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人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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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人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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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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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3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4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5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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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7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8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9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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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11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12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13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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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15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16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17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18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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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20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21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22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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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24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25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26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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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28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29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30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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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32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33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34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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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36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37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38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39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40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41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42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43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44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45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46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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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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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49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50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51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52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


Slide 53

第6課

民法與生活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法律
人類生活關係
的重要規範

公法

私法

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與人民為上下服從關係

規範私人相互間
權利義務的關係

普通私法
EX.民法

特別私法
EX.公司法、票據法、
海商法、保險法

共1225條

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法律行為
• 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
•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
格或地位。
• 亦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
結之時。

• 民§16: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主體
• 民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 * 是指生物界的人,包括植物人、嬰兒。
然 * 例外:胎兒(將來非死產,視為已出生。)

* 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創設,在法律上

法 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人 * 例外: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不能享(
如生命權、身體權、親屬法上的權利)。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

依私法而設立的

國家、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財產】

【社員】

私立學校、
寺廟、基金會

營利社團
中國石油公司

非營利社團
農會、商會

小試身手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
利社團

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根據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而
定,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
埤圳之名稱,目前台灣地區
共設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
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私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

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

持續固定附著於
土地上,但是並
未構成土地的一
部分之物;如建
• 受到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 築物、房子、花
草樹木。

權利客體

有體物

* 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
* 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通常是指物

無體物 一個人的創作發明(智慧財產)
特定人 Ex.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
的行為 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
體。

法律行為
• 在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有一定的規定,藉此以確
保人們權利的行使與變動。
* 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法 *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將他的意思,以他人

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

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

Ex.舉手招呼 vs. 招計程車


Ex.買賣契約
要約
一號餐特價125元
來,你的草莓冰淇淋配
上M&M巧克力好囉~

承諾
我要一客
給你125元

雙方須各自履行義務
賣方:給付商品
買方:給付對價金額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 各種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
– 民 §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
效。
Ex.賣身葬父、換妻協議、斷絕父子關係。

– 民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民§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年齡及
精神狀態區分

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年齡及身分為日常所需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但
並不表示該人所做的行為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行為能力

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年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未成年但已婚者。

7歲↑未滿20歲
、受輔助宣告

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 ,包括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

未滿7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為保護智慮不週者,及維護社
會交易的安全與安定。

法 人

以法律命令
規範者為限

由董事代表法人,董事的行為
就是法人的行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維護契約自由、保障私有財產
的前提下,同時也注意權利的社會性及公平正義
的原則,以謀求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調和。
–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從契約自由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早期為保障個人之自由平等,個人相互間的法律
關係,委由各個當事人自由意思之決定。
現在

• 契約自由原本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是當締約的
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往往成為強者欺負
弱者的工具,為保障實質的契約自由,維護社會
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修正和限制。
– 例如:《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基本條件的規範
,就是政府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某種限制。

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對其修正與限制
過去

• 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乃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產物
,基於保障私有財產,認為個人對於其財產擁有
絕對的支配權,而不受侵犯。
現在

•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國民法對於所有權絕對的原
則加以修正,認為行使所有權時應顧及公共利益
–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以闢建道路
或機場等公共設施。

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過去

• 基於尊重個人自由意思,個人行為如果有侵害他
人權利時,需要該行為是在自由意思下,基於故
意或過失,才要負賠償責任。

現在

•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
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
難免發生損害,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
人極不公平;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
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等,
不論該公司有無疏忽,均須依法賠償。

三、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意義
• 財產權的種類
– 債權

– 物權
–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 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的意義
• 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僅國家不
得任意干涉、剝奪人民對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用
,當個人私有財產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亦
應積極的加以保護。

財產權的意義
• 是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造成財產關係
變動的權利。
• 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論文稿件等。
• 換句話說,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皆
可歸類為財產權。

非財產權的意義
• 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即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
由權、姓名權、貞操權、肖像權、隱私權、信用權等
。是一種具有發展性的權利,隨著人類文化及社會經
濟的變遷,內容亦趨擴大,基本精神是在肯定「人性
尊嚴」。

– 身分權:指依據身分構成的私權,即親屬權,如配偶
權、親權等。

財產權的種類—債權
• 是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
他人沒有關係。
–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
– 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
務」。

•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後,「債
」的關係便因此而消滅。

「債」發生的原因
※「債」包含的範圍很廣,日常生活中,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
行為發生債的關係。

定義
當事人相互做出
契 對立的意思表示
約 ,而趨於一致的
法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別人的
權利或利益的行
為。

法律效果

舉例

當雙方履行彼
此的權利義務
關係後,債的
關係因此消滅

汽車經銷商甲賣汽車給乙
,假設雙方同意汽車價金
為80萬元,甲乙兩人簽訂
買賣汽車的契約。

受害人(債權
‧故意打破鄰居的窗戶。
人)可向加害
‧甲不小心把乙的手機給
人(債務人)請
摔壞,即侵害乙對手機
求損害賠償。
的使用權。

「債」發生的原因






定義

法律效果

舉例

未受委任,並無義
務,而為本人管理
事務者,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以有利於本
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有請
求費用返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等權利。

