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附件-1
王韻茹(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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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活動預告:法學院101階梯教室
11/27
• 1.蔡雅瀅,14:00-16:00環評程序之公眾參
與(課程)(更正:法學院206教室)
• 2.蔡雅瀅,18:30-20:30談反核運動(加
分)
12/4
• 1.彭明輝,14:00-16:00糧食安全(課程)
• 2.陳玉峯,19:30-21:30從世代正義談反核
(加分)
12/18
• 張譽尹:16:00-18:00公民訴訟(課程)
演講活動
1.凡屬課程活動之演講,無故缺席者,一律
扣分(如非課程時間,仍應盡量出席)。凡
課程活動之演講,需繳交演講心得(不低於
500字)。凡屬課程活動之演講,當日不用
至Teal教室上課。
2.凡屬加分活動之演講,需繳交演講心得
後,才能加分(不低於300字)
觀賞「看見台灣」預告片
環境法的措施
環境計畫
導論
直接行為
間接行為
調控
調控
法律之禁
止與命令
經濟誘因,補
助與租稅優惠
國家自身所
採取的措施
意義
對環境有利產
品的授益行為
類型
作用性質
行政控制
措施
排放證照
環境公課
舉例:廢
棄物清理
排放證照
1.制度緣起:排放標準與空污管制區
2.濃度管制與總量管制
美國:污染排放許可(證照)與交易
德國:互補式的總量管制
我國空污法規定
環境標準
一、定義:具體地將環境在科技上的要求加以規範
(不確定法律概念);又稱「最低保護限度之標準」」
二、法律形式:法律、法規命令、具有外部效力之行
政規則
三、特性
(一)專業判斷之基準
(二)政策之期待性
美國法-Clean Air Act
1.現實困難:如何計算特定地區內的空氣污染容許總
量;如何公平分配總量
2.制度比較
證照v.s
許可
移轉性
獎勵移
轉;自由
交易
證照v.s
規費
價格確定
市場需求;
國家確定
美國法-Clean Air Act
總量管制
總量的
量的
設定
流動
環境目標
調和新舊污
染源的關係
美國法-Clean Air Act
已達標準
地區
國家周邊空氣
品質標準
未達標準
地區
合理可得控制
技術
可達成之最低
排放率
不可惡化地區
美國法-Clean Air Act
抵銷
政策
總量
管制
• 既有整體排放量大於新設污染源後的
排放量,可發放許可
• 泡泡政策的排放交易:各別污染源的
排放率(每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數量)
• 酸雨計畫
• 污染物的排放總噸數
• Cap and Trade
德國法:聯邦污染防制法
1.目的:整體上持續減少相同之污染量或污
染物
2.總量管制目的:調和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
的平衡,採取互補式的總量管制
3.預防之互補:消極的確保不會逾越總體之
污染範圍;積極期待整體污染之逐漸降低
德國法:互補之總量管制
受益設備
受有負擔
設備
新舊設備可以並存
與交換使用
鍾罩原則:
管制總量
我國
一、總量管制之定義:指在一定區域內,為有效
改善空氣品質,對於該區域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
放數量所作之限制措施(空污法第2條)
二、總量管制區:指依地形及氣象條件,按總量
管制需求劃定之區域(同條)
我國
總量管制(環保署空字45080號函釋)
涵容總量
管制
排放抵換
污染泡
環保署空字45080號函釋
涵容總量管制:於地形、氣候條件有利於大氣流
通之區域內,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量,將影響及
整個區域內之空氣品質,故於實施總量管制策略
上,將其劃為一空氣品質區,每一空氣品質區對
其內之空氣污染物皆有其一定之「涵容能力」,
以符合空氣品質標準。故於實施總量管制,應先
進行涵容能力之調查,限制同一 空氣品質區內之
污染排放總量不得超過該區之涵容總量,倘該區
之涵容總量尚有剩餘,自可容納新增之污染源,
惟其新增排放量應少於剩餘量。
環保署空字45080號函釋
排放抵換:於小範圍之特定區域(如工業區)內
實施總量管制,因而使該區域內之污染量不致增
加,空氣品質有所改善。倘有新污染源設立,其
所增加之污染量應由該區域內之其他既存污染源
排放減量來抵換:或個別新擴建之工廠以其既存
污染源排放減量來抵換,其抵換之污染減量應大
於新設之污染源之增量,使有利於空氣品質改善。
環保署空字45080號函釋
污染泡:於同一廠區內之工廠內實施總量管制,
以廠內所有污染源排放之污染物總量為管制標的,
容許部分污染源排放之污染超過管制標準,部分
污染源排放之污染量低於管制標準,而維持整廠
之污染排放總量不增加。使廠方能選擇防制成本
最低而污染削減量最高之污染源進行最經濟之減
量控制,本項管制方式目前已 訂有「公私場所固
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許可管理要
點」。
觀賞影片:空氣的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