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潲水油
食品安全法
学习培训会
一、我国食品安全主要问题及原因
“食”面埋伏
瘦肉精、注水肉
苏丹红(红心蛋、海椒面)
工业酒精(假酒)
三聚氰胺(三鹿奶粉)
毒大米、 毒火腿、毒银鱼
潲水油、地沟油
2010年毒豇豆、毒韭菜、地沟油、小龙虾、一滴香
近来又曝光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
一、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严重。
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
毒农药;有的饲养禽畜滥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生
长激素及“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有的在水产
养殖中滥用氯霉素等抗生素和饲料添加剂,造成虾、
蟹、鱼等水产品质量下降。
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问题突出。
有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
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等加工食品,有的掺杂使假,
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
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无厂
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
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农民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三、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
1、为数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小而乱,溯源管理难,
分级包装水平低,甚至违法使用不合格包装物。
2、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
使用防腐剂、保鲜剂。
3、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
四、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三鹿奶粉、双汇瘦肉精、上海染色馒头。。。。。。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
题,有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
1、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水平)
2、食品消费水平总体偏低(使劣质低价食品有市场)
3、消费安全意识差(知识缺乏、意识淡薄)
4、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法制不够健全和管理体制
不够合理)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
背景(原因)
1、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尤其07年安徽阜阳
劣质奶粉事件以后社会影响很大,08年三鹿奶粉)
2、国家形象和国际接轨(食品贸易、安全标准)
3、旧的《食品卫生法》和旧有的管理体制
不适应(不同部门立法、管理、机构、标准打架需要一
部基本法 )
新《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亮点:
1、突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溯源
管理)
2、统一安全标准(安全风险检测、评估制度)
3、明确责任主体(尤其管理责任)
4、加大违法成本(信息公布、管理责任)
过程
立法过程
0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07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31次会议审议
08年4月20日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08年8月26日全国人大二审、10月23日三审
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7次会议四审通过
09年6月1日施行
三、食品安全法基本内容
总共十章,九十八条。(总则、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检验、食品生产经营、食品进出口、食品
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
任、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到第八条
立法的目的意义、定义和适用范围
安全事故第一人: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流通、餐
饮服务)
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食品消费者检举权、控告权、赔偿权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举报权、奖励
