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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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運送聯單

運送管理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
罰則10-50萬
 毒化物所有人運送前應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
變更應於運送前辦理)

陸運及海運(淨重超過下列數量)
• 一般指定數量:NTP(常温常壓)狀態下,氣體50公斤,液體100
公斤、固體200公斤

航空許可之運送(不論多少)

輸入、輸出毒化物(不論多少)
運送管理
 運送聯單之申報,除以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或電
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以書面申報得採傳真為之:

一、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者
,及輸出入毒性化學物質且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
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信
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
二、輸出入毒性化學物質,但未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
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應以書面申報
運送聯單網路申報規定
 國內運輸方可
 不得以網路申報之情況:
輸入、輸出、航空運送
 散裝運送,運送後以副聯申報實際數量者
 出貨、收貨任一方無許可證、登記備查文件、少
量核可者
 依規定得不採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之所有人,
其不依照網頁申報規定辦理而經主管機關停止使
用網路申報者。

運送管理
 申報需檢附文件

運送聯單(一式6聯)

毒化物許可證、登記備查文件(核可文件)等核
准運作之文件影本(加蓋運作人大小章)

以公路運送者,併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所
定運送計畫書

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運送管理
 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請運送聯單(保存1年)






第1聯:起運地主管核章收存
第2聯:交通主管機關或場站申請核發運送通行證
或許可
第3聯:所有人(輸入、輸出者正本送海關,自行
影印一份備查)
第4聯:運送人(運送時應攜帶)
第5聯:訖運地主管機關(5日內送達或傳真)
第6聯:收貨人(貨物運達前送達或傳真)
• 貨物不符(名稱、成分、數量):3日(收貨日不計)內
報當地主管機關

以電子方式辦理者:第1、5聯免送
運送聯單申報流程
運送管理
運送管理
 運送聯單格式目前有3種
一般單次運送聯單(含輸入、輸出)
 多次運送聯單(可傳真申報)

• 所有人、運送人、受貨人相同,3個月內預定運送5次
以上者
• 變更3次以上者,3個月內不得再使用
• 輸入、輸出及其他異常現象不得使用)
變更副聯(日期、數量) (可傳真申報)
 非上述日期、數量之變更應依原申請聯單辦理變
更

運送管理
運送管理相關規定(環保署解釋令)
 同一縣(市)內之運送仍應申請運送聯單
 加工出口區內,使用及貯存場所在不同地址,
其運送仍應申請運送聯單(即使隔一條路而已
)
 不得以郵寄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郵政總局規定
)
 輸入、輸出管線運送需申請運送聯單(國內免
)
運送管理
 散裝運送容許5 %誤差,3日內以運送副聯向起
運地主管機關申報
 交通單位核發通行證、許可證

公路:起運地公路監理機關。

鐵路:起運地鐵路車站(第3類毒化物應派交通單
位受訓合格之押運人並攜證件)。

海上:起運或訖運地港口管理機關。

航空:起運或訖運地航空場站。
運送管理
 毒化物運送人於運送時,運輸工具標示,應依交通
及其他有關機關之法令辦理。
 運送時,應攜帶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危害預防應變資
料

運送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應攜帶安全裝備(鐵路有押運
人者,由其攜之)
 毒化物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訓練單位專業
訓練,併隨車攜帶有效訓練證明書。
 公路運送毒性化學物質者,主管機關得洽請公路監
理機關、警察機關會同實施臨時查核
 100年7月6日環署毒字第1000055526號令,毒性化
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4款申報運送聯
單應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第9條第1項有
關運送過程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定自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日施行。
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應攜帶
該毒性化學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及運送危害
預防應變資料;運送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應
攜帶安全裝備。但鐵路運送,派有押運人時,
由押運人攜帶之。

運送管理
 本辦法所稱毒化物所有人

指毒化物運送時物權之所有人
 運送聯單之申請

應由運送時物權所有人申請
 運送人應於運送時攜帶運送聯單
 以公路運送者,應攜帶公路監理單位核發之
運送通行證
運送管理


運送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
統並維持正常操作。其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如附件一、
附件二
前項車輛依下列批次納入管制:




