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執行公務過程中常見的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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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執行公務過程中
常見的錯誤觀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審判長
湯文章
2013年9月26日、10月16日
報告內容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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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執行公務過程中常見的錯誤觀念
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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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於97年6月12日第3096次會議通過
行政院於97年6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
0970087013號函函頒,本規範訂於97年8
月1日開始施行
規範緣起
 建構公共服務倫理


公務員受有身分保障,其職責係為全體國民服
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為
避免公共資源浪費及公權力濫用,應對其行為
加以規範
順應世界潮流發展
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
組織(APEC)均重視公務員行為規範
美國、日本及新加坡等先進國家對於公共服務
者皆訂有具體規範
規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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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引導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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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第1點及第3點:公務員執行職務,應
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並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
期許全國公務員能共同遵循本規範,形塑廉
潔政治風氣,有效提升政府清廉形象。
規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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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定義用詞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
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
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
平時考核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


規範對象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之公務員
公務員
 本規範第2點第1款: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 包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包括約聘僱人員
在內)、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包括未
具公務員身分之純勞工)。
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
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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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原則
本規範第4點及第5點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
財物。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
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財物
 解釋上包含其他具有經濟上價值之權利及利益
 例如:工作安排、便利貸款、高爾夫球會員證等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
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規
範第2點第2款):


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
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用詞定義


業務往來
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
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
來者。
例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地政士(代
書)與地政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
防設備(師)士與消防機關;建築
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
10
用詞定義


指揮監督
上級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本部與地方政
府社福團體、宗教團體。
例如:營建署與營造業者;移民署與跨境婚姻
媒合團體;消防署與義勇消防組織及爆竹煙火
製造業;警政署與義警、民防組織及保全業者。
11
用詞定義



費用補(獎)助
例如: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或社福等民間團
體、內政部獎勵某慈善團體。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
約關係。
例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
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
標均屬之。
其他契約關係則係指機關與民間企業、團體
或個人簽訂租賃契約屬之。
12
用詞定義
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
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
響。
例如:各類民眾申請案之處理、執行
檢查、查緝、取締、核課及裁處等業
務之對象。
13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 例外





本規範第4點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
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
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一千元以下。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
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
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



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公務禮儀
本規範第2點第4款: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
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
所為之活動。
 例如: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
贈紀念品。
 例如:外交部、僑委會或其他政府官員在國外參加僑
社舉辦之活
動。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本規範第2點第3款: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
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
萬元為限。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

據媒體報導:高雄捷運公司董事長陳振榮證實,
交通部前次長周禮良生病住院時,他與前副董
事長陳敏賢前往探病時,確曾「一人一包」贈
送渠20萬元慰問金。
案經立法委員向前交通部長林陵三質詢,前部
長表示,探病送20萬元慰問金, 於「常理下
並不合理」,業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
定應予懲處。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


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
餽贈得否收受?
原則:得接受,惟該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
常交往朋友者,得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
法務部調查局主任秘書柯尊仁遭媒體報
導不當收受商人禮物,案經該局調查結
果,發現柯員接受商人吳長生餽贈之琉
璃製品,總價達39,600元,已超過正常
社交禮俗標準,卻未依規定陳報政風機
構而逕自回贈禮券,致影響調查局聲譽;
經該局考績委員會決議為記過處分,並
降調訓練委員會副主委,該琉璃製品亦
要返還。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



公務員得否透過配偶、子女或朋友代為受贈財物?
本規範第6點:推定下列情形為公務員本人受贈財物
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
受者。
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同財共居家屬:不以有血緣關係者為限
可以舉反證推翻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



政風機構之處理作為
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
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將公務員與當事人(如請託關說者、受贈財物
者、邀宴應酬者)之基本資料、事由、事件內
容大要、處理情形與建議及簽報程序登錄建檔。
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
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原則不得收受
與其職
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應拒絕或退還
務有利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
害關係
無法退還
機構處理
者餽贈
屬公務禮儀
例外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得收受 受贈之財物價值輕微或對機關內多數人
因婚喪喜慶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
無職務
常社交禮俗標準
上利害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
惟超過正
關係者
內,簽報其長官,必
常社交禮
餽贈
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俗標準時
規範內容—飲宴應酬




原則
本規範第7點及第8點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之飲宴應酬。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
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
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
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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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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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內容—飲宴應酬
例外
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 例如:首長受邀參加機關新建工程開工儀式酒會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 例如:承攬機關工程案之廠商舉辦年終尾牙邀請
公務員參加
本規範第8點: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
得參加。
規範內容—飲宴應酬



