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售學校午餐食米及網路申購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撥售學校午餐食米及網路申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99年學午糧申購作業講習會
撥售學校午餐食米
學午糧申購
作業說明
2
撥售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發揚米食文化,
促使學生自小養成營養均衡之良好
膳食習慣,進而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並配合教育部發展與改進學校午餐
政策,以優惠價格撥售學校午餐食
米。
3
撥售對象
台灣地區辦理學校午餐及供應住校生早、
晚餐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為限。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辦理。
一、與前述國民中、小學共廚共食之高
中部學生及幼稚園與托兒所幼童。
二、離島地區高中、高職及五專生。
4
學校午餐食米期別及品質規定
期別: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配撥當
年第一期米或其前一期米,翌年三月一日至
八月三十一日止配撥當年第二期米或其前一
期米
品質標準:
白米標準依照國家標準(CNS)白米二等
標準,梗型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
5
學校午餐食米撥售數量
按每人每餐之消費量,乘以參加學校午
餐之人數及每月供應日數計算,每人每
餐之消費量規定如下:
國小白米最高九十公克。
國中白米最高一百十公克。
國中住校生早餐撥售量最高七十公克,
晚餐比照中餐辦理。
教職員工併入申購學校午餐食米人數,
惟以有繳納午餐費之教職員工為限。
6
學校午餐食米撥售數量〈續〉
與國中、小學共廚共食者,幼稚園與托兒所幼
童每人每餐食米撥售量最高七十公克;高中部
學生則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售量規定辦理。
離島地區高中、高職及五專生比照國中學生食
米最高撥售量規定辦理。
離島、偏遠地區及山地鄉之學生白米得增加二
十公克。各校得在撥售數量限額內辦理申購。
7
撥售學校午餐食米作業流程
8
申購事項
學校於校長或主辦人異動變更時,
請填寫「同意書」及「印鑑表」送
本分署備查,如僅主辦人變動時,
則請重新辦理。
9
申購事項〈續〉
以公辦民營方式或委外辦理午餐之
學校,應將本署提供優惠食米措施
內容納入招標文件及合約中,俾使
雙方權責義務規範明確。
10
申購事項〈續〉
為推動學校午餐食米網購申辦系統
自動化,請於申購期限內於網站內
辦理申購手續。
學校每次申購時,應依規定填具申
購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前二個
月「午餐食米用量登記表」向分署
申請。
11
申購事項〈續〉
食米價款以申購學校所簽發之保付
支票或銀行本票或匯票繳納。
以上各項表格可至本分署網站
〈http://www.hlfd.gov.tw〉資料下
載專區/申購食米業務文件。
12
米價之訂定
學校午餐食米價格配合學校學制,由農
糧署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依照台灣地
區前一年(指前一年六月至當年五月)
市場稉種白米平均躉售價格五折,訂定
次學年(指當年七月至翌年六月)學校
午餐食米白米撥售價格。單價計算至
「角」,價款計「元」為止,以下四捨
五入。
13
申購期間
申購期間自每月二十日起至次月五日
截止,必要時得予延長,申購次數以
一個月一次為原則,唯有特殊原因者
()
得申請增加次數。
離島、偏遠地區、山地鄉或小規
模之學校得兩個月合併一次申購。
撥售團膳採購學校食米申購期間自每
月一日起至十日止。
14
預借食米
為配合學校緊急食米需求,學校應
提供借據(由學校午餐秘書於借據簽
章送交加工廠及分署各一份),本分
署得以經檢驗合格之公糧先行預借,
惟預借數量不得超過該校5日食米用
量(團膳學校10日用量),且學校
應立即補辦申購手續。
15
糧食配撥
分署就學校「申購書」所列數量、價
款、印鑑等審核無誤並收取價款後,應
填發「糧食出倉單」第5、6聯交由申購
學校,學校於出倉單(第5聯)蓋章後持
往指定之撥糧倉庫提米。
申購學校午餐食米,所需運輸費用
