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院 法医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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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院
法医学系
教学组成员
教学组长:宣兆艳
 成员:
 卢英强 教授
 宣兆艳 副教授
 陈志明 讲师
 祁柏宇 讲师
 刘 莉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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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医学概述
一、法医学的定义
法医学(forensic,legal medicine)是
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
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
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二、法医学与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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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分为基础医学和应用医学
基础医学包括:普通基础和医学基础
应用医学包括: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及其他特种医学等。
法医学属于应用医学,它需要有广阔扎实的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
的理论和技术,同时也需要掌握生物学(如人类学、遗传学、动
物学等)、物理学和化学等自然科学知识。
如根据遗传学原理解决亲权鉴定问题。
应用人类学和解剖学的知识和技术鉴定个体的种族、性别、年龄
和身高。
应用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血清学和免疫学技术检验各种斑痕,
判定其所属个体。
应用病理学、生理学的理论和技术检查尸体,以推定死因。
应用毒理学和分析化学的理论和技术鉴定中毒。
借助临床医学各科知识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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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属于一门独立的医学学科,有其独特的研究对
象和研究目的。
1、研究尸体:分析其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
外伤或疾病与死因关系等。
2、研究活体损伤:主要分析损伤的成因、性质、形态
特征、程度、愈后等。
同时法医学的发展又进一步丰富了医学的内容,如通
过对猝死的研究,探讨了猝死的诱发因素,有利于预
防猝死的发生,通过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医学分析鉴
定,阐明了各种医疗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可有助于
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法医学的研究领域
 法医病理学
 法医物证学
 临床法医学
 法医毒理学
 法医毒物分析
 法医精神病学
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
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
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尸体。
 研究范围包括:
 暴力性死亡;
 可疑暴力死亡;
 拘禁中死亡;
 涉及医疗诉讼的死亡;
 工业死亡;
 自然原因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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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物证学(science of medicolegal
physical evidence)是就涉及法律问题的
生物性检材进行研究和检验,解决个人
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其研究和检验对象是生物检材,包括各
种人体成分及其分泌物与排泄物。
法医物证学可进一步分为法医血液遗传
学、法医人类学及法医牙科学等。
 临床法医学(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
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
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
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检
查的对象为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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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对损伤性质、损伤的程度、劳动
能力、性功能及其他病理生理状态与损
伤关系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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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伤方面 包括损伤的确定及损伤类型、成伤机
制、推定致伤物和损伤时间、判断损伤性质、损伤
与疾病的因果关系、评定损伤程度和损伤的后果等。
2、生理状态方面 包括年龄和性别的判定、精神状
态、智能及是否具备正常妊娠和分娩能力的判定、
亲权及有无责任能力的判定等。
3、病理状态方面 有无生理发育障碍或异常,如痴
呆、先天性疾病等;判定患有何种疾病及程度;性器官
发育异常和性功能障碍以及强奸、性变态的判定;有
无吸毒、病理性醉酒或其他药物滥用等。
4、其他方面 是否诈病、诈伤;有关医疗纠纷诉讼的
参与;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的评定和与伤病有关的赔
偿问题。
 法医毒理学(forensic
toxicology)是
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
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
科学。其研究和检验对象为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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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否中毒、是否中毒死及中毒方式、
毒物的性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等作
出鉴定结论。同时要阐明毒物的量与中
毒或死亡的关系。
法医毒物分析(forensic toxicological
analysis)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
离、定性、定量的法医学分支科学。
 研究和检测对象主要为生物性检材。对
检材中各种化学物质的定性与定量分析,
对检材中是否含有毒物或其代谢衍生物、
毒物的性质与毒物的量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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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ry)是研
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
态的法医学科学。
 研究对象为活体。通过对受检者的精神
状态的检查分析,对受检者是否患有精
神性疾病及类型,在某一期间内是否处
于精神异常状态及程度等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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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医学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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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的基本任务是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接
受委托,应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相
关人体及成分或其他材料进行检查、检验、分
析,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为澄清事实
或揭露犯罪提供线索,为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
判等提供证据。
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记录、视听资
料等都涉及法医学工作内容。
第二节 临床医生与法医学
一、临床医生与医学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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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
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如请眼科医生鉴定视力、鉴别真盲和伪盲;请
妇产科医生检查妇女生殖能力或妊娠状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将
会要求鉴定人出庭举证,鉴定人有义务回答诉
讼参与人对鉴定的质疑。从而要求鉴定人在掌
握一定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
应具有较强的心理素质。
二、临床医生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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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体受到外力作用(或其他因素)的
作用,造成机体器质性功能的损害后,
首先接触到的是医生。当这种损害涉及
到刑事或民事诉讼时,医生在初诊或抢
救及以后的诊治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
化验单、手术记录及病历等都将成为重
要的原始书证。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
