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執行公務過程中常見的錯誤觀念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執行公務過程中常見的錯誤觀念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執行公務過程中
常見的錯誤觀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審判長
湯文章
2013年9月26日、10月16日
報告內容大網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執行公務過程中常見的錯誤觀念
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行政院於97年6月12日第3096次會議通過
行政院於97年6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
0970087013號函函頒,本規範訂於97年8
月1日開始施行
規範緣起
建構公共服務倫理
公務員受有身分保障,其職責係為全體國民服
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為
避免公共資源浪費及公權力濫用,應對其行為
加以規範
順應世界潮流發展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
組織(APEC)均重視公務員行為規範
美國、日本及新加坡等先進國家對於公共服務
者皆訂有具體規範
規範目的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引導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本規範第1點及第3點:公務員執行職務,應
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並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期許全國公務員能共同遵循本規範,形塑廉
潔政治風氣,有效提升政府清廉形象。
規範架構
立法目的、定義用詞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
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
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
平時考核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
規範對象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之公務員
公務員
本規範第2點第1款: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包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包括約聘僱人員
在內)、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包括未
具公務員身分之純勞工)。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
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原則
本規範第4點及第5點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
財物。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
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財物
解釋上包含其他具有經濟上價值之權利及利益
例如:工作安排、便利貸款、高爾夫球會員證等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
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規
範第2點第2款):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
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用詞定義
業務往來
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
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
來者。
例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地政士(代
書)與地政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
防設備(師)士與消防機關;建築
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
10
用詞定義
指揮監督
上級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本部與地方政
府社福團體、宗教團體。
例如:營建署與營造業者;移民署與跨境婚姻
媒合團體;消防署與義勇消防組織及爆竹煙火
製造業;警政署與義警、民防組織及保全業者。
11
用詞定義
費用補(獎)助
例如: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或社福等民間團
體、內政部獎勵某慈善團體。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
約關係。
例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
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
標均屬之。
其他契約關係則係指機關與民間企業、團體
或個人簽訂租賃契約屬之。
12
用詞定義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
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
響。
例如:各類民眾申請案之處理、執行
檢查、查緝、取締、核課及裁處等業
務之對象。
13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例外
本規範第4點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
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
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一千元以下。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
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
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公務禮儀
本規範第2點第4款: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
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
所為之活動。
例如: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
贈紀念品。
例如:外交部、僑委會或其他政府官員在國外參加僑
社舉辦之活
動。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本規範第2點第3款: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
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
萬元為限。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據媒體報導:高雄捷運公司董事長陳振榮證實,
交通部前次長周禮良生病住院時,他與前副董
事長陳敏賢前往探病時,確曾「一人一包」贈
送渠20萬元慰問金。
案經立法委員向前交通部長林陵三質詢,前部
長表示,探病送20萬元慰問金, 於「常理下
並不合理」,業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
定應予懲處。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
餽贈得否收受?
原則:得接受,惟該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
常交往朋友者,得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法務部調查局主任秘書柯尊仁遭媒體報
導不當收受商人禮物,案經該局調查結
果,發現柯員接受商人吳長生餽贈之琉
璃製品,總價達39,600元,已超過正常
社交禮俗標準,卻未依規定陳報政風機
構而逕自回贈禮券,致影響調查局聲譽;
經該局考績委員會決議為記過處分,並
降調訓練委員會副主委,該琉璃製品亦
要返還。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公務員得否透過配偶、子女或朋友代為受贈財物?