例外
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

例如:機關首長邀宴同仁年終聚餐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
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
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例如:同仁陞遷,邀請同仁餐敘,每人未超
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範內容—飲宴應酬


公務員得否受邀參加「與其無職務上利
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原則:得參加,惟與其身分、職務顯不
相宜者,仍應避免。

例如:受邀至金錢豹等聲色場所。

規範內容—飲宴應酬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原則
不得參加
例外
可以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
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
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婚喪喜慶等所舉辦之活
動且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
原則:得參加,但宜注意場合及對象
例外:參加之活動與其身分、職務顯
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



規範內容—請託關說
本規範第10點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
知會政風機構。
請託關說
本規範第2點第5款: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
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
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
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 例如:交通違規要求抽單,實質違建介入要求
緩拆等。
規範內容—兼職之禁止




本規範第12點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
公職或業務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
專任
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已有所規範,
本點係屬訓示規定
規範內容—支領費用之限制



本規範第13點
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
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
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
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
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規範內容—支領費用之限制




規範目的
避免與公務員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第三
人藉此方式賄賂
規範標的
公務員參與私部門舉辦之活動

公務員參加公部門所辦理之上開活動,其收
受費用標準,則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相關法令規範限制
規範內容—妥善財務管理


本規範第15點第1項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
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
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規範內容—落實平時考核


本規範第15點第2項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
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
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規範內容—違規處理



本規範第18點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
懲處。
 機關應依其身分及所適用之法規,例如公務
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交
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及交通事業公路人員獎
懲標準表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常任文官)
或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等相關規定予
以議處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且涉及刑事責




規範內容—違規處理
刑事責任
刑法第121條普通賄賂罪:… 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
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之賄賂罪:…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對於主管或
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結語
 提供明確標準


讓公務員知所因應,避免遭受外界質疑
簽報登錄建檔
建立公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避免日
後遭人誣告或檢舉時,發生缺乏證據之窘境,
以維護同仁尊嚴與清白
重視公務倫理
正所謂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公務員
應避免無謂之飲宴應酬及收受不明財物;至
合法但不宜之相關廉政倫理事件亦應避免
貳、公務員執行公務過程中常見
的錯誤觀念

公務員常見之錯誤觀念






嚴重之自我不察
自以為是的法律認知
僥倖之便宜行事
小事情有大責任
公務員辦理採購,常見之違法態樣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常見之錯誤觀念─嚴重之自我
不察


甲公務員負責總務業務,在大賣場採購公務上需要用品,
於結帳之際,心裡想所採購物品之定價金額相當昂貴,
自己本身又是該大賣場的會員,用自己的會員卡(信用
卡)刷卡之後再回去公家機關請款,甚至公家機關因為
甲使用其會員卡消費之便,而享有九折之優惠。
公務員甲在一政府農林單位服務,某日因地目變更案由
地政科專員帶隊至現場會勘,會勘後一同餐敘,席間參
與會勘公務員因工作職務不同而分別受領廠商不等之答
謝禮(現金),甲聲稱不收答謝禮,但仍會配合照辦。
經檢察官起訴後,一審法院判處甲十年徒刑,大家一定
奇怪,甲已拒絕收受紅包,何以仍被判罪,理由在於:
因該次餐敘費用共兩千三百元係由廠商支付,而會勘同
意地目變更,於法不合,所以係屬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
益。
公務員常見之錯誤觀念─自以為是的
法律認知(一)


行政主管為其公事要務常外洩苦惱,而且三令五申要求,同仁似
乎也照辦,但外洩仍有所聞,經暗中觀察,不得其解,某日,突
想到其中可能性,乃把辦公室工友找來,向渠等聲稱往後下班時
間所收紙類垃圾皆不必勞駕處理,全部送到伊辦公室來,經其找
來親信加以檢視所有紙類垃圾,終而發現同仁將未完稿的文件或
應保密之公文隨意撕毀丟棄,以致消息易為人得悉。
某公務員乙在其公文擬稿之後,經股長丙蓋章之後,因專員丁有
不同意見而退件至乙處清稿,乙依命重行擬稿,經層批之後也順
利交繕。問題在於,原來第一次所擬之稿(僅經股長丙蓋章而被
專員丁退件者)應該如何處理?一般來說,大家可能習慣性地往
垃圾桶丟擲。這裡請大家思考一個問題,你「有沒有權力」作此
一丟擲公文的行為?你有沒有權力擅自將公文撕毀掉?如果沒權
如此處置,這裡可能涉及妨害公務的問題。
公務員常見之錯誤觀念─自以為是的
法律認知(二)


