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審重點 -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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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許可文件送審重點說明
簡報人:嚴志偉 計畫經理
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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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許可文件送審重點說明
簡報大綱
一、許可申請時機及應檢附文件
二、許可申請文件填寫原則
三、許可申請文件送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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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申請時機及應檢附文件
申請項目
1.
換發或補發
許可證因毀損、滅失或登載基本資料異動者(基本資
料包含:負責人異動、公司組織合併或更換公司名稱)
申請時機
應於事實發生後60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及檢附文件
以網路傳輸方式,並檢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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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申請時機及應檢附文件
申請項目
2.
新設設置
指定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之新設立固定污染源
3.
變更
達「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
規定者
申請時機
應於事實發生前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及檢附文件
以網路傳輸方式及連同技師簽證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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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申請時機及應檢附文件
申請項目
4.
操作許可證
指定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之新設立固定污染源
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
申請時機
應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及檢附文件
以網路傳輸方式及連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
件影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及試車計畫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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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申請時機及應檢附文件
申請項目
5.
操作異動第一款
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且未涉及變更者
申請時機
應於異動前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及檢附文件
以網路傳輸方式及連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差異說明書、
異動所需之工程期程及試車計畫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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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申請時機及應檢附文件
申請項目
6.
操作異動第二款
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
污染之設施、增設防治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者
申請時機
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及檢附文件
以網路傳輸方式及連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差異說明書、
空氣污染減量措施或控制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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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申請時機及應檢附文件
申請項目
7.
展延
許可證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
申請時機
應於屆滿前3~6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及檢附文件
以網路傳輸方式及連同展延專用之表AP-Z、1年內檢
測報告核備函及最近3~5年原(燃)物料及產品實際使
用量等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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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許可申請文件填寫原則
文件填寫原則
1.
行政資料與證明文件:
 文件填寫之工廠名稱、地址、負責人等資料應與證明
文件一致。
 證明文件包含有: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負
責人或聯絡人身分證影印本等;若無法取得工廠登記
證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管同意設置書函」例
如:屠宰場、臨時性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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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許可申請文件填寫原則
文件填寫原則
2.
技師簽證保證書:
 技師基本資料應與檢附證件一致。
 應檢附文件:簽證委託書、技師執業證號、技師親自
撰寫之技師簽證工作底稿、簽證現場查核照片。
 所送文件應至少一本為簽證正本,每一本均逐頁編碼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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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許可申請文件填寫原則
文件填寫原則
4.
一致性:
提送書面文件應與網路傳輸資料相同。
各申請表格間之數據及計量單位應一致。
資料代碼應採用「固定空氣污染管理資訊系
統代碼表」。
代碼下載位置:
http://ernet.estc.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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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許可申請文件填寫原則
文件填寫原則
5.
合理性:
污染排放應與使用原(燃)物料及產品有關聯性。
申請最大年許可用量應考量年運轉率。
應實施EIA者,應檢附審查通過之環說書、環評書所載
內容及審查結論。
應符合特定管制標準中相關管制規定,例如:半導體製
造業、揮發性有機物、PU合成皮業 、廢棄物焚化爐戴
奧辛等。
計算方式應符合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
