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0/01起至98/01/01勞保年金實施 前止為新的緩衝期,期間勞工自勞保勞退,且年齡未滿 65歲者,都具有參加國保之資格!! 台北縣營造業職業工會 秘書 黃馨慧 簡介 2008/10/01 本次簡報,以『勞保』與國民年金 保險之間關係為主軸,並且為求簡單明 瞭,以通則方式簡化條文內容,不詳述 太多細則,若有個人特殊情形,歡迎再 行討論。 『誰』可以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 年滿25歲,未滿6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 (軍保、公保、勞保)老年給付。  本法施行前,或實施後至勞保年金開辦期間,除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 老年給付;  或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 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 險老年給付。  2008/7/18最新消息:農保確定不強制併入國保, 可以自由選擇農保,或改參加國保。 國民年金 給付種類 及繳費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 與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 遺屬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採柔性強制加保制,未繳納保費者,不動用強制 執行或罰則,惟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者,無法享受基本保障年 金之優惠。  97/10/1符合加保資格者,政府自動納保,並直接寄發繳款通知 書,請記得繳款,不要欠費以免影響國保給付權益。  97年10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局於同年12月底寄單通知被保險人 繳納同年10月及11月二個月份之保險費,被保險人須於98年1月 底前以金融機關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勞工保險局 完成繳納。  夫妻間互有繳款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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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97/10/01起至98/01/01勞保年金實施 前止為新的緩衝期,期間勞工自勞保勞退,且年齡未滿 65歲者,都具有參加國保之資格!! 台北縣營造業職業工會 秘書 黃馨慧 簡介 2008/10/01 本次簡報,以『勞保』與國民年金 保險之間關係為主軸,並且為求簡單明 瞭,以通則方式簡化條文內容,不詳述 太多細則,若有個人特殊情形,歡迎再 行討論。 『誰』可以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 年滿25歲,未滿6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 (軍保、公保、勞保)老年給付。  本法施行前,或實施後至勞保年金開辦期間,除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 老年給付;  或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 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 險老年給付。  2008/7/18最新消息:農保確定不強制併入國保, 可以自由選擇農保,或改參加國保。 國民年金 給付種類 及繳費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 與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 遺屬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採柔性強制加保制,未繳納保費者,不動用強制 執行或罰則,惟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者,無法享受基本保障年 金之優惠。  97/10/1符合加保資格者,政府自動納保,並直接寄發繳款通知 書,請記得繳款,不要欠費以免影響國保給付權益。  97年10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局於同年12月底寄單通知被保險人 繳納同年10月及11月二個月份之保險費,被保險人須於98年1月 底前以金融機關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勞工保險局 完成繳納。  夫妻間互有繳款義務。 

97/10/01起至98/01/01勞保年金實施
前止為新的緩衝期,期間勞工自勞保勞退,且年齡未滿
65歲者,都具有參加國保之資格!!
台北縣營造業職業工會
秘書 黃馨慧 簡介
2008/10/01
本次簡報,以『勞保』與國民年金
保險之間關係為主軸,並且為求簡單明
瞭,以通則方式簡化條文內容,不詳述
太多細則,若有個人特殊情形,歡迎再
行討論。
『誰』可以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 年滿25歲,未滿6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
(軍保、公保、勞保)老年給付。
 本法施行前,或實施後至勞保年金開辦期間,除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
老年給付;
 或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
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
險老年給付。
 2008/7/18最新消息:農保確定不強制併入國保,
可以自由選擇農保,或改參加國保。
國民年金 給付種類 及繳費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
與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
遺屬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採柔性強制加保制,未繳納保費者,不動用強制
執行或罰則,惟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者,無法享受基本保障年
金之優惠。
 97/10/1符合加保資格者,政府自動納保,並直接寄發繳款通知
書,請記得繳款,不要欠費以免影響國保給付權益。
 97年10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局於同年12月底寄單通知被保險人
繳納同年10月及11月二個月份之保險費,被保險人須於98年1月
底前以金融機關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勞工保險局
完成繳納。
 夫妻間互有繳款義務。

