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保護通報處理流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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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兒少保護通報處理流程介紹

兒少保護通報處理流程介紹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陳秀婷/張美慧 社工督導員
2012/10/19
我們與學校老師的交集…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其他–高風險、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數據
整理自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什麼是兒童少年保護-1
◆法令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款項,任何
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
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什麼是兒童少年保護-2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
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
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
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
其他物品。
13.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什麼是兒童少年保護-2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
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
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
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
其他物品。
13.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什麼是兒童少年保護-3
14.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
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
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
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15.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
場所。
16.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
為。
17.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
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虐待的類型-1
 身體虐待:
任何由照顧的兒童及少年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
害,而導致兒童及少年死亡、外型損毀及身體功能
損害或喪失,或讓兒童及少年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
害之險境中亦屬之,亦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
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 精神虐待:
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童及少年;
或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及少
年福祉漠不關心,導致或可能導致兒童及少年身體
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
明顯的傷害。
精神虐待之項目
1.拒絕給予兒童少年所需要的關心或幫助。
2.在大庭廣眾之下,對兒童少年實施體罰或怒罵等不顧兒童少
年顏面的行為。
3.對兒童少年施加恐嚇的行為,如:將對其本人,或是他所喜
愛的人或寵物不利等,使其心生害怕。
4.禁止兒童少年參與正當的社交活動或與他人互動,而使兒童
少年處於孤立的狀態。
5滿足自己的需求或利益。
6.拒絕或是忽略兒童少年心理上的需求。
兒童虐待的類型-2
 性虐待:
包括任何成人以兒童及少年為性的刺激對象,而
發生與兒童及少年有任何性的接觸。亦包含加害
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於受害者或對於
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包含: 1.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少年為猥褻行為或強
制行為。 2.利用兒童少年拍攝或錄製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 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
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3.供應兒童少年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色情電影片、錄影節
目帶、照片、出版物、器具或設施。
兒童虐待的類型-3
 疏忽:
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注意的忽視兒
童少年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
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者稱之。
兒少保護數據-施虐因素分析
20000
15000
100年
10000
99年
5000
98年
0
親
缺乏
育
職教
婚
調
姻失
貧困
酗酒
濫用
物
藥
違常
格
人
其他
97年
病或
疾
神
精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兒少保護數據-施虐者身分
14000
12000
10000
97年
8000
98年
99年
6000
100年
4000
2000
0
父母
照顧者
親戚
機構
同居者
其他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兒少保護數據-受虐兒少按年齡分
4500
4000
3500
3000
2500
97年
98年
2000
99年
1500
1000
500
0
0-3歲
3-6歲
6-9歲
9-12歲
12-15歲
15-18歲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施虐者主要特徵
 經常對受虐者漠不關心。
 認為受虐者是「壞的」、「不祥的」、「相剋的」、
「討債的」。
 經常以羞辱、負向的字眼稱呼、貶損受虐者,如「死囝
仔」、「沒人要的」。
 常讓受虐者目睹暴力行為,如毆打配偶或其他家人等。