宣传、普及、研究(新闻媒体无偿公益)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到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安全风险检测
计划)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国务院授权相关
部门聘请卫生、农业专家组成,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
通报评估结果)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到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包括的内容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审核、公布(国务院授权
相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
地方标准要到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备案
第四章 食品检验
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权属国务院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依法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进行检验,不得
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或监督管理部门可
以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国家实验室为最终结论。(微
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到五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法律责任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具备的条件
(场所、布局操作流程、设施设备、专业管理人员、
规章制度及其它)
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
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不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法律责任
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病死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经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回收食品做原料;营养成
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
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未经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及其制
品;掺假、掺杂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含有
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
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建立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证、营业执照、出厂检验报
告或合格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供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不得涂
改保存2年以上)
法律责任
预包装食品必须有标签、标签内容(名称、规格、净
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信息、保质期、标准代号、
保存条件、生产许可证号、使用的添加剂及其他)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声称负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检验合格证、安全状况、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
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物者名
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不符合的不得上
市,记录不得涂改保存2年以上)
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
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法律责任
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广告法实用)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四条到六十一条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出口我国境内的出口商到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
部门备案,出口我国境内的境外食品企业到国务院出
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进口商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
保质期、出口商名称和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
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
存2年以上)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
第六十二条到六十六条
国务院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预案以及地方实际制定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事故
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
安全事故调查
除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还追究审批、监督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的失职和渎职情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到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根据上年度食品安全状况,制
定本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年度工
作计划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
的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查阅、复制、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查封、扣押证明不安全的食品或原料、工具;查封违
法从事生产经营场所)
应当购买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不得重复检查
监督检查须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检查人
员签字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监督管理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于生
产经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对涉
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务院负责公
布,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
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到九十四条
没有取得许可证的
(构成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
收违法所得及食品和工具,货值不足1万的,处以10
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10倍以上20
倍以下的罚款)
取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生产
条件的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货值不足5000元,处5万元罚款,5000以上不足1万的,
处以10万罚款,1万以上的,处以货值10倍以上20倍
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本法第三十七条所禁止的活动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据刑法第143条或者144
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食品和工具设备,
货值不足1万,处以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
处以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进出口商品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的(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
输工具污染的食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未经检验合
格的添加剂;填加药品的食品;第34条列举的疾病人
员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的;未召回不安全食品的)
进出口商品未召回也适用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据刑法第143条或者144
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食品和工具设备。
