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 - 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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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
2013年11月6日
歐洲聯盟
對外關係的三重走向
卓忠宏副教授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
[email protected]
歐盟對外關係
國際政治(外交)- 1993年建立共同外交安全
政策
國際貿易(經貿)- 1960年代末期共同貿易政
策,成為歐盟發展對外(經貿)關係主軸
對外援助 – 對開發中國家或落後地區的經濟
/人道援助
歐盟結構圖
歐盟對外關係之區隔
樹狀
超國家組織
(歐洲共同體)
- 歐洲執行委員會(執
委會)
- 歐洲議會
- 歐洲法院
宗廟
政府間合作
(歐洲聯盟)
- 歐盟高峰會:會員國國
家元首或行政首長
- 歐盟(部長)理事會
*歐盟對外經貿關係
* 外交安全政策
歐盟對外關係
對外經貿關係
- 2005年新「里斯本策略」(Lisbon Strategy)
- 2006年「全球歐洲:在世界競爭」(Global Europe:
Competing in the World)文件
在安全領域
- 2003年歐盟「歐洲安全戰略」(European Security Strategic)
文件
- 戰略夥伴關係(strategic partnership)
* 里斯本條約中,歐盟對外貿易政策與外交安全事務有整合
為一的趨勢
歐盟對外關係
共同貿易政策
外交安全政策
里斯本策略
歐洲安全戰略
「全球歐洲:在
世界競爭」
里斯本條約
對外貿易政策重點
2006年歐盟「全球歐洲:在世界競爭」文件:依照市場
潛力(經濟規模及成長)與 保護程度(關稅與非關稅)
- 列出東南亞國協、韓國、南方共同市場作為自由貿易談
判的最優先國家
- 印度、俄羅斯與海灣合作理事會(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依其市場潛力與保護程度,對於歐盟亦具有相同之利益
- 中國雖符合部分之要件,然因其本身之機會與風險,給予
特別處理
區域貿易協定談判:
- 屬於區域集團之間的對話,如歐盟與中美洲共同市場、南
方共同市場、東南亞國協。
- 歐盟與單一國家的聯繫,如歐盟與秘魯、哥倫比亞、
印度、韓國、新加坡、越南的自由貿易談判,歐盟與
印尼及菲律賓簽署經濟夥伴協定等關係
歐盟戰略夥伴
歐盟目前10個戰略夥伴,包括:美國(1998年)、
俄羅斯(1998年)、日本(2001年)、中國(2003年)、
加拿大(2004年)、印度(2004年)、南非(2007年)、
巴西(2007年)、墨西哥(2008年)和韓國(2010年)
就歐盟解釋:
- 戰略夥伴關係應為「全面性」
- 戰略夥伴關係建立在「互惠」(reciprocity)基礎上,具有「同
理心」(empathy),雙方對彼此的價值、目標有共同認知
- 夥伴關係建立在長期(long-term)基礎上,而非突發的單一
事件,著眼於解決區域性或全球性議題
歐洲聯盟運作條約
(修正歐洲共同體條約)
歐洲聯盟條約
第五篇(TitleV):規定聯盟對外行為
的一般規定與共同外交安全政
策的特別規定
第一章聯盟對外行為的一般規定
第五部分(Part V):聯盟對外行動
第1篇:一般規定(有關歐盟條約
第五篇第一章)
第2篇:共同貿易政策
第3篇:與第三國發展合作與人道援助
第4篇:限制措施
第5篇:國際協定
第6篇:聯盟與國際組織、第三國
關係及聯盟代表團
第7篇:團結條款
第二章共同外交、安全、防衛政策
的特別規定
制度面-1
高峰會「常設主席」(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uncil) :由比利時
前總理范宏畢(Herman van
Rompuy)擔任。
執行委員會主席(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2004年起
由葡籍巴洛索(J. M. Barroso)擔任
至今。
輪值主席國:
2010年西班牙與比利時
2011年匈牙利與波蘭
2012年丹麥與塞浦路斯
2013年愛爾蘭與立陶宛
制度面-2
「聯盟外交安全政策高級代表」
(High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on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
同時為執委會副主席