 外遇、分居、經常爭吵、婚姻暴力的加害者或受害者。
 酗酒、藥物濫用、精神疾病(精神分裂、妄想)。
 經濟困難、罹患重大疾病。
 孤立無援,欠缺或拒絕外界社交及情感方面的交流支持。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受虐者主要特徵
 身體傷害:瘀傷、燒燙傷、骨折、割傷、裂傷、刺傷、
性傷害。
 身體外貌髒亂不衛生。
 有營養不良、發育不正常或發展遲緩現象。
 經常在外遊蕩、不敢或不願回家。
 就學經常缺課、遲到、打瞌睡。
 退縮行為:吸吮或咬手指、物品。
 障礙行為如睡眠困擾,失眠、夜驚、作惡夢、怕上床。
 偏差行為如嚼檳榔、吸煙、飲酒、偷竊、說謊、暴力行
為。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
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
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通報單)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罰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
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
高風險家庭V.S兒少保護
 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為預防性服務
 只要符合兒少保護案件成案處遇,就不再
是高風險家庭~~~~注意通報表格
 目前台中市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主責為社
工科非家暴中心
何謂高風險家庭—可參考通報單
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
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
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
者功能者。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
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
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
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何謂高風險家庭
2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
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
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
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
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
顧者功能者。
★注意:指標皆有共同點…
高風險家庭的法令通報依據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
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
(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
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
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
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
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報時應注意之事項
 主動關心了解案情而非調查真相
 掌握通報時效,以利警政或社政主管機關人
員及時介入協助
 遵守保密原則,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
 通報內容應盡量明確及完整:包括通報人、
受保護/被害人、相對人、具體受暴或受侵
害之事實及通報法令依據等
通報時應注意之事項
 各級學校人員於發現或知悉兒少疑似遭受不當
管教、嚴重疏忽、暴力傷害、性侵害、性交易
時,應立即了解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如:有無
受傷、是否需醫療協助等
 通報單上載明除線上通報外,須立即通知社工
進行處遇之項目
 可密切與主責社工保持聯繫
 遇有緊急狀況時…兒少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
(參考通報表單)
兒少保護通報後,中心做了甚麼
 法定規範處理時效—24小時內進行調查評估
 處理流程
家暴中心可以做什麼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及
維
護
其
安
全
STEP4
完成處遇
STEP3
家庭維繫或家庭重整
STEP2
調查評估及擬定計畫
STEP1
受理通報(責任通報及一般通報)
受理通報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危機處理
處遇計畫
調查評估
知悉或接獲通報後24小時處
理(含衛生、社政、教育、
警政單位),上班日4日內
提出調查報告
緊急安置
緊急安置72小時
得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
每次得延長3個月
次數不限
家庭處遇服務
家外安置
替代性家庭服務
結案評估
家庭維繫
追蹤輔導
親屬照顧
寄養家庭
機構安置
長期安置
自立生活方案
出養及收養
停止親權
改定監護權
老師可能會有的疑問




明明通報兒少保,為什麼不開案
為什麼不安置
如果安置學生了,我們要做甚麼
學生被安置後,施虐者跑來學校要小孩怎麼
辦
 我們要怎麼知道通報後,家暴中心社工做了
甚麼
何謂目睹暴力兒童
 經常目睹家中成員如父母親的暴力事件,長期處在
家庭暴力成長下的兒童及少年,會造成其身心傷害
與負面影響--內政部兒童局
 經常目睹雙親(指現在或曾經具有婚姻關係的父母)
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之兒童,包括直接看到威
脅、毆打,或沒有直接看到,但聽到毆打或威脅行
為,或僅是看到它最後的結果,例如第二天看到母
親的傷痕—學者定義
 如何通報—適用之表單
目睹暴力兒童
 不是直接暴力的受害者,然長期深處暴力環境所承
受之心理壓力,導致身心受創。
 對人情感的矛盾及不信任
 對兒童自我及社會能力發展的一種攻擊,並造成長
遠性的心理傷害
 兒童經歷口語粗暴/恐怖氣氛/無法預測的情緒爆發
/極端的威脅恐嚇,讓兒童逐漸相信外在環境是難
料、無法控制且充滿敵意
 負面角色的學習,成人所「示範」的暴力行為,將
造成暴力代間傳遞---小影片
對於目睹兒童-我們可以做甚麼
 學校三級預防政策—善用教育局學輔中心資
源
 家防中心的目睹兒少方案
結
語
 家庭暴力及兒少虐待隨時可能發生在你我身旁,
需要我們適時伸出援手。
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除家暴中心責無旁貸外,更需
您們共同努力並肩合作。
 通報方式:內政部「關懷e起來」網路通報
113保護專線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就從你我開始
每個人都發揮宣導種子的力量
多一份關心,少一份傷心
讓家庭永遠是每個人的依靠!
~~保護諮詢請撥113~~
報案求援請撥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