有违法所得处以货值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有许可证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的(未执行查验制度;食品填加剂未按本
法规定备案;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储存、销售
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食品经营者未按本法规定查验
食品相关证明文件;标签、说明书、包装涉及疾病预
防、治疗、诊断功能)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累计超过
3次的,吊销许可证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责任人未按照本法规定
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以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
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的,按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进口
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新品种食品添加剂
或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按本法规定审批的;
出口商未按本法规定出口食品或出口不符合本法规定
要求的)
出口商未按本法规定召回不安全食品按第八十条处罚
集中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违
反本法规定允许没有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进场,或没
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又处以1000元以上5万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警告、停
业整顿、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吊销执照。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免予处罚
吊销许可证的单位直接负责人5年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损
失外,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违反本法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损失的承担赔
偿责任,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商业信誉构成犯
罪的依据刑法221条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行政主管人员的处分有:记大过、降级、撤
职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吊销机构检验资
质,依法赔偿责任;检验人员构成虚假证明文件罪的,
依据刑法第229条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撤职、
开除,10年内不得从事检验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到第九十八条
用语含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实行前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在
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本法自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本
现象与案例分析:
1、“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生产兽
药的企业由农业、工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兽药的养
殖业由农业部门管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由
农业部门负责;生猪收购和屠宰企业除个体和私营业
者外,由商业部门负责;生猪销售及卫生监督由商业、
质检和卫生部门负责……
2、“咸鸭蛋现象”——商家不知道咸鸭蛋是如
何加工的,厂家不知道原料鸭蛋是在什么环境下生产
的,养鸭农户不知道种鸭、饲料的来源是否可靠……
单靠食品卫生法,如何监管像咸鸭蛋产业这样的整个
产业链?
立法、管理、机构、标准的种种“打架”,造成了食
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混乱,出现“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
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怪现象,急
需立法来规范调整。
3、阜阳劣质奶粉
不是卫生问题,而是营养质量问题,食品卫生法鞭长
莫及,急需安全质量标准
4、三鹿奶粉促使食品安全法(草案)几处
修改
废除免检
责令召会
统一标准
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
