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行政救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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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行政救濟 案件說明

講師:陳雅雲 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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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行政救濟案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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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租稅的課徵,與民眾的權益息息相關,尤其是綜合所 得稅更是攸關每個納稅人的權益,所以綜合所得稅的 行政救濟案件是最多。 行政救濟案件審議的是納稅義務人的主張,每件案件 所爭議的及納稅義務人提供的資料,或多或少都會有 些不同,本次係針對較常發生的類型化案件舉一案說 明,希望能藉以消弭有是類案件納稅義務人的岐見, 更希望能藉以提醒更多納稅義務人注意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的法令規定,以免因誤解申報錯誤,除了補稅 還要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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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行政救濟案件說明

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 列報非配偶免稅額  取自獨資商號的營利所得  有營業設籍設算租賃所得  按房屋評定現值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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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   免稅額 其他親屬 法定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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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 稅法規定 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第4目: …… 一、 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 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 (三)納稅義 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滿 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 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四)納稅義務人其 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 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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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   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 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 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 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 母。 民法第1122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 團體 。 民法第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 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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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 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 得稅『免稅額』之規定, 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 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 。同法 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 …… 得於申報所得稅時 按受扶養之人數減除免稅額,固須以納稅義務人與受 扶養人同居一家為要件,惟家者,以永久共同生活之 目的而同居為要件,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 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 無共同生活 之客觀事實,而不 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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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 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1412號著有判例:家長家屬相互 間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之規定,雖負扶養之義務,而 在家屬相互間,則除夫妻間應依關於負擔家庭生活費用 之規定辦理外,如無同條第1款至第3款所列親屬關係, 自不負扶養之義務。  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 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 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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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 案由:申請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 其他親屬張君等5人免稅額385,000元,經本局所屬稽 徵所以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予以剔除,核定補徵應納 稅額25,782元。申請人不服,提示共同居住切結書文 件,主張張君等5人確由其扶養。  提示同一戶籍地  提示鄰里長證明同居一戶  提示確有金錢資助之匯款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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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 復查駁回理由:  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 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 法定扶養義務,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在案。  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 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 扶養義務時,應有其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 義務之合理說明;申請人主張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時,應先證明受扶養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 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然申請人對此項事實並未提出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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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 復查駁回理由:(續)  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者,除確係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外,尚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 第1123條第3項規定,即以具備家長家屬關係為要件。 所謂家,民法上係採實質要件主義,以永久共同生活為 目的而同居一家為其認定標準。  系爭扶養親屬之父母有所得及財產,非無扶養能力,尚 難認定有由申請人扶養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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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 說明:所謂扶養義務,除生活經濟上扶養外, 尚包括家庭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 道德習性等,納稅義務人對扶養親屬有金錢上 之資助,但是沒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該金錢上 資助之性質應認屬慈惠施予行為,係本於雙方 感情而生,並非履行其法定扶養義務,未符合 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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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 其他類型案件  離婚夫妻同時申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 每月支付扶養費,惟僅係盡扶養義務之一部分,並無任 何證明其盡保護教養義務,仍應由實際上負責子女生活 起居之父/母親申報扶養較符合稅法上規定扶養親屬免 稅額之立法目的。  子女二人以上同時申報父母為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  財政部64人10月7日台財第37217號函釋:「兄弟2人以上 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者,應由兄弟間協 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親屬寬減額。」 若無法協議,由有實際扶養照顧事實之人申報扶養較符 合稅法上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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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非配偶免稅額

 案由:申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 陳君免稅額77,000元及扣除額32,369元,經本局所屬 分局以96年申請人與陳君無婚姻關係,予以剔除,核 定補徵應納稅額6,755元,並處罰鍰6,755元。申請人 不服,主張不知申報96年度所得稅不得將97年才結婚 登記的配偶併入申報,不瞭解稅法規定,並非故意虛 報,請撤銷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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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非配偶免稅額

  稅法規定 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 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 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 …… 之項目及數額,以及 有關減免、 扣除之事實 ,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 …… 扣繳稅額及可 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 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 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虛報免稅額或 扣除額 …… 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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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非配偶免稅額

 復查駁回理由:  申請人與陳君於97年4月13日結婚,並於97年4月15日辦 理結婚登記,結婚年度為97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配 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應列報於97年度,申請人申報於96年 度。 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即負有據 實申報之公法義務,申請人對申報內容未盡審查核對之 責,縱非故意,核有過失,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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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非配偶免稅額

 說明: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規定,係就 前一年度的所得和事實填報,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申報 時點的狀況列報。  其他類型案例  列報未辦結婚登記配偶---將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同居人, 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  虛報已死亡配偶免稅額---配偶97年12月11日死亡,99 年5月30日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還有已 死亡配偶的所得扣繳憑單,故列報配偶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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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獨資商號的營利所得

