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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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8.

危險物與有害物通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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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危害通識理念及危害通識制度
用辭定義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之適用
標示有關規定
物質安全資料表
配合措施
結語
壹、前言
1.
2.
3.
4.
5.
日常生活及工作場所中,普遍使用化學物。
事業單位製造、處置、使用危害物質之數量、
種類越來越多,危害程度也越大。
化學物質具有火災爆炸或有害人體健康之危
害特性。
雇主及勞工能獲知危害資訊,採取預防對策,
避免職災發生。
政府立法保障在危害物質作業環境下,勞工
身體之安全與健康。
6.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
雇主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
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
7.我國於81年12月28日訂法施行。
→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8.危害通識制度,納入安全衛生管理體系中。
9.於88年6月29日修正發布。
貳、危害通識理念及危害通識制度
風險(Risk):為發生事故的機率與嚴重性之
量度。
◎危害通識理念:
【雇主】有危害告知之責任
【勞工】有「知的權利」
◎危害通識制度
危害物質與勞工間建立認識、溝通制度。
◎安全(Safety):對於風險可接受性的一
種主觀判斷。
◎業者建立危害通識制度,做好危害預防工
作,可降低風險。
參、用辭定義
一.何謂危險物?
(1)爆炸性物質。
(2)著火性物質。
(3)氧化性物質。
(4)引火性液體。(易燃液體)
(5)可燃性氣體。
(6)爆炸性物品。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危險物的分類:
1.爆炸性物質
2.著火性物質
3.氧化性物質
4.引火性液體(易燃液體)
5.可燃性氣體
6.爆炸性物品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何謂有害物?
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予標示之有害物
→係指
(1)有機溶劑
(2)鉛
(3)四烷基鉛
(4)特定化學物質
(5)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有害物分類:
1.有機溶劑
2.特定化學物質
3.其他指定之化學物質
4.放射性物質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製成品
◎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
之物品,其最終用途全部或部分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
設計,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釋出危險物質。
四、何謂容器?
※係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
槽、管路及其他可盛裝危害物質者。
五、製造商
指製造危害物質供批售、處置或使用之事業單位。
肆、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之適用
◎【危險物】應標示:
(施行細則9條)
◎【有害物】應標示:
(施行細則10條)
危害通識規則不適用之物品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妝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
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伍、標示有關規定
一、容器應標示:標示貼印在盛裝危害物質之容器上。
二、標示事項:
(一)圖式:白底、黑圖、紅框
(二)內容
1.名稱:可以是化學品的俗名或學名。
標示與物質安全資料表所用的名稱必須相同。
2.危害成分:指所含危害物質成分。
3.警示語
4.危害警告訊息:對圖式作補充說明。
5.危害防範措施:說明如何避免危害。
6.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電話。
三、混合物標示
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予以標示。
◎其危害性之判定:
(一)已作整體測試者依其結果。
(二)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有科
學資料佐證外,視同具有各該成份之健康危
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
性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物理危
害性。
四、農藥環境用藥及放射性物質
等之標示
 農藥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
原子能法等另有標示者,依其
規定。
五、公告板代替容器標示
(一)裝有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
於同一處所。
(二)導管或配管系統。
(三)反應器、蒸溜塔、吸收塔、計量槽、…
等化學設備。
(四)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等設備
(五)輸送裝置。
。
六、得免標示之裝有危害物質容器
1.
2.
3.
4.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
之內部容器。
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
外部容器。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
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
班立即使用者。
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
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者。
七、裝有危害物質之內部容器已設標
示者,其外部容器得僅依運輸相
關法規標示。
八、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航空器或
運送車輛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
有關運輸規定辦理。
九、
▲雇主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必要而保留危害物質成
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應檢附書面文
件,經勞動檢查機構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認定為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證明文件。
2.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所採取之對策。
3.對申請者及其競爭者之經濟利益。
(法規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醫師為執行業務需要時,得要
求事業單位提供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
應商名稱,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十、標示之參考格式:
◎有二種以上圖式時,按順序排列。
十一、其他:
◎圖式:直立45度角之正方形,每邊
長10公分,可放大或縮小。
◎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
陸、物質安全資料表
簡稱:M S D 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建立物質安全資料表有關規定:
一、每一危害物品,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
注意事項。
二、內容:共十六大項。
三、放置位置:置於工作場所中明顯易取得之
處。
四、每一危害物品,製造商或供應商應置備物質
安全資料表。
五、危害物質為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
製作該表。
◎混合物危害性判定:(同標示)
(一)已作整體測試者依其結果。
(二)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有科
學資料佐證外,視同具有各該成份之健康危
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
性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物理危
害性。
六、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物品,其濃度不同而主要成
份、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物質安全
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物品名稱。
七、雇主應隨時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之正確性,至少每
三年更新一次。
八、格式:參考(教材)表二格式
九、修正後之物質安全資料表自90年1月1日施行。
◎物質安全資料表
一、物品與廠商資料:
二、成分辨識資料:
三、危害辨識資料:
四、急救措施:
五、滅火措施:
六、洩漏處理方法: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八、暴露預防措施: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十一、毒性資料:
十二、生態資料: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運送資料:
十五、法規資料:
十六、其他資料:
柒、配合措施
一、危害通識計畫:推展五大工作需擬通識計劃書
○通識計劃書架構:部門、階層、工作細節、負責
人員、經費、目標等。
二、危害物質清單
(一)製備過程:
1.清查物質名單。
2.對照是否法規列管物質。
3.將物質依清單內容資料填入。
4.清單放置於負責人及指定處所。
(二)清單內容:
1.物質辨識資料。
2.危害資訊。
3.使用資料(地點、頻次、數量及使用者)。
4.供應商資料。
5.貯存資料(地點及數量)。
6.製單日期。
三、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1.製造、處置、使用危害物質之勞工:
(1)施予一般安全衛生訓練三小時。
(2)增加危害通識教育訓練三小時。
捌、結語
1.危害通識制度屬危害認知一環,有預防危害作用。
2.雇主應不以「危害告知義務」為滿足,還要做到
「告知以後之應有措施」。
3.措施包括:作業環境測定、設備安全運作、組織內
預防權責劃分、人員及單位間之分工、監督巡視等
實施。
4. 推動通識制度,若抱著應付法令與檢查之心態,
則一切制度將形同虛設,切記!