加强全程监管(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除了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政府的“全程监管”职责,还要求县级以上地
方政府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发生安全事故及时上报(此次修改的草案中增加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
证据。
)
加强风险评估制度
(草案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
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
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注水肉
注水肉是人为加了水以夸大重量增加牟利的生肉,
是近年来中国大陆常见的一种劣质产品。现在也用来
泛指有夸大成分的事物。
主要见于猪肉和牛肉。可以通过屠宰前一定时间给
动物灌水,或者屠宰后向肉内注水制成。注水可达净
重量的15-20%。注水肉颜色一般比正常肉浅,表面
不粘,放置后有相当的浅红色血水流出。
造成的问题包括:虐待动物、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损害消费者权益、降低肉类的口感质量、所注水的卫
生问题等。 返回
识别方法
一、观肉色。正常肉呈暗红色,且富有弹性,以手
按压很快能恢复原状,且无汁液渗出;而注水肉呈红
色,严重者泛白色,以手按压,切面有汁渗出,且难
恢复原状。
二、观察肉的新切面。正常肉新切面光滑,无或很
少汁液渗出;注水肉切面有明显不规则淡红色汁液渗
出,切面呈水淋状。
返回
三、吸水纸检验法。用干净吸水纸,附在肉的新切面
上,若是正常肉,吸水纸可完整揭下,且可点燃,完
全燃烧;若是注水肉则不能完整揭下纸,且揭下的吸
水纸不能用火点燃,或不能完全燃烧。
四.注水猪肉通常水分非常大,肉内的水会不断渗出,
如果看见小贩不停地擦柜台上的肉,那这块肉也很可
能是注水的。
专家还表示,一般注水肉都会出现在社区内的早市或
者晚市,正规超市出现的几率很小,所以消费者还是
到超市中购买较为保险。
潲水油
潲水又称馊水。是餐饮行业将顾客吃剩的饭
菜和汤水收集到一起得到的垃圾,八十年代中
期以前的农村甚至部分城镇家庭也有自己储存
潲水的习惯。通常用来喂猪。而潲水油,是不
法商贩将收集来的潲水,经过水油分离,过滤,
去味等程序处理后,重新得到的油脂。一般看
起来比较清澈。 返回
由于潲水中常常会混有污水、洗涤剂和其他各种杂质,
运输和储存过程也不会考虑任何卫生要求,极易发酵
变馊。加之地下作坊提炼过程纯粹是以“卖相”为目
标,根本无法除去细菌和有害化学成分,主要的危害:
人食用后会引发头昏、头痛、恶心、呕吐、腹部疼痛
以及肠胃道疾病。据科学试验测定,潲水油的羰基价
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食用油卫生指标。酸败油脂对含
丙二醛聚合物,对机体的细胞色素酶等几种酶系统会
产生损害作用,可以使人衰老,也能引起肝癌。
瘦肉精
中文名:瘦肉精;克伦特罗;学名盐酸克伦特罗;是
一种平喘药。该药物既不是兽药,也不是饲料添加剂,
而是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盐酸双氯醇胺;克喘素;
氨哮素;氨必妥;氨双氯喘通;氨双氯醇胺。
英文名:Clenbuterol; Spiropent; Planipart; NAB365;
4-Amino-3,5-dichloro-alpha-(((1,1dimethylethyl)amino)methyl)benzenemethanol;CAS
号:37148-27-9
分子式:C12-H18-Cl2-N2-O 返回
理化特性: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粉末,无臭、味苦,熔点
161℃,溶于水、乙醇,微溶于丙酮,不溶于乙醚。
用途:瘦肉精是一种β2-受体激动剂,20世纪80年代初,
美国一家公司开始将其添加到饲料中,增加瘦肉率,但如
果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剂量是人用药剂量的10倍以上,
才能达到提高瘦肉率的效果。它用量大、使用的时间长、
代谢慢,所以在屠宰前到上市,在猪体内的残留量都很大。
这个残留量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就使人体渐渐地中毒,积
蓄中毒。如果一次摄入量过大,就会产生异常生理反应的
中毒现象,因此而被禁用。国内养猪户不顾农业部的规定,
为了使猪肉不长肥膘,在饲料中掺入瘦肉精。猪食用后在
代谢过程中促进蛋白质合成,加速脂肪的转化和分解,提
高了猪肉的瘦肉率,因此称为瘦肉精。 返回
毒理简介:
克伦特罗能激动β2-受体,对心脏有兴奋作用,对支
气管平滑肌有较强而持久的扩张作用。口服后较易经
胃肠道吸收。作平喘药口服成人20-40μg/次,3次/日;
儿童5岁以上5-20μg/次,3次/日。人(女性)经口TDLo:
4600 ng/kg。小鼠静脉LD50: 27600 ug/kg。
临床表现:
1.急性中毒有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有手抖
甚至不能站立,头晕,乏力,原有心律失常的患者更
容易发生反应,心动过速,室性早搏,心电图示S-T
段压低与T波倒置。 返回
2.原有交感神经功能亢进的患者,如有高血压、冠心
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者上述症状更易发生。
3.与糖皮质激素合用可引起低血钾,从而导致心律失
常。
4.反复使用会产生耐受性,对支气管扩张作用减弱及
持续时间缩短。虽然克伦特罗残留的毒作用为轻度的,
但美国FDA研究表明,应用拟交感神经药者或对前药
过敏者,对克伦特罗的反应要比正常健康个体更为严