第1批次運送之車輛:罐槽車,車體為槽體式(含貨櫃式)、罐式、
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常壓罐槽體式,載運毒性化學物質氣體超
過50公斤、液體超過100公斤或固體超過200公斤
第2批次運送之車輛:非罐槽車之車輛,載運毒性化學物質氣體超過
50公斤或液體超過100公斤
第3批次運送之車輛:非罐槽車之車輛,載運毒性化學物質固體超過
200公斤
第4批次運送之車輛:非罐槽車之車輛,載運毒性化學物質氣體50公
斤以下、液體100公斤以下或固體200公斤以下
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分批管制對象、範圍
分批
管制
運送車輛
1 罐
槽
運送數量
備註
1.氣體超過50公斤。 車體:槽體式(含貨櫃式)、罐式、罐
2.液體超過100公斤。 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常壓罐槽
車
3.固體超過200公斤。 體式
2
1.氣體超過50公斤。 車型:貨櫃車、大型貨車、小型貨
非 罐 槽 車
2.液體超過100公斤。 車等
之 車 輛
3
非 罐 槽 車 固體超過200公斤。
之 車 輛
4
容器:例如鋼瓶 (氯、環氧乙烷、磷
化氫) ,鐵桶或不銹鋼桶(TDI、三
氧化鉻電鍍液、苯胺、丙烯腈) ,
1.氣體未達50公斤。 玻璃瓶,塑膠桶等。
非 罐 槽 車
2.液體未達100公斤。
之 車 輛
3.固體未達2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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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管理
 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GPS),該
由誰設置:

由實際從事運送毒化物行為的運作人為之
• 如自行運送者(自運)由毒化物所有人裝設GPS
• 如由毒化物所有人委託運送業者運送者(委運),則由
該運送業者(法人)裝設GPS
 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前已裝設即時追蹤系
統之車輛(以下簡稱既設車輛),依附件一
之規格辦理;其他車輛依附件二之規格辦理
GPS標章
20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98.9.28修正)
為符合管理需要,研訂2種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規格
98年9月28日修正前已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之車輛(以
下簡稱既設)依附件一規格辦理,其他車輛依附件二
規格辦理。
為利提昇即時追蹤系統達到裝設的管理效益,強制
規範既設車輛裝設追蹤系統因故障無法修復及查獲
違反毒管販賣或轉讓規定者,該車輛應改以附件二
規格重新裝設GPS 。
<#>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98.9.28修正)
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於97年8月1日前裝設即時追蹤系統的運送業者
,如因個別特殊情況,得以個案方式申請審定。
該車輛已建構完成自主管理追蹤系統,其自行或
共同聯合組設之聯防組織報請本署備查者,當其原
有或新購之即時追蹤系統功能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得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1條規定,依本署
審定之方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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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

(98.9.28修正)
第2、3批次運送之車輛裝設GPS施行時程規劃:
配合本辦法修正發布,98年9月29日發布第2批次運
送之車輛應裝設GPS,定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
。
100年9月21日發布第3批次運送之車輛應裝設即時追
蹤系統(GPS),定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車輛即時監控系統專區
發 布 施 行 規 定 、 相 關 法 令 宣 導 資 料 、 車 機 商
先 期 測 試 、 運 送 業 者 逐 車 審 驗 、 通 過
核 可 之 車 機 商 相 關 資 訊 等 , 可 至
http://toxicgps.epa.gov.tw/gpszone/下載
<#>
毒化物運送車輛即時監控系統專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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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標示規定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運輸
工具上之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之格式及最
小尺寸,字體為白底紅字正楷標明,如為小
型車,其尺度得減半
運送標示規定
 運送工具標示:應以反光材料製作,文字為
正楷

A.危險物品標誌:
• 形狀為直立45度角之正方形,其最小尺寸如圖,標誌
之圖例及顏色依國家標準CNS 6864
運送標示規定

B.標示牌:
• 危險物品名稱:以中文為主、英文為輔(以環保署公告
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
• 聯合國物質編號(UN No.):若無則以處理原則號碼
替代。目的在查詢意外事故處理原則及應注意事項
• 緊急聯絡電話:應含區域號碼,以便意外事故時之聯絡
用
運送標示規定
 標誌及標示牌放置在車體之位置:

以懸掛或黏貼方式,於車輛左、右兩側及後方,
並高於輪胎上緣。且標誌及標示牌應儘量緊靠懸
掛或黏貼,倘因空間不足致緊靠困難時,亦得分
開懸掛或黏貼
危害分類及標示牌介紹
29
危害標示分類
30
危害物質之主要分類及圖示
31
危害物質之主要分類及圖示
32
危害物質之主要分類及圖示
33
公路運輸槽車辨識圖
34
公路運輸槽車辨識圖
35
公路運輸槽車辨識圖
36
公路運輸槽車辨識圖
37
運輸容器危害辨識碼
38
運輸容器危害辨識碼
39
運輸容器危害辨識碼
40
運輸容器危害辨識碼
41
運輸容器危害辨識碼
42
運輸容器危害辨識碼
43
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及申報規定
(第1類至第3類)
 第1至3類毒化物運送管理
 第1至3類毒化物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
地之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聯單,並將核章後
之運送聯單副知迄運地之主管機。