由英國籍艾希頓(Catherine Ashton)
擔任
結合歐盟對外經貿與外交安全政策,
確保歐盟對外行動上更協調統一
(Art. 18 TEU)
制度面-3
對外行動事務部(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EEAS)
計畫將統整執委會對外關係
總署、理事會秘書處以及執
委會在第三國與國際組織的
常駐代表機構,成為歐盟代
表團(union delegations)
2010 年底12 月正式成立,可
望結合外交、經貿、援助三
合一機構
賦予此機構的高度
*台灣與歐盟關係新切入點
執委會主席
同意後任命
高峰會條件多數決
選舉
外交安全政策
高級代表與執委會副主
席
協調歐盟其
他對外行動
外交事務理事會主席
負責對外關
係總署
CFSP提案權
對外行動事務部(EEAS)
計畫統整:
1.執委會對外關係總署
2.執委會在第三國與國際組織常駐代表團
3.理事會秘書處
4.理事會駐外之外交安全特別代表
執行CFSP決
定
對外行動事務部(EEAS)
人事行政
部門
人力
資源
人事
預算
審計
資訊
科技
執委會對外關係
歐盟
代表
團
原歐
盟相
關部
門人
員及
借調
會員
國外
交人
員
歐
盟
鄰
近
國
家
工
業
化
國
家
全球化發展
開
發
中
國
家
人權、反
恐、氣候
變遷、與
聯合國、
歐安組織
等多邊組
織聯繫
理事會秘書處
危機處
理署
(CMPD)
軍事
行動
(EUMS)
戰情中心
(SitCen)
民事力
量
(CPCC)
歐盟對外關係之建構-1
帶有經濟與戰略多重目的:
目的一:安全政策經濟化
區域間互動:
一是雙區域和跨區域主義:如亞歐峰會以及
「歐盟與拉美、加勒比高峰會」,代表跨區域互動
二是純區域間主義發展:歐盟與中美洲共同市場、
歐盟與南方共同市場、歐盟與東南亞國協,作為區域間
合作的典型代表
三是混合型區域間主義:歐盟分別與墨西哥、巴西、日本、
中國、印度等國建構的戰略夥伴關係
區域間主義特色
1. 雙邊與多邊多軌運作
歐盟在進行貿易談判時,採取多軌運作方式,並非採逐
一進行的方式,優點是可以針對不同區域貿易協定內涵,
藉由多方面互補配合國內產業需求,減緩國內產業壓力,
有助於談判的進行。
2. 跨區域結盟
過去區域貿易協定是以地緣政經考量,皆以地理位置近
似國家作為結盟的對象,如歐盟過去注重區域內整合。
1990年代後打破地理疆界的藩籬,開始有跨區域結盟的
現象,觸角幾乎遍及全球各區域,與東、南邊境鄰國、
拉丁美洲、亞洲國家都有進展。
區域間主義特色
3. 南—北區域主義發展
歐盟開始與開發中國家簽署區域貿易協定,此種型態的結盟
已成為區域貿易協定的主流。
4. 議題的深化與廣化
首先,以歐盟來說,除要求關稅減免等貿易議題外,特別是
對於農產品、智慧財產權、服務業自由化。同時要求簽署國
家的民主及人權成熟度作為雙邊關係進展之前提。區域貿易
協定範疇已經不再侷限於經貿的框架。其次,歐盟與開發中
國家協定內容,並非要求對方全面性自由化,有時是片面、
單方面優惠待遇給予簽署國,除給予發展合作援助外,也會
納入技術轉移專章。
歐盟對外關係之建構-2
目的二:促銷歐盟
- 歐盟模式是歐盟「作為」(to be)或「變成」(to become)
全球行為者的重要因素
- 歐盟在全球複製其區域建構的經驗,協助世界其他區域
組織深化成為一個「實體」(entity),以「區域行為者」
(regional actor)的角色與歐盟發展關係
- 並非所有區域組織都是遵循歐洲統合作為經驗發展模式
- 亞洲已經拒絕走向歐洲統合模式。然歐盟模式在拉美、
非洲卻廣被接受
歐盟對外關係之建構-3
目的三:重視非傳統安全
歐盟對外關係影響力的發揮:
一是歐盟作為區域統合的典範,提供其他區域統合經驗
參考
二是藉由經貿推廣普世價值與觀念的平台,如人權、善治、
反恐、環境與永續發展等,並將這信念與規範加以內化與
推廣。
從聯合國施行的案例中研究:
- 在人權爭議方面,加拿大、日本、南韓與歐盟共識度高。
- 國際衝突事件,日本、南韓立場幾乎與歐盟一致,巴西、
中國、印度、墨西哥、俄羅斯、南非認同度也有八成。
- 反恐議題上,歐美的共識度高。
小結-歐盟對外關係之建構
1. 剛開始是建立制度聯繫,由歐盟幫助開發中國家穩定發展
2. 其次發展區域間聯繫,透過政治對話加強經貿與合作
3. 最後是提供統合經驗作為區域建構參考,塑造體認同
理想性質與務實主義的雙重傾向
- 經貿是重點,反映內部統合的成功與歐盟整體經濟實力
- 戰略夥伴關係強調互惠、共同利益,突顯歐盟在全球政
治舞臺上能否經由經濟實力轉化為政治影響力的關鍵
結論-歐盟對外關係之比較
內涵(機構與決策模式)不同
- CCP
- CFSP
法律體系不同
- CCP
- CFSP
實踐上不同
- CCP
- CF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