重。
返回
急救治疗
1.口服后即洗胃、输液,促使毒物排出。
2.在心电图监测及电解质测定下,使用保护心脏药物如6-二磷酸果糖
(FDP)及β1-受体阻滞剂倍他乐克。
预防方法
1.控制源头,加强法规的宣传,禁止在饲料中掺入瘦肉精。
2.加强对上市猪肉的检验。
3.消费者购买猪肉时要拣带些肥膘(1-2cm)的肉,颜色不要太鲜红,猪
内脏因瘦肉精残留量多不宜食用。 返回
盐酸克伦特罗
克伦特罗是一种β-兴奋剂,添加于饲料中能提高几种
家畜包括猪的瘦肉率。
克伦特罗在家畜和人体内吸收好,而且与其它β-兴奋
剂相比,它的生物利用度高,以至食用了含有克伦特
罗的猪肉出现中毒。Zimmer(1976)证实人内服20
μg的14C-盐酸克伦特罗,峰浓度时,血浆中克伦特罗
原形药占总的14C-盐酸克伦特罗的75%。克伦特罗内
服生物利用度高的事实对估计消费者食用了含有克伦
特罗的组织,从中获得的克伦特罗的量很重要。
引起人中毒的动物组织含有克伦特罗原形药的量差异
很大。Martinez-Navarro(1990)报道犊牛肝中克伦特
罗原形药的残留量为161~291 ppb,Pulce等(1991)
报道犊牛肝中克伦特罗的残留量为375~500 ppb,
Salleras等(1995)报道犊牛肝中克伦特罗的残留量
为19~5395 ppb。此外,Maistro等(1995)报道犊
牛肌肉中克伦特罗的残留量为500 ppb。
ppm的克伦特罗添加于猪饲料中用于促生长,人食用
猪肝或猪肺足够引起中毒。世界没有任何正规机构批
准克伦特罗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动物促生长。返回
苏丹红
【中文名称】
油溶黄;1-苯基偶氮-2-萘酚;苏丹黄;C.I.溶剂黄14;
C.I.12055;苏丹I;一号苏丹红
【英文名称】
oil-soluble yellow;sudan i;l-phenylazo-2naphthol;sudan yellow;oil orange返回
【简介】
“苏丹红”并非食品添加剂,而是一种化学染色剂。
它的化学成份中含有一种叫萘的化合物,该物质具有
偶氮结构,由于这种化学结构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致
癌性,对人体的肝肾器官具有明显的毒性作用。苏丹
红属于化工染色剂,主要是用于石油、机油和其他的
一些工业溶剂中,目的是使其增色,也用于鞋、地板
等的增光。 又名“苏丹”。
返回
【结构式和化学式】
化学式:苏丹红1号:1-苯基偶氮-2-萘酚:
C16H12N2O
苏丹红2号:1-[(2,4-二甲基苯)偶氮]-2-萘酚
苏丹红3号:1-[4-(苯基偶氮)苯基]偶氮-2-萘酚
苏丹红4号:1-2-甲基-4-[(2-甲基苯)偶氮]苯基偶氮-2萘酚
【相对分子质量或相对原子质量】:248.29
【熔点】:134℃
【性状】
黄色粉末
【溶解情况】
不溶于水,微溶于乙醇,易溶于油脂、矿物油、丙酮
和苯。乙醇溶液呈紫红色,在浓硫酸中呈品红色,稀
释后成橙色沉淀。返回
详细报告:苏丹红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红色染料,常作为一种工业染料,
被广泛用于如溶剂、油、蜡、汽油的增色以及鞋、地板等增光方面。
命名 :苏丹红为亲脂性偶氮化合物,主要包括Ⅰ、Ⅱ、Ⅲ和Ⅳ四种类
型苏丹红I(SudanI)的化学名称为1-苯基偶氮-2-萘酚(1-phenylazo-2naphthalenol),分子结构式为C6H5=NC10H6OH,分子量248.28;
苏丹红II(SudanII)化学名称为1-[(2,4-二甲基苯)偶氮]-2-萘酚(1-[(2,4dimethylphenyl)azo]-2-naphthalenol);苏丹红III(SudanIII)化学名称
为1-[4-(苯基偶氮)苯基]偶氮-2-萘酚(1-[4-(phenylazo)phenyl]azo]-2naphthalenol);苏丹红IV(SudanIV)化学名称1-2-甲基-4-[(2-甲基苯)偶
氮]苯基偶氮-2-萘酚(1-2-methyl-4-[(2-methylphenyl)azo]phenylazo]2-naphthalenol)。返回
体内代谢
进入体内的苏丹红主要通过胃肠道微生物还原酶、肝和肝外组织微粒
体和细胞质的还原酶进行代谢,在体内代谢成相应的胺类物质。在多
项体外致突变试验和动物致癌试验中发现苏丹红的致突变性和致癌性
与代谢生成的胺类物质有关。苏丹红I在体内可以被还原代谢为初级产
物苯胺(aniline)和1-氨基-2-萘酚(1-amino-2-naphthol)。苏丹红II在体
内代谢可产生二甲基苯胺(2,4-xylidine)和1-氨基-2萘酚。苏丹红III在体
内代谢可产生4-氨基偶氮苯(4-aminoazobenzene)、1-氨基-2萘酚、
苯胺、对苯二胺(p-phenylenediamine)和1-4氨基-苯基偶氮-2萘酚[1(4-aminophenyl)azo]-2-naphthol]。苏丹红IV在体内代谢可产生邻-氨
基偶氮甲苯(ortho-aminoazotoluene)、4-氨基-2-甲苯基偶氮-2-萘酚
[1-(4-amino-2-methylphenyl)azo]-2-naphthol]、2,5-二氨基甲苯(2,5diaminotoluene)、1-氨基-2萘酚和邻-甲苯胺(ortho-toluidine)。
返
回
可能暴露量
由于苏丹红是一种人工合成的一种工业染料,1995年欧盟(EU)等国家
已禁止其作为色素在食品中进行添加,对此我国也明文禁止。但由于
其染色鲜艳,印度等一些国家在加工辣椒粉的过程中还容许添加苏丹
红I。最近,EU对从印度进口的红辣椒粉中检出苏丹红,其检出苏丹
红I的量为2.8-3500mg/kg。同时在一些其它食品中也检测到这种物质,
如一些调味品中苏丹红I的含量达到0.7-170mg/kg。也有一些报道称,
在辣椒粉中还可检测到苏丹红Ⅱ、Ⅲ和Ⅳ,如在辣椒粉和辣椒酱中检
出苏丹红IV的含量分别为230和380mg/kg,但辣椒粉中一般多以检出
苏丹红I为主。今年2月18日,英国食品标准局