增訂運送車輛,應依規定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
持正常操作。
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及申報規定
 下列運送,毒化物所有人應於運送前申報運
送聯單
 海陸運送超過下列數量(常溫常壓下及淨重
):
超過
•氣體:50公斤。 不含本數
•液體:100公斤。
•固體:200公斤。
 航空許可之運送。
 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
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及申報規定
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運送聯單。

依規定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者,應以網路傳輸方
式申報運送聯單。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採逐批管制
,實施日期另定。第1批罐槽車自97.8.1施行。
批次 區
分
氣體
(公斤)
液體
(公斤)
固體
(公斤)
實施
時間
一
罐槽車
超過50
超過 100 超過200 97.8.1
二
非罐槽車
超過 50
超過100
三
非罐槽車
四
非罐槽車
99.1.1
超過200 101.1.1
<50
< 100
< 200
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及申報規定
 輸出入毒化物,以申報運送聯單書面申報請者檢
附:
 前項書面,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式六聯運送聯單。
•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
件或核可文件影本。
•以公路運送毒性化學物質者,併附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84條所定運送計畫書。
 運送聯單



第1聯由主管機關收存,餘各聯發還。
第2聯毒化物所有人,申請運送通行證或運送許可。(公路
監理機關,鐵路車站,港口管理機關,航空場站)。
第3聯:所有人收存備查。但輸入、輸出書面正本依海關
規定申辦通關。
 第4聯:運送前交付運送人。(運送時
一併攜帶)(世運)
第5聯:於申報日起5日內送交或傳真訖運地主管機關。
 第6聯:於毒性化學物質運達前送交或傳真受貨人。
 運送聯單依前條規定以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者,其第1
聯及第5聯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運送時:
 運送聯單。(需申報運送聯單者,運送人攜帶第4聯)
 物質安全資料表。
 安全裝備。
 併攜帶有效之訓練證明書


運送管理
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及申報規定
 運送聯單格式分為3種:
單次運送聯單:申報單次運送及其變更用,其
格式。(1種毒化物1種運送)
 多次運送聯單:合併申報同性質多次運送及其
變更用。
 運送副聯:變更申報運送日期、運送數量或取
消運送之用。

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及申報規定
 不得使用多次運送聯單格式申報(仍應按
次使用單次運送聯單申報運送):
 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行為。
 一運送聯單申報變更3次以上者,在第3
次變更日起3個月內。但因天災非可歸屬
於運作人的重大事故,不在此限。
 3個月內預定運送3次以上者,得使用多次
運送聯單格式申報。(33原則)
 申報之各起運日期所跨期間最長以3個月為
限。
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及申報規定



電信網路傳輸申報:網址為http://flora2.epa.gov.tw。
受貨人收受之毒性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
運送聯單所載內容不符者,受貨人應於收貨翌日起 3日內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申報誤差:散裝運送之申報,其數量容許上下各5%以內誤
差,但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日內,以運送副聯向起運地之
主管機關申報實際運送數量
運送聯單申報流程
運送工具標示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條規定,運輸工具上之危
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之格式
及最小尺寸,如圖,字體為
白底紅字正楷標明
 標誌及標示牌放置在車體之
位置:
 以懸掛或黏貼方式,於
車輛左、右兩側及後方
,並高於輪胎上緣。
運送標示規定
 運送工具標示:應以反光材料製作,文字為
正楷

A.危險物品標誌:
• 形狀為直立45度角之正方形,其最小尺寸如圖,標誌
之圖例及顏色依國家標準CNS 6864
運送標示規定

B.標示牌:
• 危險物品名稱:以中文為主、英文為輔(以環保署公告
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
• 聯合國物質編號(UN No.):若無則以處理原則號碼
替代。目的在查詢意外事故處理原則及應注意事項
• 緊急聯絡電話:應含區域號碼,以便意外事故時之聯絡
用
運送標示規定
 標誌及標示牌放置在車體之位置:

以懸掛或黏貼方式,於車輛左、右兩側及後方,
並高於輪胎上緣。且標誌及標示牌應儘量緊靠懸
掛或黏貼,倘因空間不足致緊靠困難時,亦得分
開懸掛或黏貼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98.9.28修正)
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增加列管約300台第2批次裝設GPS毒化物運送
車輛,監控範圍擴大至「非罐槽車」運送氣
體或液體毒化物的流向追蹤。
列管緣起及說明:
本署會同交通部已於97年1月25日發布修正「毒性化學物質
運送管理辦法」,為降低業者衝擊,將運送第一至三類毒
化物的車輛分為 4 批次,並逐批納入管制。
第1批納管運送車輛「罐槽車」,已於97年8月1日起上路施
行。
第2批納管運送車輛「非罐槽車」,定於99年1月1日起上路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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