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保護通報處理流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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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兒少保護通報處理流程介紹
兒少保護通報處理流程介紹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陳秀婷/張美慧 社工督導員
2012/10/19
我們與學校老師的交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其他–高風險、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數據
整理自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什麼是兒童少年保護-1
◆法令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款項,任何
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
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什麼是兒童少年保護-2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
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
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
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
其他物品。
13.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什麼是兒童少年保護-2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
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
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
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
其他物品。
13.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什麼是兒童少年保護-3
14.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
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
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
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15.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
場所。
16.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
為。
17.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
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虐待的類型-1
身體虐待:
任何由照顧的兒童及少年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
害,而導致兒童及少年死亡、外型損毀及身體功能
損害或喪失,或讓兒童及少年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
害之險境中亦屬之,亦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
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精神虐待:
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童及少年;
或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及少
年福祉漠不關心,導致或可能導致兒童及少年身體
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
明顯的傷害。
精神虐待之項目
1.拒絕給予兒童少年所需要的關心或幫助。
2.在大庭廣眾之下,對兒童少年實施體罰或怒罵等不顧兒童少
年顏面的行為。
3.對兒童少年施加恐嚇的行為,如:將對其本人,或是他所喜
愛的人或寵物不利等,使其心生害怕。
4.禁止兒童少年參與正當的社交活動或與他人互動,而使兒童
少年處於孤立的狀態。
5滿足自己的需求或利益。
6.拒絕或是忽略兒童少年心理上的需求。
兒童虐待的類型-2
性虐待:
包括任何成人以兒童及少年為性的刺激對象,而
發生與兒童及少年有任何性的接觸。亦包含加害
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於受害者或對於
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包含: 1.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少年為猥褻行為或強
制行為。 2.利用兒童少年拍攝或錄製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 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
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3.供應兒童少年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色情電影片、錄影節
目帶、照片、出版物、器具或設施。
兒童虐待的類型-3
疏忽:
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注意的忽視兒
童少年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
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者稱之。
兒少保護數據-施虐因素分析
20000
15000
100年
10000
99年
5000
98年
0
親
缺乏
育
職教
婚
調
姻失
貧困
酗酒
濫用
物
藥
違常
格
人
其他
97年
病或
疾
神
精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兒少保護數據-施虐者身分
14000
12000
10000
97年
8000
98年
99年
6000
100年
4000
2000
0
父母
照顧者
親戚
機構
同居者
其他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兒少保護數據-受虐兒少按年齡分
4500
4000
3500
3000
2500
97年
98年
2000
99年
1500
1000
500
0
0-3歲
3-6歲
6-9歲
9-12歲
12-15歲
15-18歲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施虐者主要特徵
經常對受虐者漠不關心。
認為受虐者是「壞的」、「不祥的」、「相剋的」、
「討債的」。
經常以羞辱、負向的字眼稱呼、貶損受虐者,如「死囝
仔」、「沒人要的」。