由學校自行負擔,申購學校必要時得委
請分署或撥糧倉庫代為洽僱運輸工具。
16
食米之包裝
學校午餐食米以聚丙烯(PP)編
織袋包裝,每包淨重五十公斤,尾
數不足整包者,以分署核定之數量
撥售。
17
食米之提領〈一〉
學校每月申購之食米應依「糧食出
倉單」之列印日起十五日內前往指
定撥糧倉庫提領食米。
逾期未領或未提清者,
食米品質及損耗由申
購學校負責。
18
食米之提領〈二〉
加工用米須縫繫,並附蓋有加工米
廠、加工日期及檢驗合格章戳之專
用標籤,以利稽查及防止外流。
19
20
品
質
學校如對品質、重量有疑義時,於
提領3日內可通知本分署複驗,如確
認該批食米不合格,
應由撥糧倉庫重新調
選或以同期別、同數
量之合格食米供應。
21
收
據
分署填發之「糧食出倉單」第六聯
係收據聯,作為申購學校繳納價款
之憑證,不再另行掣發單據。
22
食米之儲存
學校所提領食米應存放校內固定之
適當場所,指定人員負責管理。分
署必要時得會同有關單位訪問瞭解
食米之食用與儲存管理情形。
23
罰
則
各校申購之食米應全部供作學校午
餐之用,不得變更供應對象或轉售,
如有違反規定,經查獲者除移請教
育單位處分外,並計收違約金。
24
匯款帳號
學校以匯款方式申購,食米價款請
匯土地銀行花蓮分行
戶名:農業發展基金-農糧署東區
分署425專戶
帳號:018-056-20003-3
25
學午糧網路申購作業流程
1.請至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afa.gov.tw)
/農糧申辦案件窗口/學校午餐食米申購/
相關連結-學校午餐食米申購。
2.或直接進入
(http://210.69.25.139/rice)申請。
每月份學校申購食米之數量,本網站於
每月20日至隔月5日止,開放上網申購。
26
系統發展
IP位置改為210.69.25.139
點網站後,自行尋找教育部代碼(帳號
與密碼相同)
申購書不再寄送,出倉單請自行列印。
條碼系統研發-改以匯款、轉帳方式申購。
27
第1次進新網站須下載元件
下載X元件:請點選-安裝Active控制項
28
29
30
31
教育代碼
32
學校代碼與密碼相同,進入系
統後請更新密碼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撥售團膳採購學校優惠食米
44
撥售對象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團膳採購,且將農糧
署供應半價食米措施列於團膳招標文件
或合約之國民中、小學校。
45
申購期間
自每月一日起至十日截止,除有特殊原
因,逾期不再受理。
46
申購手續
首次申請食米之學校應提出申請計畫,
計畫內容應包含防範食米外流等管理機
制,並檢附招標文件或合約等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學校印鑑表、同意書、供膳
廠商「印鑑表」(附件一)等送縣市政府
審核通過後,轉送農糧署當地分署(以
下簡稱分署)備查。
47
申購手續〈續〉
學校提出申請前已完成團膳招標程序者,其招
標文件或合約如未將農糧署供應半價食米措施
列入,該學校應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契約變更,
食米之價差則應以調降午餐價格方式回饋用餐
學生,變更條文並應送縣(市)政府審核。
供膳廠商申購首批食米時,應同時繳交申購價
款二倍之保證金,嗣後申購數量如有增加,應
補足保證金差額
48
申購手續〈續〉
學校應依學校午餐食米撥售數量之限額
內,依實際食米用量需求,填具「申購
團膳午餐食米申請書」、「供膳發票影
本」、「查核紀錄表」、「食米用量登
記表」,分送縣市政府及供膳廠商。經
縣市政府審核無誤後轉送分署。
分署經與廠商所送食米申購書、食米價
款核對無誤後辦理食米配撥。
49
罰則
供膳廠商應提供固定及適當之場所儲放
食米,並詳實記錄食米之使用及結存數
量,俾利學校及農糧署人員查核。申購
之食米應全部供學校午餐之用,不得變
更供應對象或轉售。保證金於廠商停止
申購後一個月內,經學校與分署確認無
違反規定情事,即予全額發還。如違反
上述規定經查獲者,除不得再行申購外,
並沒收全數保證金。
50
罰則(續)
學校應詳實統計用餐學生人數、餐數及
食米用量,並督導供膳廠商確實依照規
定申購食米及加強食米用量控管,避免
發生優惠食米外流情形。如經查證有不
實情事,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處置。
51
結束
謝謝各位蒞臨並請不吝指教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