(TheFoodStandardAgency,FSA)就含有添加苏丹红色素的食品向消
费者发出警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可能含有苏丹红I的产品清单。截
至2月24日,清单上的产品增加到了474种,包括香肠、泡面、熟肉、
馅饼、辣椒粉、调味酱等产品。返回
欧洲调味品协会专家委员会(the Expert Committee on Flavourings of
theCouncilofEurope)的资料信息显示,欧洲每天红辣椒粉的人均消费
量为50-500mg,而红辣椒粉中苏丹红I的检出量为2.8-3500mg/kg,
从而推算欧洲人每天苏丹红I的人均可能摄入量为0.14-1750?g。而在
法国向欧洲调味品协会专家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指出,人均每天
辣椒(包括红辣椒和辣椒粉)的消费量和最大消费量分别为77和264mg,
按辣椒粉中苏丹红I的检出量2.8-3500mg/kg进行推算,则欧洲人每天
人均苏丹红I的摄入量为0.2-270?g,最大摄入量为0.7-924?g。
苏丹红在食品中非天然存在,但在许多食品中天然存在一些胺类物质,
如有研究报道在新鲜水果和蔬菜中可检出0.6-30.9mg/kg的苯胺,在
大白菜中可检出22mg/kg的苯胺,在胡萝卜中可检出30.9mg/kg的苯
胺,并可在红茶和蒜汁的挥发性成分中检出。在胡萝卜中可检出
7.2mg/kg的甲苯胺,在芹菜和甘蓝菜中检出1.1mg/kg的甲苯胺。返回
4.危险性评价
4.1苏丹红I
4.1.1致癌性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onCancer,
IARC)将苏丹红I归为三类致癌物,即动物致癌物,主要基于体外和动
物试验的研究结果,尚不能确定对人类有致癌作用。肝脏是苏丹红I产
生致癌性的主要靶器官,此外还可引起膀胱、脾脏等脏器的肿瘤。用
苏丹红I喂饲F-344大鼠(剂量为15和30mg/kg)和B6C3F1小鼠(剂量为
60和120mg/kg)103周后,雌雄高剂量组大鼠肝癌的发生率较对照组
显著升高,这提示苏丹红I可能诱导大鼠肝癌的发生;雌性低剂量组小
鼠白血病和淋巴瘤发生率较对照组明显增加。Boobis等每天给大鼠喂
饲苏丹红I2年,剂量为30mg/kgBW,可引发大鼠肝癌。返回
如前所述,依据欧洲辣椒粉中苏丹红I的检出水平和人群辣椒粉的摄入
水平,以最坏的假设人每天摄入含苏丹红I3500mg/kg的辣椒粉
500mg(最大摄入量)来推算,则每天人可能摄入苏丹红I的最大量为
1750g,即相当于人体每天摄入29.2g/kg(按成人正常体重60kg计算),
苏丹红诱发动物肿瘤剂量30mg/kgBW约为其1×103倍。以摄入含苏
丹红较低水平(如10mg/kg)的辣椒粉500mg来推算,则每天可能摄入
苏丹红I的量为5?g,即相当于人体每天摄入0.083?g/kg(按成人正常体
重60kg计算),苏丹红诱发动物肿瘤剂量30mg/kgBW约为其3.6×103
倍。返回
4.1.2遗传毒性
研究显示,苏丹红I在S-9存在的条件下,对沙门氏伤寒杆菌具有致突
变作用;对小鼠淋巴瘤L5178YTK+/-细胞具有致突变作用;大鼠骨髓
微核试验呈阳性;可增加CHO细胞姐妹染色单体交换。彗星试验表明
可引起小鼠胃和结肠细胞的DNA断裂。
4.1.3致敏性
苏丹红I具有致敏性,可引起人体皮炎。印度妇女习惯使用一种点在前
额的Kumkums牌化妆品。但目前有报道称,有人因涂抹kumkum而引
发过敏性接触性皮炎。通过气相色谱分析,7个kumkums品牌中有3
个可检测到不同浓度的苏丹红I。返回
4..1.4代谢产物
苯胺和1-氨基-2萘酚:苏丹红I的代谢产物苯胺有毒,依据其对血
红蛋白毒性作为敏感终点,其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LOAEL)
为7mg/kg/day,但在慢性毒性试验中尚未求出最大未观察到有害
作用剂量(NOAEL)。基于通过食品、空气和饮水的暴露途径,依
据LOAEL为7mg/kg/day,得出其安全限(MOS)为0.7×106mg/kgbw/day。有研究显示,人体多次每日摄入0.4mg/kg苯胺可
引起血红蛋白毒性。
苯胺在体内外均具有遗传毒性,被IARC列为三类致癌物,尚不能
确定对人类有致癌性。动物试验显示,给大鼠喂饲苯胺
(72mg/kg)104周,脾脏肿瘤发生率明显升高。
以最坏的假设如人体每天最大可能摄入苏丹红I为1750?g,则理论
上通过还原反应会产生656?g的苯胺,相当于人体每天摄入
11?g/kg(相当于20克胡萝卜中的苯胺含量),动物试验诱发脾脏肿
瘤剂量72mg/kg约是其6.5×103倍。如以每天人体摄入较低的苏丹
红I5?g来推算,则理论上通过还原反应会产生1.9?g的苯胺,即相
当于人体每天摄入0.03?g/kg,诱发脾脏肿瘤剂量72mg/kgBW约是
其2.4×106倍。
代谢产物1-氨基-2萘酚可引起鼠伤寒沙门氏菌T100基因突变,可
诱发小鼠膀胱肿瘤。
4.2苏丹红II
IARC将苏丹红II和其代谢产物2,4-二甲基苯胺(2,4-xylidine)均列为三
类致癌物,尚没有对人致癌作用的证据。动物试验结果显示,给小鼠
2,4-二甲基苯胺,高剂量(30mg/kg)组雌性小鼠肺癌发生率较对照组显
著升高。尽管目前欧盟还没有辣椒粉中苏丹红II、III和IV的检出范围,
但推测其在食品中的检出范围可能与苏丹红I相似。以最坏的假设如人
体每天最大可能摄入苏丹红I为1750?g,则理论上会还原产767?g2,4二甲基苯胺,相当于人体每天12.8g/kg,诱发动物肿瘤剂量30mg/kg
是其2.3×103倍。如以每天人体摄入较低的苏丹红II5?g来推算,则理
论上通过还原反应将产生2.2?g的苯胺,即相当于人体每天摄入
0.037g/kg(按成人正常体重计算),动物试验诱发动物肿瘤剂量
30mg/kg是其8.2×105倍。
4.3苏丹红III
IARC将苏丹红III列为三类致癌物,但将其初级代谢产物4-氨基偶氮苯
(4-aminoazobenzene)列为二类致癌物,即对人可能致癌物。动物试
