
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
Point 2
個資保護推動組織及責任分工(Organization & Responsibility)
 高階管理階層參與
 界定個資管理範圍
 個資管理政策(Person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Policy)
 Privacy Policy/Information Security Policies
 角色與職責(Roles & Responsibility)
 推動時程規劃與管理(Project Management)
 資源規劃與管理(Resource manegement)
 進度審查與改善(Review & Improvement)
Point 3
建立個資生命週期(蒐集、處理、利用)之管理程序
 明確將個資管理方式規範於組織之內部管理




程序中
符合OECD & APEC隱私保護綱領及原則之架構
符合行業規範(如:PCI,HIPPA…)
符合國家規範(如:ISO 27001,未來主管機關
標章規範…)
符合國際規範(如:BS 10012, JISQ 15001…)
資料保護原則(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
「資料控制者」(Data Controller)必須遵守八大資料保護原則,其要求
個人資料必須:
第一原則 受到公平合法的處理:fairly and lawfully processed
第二原則 僅為具體指明的目的取得,且不會受到不符合此等目的的方式處
理;obtained only for specified purposes and not further
processed in a manner incompatible with those purposes;
第三原則 適當、相關且不過度;adequate,relevant and not excessive;
第四原則 正確且最新;accurate and up-to-date
第五原則 保留時間不超過必要程度;not kept for longer than is
necessary
第六原則 處理方式符合法律賦予個人的權利,包括標的存取權(right of
subject access );processed in line with the rights afforded to
individuals under the legislation,including the right of subject
access
第七原則 獲得安全保障;kept secure
第八原則 不在未受到適當保護的情況下被移轉到境外的國家。Not
transferred without adequate protection
Point 4
人員安全管理與認知訓練(HR Security & Awareness Training)
 人員安全管理(職責/篩選/訓練/監督/離
退…)
 法令與遵循性(Legal & Compliance)Discipline
 組織內部作業程序(Internal Operation
Procedures)
 個資保護技能(Competence)
鑑別個資蒐集、處理與利用之法源依據
( Understanding of requirements )
技能& 資格( Skills & qualification )
Point 5
個資安全管理-全面清查個資檔案及其歷經流程
(Process &Inventory of the categori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 個資流程清查
 控管程序審查
敏感&個人信息( Sensitive & personal
information )
信息處理指導 ( Information handling
guidance )
數據保護-加密,傳輸,儲存,處置( Data
protection - Encryption,Transmission,
Storage, Disposal )
.....
清查個資檔案及流程
 誰蒐集的(c-collection)
 誰處理的(p-process)
 誰使用的(u-use)
Point 6
個資風險管理-確認處理過程符合風險及安全需求
(Risk Management – Kept Secure)
 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 )– PIA(隱
私衝擊分析)
 風險治療 ( Risk Treatment )
存取控制(Access control)– Procedures &
methods
證明& 認證 (Identification &
Authentication)– ID, password,IC card,
OTP
網路, OS & 應用,行動計算處理技術
(Network, OS & Application, Mobile
computing)
Point 7
舉證管理(Evidence Management)
 系統記錄,事件日誌(System log,Event log… )
 日誌保護& 回顧( Log protection & review )
 末端指向監視( End points monitoring )
 E-mail /P2P/FTP/MSN/USB devices/DVD/Smart Phone….
 任何侵害 ( Any Violations )
舉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
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Point 8
事故通報與處理(Incident Reporting & Handling)
 通報( Reporting line )
 反應管道( Media response )
 事件處理的過程( Incident handling process )
 學會教訓(Lesson learn)
第十二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
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
方式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