新設污染源排放管道高度應符合8D/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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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許可申請文件填寫原則
文件填寫原則
6.
完整性:
應確實填報完整製程及廢氣流向並與現場實際現況相符。
現場實際操作條件、控制儀表與紀錄方式應與申請文件
相同。
完整申報製程內使用之所有原(燃)物料及產量,若申報
產品單位與空污費申報單位不同需檢附換算常數。
使用含有機溶劑之原料或印刷、塗佈、塗裝作業時,應
提報稀釋或清洗用途之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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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申請文件送審重點
送審重點
1.製程流程與現場符合情形規定
 全廠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虞的污染源皆須納入許可申請
列管(完整製造流程不宜拆開不同張許可證申請),例如:
品管室清洗或實驗研發等操作單位。
2.污染源規格填寫原則
例如:
設備名稱
規格
設備名稱
規格
蒸汽鍋爐
蒸氣蒸發量
裂解爐、加熱
設施及焚化爐
設計容量
燃燒室容積
乾燥設施(窯)
及熔解設施
氣渦輪機
馬力
發電鍋爐
仟瓦數
發電引擎
引擎C.C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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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申請文件送審重點
送審重點
3.污染源操作型態規定
 污染源操作型態及集氣設備,均不相同或分布於不同樓
層者,不得核定於同一作業區。
 堆置場作業程序或混凝土拌合程序,應說明逸散排放採
取之防制措施。
 因防制設備衍生之污染源及污染物等應納入許可申請內。
例如:沸石回收系統後端接續之廢溶劑緩衝槽、廢溶劑儲槽
洗滌塔後端接續之DMF粗液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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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申請文件送審重點
送審重點
4.污染排放規定
 不符合排放標準第八條規定,採加嚴標準者,其排放濃
度/排放標準之單位應以g/s表示。
 處理VOCs之洗滌塔,應填報表AP-W並計算其VOCs逸散量。
 依申請之原(燃)物料使用量或產量推估其排放量
 採用試車或最近一次之檢測報告推估其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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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申請文件送審重點
送審重點
5.防制設備操作參數與現場符合情形
 操作參數規定以實際最佳操作參數為原則,並應配合相關監
測儀表記錄,而非單以設備設計參數為依據。
例如:
防制設備
操作參數
洗滌塔
循環水流量、壓差值、洗滌液pH值、藥劑添加量
廢氣焚化設備
廢氣出入口溫度、爐內溫度
活性碳處理設備 壓差值、廢氣進口溫度、活性碳更換量及頻率
靜電集塵器
入口溫度、電壓、電流值
袋式集塵器
壓差值、入口溫度、濾袋更換頻率
冷凝器
冷凝液量、出口溫度
 防制設備操作參數及操作範圍應具現場可查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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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申請文件送審重點
送審重點
6.防制設備監測儀表設置位置
 破壞性燃燒處理設備之溫度監測位置,應為燃燒處
理位置而非進氣端。
 洗滌塔pH值監測位置,應為洗滌液處理廢氣後之出
口端而非進流端。
 冷凝設備溫度監測位置,應為冷凝劑出口溫度而非
入口溫度。
 相關監測儀表應定期實施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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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申請文件送審重點
送審重點
7.防制設備效率認定原則
 試車檢測時一併進行防制設備削減率驗證作業。
 活性碳更換量(頻率)計算:
 應檢附VOCs活性碳吸附能力證明
 或以環保署公告之置換量進行計算(每公斤活性碳置
換0.2公斤VOCs)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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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申請文件送審重點
送審重點
8.污染源、防制設備及排放管道標示編號規定
對應公私場所平面配置圖說並於各污染源、防制設備及排放
管道等設備上明顯標示編號,以利各單位查核。
9.污染源監測儀錶設置規定
 燃料油儲槽應設置液位表。
 燃油鍋爐應設置油表(進油處)、水表、蒸氣壓力表等。
 油表應定期實施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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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申請文件送審重點
送審重點
10.試車計畫書填報原則及現場檢測規定
 應完整登載試車步驟或程序及達到申請最大產能操作條件所
需日數等說明。
 檢測計畫應涵蓋完整製程生產,若試車檢測涵蓋無操作運轉
期間,該檢測期間數據為非有效數據。
 例如:工廠午休期間,污染源無操作運轉,採樣檢測於該時
段執行時,造成低估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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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申請文件送審重點
送審重點
11.採樣設施規範
 採樣孔設置位置須符合上、下游距擾流區距離(8D/2D)之採
樣設施規範,若不符應檢附(1.5D/0.5D)之核備函。
 防制設備前端及後段之採樣設施核備作業,請同時合併提
出申請。
 所有採樣平台長度應完全圍繞煙囪同一截面之全部採樣孔,
煙囪外徑20公分以上即適用本規定。
 煙囪外徑1公尺以上者,應自煙囪外徑向外延伸設置1公尺
以上之採樣平台,且採樣平台必須設於採樣孔軸向位置。
 無設置採樣平台者,請檢附人員安全站立即可採樣之證明。
 設置採樣平台者,請於申請許可時請檢附荷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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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申請文件送審重點
送審重點
12.防制設備前端採樣設施規範
 防制設備前設置採樣設施得避開管道彎曲、收縮或放大交
接處,且不受(8D/2D)、 (1.5D/0.5D)或採樣孔內徑10公
分之限制,惟平時應以盲板密封。
13.粉粒狀物料堆置場防制設施規範
 平面配置圖需標示污染防制設施,如:自動灑水設施、洗
車台位置及數量…等。
 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相關防制設施應正常運作。
 設置防塵網、阻隔牆、防塵布、噴灑化學穩定劑、自動灑
水設備者,應設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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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申請文件送審重點
送審重點
14.廢氣收集系統及一般排氣管道排放規定
 廢氣收集方式申報為密閉者,包括管線及連接裝置不
得與大氣接觸。
 排放管道之雨水排放閥於正常操作時不可開啟。
 排放管道或廢氣收集管線不可明顯繡蝕、變形或有水
滲出。
 烘乾機台之熱排氣或作業環境空調換氣之排放管道,
倘有明顯異味排放,則須將該污染源納入申報列管並
於每年執行排放管道檢測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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