常讓受虐者目睹暴力行為,如毆打配偶或其他家人等。
外遇、分居、經常爭吵、婚姻暴力的加害者或受害者。
酗酒、藥物濫用、精神疾病(精神分裂、妄想)。
經濟困難、罹患重大疾病。
孤立無援,欠缺或拒絕外界社交及情感方面的交流支持。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受虐者主要特徵
身體傷害:瘀傷、燒燙傷、骨折、割傷、裂傷、刺傷、
性傷害。
身體外貌髒亂不衛生。
有營養不良、發育不正常或發展遲緩現象。
經常在外遊蕩、不敢或不願回家。
就學經常缺課、遲到、打瞌睡。
退縮行為:吸吮或咬手指、物品。
障礙行為如睡眠困擾,失眠、夜驚、作惡夢、怕上床。
偏差行為如嚼檳榔、吸煙、飲酒、偷竊、說謊、暴力行
為。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
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
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通報單)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罰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
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
高風險家庭V.S兒少保護
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為預防性服務
只要符合兒少保護案件成案處遇,就不再
是高風險家庭~~~~注意通報表格
目前台中市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主責為社
工科非家暴中心
何謂高風險家庭—可參考通報單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
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
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
者功能者。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
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
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
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何謂高風險家庭
2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
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
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
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
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
顧者功能者。
★注意:指標皆有共同點…
高風險家庭的法令通報依據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
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
(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
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
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
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
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報時應注意之事項
主動關心了解案情而非調查真相
掌握通報時效,以利警政或社政主管機關人
員及時介入協助
遵守保密原則,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
通報內容應盡量明確及完整:包括通報人、
受保護/被害人、相對人、具體受暴或受侵
害之事實及通報法令依據等
通報時應注意之事項
各級學校人員於發現或知悉兒少疑似遭受不當
管教、嚴重疏忽、暴力傷害、性侵害、性交易
時,應立即了解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如:有無
受傷、是否需醫療協助等
通報單上載明除線上通報外,須立即通知社工
進行處遇之項目
可密切與主責社工保持聯繫
遇有緊急狀況時…兒少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
(參考通報表單)
兒少保護通報後,中心做了甚麼
法定規範處理時效—24小時內進行調查評估
處理流程
家暴中心可以做什麼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及
維
護
其
安
全
STEP4
完成處遇
STEP3
家庭維繫或家庭重整
STEP2
調查評估及擬定計畫
STEP1
受理通報(責任通報及一般通報)
受理通報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危機處理
處遇計畫
調查評估
知悉或接獲通報後24小時處
理(含衛生、社政、教育、
警政單位),上班日4日內
提出調查報告
緊急安置
緊急安置72小時
得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
每次得延長3個月
次數不限
家庭處遇服務
家外安置
替代性家庭服務
結案評估
家庭維繫
追蹤輔導
親屬照顧
寄養家庭
機構安置
長期安置
自立生活方案
出養及收養
停止親權
改定監護權
老師可能會有的疑問
明明通報兒少保,為什麼不開案
為什麼不安置
如果安置學生了,我們要做甚麼
學生被安置後,施虐者跑來學校要小孩怎麼
辦
我們要怎麼知道通報後,家暴中心社工做了
甚麼
何謂目睹暴力兒童
經常目睹家中成員如父母親的暴力事件,長期處在
家庭暴力成長下的兒童及少年,會造成其身心傷害
與負面影響--內政部兒童局
經常目睹雙親(指現在或曾經具有婚姻關係的父母)
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之兒童,包括直接看到威
脅、毆打,或沒有直接看到,但聽到毆打或威脅行
為,或僅是看到它最後的結果,例如第二天看到母
親的傷痕—學者定義
如何通報—適用之表單
目睹暴力兒童
不是直接暴力的受害者,然長期深處暴力環境所承
受之心理壓力,導致身心受創。
對人情感的矛盾及不信任
對兒童自我及社會能力發展的一種攻擊,並造成長
遠性的心理傷害
兒童經歷口語粗暴/恐怖氣氛/無法預測的情緒爆發
/極端的威脅恐嚇,讓兒童逐漸相信外在環境是難
料、無法控制且充滿敵意
負面角色的學習,成人所「示範」的暴力行為,將
造成暴力代間傳遞---小影片
對於目睹兒童-我們可以做甚麼
學校三級預防政策—善用教育局學輔中心資
源
家防中心的目睹兒少方案
結
語
家庭暴力及兒少虐待隨時可能發生在你我身旁,
需要我們適時伸出援手。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除家暴中心責無旁貸外,更需
您們共同努力並肩合作。
通報方式:內政部「關懷e起來」網路通報
113保護專線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就從你我開始
每個人都發揮宣導種子的力量
多一份關心,少一份傷心
讓家庭永遠是每個人的依靠!
~~保護諮詢請撥113~~
報案求援請撥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