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編列及經費報銷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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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預算編列及經費報銷注意事項

預算編列及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報告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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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編列
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各項支出標準及注意事項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原始憑證發現缺失態樣
網路請購
預算編列
預算編列
• 需求提出時機:
• 每年1-3月:次一年度概算需求調查
• 每年3-4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匡列次一年預算額
度:確認各單位資本門優先序位
• 每年年底分配次一年預算:如有重大變動,重新
討論資本門優先序位
• 每年年度中當年度採購標餘款重新分配
• 上述期間外,如有緊急需求簽准後,固定資產於
當年度預算額度內調整容納,無形資產及遞延費
用由歷年結餘支應
資本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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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切實依預算編列項目及分期實施計畫執行,
年度進行中確為應業務必須,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得在
當年度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預算執行率未達90%相關人
員予以懲處
無形資產:應依法定預算確實執行,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因配合業務增減需求,自行依有關規定核辦後,併年度
決算辦理
遞延費用;同無形資產
依據立法院審議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事項:「針對全國各公務機關,年年編列
鉅額資訊設備購置與汰換費用,經查,多數僅供基本文書處理與上網之用 ,爰提案要求各公
務機關自97年度起,新購或汰換資訊設備時,個人桌上型電腦以2萬5,000元、筆
記型電腦應以3萬元、雷射印表機應以2萬元為採購金額上限,且雷射
印表機並以20人共用一機為度,有特殊需求者,應於預算書中提出說明,交立法
院審議。
經常門
• 人事費
• 業務費
• 獎補助費
應依法定預算確實執行,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因
配合業務增減需求,自行依有關規定核辦後,併
年度決算辦理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
• 經費分類:業務費、獎補助費、雜支、資本門
• 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
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或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劃
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列支,不得另立名目
• 流用之規定: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
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不
得流入。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經費,
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不得流用至資本門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
• 調整經費:補助及委辦計畫因業務實際執行
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
者,應檢送「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
對照表」(附表三)報教育部辦理
• 雜支:不超過業務費6%
• 補助計畫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
• 本校人員不得支領之經費:出席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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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
費
補助計畫不補助項目:人事費、內部場地
使用費、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
教育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
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任何酬
勞及差旅費
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 簽辦各項計畫,經費已確定者,請一併網路請購,依
需求開立規格並依性質分別填寫請購單,以利經費控
管
• 已請購者,請透過網路請購系統進行查詢,適時進行
應處理事項,並隨時控管經費
• 經費報銷之單據日期必須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合,應
在辦理之合理期間內
• 經費報銷內容必須與計畫執行具有相關性
• 經費動支應依照核准公文及核定經費項目支用
• 如須辦理經費用途變更或流用者,應於事前切實依規
定辦理
• 各項計畫應配合執行期程採購所需項目,請避免於計
畫即將結束前進行大量採購
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 申購或請修核准後始得採購(如有估價單,其估價日期應
在申購或請修日期之前;申購單、請修單之日期均應在
發票日期之前)
• 支出憑證黏存單之「經手人」欄與「驗收或證明人」欄
不可由同一人核章
• 辦理驗收時,處理、訂定招標規格、需求人員(請購人)不
可擔任主驗人
• 採購時由公司行號出具之發票或收據等,須登打或填寫
本校統ㄧ編號:50402303、買受人:國立竹南高級中學、
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日期,並加蓋公司
行號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未鍵入本校統一編號,應請
廠商加註本校校名或本校統ㄧ編號後,加蓋廠商之統一
發票專用章
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 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國外出具之支
出憑證,而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
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
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以信用卡付款者,
須檢附信用卡帳單影本
•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
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
他匯率證明(或信用卡對帳單影本)
• 非本國文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
本國文,並簽名或蓋章
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 郵資應用購買票品證明單,不得以執據聯核銷
• 收據數量為一批者,附採購明細表並加蓋廠商
店章
• 除水電、郵電、交通費等依法免取統一發票外,
儘量以統一發票作為原始憑證報銷,本校為非
營業單位,應取具二聯式發票核銷,若取具電
子計算機三聯式發票應將扣扺聯及收執聯一併
粘貼於支出黏存單核銷
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 支出憑證正本如有遺失者,應檢具與正本相符之影
本,書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且由原立據
之公司行號加蓋印章證明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
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
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 申購單、請修單、支出憑證及採購等相關核銷文件
