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規範 - 桃園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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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規範
報告人:沈鳳樑
大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介
本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請託關說
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簡介
有關業務迴避之規定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介
立法背景
 順應世界潮流: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APEC)均重視公務員行為規範
 先進國家對於公共服務者亦訂具體規範
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 引導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 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4
參考立法例
 外國:
 美國:倫理改革法、第12674號命令
 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
規範
 新加坡:行為與紀律、部長行為準則
 我國:
 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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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首相公佈收禮資料
英國部長級官員公佈接受款待資料
規範目的
 核心價值:
 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
 立法精神:
 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達提升政府
清廉形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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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架構
 立法目的、定義用詞
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 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
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
 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
平時考核
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
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 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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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
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
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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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本規範第3點
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
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
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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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利害關係範圍
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
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
關係
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
他契約關係
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
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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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1】-本規範第4點
 原則: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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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2】 -本規範第4點
 例外(1):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受贈之
 屬公務禮儀
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
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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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3】 -本規範第4點
 例外(2):
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
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
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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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4】 -本規範第4、5、12點
 處理程序:
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 政風機構提出適切建議
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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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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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
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無須簽報
知會登錄
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
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
政風機構
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如與公
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非本規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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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6】 -本規範第6點
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
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 可以舉反證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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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
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
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
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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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禮儀定義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
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
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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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規範
 合於規範之行為
 機關公務禮儀之性質
者
 公務員相互間屬於婚
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
俗性質
 長官對屬員之奬勵、
救助、慰問。
 親屬間
 違反規範之行為
 有職務利害關係者餽
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
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
之餽贈,價值超過正
常社交禮俗標準
 有職務利害關係者,
藉由父母、配偶、子
女出名接受餽贈,或
由其他第三人接受而
轉逹本人者
美國法例受贈財物部分規定
 There are several exceptions to the prohibitions
against gifts from outside sources. For example, with
some limitations, employees may accept:
 Unsolicited gifts with a market value of $20 or less per
occasion, aggregating no more than $50 in a calendar year
from any single source;
 Gifts motivated by a family relationship or personal friendship;
 Free attendance at certain widely-attended gatherings, such
as conferences and receptions, when the cost of attendance
is borne by the sponsor of the event; and
 Food, refreshments, and entertainment at certain meetings
or events while on duty in a foreign country.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 禁止之行為:不得收受廠商之賄賂、餽贈、優
惠交易食宿交通旅遊之免費或優惠招待等,計
有二十項規定(第七條)
 例外規定 :
 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情形,如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
禮儀或習俗,且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紀念品
或飲食招待。(第八條)
 無適當食宿埸所,由廠商提供與其一般工作人員同等
之食宿。(第九條)
 於交通不便之地,須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
飲宴應酬規範【1】
原則:
不得參加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
飲宴應酬
對於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
如與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
宜者,仍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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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規範【2】
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
人參加
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
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
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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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3】 -本規範第7、10點
 處理程序(1)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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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4】 -本規範第7、10點

處理程序(2)

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
準者
 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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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5】 -本規範第9點
 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
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
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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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涉足場所及接觸人員 -本規範第8點
 原則
 公務員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 例外
 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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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程序外之接觸
 行政程序法第47條: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
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
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
將所有往來 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
事人公開。
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
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
演講、稿費支領規範【1】
 活動類型
 私部門舉辦
 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 支領費用標準
 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
元
 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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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稿費支領規範【2】
處理程序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
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
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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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兼職禁止 -本規範第13點
 目的
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
 內容
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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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首長踐行程序 -本規範第15點
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
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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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妥善財務管理 -本規範第16點第1項
 內容
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
或身分之保證人
 處理程序
 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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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落實平時考核 -本規範第16點第2項
 內容
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 處理程序
 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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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 -本規範第17、18點
 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
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
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 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或首長指定
之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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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
違規懲處 -本規範第19點
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
懲處
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
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
 如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
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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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利用休假出國遊玩,帶回拌手禮致贈長官,
可否收受?