項目
老年年金給付
身心障礙
年金給付
說明
A式--月投保薪資×年資×0.65%+3000
B式—月投保薪資×投保年資×1.3%
(原則上,兩式擇優領取)
領取金額為月投保薪資×投保年資×1.3%。
不足4000元者,則發4000元
遺屬年金給付
1.被保險人於加保時間死亡遺屬可領--月投
保薪資×投保年資×1.3%。不足3000元者,
則發3000元
2.被保險人在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人年金
期間死亡時—遺屬可請領被保險人生前給
付金額之50%,不足3000元者,則發3000
元
喪葬給付
17280×5= 86,400—即五個月之投保薪資
國保 月投保金額
 施行第一年,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定
之(目前是--基本工資17280元)。
 於國民年金法施行第一年保險費率為6.5%,每月繳
交674元。
 於第三年調高0.5%。
 以後每二年調高0.5%至上限12%,所以若投保薪資
不變,未來可能最高每月須繳1,244元。
保險費率
開辦後年數
費率
保費月繳金額
(自付60%)
1-2
3-6
7 -10
11-14
15-18
19-20
21-22
23-40
6.5%
7.%/7.5%
8.%/8.5%
9.%/9.5%
10.% /10.5%
11.%
11.50%
12.%
674
726 /778
829/881
933/985
1037/1089
1140
1192
1244
國保試算表
開辦時加 保險年資 自付保險 月領老年 17年領取
保年齡
費總額 年金金額
總額
64歲
1年
8088
3112
634848
55歲
10年
93312
4123
841092
45歲
20年
217728
5246
1070184
40歲
25年
291120
5808
1184832
35歲
30年
365760
6739
1374756
30歲
35年
440400
7862
1603848
25歲
40年
515040
8986
1833144
特殊身分加入國保者
 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0%,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每月






自負保費647元/政府449元→自負1244元/政府829元〉
(一)、低收入戶(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
(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三)身心障礙並資格領有證明者
1、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2、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30%,中央主管機關負擔70%。
3、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45%,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7.5%,
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27.5%。
特殊身份
自付額
概 算
重殘以上
免付
中殘自付30%
337元
輕殘自付45%
505元
老年年金給付





原則採擇優計給:
一、(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000元。
二、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月領金額3112元〈年資1年〉至8986元〈年資40年〉
不得選擇第一款之計給方式之限制: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 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第29條)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
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發給期間(第30條)
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
月止。
國保—老人基本保障年金
 老年基本保證金(第31條)--類似現今的敬老勞農津貼
 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 。
 老年基本保證金,請領資格—(繼續有排富條款之限制)
1. 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
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
各款情事之一者,:
2.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
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
(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者,不在此限。
國保—老人基本保障年金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5.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
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6. 個人所有之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及
房屋價值( 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合計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上。
7.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
國民年金開辦
97/10/01
開辦時未滿65歲
開辦時已滿65歲
勞保勞退後,強制加
符合資格正領取敬老津貼
入國保,繳交國保費用至 者,不用繳交任何國民年
年滿65歲止,開始領取國 金保險費,可以繼續領取
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月退金,3000元津貼(國保稱為『老人基
未來領取均不受排富條款 本保障年金』),但請領時繼
的限制。
續受排富條款之限制。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 請領資格
 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
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
癒,如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合格醫院診斷為永不
能復原,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 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
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喪葬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
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
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
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
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
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第39條)
遺屬年金給付
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
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
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主要原則--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
關係存續一年以上,請領至配偶死亡、另婚,或子女成年為
止。
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
三千元發給。
國民年金 試算
之一
 王小明先生33年5月21日生(64歲),平均三年投保




薪資42000,年資28年2天。
若今年辦理勞退28年=41基數,可領
41*42000=1,722,000元。
若約65歲退休為29年,為43基數,可領
43*42000=1,806,000元。
若提前勞退,兩者差額84000元。
84000除以月領3000除以1年12月,約65歲後兩年
多可領回差額。
國民年金 試算
之二
 王小明先生40年5月21日生(57歲),目前投保薪資
34800,且正調薪中,平均三年投保薪資30900,
年資25年又2天。
 若今年辦理勞退25年=35基數,可領
35*30900=1,081,500元。
 若約65歲退休為年資為32年半,共有50基數,可領
50*43900=2,195,000元。
 若今年提前勞退,兩者相差1,113,500元。
試算看看--1,113,500除以月領4000再除以1
年有12月,約65歲後再12年多可領回差額,
屆時已88歲,而且還要繳國保費用至滿65歲止
大約85,000元。
勞保與國保保障的分析
國民年金保險
勞工保險
投保薪資
保險費率
只有17280
6.5%--12%
最高43900
6.5%
職傷給付
無
投保薪資 70%
一般傷病給付 無
投保薪資50%
生育給付
無
有,投保薪資一個月
喪葬給付
5個月=86400
最高5個月=219,500
勞保要不要轉國保—我該考慮什麼?
• 年齡接近65歲,三年平均投保薪資已調至四萬元以上,並
且只願選擇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領取者,勞退轉國保才有較
高的利基。
• 年齡未滿60歲,投保薪資正在調整中,勞退轉國保並不划
算。
• 對於從事勞動工作的勞工,國保的保障,遠不及勞保。
簡報結束、歡迎提問
若要個人資料試算 請來電工會洽詢
至97/12/31前尚有五個月餘,請慎重考慮
全體工作人員,竭誠為各位服務
若有親朋老友、街坊鄰居,未滿65歲,已領取勞保勞退,
也請提醒他們,記得繳交國民年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