惟一的书证材料。
三、临床医生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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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床工作中,医生有时会接触到一些
较特殊的“患者”,他们可能是某些刑
事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
目的可能夸大(或隐匿)病情、自伤或
诈病。如有一服刑中犯人,为达到“保
外就医”目的,私下使用散瞳药物,以
视物不清为由就诊,眼科医生查不出病
因,从临床角度又无法解释其体征,勉
强诊断为视神经病变,造成犯人逃避刑
罚。
四、临床医生与保险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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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内,疾病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与临床医
疗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临床的诊
断与治疗的证明材料往往是保险公司理
赔的最重要的依据。如对带病投保,自
伤诈保、损伤或疾病的程度、预后估计
等问题,都需要在一定的法规规范下由
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来解决。
五、临床医生与医疗纠纷

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在医患间出现纠
纷,有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会出现医
疗事故。通过法医学有关医疗纠纷中医
疗事故鉴定的学习,了解易于引发纠纷
及医疗事故的常见原因和法医学鉴定程
序,既可以增强临床医生的责任心,也
可以不断提高临床医疗水平,并达到有
效地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三节 法医学的工作内容
一、现场勘验
现场: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
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
 现场勘验(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
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
实施的一系列侦察行为称为现场勘验。
 现场勘验一般由侦察员、法医、痕迹员
等合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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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体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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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为了确定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物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
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
查,侦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活体检查主要是对受检者的生理及/或病理状态、损伤
的情况、某些特征等进行检查。
具体包括:是否有损伤、损伤的性质、时间、程度、
愈后、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及推断致伤物和作用方式;
个体的性别、年龄、发育状态、血型;性功能、生殖
能力、是否被强奸、妊娠、分娩;精神状态、有无责
任能力或行为能力;是否诈病、造作病。
三、尸体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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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剖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
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
“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员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
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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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方能判明死因的尸
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猝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和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
尸体。
4、在疾病医治过程中死亡,发生医疗纠纷,怀疑医
疗事故者,也属法医解剖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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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剖验的主要目的:
1、确定死亡原因
2、判断致死方式
3、推断死亡时间
4、推断致伤物
5、个人识别
尸体剖验一定要进行全身检查,对于阳性和阴
性所见均需详细记录,单纯依据体表或局部检
验的结果得出结论的做法是不科学和不准确的。
四、物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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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material evidence)是指对案件真实情况
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
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
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即为物证检验。
法医学检验的物证主要是人体成分在日常生活
中所经常接触到的物品上留下的痕迹。如人体
的组织、分泌物、排泄物;人体留下的痕迹、
指纹、足迹等。
五、书证检验
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文字资
料称为书证。
 通过对文字资料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
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
所提出的问题,是为书证检验。
 与法医学有关的书证包括:活体或尸体
的检查记录、临床的医疗病例、各种检
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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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医学鉴定
一、鉴定与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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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将司法或行政机关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
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称为鉴
定。
鉴定人:被指派、聘请、委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专门人员,称为鉴定人
法医鉴定人:指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专门人才,称作法医鉴定人。
医师鉴定人: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可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师进行检验
鉴定,称作医师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
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
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材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
充意见者,称为补充鉴定。
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和辨护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
定结论时,将原案材料另行委托他人鉴定者,称作重新鉴定.
请上级机关对原材料进行审进、复核,称作复合鉴定。
二、法医学鉴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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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鉴定的原则
2、鉴定的客观性原则
3、鉴定的独立性原则
4、鉴定的时限原则
5、鉴定的保密原则
三、法医学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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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人将检验过程、结果及经科学分析
后得出的结论而形成的书面报告,称为法医学
鉴定书。
鉴定书格式:1、引言;2、案件摘要;3、检
验;4、说明;5、结论;6、结尾。
第五节 法医学发展史及展望
一、中国法医学简史
 古代伟大法医学家宋慈编写了现存最早
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
 林几教授1931年在北平大学医学院
首建了法医学科。1934年创办了我
国第一部法医学杂志《法医月刊》。
 二、外国法医学简史
 三、法医学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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