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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102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計畫—
績優指導計畫
夥伴課程協同教學
南台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郭俊麟
新聞案例
 華隆罷工百日,勞工籲落實勞基法(2012.09.13)
 罷工百日「為薪」 看華隆人汗與淚(2012.09.13)
 小蝦米力抗大鯨魚,華隆勞工不勝唏噓(
2012.09.13)
 勞團:月薪漲幅僅夠買顆茶葉蛋,還被為難(
2012.09.13)
 拚經濟?顧勞工?政院騎虎難下(2012.09.13)
 勞退舊制,資方落跑勞工難求償(2012.09.11)
 市府邀請33家徵才廠商 提供身障者190多個工作
機會(2012.09.12)
新聞案例
 德國勞工憂心退休後老年貧困(2012.09.03)
 紐約時報:iPhone 5即將發表,富士康卻被爆強迫
學生「實習」 (2012.09.11)
 晚 10 點 強 制 下 班 , 勞 工 局 評 「 幸 福 企 業 」 (
2012.09.11)
 立委修勞基法28條,保障勞工退休金(2012.09.10)
 兩千名外籍勞工生活在莫斯科西北部簡易板房城中
(2012.09.09)
 勞工組織稱三星中國工廠虐待童工(2012.09.05)
 大專畢業生期待與實際薪資,落差高達6千元(
2012.09.13)
勞動基準法的意義
 國家的法律
 國家的強制性法律
 規範勞動條件的法律
 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
勞動基準法第1條
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
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
低標準。
問題
 外籍勞工權利義務是否應依我國勞工法令?
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用之外籍勞工是否應
有該法之適用?
勞動基準法的性質
 勞動基準法具公法性質
 勞動基準法規定內容有替代性或補充性
 勞動基準法規定權利義務關係的不同性
勞動基準法的積極目的
 保障勞工權益的目的
 加強勞雇關係的目的
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目的
勞動基準法的法源
 憲法
 第153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
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
之保護。
 第154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
調解與仲裁,以 法律定之。
 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
女兒童福利政策 。
勞動基準法的法源
 法律
 工廠法
 礦場法
 工廠檢察法
 勞工安全衛生法
 職工福利金條例
 團體協約法
 工會法
 民法
勞動基準法的法源
 命令
 基本工資暫行辦法
 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 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 其他
勞動基準法的法源
 國際勞工公約及建議書
 國際勞工組織(http://www.ilo.org/global/lang--
en/index.htm)
 工業先進國家勞工立法
 其他
 法理、判例、勞資協議、個別勞動契約、廠場習慣
、就業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2條
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
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
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
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
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2條
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
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
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
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
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
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
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
之機構。
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阿德自民國97年1月1日受僱於海皇公司,於99年4月1日遭海皇公司解雇,
阿德在被解雇前6個月的工資總額為27萬元,則阿德的月平均工資是多少?
 阿德被解雇前的6個月的工作總日數:31日(98.10
)+30日(98.11)+31日(98.12)+31日(99.1)
+28日(99.2)+31日(99.3)=182日
 阿德被解雇前6個月的每月平均日數:182÷6=30.3
日
 阿德的日平均工資:被解雇前的工資總額27萬÷被
解雇前的工作總日數182日=1476元
 阿德的月平均工資:日平均工資1476元×6個月月平
均日數30.3日=44723元
勞工之認定
 雇主與勞工之間一定會有「僱傭的關係」,通常以
勞工與雇主要具有從屬性之關係,成為判斷是否為
勞工的重要依據。
 勞工通常會有以下特徵:
 勞工的報酬是提供勞務之對價、
 勞工有接受管理考核及獎懲等義務、
 勞工應辦理請假手續、
 勞工對提供勞務之方法較沒有較大之決定權、
 勞工通常有出勤記錄及差勤管理、
 勞工有專屬性(不可被別人代替提供勞務)等。
勞動基準法第3條
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 一、農、林、漁、牧業。
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 三、製造業。
 四、營造業。
 五、水電、煤氣業。
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 七、大眾傳播業。
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
工作者指定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3條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
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
之。
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勞動基準法第4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勞動基準法第5條
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動基準法第6條
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7條
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性別、出生
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
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
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8條
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
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
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