A:
(一)原則: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
物,原則上應予拒絕
(二)例外:依本規範第4點但書,如屬公務禮儀
;或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
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且係偶發而
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逢年過節期間,廠商如致贈機關尾牙抽獎禮品,
機關可否收受?
A:
(一)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市價超過3000元,應於受贈之日起
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二)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如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得
接受。
除前點所列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
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常見態樣
監工、驗 與被稽核檢查之各類業者交往密切
收或採購
或不當接觸。
相關人員,
接受廠商
招待餐飲 承包廠商於年節時送禮至機關或工
或至KTV、 程、採購主辦單位。
唱歌、喝
酒。
接受申請人或代辦業者飲宴招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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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是否可以接受民間團體(如警友會)招待出國
旅遊(如免費提供往返機票)?
(一)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
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業務往
來、指揮監督等各種關係。
(二)民間團體(如警友會)成員若由業者組成,這些業者的營運業
務與警察局執行職務有業務往來之關係,即有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三)民間團體(如警友會)若招待員警出國旅遊,免費提供往返機
票,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千元),也不符「警察人員
服務守則」第9點有關「警察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
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規定,故員警不應接受招
待出國旅遊。
廠商舉辦全球研討會或國際商展,邀請公務員發表論文或參
加,並支付機票及住宿費用,可否接受?因為在國外舉辦,
國外國民所得較高者,演講之鐘點費每小時是否可以超過5千
元?
如因公務需要,得循程序簽准同意出席,並依規
定申請交通、住宿、膳雜、生活等費用,不宜接
受廠商招待,以維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
信賴。
有關演講之鐘點費支領額度仍須參照本規範第14
點規定標準。
美國政府倫理辦公室釋例(1)
Nick's job at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is to provide economic input on
issues involving consumer protection. He is given a ballpoint pen worth
about $18 from a member of a consulting firm that frequently makes
presentations before the FTC on behalf of affected clients.
May Nick accept the pen? Yes.
There are a number of exceptions to the rules against acceptance of gifts
and one of these permits employees to accept unsolicited gifts with a
market value of $20 or less per occasion.
This "$20 rule" does not apply to gifts of cash or investment interests.
Also, under the rule, gifts received from any one source may not, in the
aggregate, exceed $50 in a calendar year.
美國政府倫理辦公室釋例(2)
Jenny is employed as a researcher by the Veteran's Administration. Her
cousin and close friend, Zach, works for a pharmaceutical company that
does business with the VA. Jenny's 40th birthday is approaching and Zach
and his wife have invited Jenny and her husband out to dinner to celebrate
the occasion.
May Jenny accept? Yes.
Gifts are permitted where the circumstances make it clear that the gift is
motivated by a family relationship or personal friendship rather than the
position of the employee. It would be improper, however, for Jenny to
accept the dinner if Zach charged the meal to his employer because then
it would no longer be a gift from Zach.