本規範第6點:推定下列情形為公務員本人受贈財物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
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同財共居家屬:不以有血緣關係者為限
可以舉反證推翻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政風機構之處理作為
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
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將公務員與當事人(如請託關說者、受贈財物
者、邀宴應酬者)之基本資料、事由、事件內
容大要、處理情形與建議及簽報程序登錄建檔。
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
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原則不得收受
與其職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應拒絕或退還
務有利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
害關係
無法退還
機構處理
者餽贈
屬公務禮儀
例外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得收受 受贈之財物價值輕微或對機關內多數人
因婚喪喜慶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
無職務
常社交禮俗標準
上利害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
惟超過正
關係者
內,簽報其長官,必
常社交禮
餽贈
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俗標準時
規範內容—飲宴應酬
原則
本規範第7點及第8點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之飲宴應酬。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
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
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
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規範內容—飲宴應酬
例外
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例如:首長受邀參加機關新建工程開工儀式酒會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例如:承攬機關工程案之廠商舉辦年終尾牙邀請
公務員參加
本規範第8點: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
得參加。
規範內容—飲宴應酬
例外
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例如:機關首長邀宴同仁年終聚餐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
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
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例如:同仁陞遷,邀請同仁餐敘,每人未超
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範內容—飲宴應酬
公務員得否受邀參加「與其無職務上利
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原則:得參加,惟與其身分、職務顯不
相宜者,仍應避免。
例如:受邀至金錢豹等聲色場所。
規範內容—飲宴應酬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原則
不得參加
例外
可以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
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
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婚喪喜慶等所舉辦之活
動且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
原則:得參加,但宜注意場合及對象
例外:參加之活動與其身分、職務顯
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規範內容—請託關說
本規範第10點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
知會政風機構。
請託關說
本規範第2點第5款: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
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
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
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例如:交通違規要求抽單,實質違建介入要求
緩拆等。
規範內容—兼職之禁止
本規範第12點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
公職或業務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
專任
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已有所規範,
本點係屬訓示規定
規範內容—支領費用之限制
本規範第13點
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
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
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
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
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規範內容—支領費用之限制
規範目的
避免與公務員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第三
人藉此方式賄賂
規範標的
公務員參與私部門舉辦之活動
公務員參加公部門所辦理之上開活動,其收
受費用標準,則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相關法令規範限制
規範內容—妥善財務管理
本規範第15點第1項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
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
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規範內容—落實平時考核
本規範第15點第2項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
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
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規範內容—違規處理
本規範第18點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
懲處。
機關應依其身分及所適用之法規,例如公務
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交