甲在路上看到乙車禍受傷
,基於愛心,協助叫計程
車送到醫院、掛號、代墊
醫藥費等,可請求乙返還
費用。

不 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應返還利益 A 要匯款給 B,不料寫錯
帳號,錢到了C 的帳戶,
當 受有利益,致他人
因此筆匯款屬不當得利,
得 受損害之行為。
則應返還。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是指對於物品能夠直接支配利用的排他性權利。
• 民法的八種物權中,以所有權和抵押權最為重要
– 所有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 抵押權:如向銀行借款,而將房屋供作擔保之用,即
是抵押權的設定。

•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
當事人間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

財產權的種類—物權
•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是在法律上視為物
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 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類型。

– 如礦業法上的礦業權、漁業法上的漁業權、水利法上
的水權。

「物權」的轉移
• 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
,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
上的效力(民法§758)。
•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
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
續(民法§761) 。

財產權的種類—無體財產權
• 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
• 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現代社會中對於智慧財產非常重視,常會另立相
關法律加以保障。

財產權的重要性
• 我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
保障,願意努力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
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
• 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
– 除非基於《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
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

– 同時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
人的侵害。
– 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尋求救
濟。

財產權的限制
•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
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
所限制。
– 如: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如: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公平交
易法》即屬之。

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功能(目的)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
• 是一種權利。
• 保障智慧財產。
– 我的筆=10元;有財產上的價值→物權
– 我的智慧=?元;也有財產上的價值→也給它的一個權

∵智慧看不到,無法捉摸→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 意義: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
具體成果。
–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
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
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容)
• 範圍(內容):範圍很廣,舉凡智慧的結晶。最常
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 專利: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 商標:基於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
誌。
– 著作: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

專利權
• 專有利用之權。
– 當某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
–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

– 其他人必須取得專利權人同意
– 才能製造、販賣、使用

• 採「先申請主義」,後申請者會被排斥

∴如果有任何新發明或改良,應儘快申請專利。

專利權
權利
期限

類型

意義

舉例

發明
專利

‧從無→有
‧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
‧可分為對物的發明或對方
法的發明。

數位相機
20年 電蚊拍
小綠人號誌

新型
專利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
置做改變。

防手震功能
10年 雙層+手電筒功能
多功能蓮蓬頭

新式
樣專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的創作。
‧強調物品外觀的藝術性與
裝飾性。

流線造型
12年 迷彩顏色
特殊造型的滑鼠

專利權
• 專利權之權利期限到期後:大家可以自由使用。
∵希望任何人可就其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
使社會公眾獲益。
• 專利權侵害之救濟:
–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
• 商標:商品品牌的標誌。
• 商標權:對商品標示的保障。
• 《商標法》§5: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
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 藉此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權
•商標的類型
商品商標

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商標權
• 商標權之取得:申請註冊後
• 商標一定要與商品(有形物品、無形勞務)做結
合,否則無意義。

• 商標法 §27:
– 商標權使用期間為十年。
– 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在有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權
• 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廠商或消費者
,都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圖片來源:http://news.epochtimes.com/b5/7/7/17/n1775085.htm

商標權
• 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 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排除其侵害

–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
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著作權
• 著作:個人利用其智慧所做的創作。

• 著作權:對個人著作的保障。
• 著作的客體:譜曲、文章、電腦程式、雕塑、
繪畫、 影片……。
• 著作權包括: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 對著作人格的尊重。

• 人格權有專屬性,不可轉讓、不可繼承。
EX. 李白:「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
大雯:「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〤
• 著作人格權包括:
 公開發表權:是否要發表、公開,由自己決定。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
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具有市場價格。

• 財產權可轉讓、可繼承。
‧著作權法 §30: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 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原則上,繼承人可享有著作財產權50年

‧著作權法 §43: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 有形利用權

• 無形傳達權 • 其他

– 著作重製

– 公開口述

– 改作

– 公開展示

– 公開播送

– 編輯

– 出租

– 放映
– 演出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 著作權在保障著作人的權利。
• 但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著作權法》亦規定在合
理的範圍內,其他人可以重製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46)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 §52)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 §61)
※論述=個人心得、感想、觀感、評論≠創作的文章、詩、歌曲

公開傳輸權
• 有著作權→就有重製權

• 有著作權→就有傳輸權

• 複印他人的文章=重製

• 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

必須:

必須:

– 著作權人授權

– 著作權人授權

– 法律規定之合理使用

– 符合§61合理使用之規定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效果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 §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授權、非合理使用→不得重製
自行複印、錄音、燒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〤
 將整本書影印複製。〤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做副本保存。○

 將市售歌唱光碟自行燒錄重製→轉送他人。〤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目的
使人們願意運用其智慧,創造發明新品種、新
技術或創作新作品、提出新論點,並願意將其
公開,藉以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
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