公務處理普遍存在一個現象,為省麻煩,多數
公務員多批「依規定辦理」、「如符合規定,
照辦」等等字眼,某公務主管甲公文僅蓋其印
章,留一個空白處而不批任何裁示字眼例如
「准」、「可」等等,以為我未寫,就不會有
責任,但大家思考一下,這樣的情形能不能發
文?當然能!所以縱然未批任何裁示「准」、
「可」等字眼,仍然一樣有法律效果。
公務員甲處理某案件,在該案件告一個了斷之
後,所有的資料也已經歸檔完畢,突然又來一
件公文供參,但是前卷已經不在了,這種情形
甲該如何處理?很多公務員可能認為該案件早
已結案,認為嗣後的來文與原案全卷之間並不
具備關聯性,遂將其來文撕毀。
公務員常見之錯誤觀念─僥倖之便宜
行事

某河川管理局人員甲,專責取締河川砂石盜採業務,
覺得使用推土機將相當方便,某日,某包商乙在某河
川上游相隔一段距離不遠整治河川,因為整治進度太
為遲緩,而上級長官於近日將蒞臨視察,眼看時日將
近而完工實屬不能,甲遂告知乙,稱其人員在下游兩
公里處查扣非法盜採砂石業者丙之先進新型機械,指
使包商乙將該查扣機械先行挪用應急,這也是便宜行
事行為。本例經被檢舉,甲把他人(丙)的物品同意
給第三人乙使用,甲主觀上也是好意為公事著想,但
是實際上,甲之挪用行為所牽涉之法律問題還是存在。
公務員常見之錯誤觀念─小事情有大
責任


某老員警甲即將屆齡退休,某日甲值班而其好友乙適
來訪,向甲聲稱,近日其小女兒丙新認識一位男友丁,
其見丁言行不滿意,乃向甲求援是否能私下調查丁男
是否有前科等不良紀錄,員警甲聽好友乙如此一提,
二話不說立即進入電腦查詢系統查閱並列印丁男相關
資料。
某公務員科長甲、科員乙、丙等三人接獲上級公文通
知須北上至中央機關開會,依據人事規定可以報出差
三天,兩個科員心想,開會時間係當日上午十點,當
天清晨啟程北上即可,並獲科長應允。嗣後並因該會
之議事項目不具爭議性,故提早於十二點三十分結束,
甲乙丙中午即搭車南下各自返家。就該個案來分析,
甲乙丙三人第一天並未北上出差,第二天晚上也回家
住,第三天也未出差,但實際上卻都請領了膳雜費及
住宿費,這種行為可能有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的問題存
公務員辦理採購,常見之違法態樣(一)
廠商圍標/搓圓子湯/借牌/恐嚇他人不得投標
廠商勾結機關人員/郵務人員取得投標廠商名單
進行圍標/開標前偷拆廠商標封
機關人員洩漏未公開之資訊(底價/預算/評選委
員/領標廠商)予特定廠商以利其得標
廠商勾結機關人員訂定特殊規格綁標排除其他競
爭者,事成後給回扣
公務員辦理採購,常見之違法態樣(二)
廠商勾結機關人員/評選委員作偏頗之審標(評分
/名次/合格或不合格)以利得標
廠商勾結機關人員(給回扣)以不適法理由採不公
告方式圖利特定廠商規避競爭
廠商勾結機關人員履約查驗/驗收放水使偷工減
料得逞
廠商恐嚇/毆打機關人員,報復查驗/驗收未放水
公務員辦理採購,常見之違法態樣(三)
辦理採購時將一案化整為零規避較嚴之規定
機關人員索賄/喝花酒/接受招待饋贈
違反利益迴避規定
作業疏失, 故意或過失(程序錯誤/金額錯誤/案
件屬性分類錯誤/未熟悉法令而訂定違反法令之
招標規定)
機關及廠商人員觸法行為
• 政府採購法: 第15條利益迴避, 第34條保密, 第87條至第92條刑罰,
第103條拒絕往來,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
•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
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第5條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6條圖利罪
• 刑法
• 國家機密保護法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一)


公務員?
廢弛職務?


災害?


法定職務
有公眾性,不是一人一戶的生命或財產之損失
因果關係

凡與災害之發生有「直接而且重要的條件」均屬之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 1143號刑
事判決)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二)




林務局官員未查報濫墾,而引發土石流,釀成
災害,是否構成公務員廢弛職務罪?(臺灣高
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知道林地被濫墾、濫葬,影響水土保持,公務
員不加以取締,是否構成公務員廢弛職務罪?
出租林地後,知悉承租人未依約造林,而不終
止租約,是否構成公務員廢弛職務罪?
颱風後不積極清查漂流木,致漁港船舶無法出
港捕漁,是否構成公務員廢弛職務罪?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