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院 法医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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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院
法医学系
教学组成员
教学组长:宣兆艳
成员:
卢英强 教授
宣兆艳 副教授
陈志明 讲师
祁柏宇 讲师
刘 莉 讲师
第一节:法医学概述
一、法医学的定义
法医学(forensic,legal medicine)是
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
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
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二、法医学与医学
医学分为基础医学和应用医学
基础医学包括:普通基础和医学基础
应用医学包括: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及其他特种医学等。
法医学属于应用医学,它需要有广阔扎实的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
的理论和技术,同时也需要掌握生物学(如人类学、遗传学、动
物学等)、物理学和化学等自然科学知识。
如根据遗传学原理解决亲权鉴定问题。
应用人类学和解剖学的知识和技术鉴定个体的种族、性别、年龄
和身高。
应用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血清学和免疫学技术检验各种斑痕,
判定其所属个体。
应用病理学、生理学的理论和技术检查尸体,以推定死因。
应用毒理学和分析化学的理论和技术鉴定中毒。
借助临床医学各科知识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法医学属于一门独立的医学学科,有其独特的研究对
象和研究目的。
1、研究尸体:分析其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
外伤或疾病与死因关系等。
2、研究活体损伤:主要分析损伤的成因、性质、形态
特征、程度、愈后等。
同时法医学的发展又进一步丰富了医学的内容,如通
过对猝死的研究,探讨了猝死的诱发因素,有利于预
防猝死的发生,通过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医学分析鉴
定,阐明了各种医疗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可有助于
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法医学的研究领域
法医病理学
法医物证学
临床法医学
法医毒理学
法医毒物分析
法医精神病学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
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
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尸体。
研究范围包括:
暴力性死亡;
可疑暴力死亡;
拘禁中死亡;
涉及医疗诉讼的死亡;
工业死亡;
自然原因猝死;
法医物证学(science of medicolegal
physical evidence)是就涉及法律问题的
生物性检材进行研究和检验,解决个人
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其研究和检验对象是生物检材,包括各
种人体成分及其分泌物与排泄物。
法医物证学可进一步分为法医血液遗传
学、法医人类学及法医牙科学等。
临床法医学(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
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
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
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检
查的对象为活体。
主要是对损伤性质、损伤的程度、劳动
能力、性功能及其他病理生理状态与损
伤关系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
1、损伤方面 包括损伤的确定及损伤类型、成伤机
制、推定致伤物和损伤时间、判断损伤性质、损伤
与疾病的因果关系、评定损伤程度和损伤的后果等。
2、生理状态方面 包括年龄和性别的判定、精神状
态、智能及是否具备正常妊娠和分娩能力的判定、
亲权及有无责任能力的判定等。
3、病理状态方面 有无生理发育障碍或异常,如痴
呆、先天性疾病等;判定患有何种疾病及程度;性器官
发育异常和性功能障碍以及强奸、性变态的判定;有
无吸毒、病理性醉酒或其他药物滥用等。
4、其他方面 是否诈病、诈伤;有关医疗纠纷诉讼的
参与;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的评定和与伤病有关的赔
偿问题。
法医毒理学(forensic
toxicology)是
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
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
科学。其研究和检验对象为人体。
对是否中毒、是否中毒死及中毒方式、
毒物的性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等作
出鉴定结论。同时要阐明毒物的量与中
毒或死亡的关系。
法医毒物分析(forensic toxicological
analysis)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
离、定性、定量的法医学分支科学。
研究和检测对象主要为生物性检材。对
检材中各种化学物质的定性与定量分析,
对检材中是否含有毒物或其代谢衍生物、
毒物的性质与毒物的量作出鉴定结论。
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ry)是研
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
态的法医学科学。
研究对象为活体。通过对受检者的精神
状态的检查分析,对受检者是否患有精
神性疾病及类型,在某一期间内是否处
于精神异常状态及程度等作出鉴定结论。
四、法医学的任务
法医学的基本任务是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接
受委托,应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相
关人体及成分或其他材料进行检查、检验、分
析,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为澄清事实
或揭露犯罪提供线索,为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
判等提供证据。
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记录、视听资
料等都涉及法医学工作内容。
第二节 临床医生与法医学
一、临床医生与医学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
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如请眼科医生鉴定视力、鉴别真盲和伪盲;请
妇产科医生检查妇女生殖能力或妊娠状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将
会要求鉴定人出庭举证,鉴定人有义务回答诉
讼参与人对鉴定的质疑。从而要求鉴定人在掌
握一定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
应具有较强的心理素质。
二、临床医生与证据
当人体受到外力作用(或其他因素)的
作用,造成机体器质性功能的损害后,
首先接触到的是医生。当这种损害涉及
到刑事或民事诉讼时,医生在初诊或抢
救及以后的诊治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
化验单、手术记录及病历等都将成为重
要的原始书证。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