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及交通事業公路人員獎
懲標準表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常任文官)
或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等相關規定予
以議處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且涉及刑事責
規範內容—違規處理
刑事責任
刑法第121條普通賄賂罪:… 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
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之賄賂罪:…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對於主管或
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結語
提供明確標準
讓公務員知所因應,避免遭受外界質疑
簽報登錄建檔
建立公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避免日
後遭人誣告或檢舉時,發生缺乏證據之窘境,
以維護同仁尊嚴與清白
重視公務倫理
正所謂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公務員
應避免無謂之飲宴應酬及收受不明財物;至
合法但不宜之相關廉政倫理事件亦應避免
貳、公務員執行公務過程中常見
的錯誤觀念
公務員常見之錯誤觀念
嚴重之自我不察
自以為是的法律認知
僥倖之便宜行事
小事情有大責任
公務員辦理採購,常見之違法態樣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常見之錯誤觀念─嚴重之自我
不察
甲公務員負責總務業務,在大賣場採購公務上需要用品,
於結帳之際,心裡想所採購物品之定價金額相當昂貴,
自己本身又是該大賣場的會員,用自己的會員卡(信用
卡)刷卡之後再回去公家機關請款,甚至公家機關因為
甲使用其會員卡消費之便,而享有九折之優惠。
公務員甲在一政府農林單位服務,某日因地目變更案由
地政科專員帶隊至現場會勘,會勘後一同餐敘,席間參
與會勘公務員因工作職務不同而分別受領廠商不等之答
謝禮(現金),甲聲稱不收答謝禮,但仍會配合照辦。
經檢察官起訴後,一審法院判處甲十年徒刑,大家一定
奇怪,甲已拒絕收受紅包,何以仍被判罪,理由在於:
因該次餐敘費用共兩千三百元係由廠商支付,而會勘同
意地目變更,於法不合,所以係屬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
益。
公務員常見之錯誤觀念─自以為是的
法律認知(一)
行政主管為其公事要務常外洩苦惱,而且三令五申要求,同仁似
乎也照辦,但外洩仍有所聞,經暗中觀察,不得其解,某日,突
想到其中可能性,乃把辦公室工友找來,向渠等聲稱往後下班時
間所收紙類垃圾皆不必勞駕處理,全部送到伊辦公室來,經其找
來親信加以檢視所有紙類垃圾,終而發現同仁將未完稿的文件或
應保密之公文隨意撕毀丟棄,以致消息易為人得悉。
某公務員乙在其公文擬稿之後,經股長丙蓋章之後,因專員丁有
不同意見而退件至乙處清稿,乙依命重行擬稿,經層批之後也順
利交繕。問題在於,原來第一次所擬之稿(僅經股長丙蓋章而被
專員丁退件者)應該如何處理?一般來說,大家可能習慣性地往
垃圾桶丟擲。這裡請大家思考一個問題,你「有沒有權力」作此
一丟擲公文的行為?你有沒有權力擅自將公文撕毀掉?如果沒權
如此處置,這裡可能涉及妨害公務的問題。
公務員常見之錯誤觀念─自以為是的
法律認知(二)
公務處理普遍存在一個現象,為省麻煩,多數
公務員多批「依規定辦理」、「如符合規定,
照辦」等等字眼,某公務主管甲公文僅蓋其印
章,留一個空白處而不批任何裁示字眼例如
「准」、「可」等等,以為我未寫,就不會有
責任,但大家思考一下,這樣的情形能不能發
文?當然能!所以縱然未批任何裁示「准」、
「可」等字眼,仍然一樣有法律效果。
公務員甲處理某案件,在該案件告一個了斷之
後,所有的資料也已經歸檔完畢,突然又來一
件公文供參,但是前卷已經不在了,這種情形
甲該如何處理?很多公務員可能認為該案件早
已結案,認為嗣後的來文與原案全卷之間並不
具備關聯性,遂將其來文撕毀。
公務員常見之錯誤觀念─僥倖之便宜
行事
某河川管理局人員甲,專責取締河川砂石盜採業務,
覺得使用推土機將相當方便,某日,某包商乙在某河
川上游相隔一段距離不遠整治河川,因為整治進度太
為遲緩,而上級長官於近日將蒞臨視察,眼看時日將
近而完工實屬不能,甲遂告知乙,稱其人員在下游兩
公里處查扣非法盜採砂石業者丙之先進新型機械,指
使包商乙將該查扣機械先行挪用應急,這也是便宜行
事行為。本例經被檢舉,甲把他人(丙)的物品同意
給第三人乙使用,甲主觀上也是好意為公事著想,但
是實際上,甲之挪用行為所牽涉之法律問題還是存在。
公務員常見之錯誤觀念─小事情有大
責任
某老員警甲即將屆齡退休,某日甲值班而其好友乙適
來訪,向甲聲稱,近日其小女兒丙新認識一位男友丁,
其見丁言行不滿意,乃向甲求援是否能私下調查丁男
是否有前科等不良紀錄,員警甲聽好友乙如此一提,
二話不說立即進入電腦查詢系統查閱並列印丁男相關
資料。
某公務員科長甲、科員乙、丙等三人接獲上級公文通
知須北上至中央機關開會,依據人事規定可以報出差
三天,兩個科員心想,開會時間係當日上午十點,當
天清晨啟程北上即可,並獲科長應允。嗣後並因該會
之議事項目不具爭議性,故提早於十二點三十分結束,
甲乙丙中午即搭車南下各自返家。就該個案來分析,
甲乙丙三人第一天並未北上出差,第二天晚上也回家
住,第三天也未出差,但實際上卻都請領了膳雜費及
住宿費,這種行為可能有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的問題存
公務員辦理採購,常見之違法態樣(一)
廠商圍標/搓圓子湯/借牌/恐嚇他人不得投標
廠商勾結機關人員/郵務人員取得投標廠商名單
進行圍標/開標前偷拆廠商標封
機關人員洩漏未公開之資訊(底價/預算/評選委
員/領標廠商)予特定廠商以利其得標
廠商勾結機關人員訂定特殊規格綁標排除其他競
爭者,事成後給回扣
公務員辦理採購,常見之違法態樣(二)
廠商勾結機關人員/評選委員作偏頗之審標(評分
/名次/合格或不合格)以利得標
廠商勾結機關人員(給回扣)以不適法理由採不公
告方式圖利特定廠商規避競爭
廠商勾結機關人員履約查驗/驗收放水使偷工減
料得逞
廠商恐嚇/毆打機關人員,報復查驗/驗收未放水
公務員辦理採購,常見之違法態樣(三)
辦理採購時將一案化整為零規避較嚴之規定
機關人員索賄/喝花酒/接受招待饋贈
違反利益迴避規定
作業疏失, 故意或過失(程序錯誤/金額錯誤/案
件屬性分類錯誤/未熟悉法令而訂定違反法令之
招標規定)
機關及廠商人員觸法行為
• 政府採購法: 第15條利益迴避, 第34條保密, 第87條至第92條刑罰,
第103條拒絕往來,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
•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
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第5條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6條圖利罪
• 刑法
• 國家機密保護法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一)
公務員?
廢弛職務?
災害?
法定職務
有公眾性,不是一人一戶的生命或財產之損失
因果關係
凡與災害之發生有「直接而且重要的條件」均屬之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 1143號刑
事判決)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二)
林務局官員未查報濫墾,而引發土石流,釀成
災害,是否構成公務員廢弛職務罪?(臺灣高
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知道林地被濫墾、濫葬,影響水土保持,公務
員不加以取締,是否構成公務員廢弛職務罪?
出租林地後,知悉承租人未依約造林,而不終
止租約,是否構成公務員廢弛職務罪?
颱風後不積極清查漂流木,致漁港船舶無法出
港捕漁,是否構成公務員廢弛職務罪?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