特 優
高中及社青組
游雯珍 女士
桃園高中
特 優
國中組
黃婉鈞 同學
新明國中
本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請託關
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制訂目的
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
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
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訂定「行政院及所屬
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 本府亦規劃訂定「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請託關說定義(一)
 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
提出請求
 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
或契約之虞者
為本人為請託,為他人為
關說
請託關說定義(二)
 不循法定程序指針對請求、救濟事項內
容依法律、命令、慣例、契約訂有程序
者,若不依據程序而為之,即所稱不循
法定程序 。
 公務員對於民眾申請或民代選民服務案
件,本應審酌如符合法令、營業規章或
契約等,自應依法據以辦理;若有違反
前述規範之虞者,則應明確(函)告知相
關法令依據,促其瞭解,如民眾或民代
仍執意要求者,恐有違法之虞,公務員
自應依據本要點辦理登錄。
不適用本要點之行為
 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
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
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 基於法律優越原則,各該法令已訂有相
關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以兼顧興利及
行政效率。
受理登錄單位(一)
◎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
遇請託、
關說事件
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者,
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被請託關說者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
法人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
應向本府政風處登錄。
受理登錄單位(二)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
務人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
專責登錄人員。
請託關登錄表格
登錄資料建檔查考
 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
循級陳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一級機關
未設政風機構者,逕送政風處,經政風
處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
機
關
受
理
登
錄
人
員
政上
風級
機機
構關
登機關本
錄構未府
人之設一
員受政級
理風機
本
府
政
風
處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抽查機制,查察貪瀆不法
 本府政風處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
應辦理抽查。
 本府政風處辦理抽查作業,得請相關機
關配合查察,以釐清相關事實。
 如發現有疑涉貪瀆不法之情形者,即移
送司法機關偵辦 。
登錄資料公開及保存
 本府政風處應按季將下列請託關
說事件登錄資訊公開於資訊網路。
1.統計請託關說類型
2.數量
3.違反本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
姓名及事由
 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10年。
 依本要點登錄之資料不得調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
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
各機關)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察作業之
獎懲,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依行政院所屬機關機
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三、本原則所稱請託關說,指作業要點第三
點之規定。
四、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獎
懲案件之核定權責及程序,依公務人員
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著有績
效或違反規定,得在下列獎懲額度範圍,
核予獎懲:
事由
獎懲額度範圍
依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 嘉獎一次至二次
查察作業,績效良好,
且有具體事證。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
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
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 記功一次至二次
查察作業,因而查獲
貪瀆不法案件,著有
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
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
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 申誡一次至二次
查察作業,登錄不實,
且有具體事證。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
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
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 記過一次至二次
查察作業,故意隱匿、
延宕或積壓不報,經
查證屬實。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
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
定
事由
獎懲額度範圍
依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 記一大過
查察作業,發生重大
違法失職情事,致損
害人民權益、國家利
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
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
重,經檢方起訴具體
求刑者。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十二條第三項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
四條、第十九條
一、其中情節重大,
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
務人員聲譽者,得辦
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
考績免職。
二、由主管長官依規
定移付懲戒,並視其
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
以停職處分。
六、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配合修正其相關獎懲
規定。
七、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懲處,依公
務員獎懲法之規定辦理。軍職人員、教育人員及
政府轉投資公司人員等與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
業有關之獎懲處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行訂
定。
八、各主管機關應將請託關說與查察獎懲案件統計資
料按季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九、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


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系列短片(關說篇)國語版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系列短片(送禮篇)國語版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系列短片(應酬篇)國語版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系列短片(不當場所篇)國語版
特 優
國中組
呂明磬 同學
桃園國中
有關業務迴避之規定
利益迴避制度規範目的
 消極目的:避免公務員不當利用權勢循私藉機
圖利
 積極目的:保障公務員應有之法定權益
 終極目的:追求社會公平正義
相關業務迴避規定(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
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
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
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
件,應行迴避。
相關業務迴避規定(二)
 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
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
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
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
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
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業務迴避規定(三)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
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
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
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六條:各機關辦理陞
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
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
相關業務迴避規定(四)
 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
 第二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
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
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利益時,應行迴避。
 第三項規定: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
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
購。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一)
 適用對象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
所定之人員」,即以申報財產之公務員為適用範
圍。
 應迴避之事由(利益衝突):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時得因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
係人獲取利益。
 罰則: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或交易行為
金額一倍至三倍罰鍰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二)
 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
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三)
 第7條
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
關係人之利益 。
 第8條: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
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 第9條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
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優 選
國小組
方廷睿 同學
中壢國小
特 優
國小組
王玟晴 同學
中壢國小
結語
 安分守己:先能自保,後求發展,
才無後顧之憂。
 知足常樂:貪富則貧,知足常富,
做快樂公務員。
 立場堅定:為所當為,從善去惡,
堅持卻不僵化。
 敬業樂群:積極專業,與人為善,
重視整體形象。
敬請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