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管制策略暨新增修訂之法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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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固定污染源管制策略暨新增修訂之法規說明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新竹縣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品質提昇
及法規符合度查核要點說明會議
簡報人:周常華 技士
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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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管制策略暨新增修訂之法規說明
簡報大綱
一、前言
二、固定污染源管制法規說明
三、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及制度動態資訊
101年度生效或近三個月內實施之相關規定
100年度研議中之法令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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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許可管制現況
 「許可管制」是建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前之審核,
及運轉後之追蹤管理制度,以達成「新設污染源之預
防」及「已設立污染源持續改善」之管理策略。
 許可制度推動迄今,已陸續公告8批次公私場所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類別,共涵蓋
89個行業384個製程。
 本局近年藉由許可查核及稽查管制作業執行,陸續發
現部分業者對法規認知差異及未依許可規定內容操作
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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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污染源管制法規說明
固定污染源法規整體管制架構
空污法24條、25條、
29條
空污法16條
依物種/對象增收空污費
許可證
空污法8-12條
總量管制
以許可制度落實各項管制
空污法23條
空污法27條
空污法20條
污染有效收集及處理
整廠總量管制
污染行為限制
排放申報
空污法 條
煤
倉
空污法31條
空污法21條
排放標準
空污法23條
鍋爐
有效防制設備設置及操作規定
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
內限制行為
檢
測
排放管道
空污法28條、30條
易致空氣污染物限制
空污法31條
緊急應變
監 22
靜電集塵
設 備
儲煤場
空污法32條
專責人員
空污法33條
環保人員檢查或鑑定
空污法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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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污染源管制法規說明
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主要精神

透過許可制度當作法規遵循(Compliance)之整合平台,主管機
關藉由事前審查,確保業者於符合各項法規規定之前提下,方
能設置及操作

許可內容係整合空污法相關法規要求,業者可從許可證核定內
容瞭解應符合之規定及應盡之義務
排放標準
20條
監檢測規定
22條
設施及操作規範
23條
排放量申報
21條
許可審核
總量管制
6、8條
易致空氣污
染物管制
28條
緊急應變
32條
專責人員
33條
及依
操許
作可
內
容
設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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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污染源管制法規說明
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
依本法第27條申請改
善總量及濃度限值
經環評通過
之環評承諾值
排放違反許可排放量
者須辦理變更或異動
許可核定年排放量
空氣污染防制區
分級
總量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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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污染源管制法規說明
許可管理辦法架構
法源依據及
管制對象
(第1條)(第2條)
設置許可證
相關規定
許可辦法
檢附文件(第12 ~ 14 條)
審查程序(第16 條)
許可證登載內容(第19 條)
其他規定(第15 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
操作許可證
相關規定
變更定義(第3 條)
異動申請規定(第23 條)
基本資料異動規定(第26 條)
許可證變更
異動規定
產能產量快
速變化許可
證申請規定
(第29 條)(第30條)
委託政府其
他機關規定
(第34 條)(第35條)
其它
檢附文件(第5 ~ 8 條)
審查程序(第9 條)
許可證登載內容(第10 條)
其他規定(第4 條)(第11條)
環評內容核定規定(第21 條)
許可證內容10%彈性規定(第22 條)
污染源共排合併審查規定(第24 條)
大型污染源審查期程規定(第25 條)
展延規定(第27 條)
設置操作合併申請規定(第28 條)
撤銷廢止許可證規定(第31 條)
年許可排放量推估規定(第32 條)
網路傳輸申請規定(第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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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及制度動態資訊
101年度生效或近三個月內實施之相關規定
1. 公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100.11.23)
2. 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100.12.19)
3. 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100.10.17修正,自101.1.1生效)
4. 平版印刷、凹版印刷-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
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
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101.1.9修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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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生效或近三個月內實施之相關規定
5. 公告「空氣中醋酸等231項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自
100.11.11生效→補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周界排放標
準各項空氣污染物採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NIOSH)或美國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局(OSHA)參
考方法進行檢測
6. 公告「凹版印刷油墨及相關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測定法
(NIEA A717.11C)」(100.12.6) →平版印刷油墨適用「表面
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水含量、密度、固形物體積及重量
測定法(NIEA A716.10C) 」方法進行測定
7. 公告「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方法-火焰離子化偵測法
(NIEA A706.73C)」、「排放管道中氰化氫檢測方法-分
光光度法(NIEA A428.71C)」、「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
-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 A201.14A)」,自101.1.15修正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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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生效或近三個月內實施之相關規定
8. 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100.12.19)
修正公告條件:
原工廠認定標準已刪除以資本額認定之條件,修正相
關製程公告條件為「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之
工廠」。
另外,涉及屠宰場之場房面積認定,以農委會屠宰場
設置申請書之場房面積據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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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案例說明:
製程別
原公告內容
一、使用四氯乙烯有機
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二、使用石油系等有機
乾洗作業 溶劑,從事乾洗作業程
程序
序,且其資本額大於三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
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
者。
修正公告內容
一、使用四氯乙烯有機溶
