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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秘書處
103年員工廉政教育講習
廉政倫理規範
2015/4/13
請託關說篇
相關規範
請託關說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行政院及所屬
機關機構請託
關說登錄查察
作業要點
高雄市政府
請託關說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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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篇
請託關說處理程序
高雄市
政府員
工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
機構請託關說登錄
查察作業獎懲處理
原則 (本府準用)
(
3
日事
內件
登登
錄
錄表
廉
紙
政本
倫
理
違法關說
並登錄於線上系統


)
公股董
監、經
理人
明定
懲處
資料
公開
類型、數量、懲戒
廉政倫理規範§2:「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
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
利義務之虞。
察查作業要點第3點:「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規範對象提出
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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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篇
實務案例探討-張通榮案
 案例說明
基隆市長張通榮涉嫌關說,
要求警方放走一個酒駕且打
傷女警的廖姓婦人,讓基層
員警忿忿不平。
廉政我來說
利用權勢施壓進行關說,可能
觸犯脅迫罪和貪污圖利罪,威
脅員警讓現行犯離開,更是觸
犯教唆縱放人犯罪,可能吃上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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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受贈財物篇
 僅規範員工「收」禮,至於員工「送」禮不受規範
§4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受
高雄市
政府員
工
贈
§4
財
物
§6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



業務往來
指揮監督
費用補(獎)助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
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
約關係
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
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
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
之影響
推定為
受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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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受贈財物篇
§4
例
與其職務有
與其職務有 外
利害關係者
利害關係者
受
高雄市
政府員
工
贈 §4
財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物
§6 推定為
受贈財物
前提: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
→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餽贈,
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
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
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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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篇
實務案例探討
 案例說明
中秋節到了,機關首長送每位同仁一箱柚子,機關
員工可否收受?
廉政我來說
可以收受,機關長官與同仁雖有指揮監督關係,為
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人,但長官送柚子的行為,屬
於對屬官的獎勵、救助或慰問,例外可以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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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篇
實務案例探討
 案例說明
中秋節到了,有承攬本局業務的廠商送每位同仁一
盒月餅,機關員工可否收受?
廉政我來說
不宜收受,應退還,有承攬本局業務的廠商,與本
局的員工有職務上的利害關係,原則應退還,縱使
有500元以下的例外,但也有對於全局員工合計餽
贈不的超過1000元的限制,因此以退還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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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篇
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4
與其職務有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利害關係者
贈 §4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受
高雄市
政府員
工
財
物
§6
原
則  應予拒絕或退還
→於3日內填寫登錄表
→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
 無法退還
→應檢同受贈物
→交付政風機構處理
→政風機構將處理結果知
§5 會受贈人及相關單位
推定為
受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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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篇
實務案例探討─桃縣秘書長案
 案例說明 清廉公務員 拒收80萬賄款


桃縣秘書長葉秀榮召集相關局處協調某
建設公司申請辦理「變更八德都市計畫」
土地用途整合會議,與會參與並代表建
設公司陳述意見的工程顧問公司楊男,
在會議前放置一袋茶葉禮盒於秘書長室。
葉秀榮會後發現內有80萬元,隨即交由
政風處處理。
廉政我來說
前交通部部長郭瑤琪,收受裝有2萬美金的茶葉罐,更二審仍重判8
年,全案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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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篇
行賄與收賄
 「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違
背職務做「不合法」的行為。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
員作「合法」的事。
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其為一定行為間
有對價關係才會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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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篇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 項
目的:
杜絕「收錢有罪,送錢沒事」不良社會現象,消除積
習已久的「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洽辦公務「不必
送」、「不能送」
 刑罰: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
約束對象:環保、關稅、警政、教育、建管等機
關
清潔隊員收受民眾的紅包、茶水費
業者為求順利通關支付的「快單費」
、「茶水費」、「加班費」
民眾感謝警方致贈紅包或禮品
校長收受合格教師的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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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篇
實務案例探討
 案例說明
承辦人向廠商詢價時,可否收受試用品或樣品?廠商得
標後可否分贈多餘採購品或劣質品於相關承辦人?倘物
品市價在100元以下,可否收受?
廉政我來說
均不可收受。無論是正在尋求或以訂立承攬契約關係,
均屬有職務利害關係。今承辦人收受任一家廠商贈送之
物品,即有影響其他廠商之競標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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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篇
實務案例探討
 案例說明
民眾感謝機關同仁的辛勞及認真辦公,於辦理案件完成
後,送給承辦人自家種的農產品等,承辦人得否接受?
廉政我來說
機關同仁與民眾有利害關係,原則上應予退還禮物,除
非難以退還、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且禮物價值在
500元以下,或是以機關為餽贈主體,價值在1000元以
下時,才能收受,但建議還是以退還為原則,非不得已
不宜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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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受贈財物篇
§4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受
高雄市
政府員工
贈 §4
財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物
§6 推定為
受贈財物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 不受限制,均可收受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以市價是否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
準判斷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
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
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
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
元為限
未超過3,000元,可以收
超過3,000元,亦可以收
→但應於3日內填寫登錄表
→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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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篇
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4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有推定效力,可舉反證推翻
受
高雄市
政府員
工
贈
財
§4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物
§6 推定為
受贈財物
 以員工配偶、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
者
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員
工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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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篇
§7
與其職務有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利害關係者
原則
例外
飲
高雄市
政府員
工
宴 §7
應
酬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員工出差、
§8
視察、調查
或參加會議
 不得參加
 可以參加
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且邀請一般人