惟一的书证材料。
三、临床医生与“患者”
在临床工作中,医生有时会接触到一些
较特殊的“患者”,他们可能是某些刑
事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
目的可能夸大(或隐匿)病情、自伤或
诈病。如有一服刑中犯人,为达到“保
外就医”目的,私下使用散瞳药物,以
视物不清为由就诊,眼科医生查不出病
因,从临床角度又无法解释其体征,勉
强诊断为视神经病变,造成犯人逃避刑
罚。
四、临床医生与保险医学
在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内,疾病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与临床医
疗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临床的诊
断与治疗的证明材料往往是保险公司理
赔的最重要的依据。如对带病投保,自
伤诈保、损伤或疾病的程度、预后估计
等问题,都需要在一定的法规规范下由
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来解决。
五、临床医生与医疗纠纷
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在医患间出现纠
纷,有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会出现医
疗事故。通过法医学有关医疗纠纷中医
疗事故鉴定的学习,了解易于引发纠纷
及医疗事故的常见原因和法医学鉴定程
序,既可以增强临床医生的责任心,也
可以不断提高临床医疗水平,并达到有
效地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三节 法医学的工作内容
一、现场勘验
现场: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
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
现场勘验(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
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
实施的一系列侦察行为称为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一般由侦察员、法医、痕迹员
等合作完成。
二、活体检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为了确定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物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
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
查,侦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活体检查主要是对受检者的生理及/或病理状态、损伤
的情况、某些特征等进行检查。
具体包括:是否有损伤、损伤的性质、时间、程度、
愈后、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及推断致伤物和作用方式;
个体的性别、年龄、发育状态、血型;性功能、生殖
能力、是否被强奸、妊娠、分娩;精神状态、有无责
任能力或行为能力;是否诈病、造作病。
三、尸体剖验
尸体剖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
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
“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员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
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方能判明死因的尸
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猝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和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
尸体。
4、在疾病医治过程中死亡,发生医疗纠纷,怀疑医
疗事故者,也属法医解剖范畴。
尸体剖验的主要目的:
1、确定死亡原因
2、判断致死方式
3、推断死亡时间
4、推断致伤物
5、个人识别
尸体剖验一定要进行全身检查,对于阳性和阴
性所见均需详细记录,单纯依据体表或局部检
验的结果得出结论的做法是不科学和不准确的。
四、物证检验
物证(material evidence)是指对案件真实情况
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
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
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即为物证检验。
法医学检验的物证主要是人体成分在日常生活
中所经常接触到的物品上留下的痕迹。如人体
的组织、分泌物、排泄物;人体留下的痕迹、
指纹、足迹等。
五、书证检验
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文字资
料称为书证。
通过对文字资料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
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
所提出的问题,是为书证检验。
与法医学有关的书证包括:活体或尸体
的检查记录、临床的医疗病例、各种检
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等。
第四节 法医学鉴定
一、鉴定与鉴定人
鉴定:将司法或行政机关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
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称为鉴
定。
鉴定人:被指派、聘请、委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专门人员,称为鉴定人
法医鉴定人:指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专门人才,称作法医鉴定人。
医师鉴定人: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可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师进行检验
鉴定,称作医师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
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
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材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
充意见者,称为补充鉴定。
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和辨护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
定结论时,将原案材料另行委托他人鉴定者,称作重新鉴定.
请上级机关对原材料进行审进、复核,称作复合鉴定。
二、法医学鉴定的原则
1、依法鉴定的原则
2、鉴定的客观性原则
3、鉴定的独立性原则
4、鉴定的时限原则
5、鉴定的保密原则
三、法医学鉴定书
法医学鉴定人将检验过程、结果及经科学分析
后得出的结论而形成的书面报告,称为法医学
鉴定书。
鉴定书格式:1、引言;2、案件摘要;3、检
验;4、说明;5、结论;6、结尾。
第五节 法医学发展史及展望
一、中国法医学简史
古代伟大法医学家宋慈编写了现存最早
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
林几教授1931年在北平大学医学院
首建了法医学科。1934年创办了我
国第一部法医学杂志《法医月刊》。
二、外国法医学简史
三、法医学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