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二、使用石油系等有機溶
劑,從事乾洗作業程序,
且其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
方公尺以上及乾洗設備之
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
五千瓦以上之工廠者。
修正涉及之相關製程別包含有:
金屬品加工程序、食品製造/處理程序、飼料製造程序、乾洗作業程序、灰鐵鑄造程序、鋼鐵
鑄造程序、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金屬或木製品家具塗裝程序、木
造品製造程序、表面塗裝程序、光碟片製造程序、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被
動元件製造程序、印染整理程序、芳香烴製造程序、有機溶劑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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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修正公告製程:耐火物製造程序
修正公告條件:
為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如二氧化矽)為原料,從事耐
高溫特殊性能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
之生產者;係以作業溫度是否達300℃,做為高、
低溫之分界點,故公告條件文字增列「在300℃以
上作業溫度下」,以明確規範該製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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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案例說明:
製程別
原公告內容
修正公告內容
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 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
(如二氧化矽)為原料,(如二氧化矽)為原料,
從事耐高溫特殊性之 在攝氏三百度以上作
耐火物製造
保溫斷熱、定型及不 業溫度下,從事耐高
程序
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 溫特殊性之保溫斷熱、
者。
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
料之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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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修正公告製程:堆置場程序
修正公告條件:
原以堆放物質(如礦物、土石、廢金屬、廢玻璃、廢
木屑、瀝青混凝土刨除料等)如夾雜粉粒狀物,於
堆置或搬運等運作時,有產生懸浮微粒逸散於空氣
之虞且其堆置規模符合規定者,據以認定,故本次
公告條件文字修正為「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
場並刪除列舉式之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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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案例說明:
製程別
原公告內容
一、同一公私場所,
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
堆置場(如礦物、土石
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
堆置場 置體積在三千立方公
程序 尺以上或堆置量在六
萬公噸/年以上者。
二、屬室內儲放場所
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
不在此限。
修正公告內容
一、同一公私場所,其
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
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
或實際堆置體積在三千
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
在六萬公噸/年以上者。
二、屬室內儲放場所或
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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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修正公告製程: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清潔劑製造
程序、洗衣粉製造程序
修正公告條件:
增列產品總設計量或實際產量達一千公斤/年者,以
排除小規模且排放污染量少之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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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案例說明:
製程別
原公告內容
修正公告內容
一、以化學合成方法, 一、以化學合成方法,從
界面活性劑 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 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如陰離
製造程序 (如陰離子界面活性劑、子界面活性劑、陽離子界
陽離子界面活性劑、 面活性劑、非離子性界面
清潔劑製造 非離子性界面活性劑 活性劑及兩性界面活性劑
程序
及兩性界面活性劑等)、等)、固態清潔劑、洗衣粉
固態清潔劑、洗衣粉 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
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 之生產,且總設計產量或
實際產量達一千公斤/年
洗衣粉製造 用品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 以上者。
程序
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
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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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及制度動態資訊
100年度研議中之法令及制度
預告修正「空氣品質標準」
研議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研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研議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研議修正「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規劃推動環保許可證電子化申請及電子付費
研議訂定「焚化與氧化設施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硫氧化物、氮氧化
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係數」、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收費費
率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規定」 、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
物排放量計量方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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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及制度動態資訊
研議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
測設施管理辦法」
 時間:100.9.22及11.23開會研商
 修正重點
–修正第一批至第三批公私場所應設置CEMS與主管
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監測項目
增加監測CO2及修正污染源或防制設備操作規範
–規劃公告第四批CEMS設置及連線管制對象
環評承諾者、紙漿製造、石化業、光電業、半導體
業、膠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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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及制度動態資訊
研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 時間:100.7.15開會研商
 修正重點
–增訂電子繳費規定、規範全面採行網路申報、受權主管機
關可調整申報頻率、增訂相關記錄項目與頻率…等
 影響:
–目前本縣列管業者已輔導採網路申報方式
–未來待公告實施後,本局將依公告結果輔導業者進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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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及制度動態資訊
研議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
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 時間:100.7.15開會研商
 修正重點
–增訂空污費13項個別物種為法定應申報污染物、增訂
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應於事後推估排放量
並申報、修訂排放量推估依據及順序…等
 影響:公告後須申報內容較多,但將與申報空污費排
放量之規定趨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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