應事先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核准
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為之


長官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
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
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無須簽報及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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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篇

飲宴應酬例外情形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
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 首長受邀參加機關新建工程工地開工儀式酒會
 兒童福利聯盟邀請社會局員工出席慶祝周年活動之茶會或餐會
 義消大隊舉辦歲末年終餐會邀請消防局同仁參加聚餐




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承攬機關工程案之廠商舉辦年終尾牙活動,邀請員工參加者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首長邀宴同仁吃春酒、年終聚餐或慶功宴;或於同仁生日時致贈
生日蛋糕
因陞遷異動所舉辦之活動
員工從環保局陞遷至交通局,邀請同仁餐敘,每人未超過正常社
交禮俗標準(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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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篇
§7
飲
§7
宴
飲宴應酬處理程序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應
酬
§8
員工出差、
視察、調查
或參加會議
 得參加
原則
但宜注意場合及對象
 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
例外
仍應避免
原則  不得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
其他應酬活動。
 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
例外
確有必要之便餐、住宿及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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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篇
實務案例探討
 案例說明
有關科室同仁共資聚餐,首長或副首長等直屬長官
可否參加?
廉政我來說
科室同仁若基於公務聯誼、協調溝通或簡報之方式,邀
請其直屬長官與會,尚符本規範之公務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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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篇
實務案例探討
 案例說明
廠商於年終辦理尾牙宴,邀請機關派員參加,是否可以
前往?
廉政我來說
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廠商辦理尾牙宴,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尚符合規定,惟與會同仁須依規定簽報其長官或知會政
風單位,並不得參與廠商之摸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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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篇
實務案例探討
 案例說明
機關辦理辦理尾牙(或春酒),廠商派員參加,機關否
可接受廠商提供摸彩的禮物?
廉政我來說
廠商與機關有利害關係,廠商所提供的禮物原則上應退
還,例外情形:若是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對於個
人贈與,以500元以下為限;若是對整個機關為贈與,
以1000元以下為限,但廠商提供的禮物難以認定價格,
因此建議廠商若於機關尾牙或春酒宴時,提供禮物,還
是以退還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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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活動篇
出席活動處理程序
 出席活動
指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
§9
出
高雄市
政府員
工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席
公
部
門
私
活
動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
支給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
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 支領費用者,每小時不得超過
新臺幣5,000元
 撰寫文稿等著作而支領費用者
,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元
應事先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核准
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使得為之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原則無需簽報及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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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場所篇
涉足不妥當場所程序規範
 除因公務需要簽報其長官核准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參酌內政部警政署85.1.22八五警署督字第4846號函所列舉範圍
 舞廳
 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
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
 酒家
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
 酒吧
 色情表演場所。
 特種咖啡廳茶室
 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 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
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  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
之場所。
場所。
以上,隨公務員業務屬性及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其他個案則以涉
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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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接觸篇
不當接觸程序規範
 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依社會通念認為其互動行為
有損民眾對於公務員應廉潔
自持之信賴,公務員個別行
為是否已構成「不當接觸」
依個案認定
私下接觸之餐會、聯誼、打高爾
夫球、出遊、出國等互動行為
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
雙方應有之分際
或易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聯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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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接觸篇
 案例說明
副局長帶隊上酒店
洩露底標包庇驗收
實務案例探討─台鐵喝花酒
廉政我來說


涉嫌接受招待飲宴,8個官員3年來
招待喝花酒、飲酒作樂,共逾200
次,金額高達759萬元。


5家廠商標得標總工程款11.4億
元,國庫損失近3億元。
2副局長等7官員依最重可判無
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的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起訴。
該工務段副段長等5名官員可判
7年以上,得併科6千萬元以下
罰金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
至於涉案之7名業者被依最重可
判刑7年,併科300萬元以下罰
金的行賄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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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明哲保身之道
不請託關說
不受贈財物
不飲宴應酬
不行賄索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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