 案由:申請人獨資經營某餐館,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經本局所屬稽徵所核定取自該餐館營利所得 78,624元,歸課綜合所得稅,補徵應納稅額4,465元。 申請人不服,主張該餐館1個月營業額5萬元,因位處 大學學區,90%客戶為學生,1年僅營業8個月,98年度 一直處於虧損中,營業稅每月查定銷售額109,200元超 過實際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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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獨資商號的營利所得

 稅法規定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 …… 合夥 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 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 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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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獨資商號的營利所得

 復查駁回理由:  某餐館係小規模營利事業,每月查定銷售額109,200 元,98年度營業12個月,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3,276 元,原查按「食堂、麵店、小吃店」行業標準純益 率6%核定全年所得額78,624元(109,200×12× 6%)並 無不合。  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獨資或合夥 經營商號,收到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單時,應注意 每月查定銷售額,如超過實際銷售額,應隨即申請 更正,否則等到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都已時過境遷,較難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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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獨資商號的營利所得

 案由:申請人獨資經營某企業社,96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963,160元,於辦理個人96年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取自該企業社營利所 得,經本局所屬稽徵所核定營利所得963,160元,歸課 綜合所得稅,補徵應納稅額137,766元,並處罰鍰 66,400元。申請人不服,主張96年度已辦理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未列報營利所得,國稅 局可以自行查得,請免予處罰。  問題: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是分別申報,納 稅主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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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獨資商號的營利所得

 復查駁回理由: 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申 請人辦理96年度獨資經營企業社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既已申報全年所得額963,160元,依所得 稅法規定,應將該所得額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營 利所得,不能以已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而免 除個人綜合所得稅應列報之義務,其未就實際所得 申報,致短漏報所得核有過失,依法裁處罰鍰並無 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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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獨資商號的營利所得

 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獨資或合夥經 營之商號,如已達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規 模,應注意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 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該商號全年所得額縱 然是虧損,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以免經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歸課綜合所得稅, 遭補稅處罰。  其他類型案件   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 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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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營業設籍設算租賃所得

 案由:申請人未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 本局所屬分局查得申請人所有桃園縣八德市○○路 163-1號房屋有某旅行社設籍營業,予以設算租賃所得 485,249元,歸課綜合所得稅,補徵應納稅額18,084元。 申請人不服,主張系爭房屋與某旅行社是兄弟共有資 產,係無償借用。  問題:有設籍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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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營業設籍設算租賃所得

 稅法規定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 租賃所得 及權利金所得:凡 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 額。 ……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 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 二、 ……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 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 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 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 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 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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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營業設籍設算租賃所得

 稅法規定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本法第14條第1項 第5類第4款 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 外之個人或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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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營業設籍設算租賃所得

 復查駁回理由:  申請人之房屋供弟媳呂君獨資經營某旅行社營業使 用,有營業稅稅籍資料可稽。  系爭建物登記資料,載明所有權人為申請人及權利 範圍全部,依所得稅法規定,原核定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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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營業設籍設算租賃所得

 說明:  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之不動產若 有提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然是無償出借, 依稅法規定仍應設算租金 。  將財產借與配偶、子女、父母個人使用不設算租 金。  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營業或執行 業務使用不設算租金。  如果是借與他人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償借 用的約定最好經過公證,避免事後有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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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屋評定現值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 案由:申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配 偶財產交易所得,經本局所屬稽徵所按房屋評定現值 235,700元之29﹪核定財產交易所得68,353元,歸課申 請人綜合所得總額3,182,111元,補徵應納稅額14,354 元。申請人不服,主張該屋並無擁有土地所有權,每 月須支付土地租金9,000餘元,房屋本身已屬30多年之 舊屋,配偶出售房屋實際為損失,因時隔多年,無法 提供買賣證明文件。  問題:納稅義務人未提供買賣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如 何認定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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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屋評定現值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 稅法規定  所得稅法第9條: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 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 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 益或損失。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財產交易所得: 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 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 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 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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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屋評定現值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 稅法規定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個人出售房屋, 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 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14條第1項第 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 行政法院36年度判字第16號著有判例:當事人主張 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 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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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屋評定現值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 復查駁回理由:  申請人配偶出售房屋主張財產交易損失,惟未能提 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無法 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核認所得,原查按該房屋評定 現值235,700元之29﹪核定財產交易所得68,353元並 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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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屋評定現值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 說明:納稅義務人如主張出售財產實際上是沒有所得 時,必須提供出售時之成交價額、原始取得之成本, 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之 證明文件,所以買賣合約書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 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的憑證必須保存妥適,才能 提供給稽徵機關核認,究屬財產交易所得還是財產交 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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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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