验显示,给予大鼠4-氨基偶氮苯104周,剂量为80-400mg/kg,大鼠
肝癌发生率明显升高。如人体每天苏丹红III最大可能摄入量为1750?g,
则理论上会还原产生979?g4-氨基偶氮苯,相当于人体每天16.3?g/kg,
动物试验诱发肺癌剂量80-400mg/kg是其4.9×103-2.4×104倍。如以
每天人体摄入较低的苏丹红III5?g来推算,则理论上将产生2.8?g4-氨
基偶氮苯,相当于人体每天0.047g/kg,动物试验诱发肺癌剂量80400mg/kg是其1.7×106-8.5×1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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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苏丹红IV
IARC将苏丹红III列为三类致癌物,但将其初级代谢产物邻-甲苯胺
(ortho-toluidine)和邻-氨基偶氮甲苯(ortho-aminoazotoluole)均列为二
类致癌物,即对人可能致癌物。动物试验显示,给予大鼠
150mg/kgBW邻-甲苯胺100-104周,在多器官肉瘤、纤维肉瘤、骨肉
瘤发生率增加,给予狗5mg/kgBW邻-氨基偶氮甲苯30个月,则发生
了膀胱癌。如人体每天苏丹红III最大可能摄入量为1750?g,则理论上
会还原产生邻-甲苯胺493?g和邻-氨基偶氮甲苯1036?g,分别相当于
人体每天摄入8.2?g/kg和17.3?g/kg,分别按上述动物试验邻-甲苯胺
诱发大鼠肿瘤剂量150mg/kg和邻-氨基偶氮甲苯诱发狗肿瘤剂量
5mg/kg推算,则分别是其1.8×104倍和2.9×102倍。如以每天人体
摄入较低的苏丹红III5?g来推算,则理论上将产生1.4?g邻-甲苯胺和
3?g邻-氨基偶氮甲苯,分别相当于人体每天摄入0.023?g/kg和
0.05?g/kg,分别按上述动物试验邻-甲苯胺诱发大鼠肿瘤剂量
150mg/kg和邻-氨基偶氮甲苯诱发狗肿瘤剂量5mg/kg推算,分别是其
6.5×106倍和1.0×1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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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据欧盟辣椒粉中苏丹红的检出量和辣椒粉的可能摄入量进行的危
险性评估,如果食品中的苏丹红含量很低(仅几毫克),则即使按最坏的假
说即最大可能摄入的食品来进行评估,苏丹红诱发动物肿瘤的剂量是人
体最大可能摄入量的100000-1000000倍,则对人体的致癌可能性极小。
但如果食品中的苏丹红含量较高,达上千毫克,则苏丹红诱发动物肿瘤
的剂量就是人体最大可能摄入量的100-10000倍。
由于实际在辣椒粉中苏丹红的检出量通常较低,因此对人健康造成危害
的可能性很小,偶然摄入含有少量苏丹红的食品,引起的致癌性危险性
不大,但如果经常摄入含较高剂量苏丹红的食品就会增加其致癌的危险
性,特别是由于苏丹红有些代谢产物是人类可能致癌物,目前对这些物
质尚没有耐受摄入量,因此应尽可能避免摄入这些物质。基于苏丹红是
一中人工色素,在食品中非天然存在,有致癌性,因此在食品中应禁用。
针对我国一些食品中也可能含有苏丹红色素的情况,应加大对食品中苏
丹红I的监测,但同时不能放松对苏丹红II、III、IV的监测,并对我国人群
可能的摄入量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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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6日讯 记者王毅报道:卫生部于今日发布《苏丹红
危险性评估报告》。该报告通过对“苏丹红”染料系列亚型的致
癌性、致敏性和遗传毒性等危险因素进行评估,最后得出结论:
对人健康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很小,偶然摄入含有少量苏丹红的食
品,引起的致癌性危险性不大,但如果经常摄入含较高剂量苏丹
红的食品就会增加其致癌的危险性。
报告称,就其毒性程度来说,按照目前在食品中的检出量和
可能的摄入量,食品中苏丹红含量增加100000-1000000倍才能诱
发动物肿瘤,而对人体的致癌可能性极小
同时报告指出,苏丹红是一种人工色素,在食品中非天然存
在,如果食品中的苏丹红含量较高,达上千毫克,则苏丹红诱发
动物肿瘤的机会就会上百倍增加,特别是由于苏丹红有些代谢产
物是人类可能致癌物,目前对这些物质尚没有耐受摄入量,因此
在食品中应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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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门别类
苏丹红有Ⅰ、Ⅱ、Ⅲ、Ⅳ号四种,经毒理学研究表明,苏丹
红具有致突变性和致癌性,苏丹红(一号)在人类肝细胞研究中显现
可能致癌的特性,在我国禁止使用于食品中。
此次发现的“苏丹红四号”与“苏丹红一号”主体结构相同,
均有致癌性,但存在个别差别,因此将它们标为一号与四号。
“苏丹红一号”型色素是一种红色染料,一种人造化学制剂,
全球多数国家都禁止将其用于食品生产。这种色素常用于工业方
面,比如溶解剂、机油、蜡和汽油增色以及鞋、地板等的增光。
苏丹红(1号)在人类肝细胞研究中显现可能致癌的特性。但目前只
是在老鼠实验中发现有致癌性,对人体的致癌性还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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