塗改處,須簽名或蓋章,勿蓋在修正帶上,日久字
跡會模糊不清
• 黏貼單據請以膠水黏貼,勿以口紅膠、膠帶黏貼或
釘書機裝釘、僅以迴紋針夾附,以避免遞送過程遺
失
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 付款原則
1.所有款項以逕匯廠商或受款人為原則
2.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
健康檢查、子女教育補助,得以個人信用卡
刷卡方式辦理支付。其餘支出事項原則上仍
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若屬零星支出,應盡
量以零用金支付
各項支出標準及注意事項
出席費、諮詢費、指導費、輔導費
• 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加具
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應先就個
案敘明事前簽准
• 本校人員不得支給,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
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
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
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流會不得支給出
席費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收據應請出席者註明
服務機關以利辨別身分是否符合,應先加會出納組登錄
所得資料
• 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本校
至其所屬機關所在地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學校公務車
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稿費
•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 本校人員不得支給
• 收據應請領款者註明服務機關以利辨別身分
是否符合,並請先加會出納組登錄所得資
料
講座鐘點費
• 外聘-國外聘請2,400元
• 外聘-專家學者1,600元
• 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
(構)學校人員1,200元
• 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800元
• 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一課程講座
鐘點費1/2支給
• 授課鐘點費400元
• 收據應請講者註明服務機關以利辨別身分是否符合適用
標準,並請先加會出納組登錄所得資料,並檢附授課時
間表
• 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本校至其所屬機關所在地
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
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主持費、引言費
凡召開專題研討或與學術研究有
關之主持費、引言費屬之。(有論
文發表)
• 上限1,000元
• 本校人員不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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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費、工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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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日僅能報支ㄧ項工作費
工讀費每人每日784元或每小時98元
所需人力以參加人數1/10為編列上限
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1日為編列
上限
• 核銷時請檢附簽到退表
資料蒐集費
• 凡辦理計畫所須購置或影印必需之參考圖書
資料或資料檢索等屬之
• 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計畫直接有關
者為限
• 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
於計畫申請書中
• 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 上限30,000元
印刷費
• 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
避豪華精美
• 印刷、影印應註明資料之內容
國內旅費
• 依行政院所訂「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
「國立竹南高級中學差旅費支給標準」規定
辦理,核實於出差後15日內報支,至遲不得
超過年度或計畫終了
• 按日計資之臨時雇工不得派遣出差
• 非本校現職人員報支簡任人員費用請檢附簡
任之證明文件
國內旅費
• 交通費除搭乘高鐵、飛機應(1)事前簽准(2)檢據
報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核實報支
• 交通費之報支應以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起點,如
住所離出差地較近者,以住所為報支起點,旅費
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
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 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或交通工具,調訓人員如自
願放棄,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或交通費
國內旅費
• 自行開車以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
價報支
• 訓練機構於某一定點路段間已備有交通車供學員
搭乘而學員雖係自行開車前往,於請領交通費時,
其與訓練機構提供交通車行駛路段重疊部分,不
得報支交通費
• 自行報名參加,而非由機關派遣與業務有關研習,
不得支領差旅費。報支差旅費檢具出差旅費報告
表、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公文影印本
膳宿費
• 校內經費辦理會議、活動:膳費上限60元
• 補助委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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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辦理研討會、研習會所需之膳宿費屬之
一餐校內辦理上限60元,校外活動上限80元
校外人士參與者:
辦理半日者:膳食費上限120元
辦理1日(含)以上者:
住宿費每日上限1,400元或1,600元
膳食費每日上限250元或275元
保險費
• 凡辦理研討會、研習會及其他活動所需之平
安保險費屬之
•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員投
保額外險,爰不能重複編列保險費,僅得為
非上開與會人員辦理保險
• 每人保額最高以300萬元為限,核銷時請檢
附保險人員名冊
場地使用費
• 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 凡辦理研討會、研習會所需租借場
地使用費屬之
獎補助費
• 補助英檢及格報名費應檢附及格證
書影印本及收據
• 各項競賽圖書禮券請檢附簽收單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原始憑證發
現缺失態樣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原始憑證發現
缺失態樣
• 出差、訓練、考察、會議
• 研討會期程僅半天,卻列支2天出差費
• 訓練機構有提供膳宿,受訓人員自願放棄供
膳宿之權利,仍請領膳宿費用
• 參加各項研習會報支膳雜費,未依規定減半
支給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原始憑證發現
缺失態樣
• 採購
• 廠商為統一發票使用戶卻開立普通收據
• 補助(委辦)費
• 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用,與收據所列實付金
額未符,核有溢支情事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原始憑證發現
缺失態樣
• 加班值班、未休假加班費、強制休
假加班費
• 勤務指揮中心人員輪值當日,再奉派出差,
同時支領值班費及出差費
• 出差、上班與加班時間重疊或每小時加班費
未依規定標準核算,核有溢支情事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原始憑證發現
缺失態樣
• 加班值班、未休假加班費、強制休
假加班費
• 列支強制休假補助,係利用休假期間於國際
旅遊展購買具儲值性質之住宿券,與規定未
合
網路請購
敬請支持與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